工业化时期英国的犯罪问题及治理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12:11:59 《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 吴铁稳 余艳莉 参加讨论
摘 要:英国在工业化的进程中,犯罪活动猖獗, 犯罪率呈持续上升的发展态势,侵犯财产犯罪成为犯罪的主要类型,青少年犯罪不断增长并呈低龄化趋势。贫困、糟糕的城市环境、传统管理制度的失效等因素是工业化时期英国犯罪快速增长的主要社会原因。面对犯罪问题的不断恶化以及引发的各种危害,人们开始采取措施对犯罪进行治理。 关键词:英国 工业化 犯罪问题 治理 作者简介:吴铁稳(1978-),男,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史;余艳莉(1978-),女,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0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不仅率先享受到工业革命带来的繁荣与富足,而且也首次尝到犯罪问题的苦果。工业化时期犯罪活动猖獗给英国社会带来持久而深远的消极影响,由此构成英国工业化的一个惨痛教训。国内学术界对英国工业化的研究可谓系统而深入,但对工业化时期英国犯罪问题的研究却刚刚起步[①]。鉴于工业化进程中犯罪问题的普遍性,对英国工业化时期犯罪问题展开探讨,不仅可以深化我们对英国工业化进程的认识,而且对当今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 一、工业化时期英国犯罪问题的特点 犯罪是对社会规范的严重背离,从人类社会形成起,犯罪就与社会共存。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犯罪只是局部现象,它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的出现相联系的。工业化时期的英国被猖獗的犯罪活动所困扰,这一时期的犯罪问题比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难以对付。 第一、犯罪率呈持续上升的发展态势,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18世纪后期,英国犯罪案件开始呈现逐渐增长趋势,而到19世纪20年代增长速度加快,整个40年代一直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根据内政部每年公布的犯罪统计,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因刑事犯罪而被捕的人数为:1805年4,605起,1815年7,898起,1825年14,437起,1835年20,731起,1842年达到31,309起。[1](P155)不难发现,在短短的37年期间,犯罪数字竟增加了将近7倍,犯罪的数字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增加着。在地方乡村地区,此时也不再是“快乐的英格兰”,不断受到犯罪的困扰。如在赫里福德郡,1805-1839年间人口增长率为24%,而犯罪率却增长了299%。[2]也就是说,从1750-1850年间,英国的犯罪形势都是不容乐观的。[3](P32)难怪英国警察史学者们将这一时期的英国称为“史册中最为黑暗的犯罪年代”, “匪徒的黄金时代”。[4](P15)尽管这种描述可能不无夸张之处,但至少表明当时的社会犯罪问题是多么严重。 第二、侵犯财产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类型,其中又以抢劫和盗窃最为突出 工业化时期,在各种犯罪活动中,针对财产的犯罪尤为突出。抢劫和盗窃是两种主要的侵犯财产犯罪类型,这两类犯罪活动在整个工业革命时期都非常普遍。1751年,伦敦博街法院法官亨利·菲尔丁出版《近来抢劫案上升的原因探讨》,专门对猖獗的抢劫活动进行分析。而到18世纪末,伦敦女王广场法院法官帕特里克·科洪指出,在英格兰极度贫困阶层和犯罪群体约有1,300,000人,即总人口中约有1/8实际上是潜在的犯罪群体;在伦敦,这一群体约有115,000人。[5](P248)也就是说,9个生活在伦敦的人中就至少有1人是潜在罪犯(按1801年伦敦人口为900,000来算)。而在当时城市犯罪中,绝大多数都是抢劫和盗窃。对此,贝蒂教授考察了1660-1800年萨里郡的巡回法庭和季审法庭档案后发现,有6437件公诉案件(占47.9%)为侵犯财产罪案件,其中有34.6%是轻盗窃罪,13.3%是重盗窃罪。[6](P147) 在艾塞克斯郡,1750-1819年间被起诉的财产犯罪人数不断增加,1750-1759年平均每年为59.4人,1780-1789年平均每年为116人,1810-1819年平均每年高达216.3人。[7](P133) 第三,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并呈低龄化趋势 工业化时期,当时英国社会青少年犯罪呈增长趋势。根据内政部统计,1847-1856年英格兰每年收监的年龄不到12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1847年为1274人,1851年曾1387人,而到1856年达1990人。[8](P299)在一些新发展起来的工业城市,青少年犯罪尤为严重。如在曼彻斯特,1794-1811年间19岁以下的财产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26%,而到1820-1822年间其比例则上升到48%。[9](P79)青少年犯罪的日益突出也可从刑事政策的变化得到反映。18世纪时期,青少年犯罪很少在法庭被起诉,当时的人们并不把他们看成是一个独立的或特别威胁性的问题,而到19世纪中期首次有了独立的刑事政策和审判程序。此外,这时期的青少年罪犯都很年轻,初次犯罪年龄都较小。对此,曾担任1816-1818年警察特别委员会主席的治安法官亨利·格雷·贝内特非常清楚,他在警察特别委员会上谈到,1816年被发往新门监狱20岁以下的青少年罪犯共514名,其中284名年龄不到17岁,51名不到14岁,1名9岁。另外,据囚船的监管人指出,在“尤里亚勒斯”号上的300名男孩中(这些男孩不到16岁都被判流放刑或从死刑减为流放刑),其中2名只有8岁,5名9岁,171名不到14岁。[10](P82)1857年逮捕的29,781名青少年罪犯中,年龄都分布在9岁到15岁之间。[8](P297) 二、工业化时期英国犯罪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一个经济繁荣、物质丰裕的社会里,为什么出现犯罪现象高居不下的局面,甚至经济越发展犯罪现象越严重。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除了纷繁复杂的个人原因外,更主要是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第一、贫困与犯罪 虽然导致犯罪的个体原因各有不同,但贫困是导致犯罪活动猖獗的根本原因。我们很容易想到,当贫困者“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 [11](P400),因为作为蔑视社会秩序最极端表现的“犯罪行为也随着赤贫现象的增长而增长” [12](P367-368)。此外,工业革命时期因财富分配极不合理导致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进一步加剧了犯罪活动的高涨。1801年,1.1%最富有的人取得国民总收入的25%;到1848年,1.2%最富有的人所聚敛的财富占国民总收入的40%。相比之下,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却从1803年的42%下降到1867年的39%。[13](P29)可见,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贫富悬殊越来越大。这样,贫富差距过大,将导致贫穷人的不满,“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 [14](P272-273)。而且,当时的各种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导致许多贫困居民不能及时地得到救济,在这种艰难的境遇中,以盗窃、抢劫成为下层贫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其维持生存的一种重要生活方式。 第二、糟糕的城市环境滋生犯罪 工业化的传播和工业中心的形成导致城市化发展。工业革命带来了乡村向城市的移民潮,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从农村转入迅速扩大的城市中心区,城市没有做好安排他们的物质准备,各种问题随之出现。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而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一时无力容纳和吸收他们,导致严重的流民问题。另外,城市生活的匿名性、流动性和不平等性更加重了犯罪的产生。在“城市生活中,流动的数量大增,刺激强度大增,因此这种流动必然会模糊人的理念,破坏人的道德”[15](P59),社会的许多不平等现象在这里都会突出地展现在人们面前,财富的不平等相当自然又相当刺眼,充满了各种犯罪的诱惑。此外,18世纪时期的城市发展缺乏规划,既使是当时的首都伦敦,其街道仍然是狭窄曲折,肮脏混乱,夜间没有照明系统,非常便于抢劫者和盗贼作案,犯罪后被逮住的几率较低。这样,失业、贫困、酗酒、混乱是当时城市的典型写照,抢劫盗窃、杀人放火、车匪路霸屡见不鲜,犯罪在贫民区迅速蔓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犯罪是城市化的衍生物。 第三,传统的管理机制无法有效地抑制犯罪 工业化时期英国缺乏有效的警察制度来抑制和打击犯罪,这是犯罪活动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代警察建立之前很长时期内,在普通法基础上产生的英国治安制度,具有浓厚的地方性和平民化的传统,具有非专职性和全民义务性。[②]这种义务兼职型的治安制度,在人口相对稳定的传统社会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治安。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特别是工业化的展开,传统治安制度就已危机四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警务员职务的无偿性使任职者不堪重负,逃避警务员义务蔚然成风,警务员质量呈下滑趋势;二是治安法官走向腐化和堕落;三是人口迁移加快及城市人口增长破坏了传统警察制度的基础。[16](P74)这样,传统的社会管理和抑制犯罪的机制已经失效,而新的机制尚未建立,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制度的空白为犯罪活动的猖獗创造了条件。 总之,工业化时期英国犯罪活动的猖獗并非某一特定因素所致,孕育滋长犯罪的真正温床是整个不良的社会环境。当时各种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导致一部分下层民众陷入更加窘迫的经济状况,糟糕的城市环境为犯罪活动提供了理想的场所,而体制方面的缺陷则使政府不能有效地抑制犯罪活动的高涨。 三、工业化时期英国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及启示 犯罪活动猖獗不仅给英国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肉体和精神伤害,污染了社会风气,加速社会公德的沦丧,而且也给人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恐慌。面对犯罪猖獗以及引发的各种危害,人们开始采取措施对犯罪进行治理。 第一、改善城市环境,净化不良社会风气。城市环境的改造是有效抑制犯罪的重要措施,这使抢劫者和盗贼丧失了作案后迅速逃脱的便利条件。工业化时期,城市环境在技术层面所发生的最大的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街灯系统的安装。以伦敦为例,街灯最早由赫明斯在1680年设计发明,18世纪50年代伦敦部分地区最早安装了街灯系统,到19世纪30年代夜间照明系统在伦敦已经得到普及。同时,政府也加强对城市建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所有街道和建筑物都得经过政府的统一规划后才能破土动工,同时清理主路两旁的障碍物,统一规划街区,改善排水系统和铺砌路面等,这些方案的实施大大改善了城市环境,城市不再是隐藏罪犯的“幽暗森林”。此外,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净化民众中滋生的不良风气,如当时盛行的酗酒风气、崇尚暴力的习惯以及赌博嫖娼等恶劣行为。为遏制酗酒风气,议会于1736年、1743年和1751年连续通过三项杜松子酒法案,限制零售商的售酒行为,并进一步提高酒的价格。[17](P12)自18世纪30年代开始政府也开始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整顿治理。1752年,议会通过了针对妓院和非法居住场所的法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这些场所的检查和打击力度。这一系列措施的执行,净化了不良社会风气,治安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二,制定严酷法律体系、实行惩戒性刑罚。作为对猖獗犯罪活动的一种反应,英国的法律机器在工业化时期不断加强,严酷的法律一部接一部的通过。18世纪以来,英国可判处死刑的法令数开始急剧增长。在乔治二世时期,有33个死刑罪名被创立,大约每年1个;在乔治三世在位的前50年,又有63个死刑罪名成立。根据布莱克斯通的统计,在18世纪60年代有效的死刑法令数目是160个。1819年,死刑的法令数目达到223条。[18](P5)此外,政府还实行惩戒性刑罚,以作为控制犯罪的临时措施。在英国刑法中,英国传统法律主要立足于恐吓,而不是训诫,因此定刑极严。在19世纪以前,英国的刑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残酷的法律之一。劲手枷、焚身、轮碾、挖心脏、苦役、流放、绞刑都是惯用的刑罚。人们确信,可怕的公开处决场面是一种极大的威慑。当时伦敦每年有8次处决,绞刑在市外海德公园北面的泰伯恩成批进行。1810年,塞缪尔·罗米利爵士发出感慨,“在世界上可能没有其它任何国家有如此多的、如此广泛的行为像英国这样,用失去生命来惩罚人们的各种行动。”[18](P3) 第三,社会力量和团体的补救措施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起了有效补充。工业化时期有产者苦于政府治安力量的有限,他们自己采取了一些自保的补救措施,自愿组成巡逻队及一些与治安有关的团体,以缓解现有警察力量不足所带来的危害。在英国村庄、城镇的地方自愿组成的团体中,重罪诉讼协会[③]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1744-1856年期间,在英格兰及威尔士至少有450个这样的协会组织。[19](P26)此外,社会组织在不良习俗改革及改造青少年犯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时期,普遍兴起的社会机构及慈善团体代替了监狱的某些功能。如1778年“恶习纠正会”的成立。该协会大力宣扬虔诚信教、道德改良和严禁不轨行为,仅在1801年至1802年间,就收集了623条对违反安息日条例的起诉;此外,对酗酒和猥亵等其它不轨行为的起诉也大大增加。[20](P470-471)另外,社会组织坚持道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原则。在改造青少年犯期间,对他们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其获得一份谋生的职业技能,“女性青少年从事的职业多是家庭女仆,而男孩则多做学徒或被移民” [21](P98)。因此,由以上这些社会团体所承担的职责可以看出,社会力量在抑制和打击违法乱纪、净化不良习俗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四,专业警察制度的建立。18世纪中期以来,英国政府官员和警察改革者一直在试图对传统的治安制度进行改进,建立一种新的警察制度来应付不断增多的犯罪,改变政府“守夜人”的角色[22](P83)。面对犯罪状况的日趋恶化及传统管理机制的缺失,英国议会和政府及地方教区都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改进巡夜守望制度,提高巡夜员的素质,建立新的打击犯罪和维持秩序的机构,其中以菲尔丁兄弟和帕特里克·科洪为代表的基层治安法官为警务改革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建立了专门的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建立了骑巡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829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改进大伦敦及附近警察法案”(简称《大伦敦警察法》)。根据法令,在大伦敦及周边地区(伦敦城除外)建立一支新的警察部队。[23](P140-146)1829年10月,经过3个多月的准备,大伦敦警察第一次以新的形象出现。这是一支统一指挥、专事预防、打击犯罪及维护公共秩序的治安力量。此后,经过1835年市镇自治机关法、1839年郡警察法和1856年郡和自治市警察法,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最终确立起新警察制度。 作为第一个进入工业化社会的国家,英国犯罪问题严重的经历和治理得失值得后发国家借鉴。 第一,加强综合治理,完善社会制度体系。犯罪问题是社会矛盾的一种综合反映,必须从社会全局高度加以综合治理。“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4](P113),治理犯罪应从社会自身的安全、和谐运行的角度加以统筹谋划,加强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从根本上减少犯罪滋生蔓延的内在原因,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犯罪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第二,严格依法办事,给犯罪分子以适当及时的刑罚惩处。惩罚和犯罪是不可分割的一对,缺一不可。惩罚制度的任何不正常放松,其结果是鼓励犯罪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某种不正常的强度。[25](P397)一个不足的刑法比严厉的刑法更坏[26](P68),因此最大限度地使尽可能多的犯罪受到不可避免的、及时的法律惩罚(并且是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法律惩罚)非常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后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第三,加强治安服务和管理,提高警察职业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种治安力量,形成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建立融管理、服务、教育、维权于一体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充分认识警察在控制犯罪过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警察职业水平,同时善于把社会各种治安力量纳入控制犯罪的体系中,形成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网络。 综上所述,在工业化时期,英国人在创造并享受着辉煌的现代工业文明的同时,也在承受着犯罪带来的各种后果。英国的经历表明,工业化进程与犯罪恶化之间确实有着一定必然联系,从这种意义上,犯罪问题可以被看作英国工业化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是工业化造成的一个必然结果。[27](P199)因此,对那些有意无意以英国为目标进行工业化建设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在发展过程中避免出现英国那样严重的犯罪问题,将是一个极为严峻的现实考验。但愿英国走过的路能为它们提供某种“前车之鉴”。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课题“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警察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JC770069)、湛江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英国警察制度的演进研究”(项目编号:ZW09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直到最近几年,国内始有学者涉及这一领域。论著如:杨松涛.18-19世纪英国的犯罪[J].法商研究,2008,(2);许志强. 18世纪伦敦的暴力抢劫与偷盗活动——对其犯罪形式及其状况的分析[J].历史教学问题,2009,(2)等. [②] 在现代警察制度建立之前,英国维持社会治安在乡村地区主要由警务员承担,接受治安法官的松散监督;而在城镇,教区警务员则有巡夜看守的协助,维护治安。根据1285年的《温彻斯特法令》,巡夜看守由各城镇居民推选产生,负责夜间值勤、防范火灾、监视可疑人员、甚至拘捕可疑陌生人将其交付警务员,由警务员转交治安法院审判;警务员是治安法官的助手,监督巡夜看守,侦查犯罪,送达传票和管理人犯等,警务员和治安法官都是无报酬、业余性质的职务,法官在自己家里开庭,警务员一旦完成自己的职责,就回去干自己的日常工作。这种治安制度,除了在克伦威尔当政时期中断了两年左右外(当时军队一度取代警务员和治安法官负责治安事宜),一直持续到19世纪。 [③] 这些重罪协会一般为其成员提供两项基本的服务:为提供逮捕罪犯并对其定罪的信息提供奖励;在起诉罪犯过程中向协会各成员提供援助。此外,一些社会组织还提供其它一些服务,特别是地处伦敦的协会有他们自己的巡逻队,如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的巴尼特协会。Victor Bailey. 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Nineteenth Century Britain[M]. 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1:32-33. 参考文献: [1]Friedrich Engels. The Condition of the Working Class in England[M]. London: Penguin Books Ltd, 2005. [2]B. R. Mitchell, P Deane. Abstract of 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2. [3]Clive Emsley. Crime and Society in England, 1750-1900[M]. Edinburgh: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05. [4] Clive Emsley. The English Police: A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M].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6. [5]McLynn, Frank.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6]J. M. Beattie. Crime and the Courts in England, 1660-1800[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7]Peter King. Crime, Justice, and Discretion in England, 1740-1820[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8]S. P Day. Juvenile Crime, its Causes, Character, and Cure[M]. London, 1858. [9]Peter King. Crime and Law in England, 1750-1840[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0]J. J. Tobias. Crime and Industrial Society in the 19th Century[M]. New York: Schocken Books, 1967.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5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3]F. M. L. Thompson. The Rise of Respectable Society: A Social History of Victorian Britain, 1830-1900[M]. London: Fontana Press, 1988. [14][英]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 郭大为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15] [美]帕克等. 城市社会学[M]. 宋俊岭等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16]吴铁稳,张亚东.英国大伦敦警察建立初探[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7]Frank McLyn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18]Leon Radzinowicz. A 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and its Administration from 1750[M]. Vol. 1, London: Stevens & Sons Ltd, 1948. [19]Victor Bailey. 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Nineteenth Century Britain[G]. 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1. [20][英]爱德华·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M].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1. [21]Heather Shore. Artful Dodgers: Youth and Crime in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London[M]. London: Boydell Press, 1999. [22]石国亮.论政府管理的发展[J].天府新论.2010,(2). [23]The Metropolitan Police Act 1829 (10 Geo. 4 c. 44). Halsbury’s Statutes of England[A]. Vol.25, London: Butterworths, 1970. [24]康树华等. 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25][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M].冯韵文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26][英]边沁.立法理论[M]. 孙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27][美]路易斯·谢利.犯罪与现代化[M].何秉松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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