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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工资问题、劳资冲突与工资政策


    内容提要:英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亦是较早发生劳资冲突与劳工运动的国家。在英国劳资冲突与劳工运动的历史中,劳工工资问题是引发劳资冲突与劳工运动的最直接和首要因素。而英国政府的工资政策则经历了立法定额、自由放任和支持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发展轨迹。在这种政策嬗变背后,反映出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指导理念从雇主至上到劳资平等的转化,从经济至上到关怀人道的转化。
    关 键 词:英国 工业化时期 工资问题 劳资冲突 自由放任 集体谈判
    作者简介:柴彬(1970-),男,甘肃天水人,博士,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从事英国史研究。
     
    英国是工业革命和工人运动的发源地。在工业革命和工业化时期激烈频发的工人运动背后,工资问题往往是引发劳资冲突加剧的导火索和直接因素,而英国政府的工资政策则扮演了催化剂的角色。关于英国工业化时期的工资问题、劳资冲突与工资政策问题,目前国内尚无学者专文研察,笔者不揣浅陋,拟作初考,以期抛砖引玉。同时,本问题的探讨,亦望能为转型时期的中国在化解劳资冲突、构建良性劳资关系、创建和谐社会方面提供鉴戒与启示。
    一、工业革命之前英国的工资问题、劳资冲突与工资政策
    (一)黑死病时期的工资上涨与立法厘定工资
    英国历史上,劳工工资问题的出现与欧洲中世纪黑死病有着密切联系,而英国政府正式的和系统的劳工工资政策也基本上肇始于黑死病时期。
    1348-1349年,席卷全欧洲的黑死病使英国遭受重创,人口大幅锐减。据统计,当时大约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人口死亡[1]。当时在英国的广大农村,由于劳动力奇缺,各地的庄园主被迫大幅提高工资招募劳役工人,许多原先没有土地的农民等群体随之成为了依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这些人时常以离开为由来要挟雇主为他们涨工资,一旦雇主反对,他们往往就以怠工、罢工甚至聚众闹事等形式还以颜色,导致许多农村发生了骚乱。
    在饱受黑死病蹂躏的同时,英国还经历了频繁的农业灾害。1351年、1361-1362年、1369年、1374年、1377年等诸多年份都曾发生过严重的旱灾。农业歉收导致食品供不应求,物价剧烈波动,使得劳工们要求加薪的呼声更为高涨。有人曾对此描述道:“……物价提高了,生产费用,无论是商品或服务费用都大幅度增加。农业劳动者、行会工人、家内仆从、教士、甚至祭司都罢工,要求提高工资。”[2]与此同时,由于爱德华三世时期(1327-1377年在位)实行了降低便士含银量的政策,从而造成劳工当时的实际工资收入明显下降,因而劳动者们也不断要求增加他们的工资。上述这些因素导致英国劳工的工资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估计,在黑死病期间,英国劳工的工资上涨了50%之多。例如,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时的一个盖屋顶工的助手的日工资大约是一便士,但在1350年他的日工资竟增加为二便士以上[3]。黑死病之后,雇工的工资仍持续上涨,如在14世纪中期至15世纪中期之间,从事打谷、扬场之类农活的雇工工资就上涨了50%~75%,而建筑工匠的日工资上涨幅度则更大,达到了75%~100%[4]。雇工们不断高涨的工资无疑给他们的雇主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他们纷纷向政府和议会请愿和游说,要求制定法律阻止工资上涨的势头。
    针对上述情形,英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予以遏制,尤其是在立法方面颁布了许多法规,试图用国家强制的方式将工资标准保持在黑死病之前的水平上,并确定最高工资标准,以保证各地的雇主们得到他们急需的劳动力。
    1349年的《劳工条例》(the Ordinance of Labourers)和1351年的《劳工法令》(the Statute of Labourers)是英国历史上最早规定了劳工工资的国家法规。它们都要求所有身体健全的男人和女人,年龄在60岁以下者,无论有无契约,只要没有固定的谋生手段,就要按照旧的(黑死病之前的)工资报酬去接受服役并在他们的雇主处一直劳动到他们的契约失效为止[5]。这样就正式确立了劳工工资的最高法定标准,这一最高工资政策作为一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初。为保证上述法令的实行,英国政府当时还组织了一批专职的劳工法官(后来并入治安法官),由国王指派到全国各地去管制工资。值得指出的是,这些专司负责审理违反劳工法律的法官通常都是各郡的乡绅,有些人本身就是雇主,由于他们的自身利益与工资政策密切相关,因而他们在执行法律方面甚为卖力。当时对违反者的处罚非常严苛,包括戴枷示众、监禁及在额头烙印等。但就这些法规的执行效果而言,后世的绝大多数历史学家都认为《劳工法令》是彻底失败的[6]。
    (二)都铎时期工资国家干预的强化
    都铎王朝(1485-1603)时期,英国政府继续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工工资进行积极干预,有学者就认为:“在都铎和斯图亚特时代,政府在直接干预工资方面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7]
    都铎王朝时期曾发生过席卷整个西欧的“价格革命”①。当时英国的价格急剧上升,尤其是16世纪50年代和16世纪90年代里更是如此。按照英国学者霍普金斯和布朗的研究,将1451-1475年间的一般消费品的平均价格指数确定为100,到了1555年,价格平均指数已达270,1570年又上升到300。而1594年、1595年、1596年、1597年、1598年、1599年、1600年诸年份物价指数分别上升到381、515、505、685、579、474、459[8],而且此后再也没有下降到400以下。其中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还要先于工业品价格的上涨。据经济史家乌思怀特统计,从16世纪初的1501-1510年到17世纪中叶的1651-1660年,英国的食品价格上涨了6倍,同期工业品的价格上涨了3倍[9]。面对物价飞涨和通货膨胀,劳工的实际收入则不断下降,“劳工成为了价格革命的主要受害者。”[10]如果“把1475年劳工的工资基础(购买力指数)确定为100的话,16世纪90年代的实际工资已下降到44,而1597年这个多灾多难的年份更是下降至29。”[11]自1490年至1609年,南英格兰农业劳工和建筑工人的工资购买力指数不断下降,期间虽略有回升但又恢复下跌[12],至1600年左右,农业劳工和建筑工匠的工资购买力指数不足1490年的1/2(表1)。
    
    劳工们迫于物价上涨而实际收入缩水的生计压力,并借劳动力紧缺的时机,采用各种方式向雇主施压和要求更高工资,而雇主则尽量压低工资,政府却出于维持稳定和笼络雇主的目的,尽力阻止劳工索要更高工资,一味规定最高工资,使得雇主与劳工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劳资矛盾日益凸显。例如,“1490年,在诺里奇的贫苦的制鞋匠和手艺人以及该行业的帮工和学徒中间,经常会发生骚乱和动荡,此等行为浪费了很多的工作时间。”[13]97再如,1538年7月21日,维斯波彻的21名制鞋劳工进行了罢工,他们跑至镇外的一座山上,并派了3名代表去召集所有的雇主与他们谈判,他们要求增加工资,还威胁说:12个月内绝不会有人为了目前的工资而进城工作,并威胁不听从他们的雇主会被砍去胳膊和腿[14],等等。
    上述情势导致英国政府于1563年颁布《学徒法令》(the Statute of Apprentices,全称为《有关农业和手工业学徒、劳工和仆人的多项命令》),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措施的出台。该法令在英国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对其评价颇高。如1563年《学徒法令》为英国前工业化时期的劳工法令中最有名的一个,是我们所见到的法令中惟一涉及全部手工业部门的法令,它也成了此后两百年英国劳工立法的框架[15]。这个法令围绕的中心议题就是工资管制及其执行问题。其首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的工资管制,保护雇主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法令明确规定了应根据物价水平来厘定工资标准的基本原则,这样劳工的利益得到了一定保障,相对缓和了雇主与劳工间的紧张关系。这是1563年《学徒法令》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其影响能够延续很长时间的原因之一。法令责成各地的治安法官负责厘定仆役、工人和手工业者的最高工资标准及执行事宜。关于纠纷处理问题,法令授权治安法官负责雇主与劳工间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如调解不成将由法庭审理。错在师傅可判决徒工免役,错在徒工,则对其将加以处分[13]348。为了威慑违反法令的劳资双方,法令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雇主支付超过额度的工资予以监禁10天并罚款5英镑,接受该工资的雇工则要被监禁21天。”[13]344
    1563年的《学徒法令》对当时英国的经济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工资的国家管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而且也是当时其他相关法规的主要立法依据。在这一时期的工资国家管制过程中,除了议会法令之外,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王室敕令②这一法律形式,它在英国的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曾发挥过一定作用。议会法令主要体现了国家总体性的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原则,而微观方面和日常具体的监督则是通过王室敕令进行的。
    为了保证工资方面敕令的顺利实施,政府确立了以治安法官为主,包括郡守、市长和其他地方官员在内的工资厘定管理体制。当时英国的工资管制较之前代逐步趋于严格和强化了。这一倾向集中表现在相关王室敕令发布的时间频率和覆盖地区方面。据统计,都铎政府自1563年至1590年一共发布了50项工资厘定方面的王室敕令,在全国范围内有多达23个地区被纳入管制范围。其中,伦敦是都铎时期工资管制的重点地区。就所发布的工资敕令数量而言,伦敦无疑是全国之最,在全部50项敕令中,伦敦一地就达17项,占到了1/3强③。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伦敦在全国经济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其次通过对伦敦的工资管制,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从而影响和带动全国。在都铎时期的英国,都铎政府依靠治安法官等官员,以工资敕令为主要手段,以伦敦市为重点,对全国各地劳工的工资进行了长期的管制。
    (三)工业革命前工资政策的成因及其转变
    由前可知,工业革命之前,英国政府所奉行的立法厘定工资制度,首先是出于维护农业雇主阶层的利益以巩固国家统治根基的需要。因为掌握着大量土地的地主阶层是统治者赖以依靠的主要社会阶层之一,他们在当时的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的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实际上体现的是地主阶层等土地所有者们的土地所有权的属性④,而“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16]所以,在黑死病时期,英国的工人工资大幅度提高,这无疑增加了农业雇主等地主阶层的经济负担并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他们势必呼吁和要求统治者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诸项政策手段来予以打击遏制。而法律体系也必然要竭力维护地主阶层的既得利益,采取各种法律措施来捍卫他们的经济地位。
    其次,政府对劳工工资的国家管制也是出于维护中世纪的传统工商业道德的需要。这种传统工商业道德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一个公平的工资,一个诚实的生产,一个公正的价格,一个合理的利润[17]。其中,所谓公平的工资,即工人所得的工资应该与其生活支出相适应,而不得高于其生活成本。这种传统的工商业道德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那时生产力尚落后,生产和生活资料较为匮乏,为了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大家必须恪守上述道德原则,才能维持和延续个体和社会集体的生存。为保证这种公平工资的形成和遵守,需要对生产者的工资由国家加以管制和厘定,通过限制生产者收入的政策,以维护雇主的利益。这种公平工资观念作为国家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有其存在的理由。在当时的情况下,工人们索取过高的工资,既会加大雇主的经济负担,还会引发市场物价的上涨,扰乱市场秩序,导致社会动荡不稳。当时的立法者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上述行为的法规并予以严格执行。
    同时,工业革命前的英国仍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但其奉行重商主义政策,希望通过优先发展工商业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其实行庇护包括农业雇主在内的企业家的劳资政策,该政策的实质“即用种种手段使企业家获得一个充足的、勤勉的、切实的和廉价的工人阶级。凡在企业家的利益和工人的利益对峙之处,无条件地保持企业家的利益:因此重商主义的工人政策几乎完全是保护企业家,不保护工人。”[18]546所以,始于14世纪的由国家立法干预工资的做法,其实质无非是上述政策的体现和要求。
    进入工业革命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学说在英国抬头并影响到国家的经济政策,重商主义逐步被经济自由主义和自由贸易所取代。斯密的劳资关系理念也动摇了传统的劳资政策,他认为契约自由而非管制是劳资关系的基础。关于工资,他坚决反对由国家立法干预工资,认为工资应由市场力量决定。斯密还主张在经济生活方面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和政府的管制角色,强调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让“看不见的手”引导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最终的统一。英国政府的工资政策由之发生了大的变化,中世纪的“公平工资”等“道德律的自主权因此第一次被摇动了”[18]548。1813年至1814年期间,英国政府宣布废除了伊丽莎白时代的《学徒法令》等从前以政府管制为特征的家长式立法,正式放弃了由政府决定劳工工资的传统做法。
    二、工业化时期英国的劳工工资、劳资冲突与工资政策
    (一)自由放任的工资政策时期
    工业革命时期,“难以维持温饱的工资、14到16小时的工作日、卫生条件恶劣的工厂和更加不卫生的工人住宅——这些在一切关于工业革命的记载中都是常常可以看到的。”[19]27
    而工业革命之后,无论是从工资水平、支付方式、地区差异等方面来看,工资问题都发生了巨大变化[20]。譬如劳工工资出现了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之别,后者即名义工资剔除物价变动因素外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工资,而实际工资水平决定着劳工的真正生活水平。英国大部分学者认为,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工人的实际工资普遍呈下降趋势,因而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总体上也如此。当时工人实际工资水平的下降与物价上涨有着密切关系。物价的飞涨程度可以小麦价格为例,177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夸脱小麦的平均价格为48先令7便士,1795年则为75先令2便士了[21]。史学家汤普森曾指出,“在工业革命的50年(1790-1840)里,工人阶级从国民产值中分享的份额相对于有产阶级和职业者阶级所享有的份额来说,肯定下降了。关于工人阶级的种种证据都说明,在国民财富增加了的同时,‘平均的’工人却仍然在接近于维持生存的水平上生活。财富的大部分明显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成果,却又以同样明显的方式落到了雇主的手中。用心理学的观点来看,这种现象在人们的感觉中十分酷似生活水平的下降。”[22]
    所以,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因其直接关乎劳工的生存和地位,工资问题日益成为劳资冲突的焦点。“18世纪60年代之后,增加工资的要求更加普遍。以应对高涨的物价,这种要求往往还伴随着减少工作时间的需求。”[23]27而由工资问题引发的劳资冲突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如爱丁堡的泥瓦匠和木匠于1764年发动了罢工,要求提高工资。他们声称自己的工资已有100年都未增加过,他们同时向法庭请愿,控告他们的雇主联合起来压低工资,而没有根据粮食价格以及生活成本调整工资[24]。1792年,布里斯托尔、谢菲尔德、纽卡斯尔等地的矿工要求增加工资,其中一些地区出现了暴力活动,矿工们威胁说,如果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就推倒机器、填埋矿井,最终罢工的人群被军队驱散[25],等等。
    这一时期劳工与雇主之间的冲突规模不大,影响较小,故作为第三方的政府采取了自由放任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而政府对劳工工资采取放手不管,任由市场力量决定的政策,使得劳工利益缺乏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业革命早期劳资冲突的上升与激化。据统计,在1761-1780年间的113起和1781-1800年间的153起劳资冲突中,涉及工资、工时问题的分别为80起和105起,分别占这两个时期劳资冲突总量的70.8%和68.6%[23]28。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引发了工人激进主义运动在英国的兴起,该运动提倡和号召工人进行政治斗争,要求实现普选,使工人获得和分享政治权利。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手工工人们组建了一些自己的政治组织,其中1792年成立的“伦敦通讯会”(London Corresponding Society)是英国也是世界上首个工人阶级组织,其以争取议会改革为宗旨,要求普选权和议会每年选举一次[26]。伦敦通讯会所组织的斗争早期以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等和平方式为主,但1795年因政府立法禁止50人以上集会,并授权地方官任意逮捕而无需法律手续,密谋、暴动等暴力方式逐渐成为主流,从而导致了劳资冲突的骤然加剧。1799年4月,伦敦的磨坊主向议会提交请愿书并抱怨说:“好些时候以来,在伙计中已经存在着一个有危险性的组织……目的是迫使师傅普遍提高他们的工资……伙计们经常进行这种阴谋,师傅往往不得不退让。最近又提出要提高工资,我们还没有答应他们,可是他们已经拒绝上工了。”[19]29磨坊主为此请求议会“厉行禁止工匠的非法结社,并对工资实施管制”。该请愿书为议会出台反结社立法提供了借口和机会。
    1799年至1800年间,英国政府出台了《反结社法》,以强力干预手段来应对日益发展的劳资冲突。该法案规定,任何工匠、工人及其他人,在法案颁布之日起,彼此订立条约、协定、盟约的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经两名治安法官即席裁决后,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两个月的劳役。自法案颁布之日起,任何工匠若通过结社来要求提高工资,或减少、改变工时,或削减工作总量,以及任何人若通过收买、规劝、诱导、恐吓或以任何恶劣的手段来唆使任何行业的工匠来实施上述行为,或无正当理由而停工的,经两名治安法官即席裁决后,亦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两个月的劳役[27]。伦敦通讯会等工人阶级政治组织被取缔,工人激进主义运动进入了低潮。
    1800年至1824年,当时出于对法战争的需要,英国政府禁止劳资双方结社对抗,但简单的打压政策无法遏制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暴力对抗日益加剧,政府最终站在雇主的立场上,通过武力镇压方式来解决劳资冲突。
    《反结社法》颁布后,各地工人针对工资问题的罢工斗争并未停息。以格拉斯哥为例,“织工们因为生活费用异乎寻常地上涨,请求规定新的计件工资标准。经过重重周折和受了许多经济损失后,治安法官终于宣布这项请求是合理的,并颁布了一个新工资制。可是雇主们竟置之不理,结果发生了包括苏格兰各地4万工人的规模空前巨大的罢工。”[19]31
    在工人争取增加工资的运动中,工会在团结和联合工人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在非法状态下隐藏着的工会运动的强大力量现在显示出来了。同时,许多新的工会建立起来了,老工会的会员数在迅速增加。到处听到罢工和增加工资的消息:曼彻斯特的纺织工人,设菲尔德的剪刀匠,泰因和韦尔的水手,伦敦的造船工人和桶匠都行动起来了。《设菲尔德信使报》反映了雇主们的惊慌失措:‘这已不是个别的一部分合同雇工为了某一点要求所进行的增加工资的罢工,而是几乎全国所有的技工联合起来,强制雇主接受他们的条件’。”[19]45最终,迫于各方压力,1824-1825年间《反结社法》被废除。
    1825年至1850年期间,工会运动及合作社运动的发展,使得劳资间的暴力对抗减少,有组织的合法斗争发展迅猛。由于议会改革后中产阶级进入政权并发挥影响力,政府在劳资冲突中偏袒雇主的立场进一步强化,这反过来促进了工人阶级争取议会选举权的宪章运动的兴起。参与该运动的诸多工会往往将增加工资等改善生活待遇一类的目标作为自身的奋斗纲领。如1834年成立的“全国各业大联合工会”虽然存在了不到一年,但却吸收了五十万以上的会员,在其《全国各业大联合工会规章》中明确申明:“四十六、虽然本工会的目的首先是提高工人的工资,或阻止工资再度削减,以及减少劳动时间,但它的伟大和最终目的必然是建立劳动和人道的无上权利。”[28]40
    在宪章运动期间爆发的诸多罢工活动中,尤以1842年罢工运动出名。该次运动失败后,许多领袖及工人被捕,他们在审讯中揭露了工人们的悲惨状况。如在《理查·匹林在法庭上的发言》中,理查·匹林这位运动领导人控诉了自己的悲惨经历:他1810年做手织机织工头一星期可赚十六先令,而在1840年他仅能赚到六先令六便士;他在工厂做工七年之后,减薪的措施开始无隙不入;由于他曾屡次制止减薪,所有雇主们联合一致与他作对,无论他自己或他的孩子都得不到一天的雇佣[28]90。
    为了破坏劳工们试图增加工资的努力,一些企业雇主采取了雇佣廉价的外籍劳工的手段,英国工会活动家乔治·奥哲在其1863年所起草的《英国工人致法兰西工人书》中就曾指出:“因为我们发现,每逢我们企图缩短劳动的时间,或者要求提高工资,以改善我们的社会条件,我们的雇主就以低价运入法兰西、德意志、比利时和其他国家工人来代替我们做工,借此来威胁我们。”[28]108
    值得一提的是,在19世纪的英国曾出现过一种“实物工资制”,其在公用建筑工程中比较常见,依据公用建筑工程合同,雇主发给工人购物券作为工资,工人只能到工地上开设的“内部商店”换取商品;店主通常与雇主串通一气,以通胀的价格向工人销售低劣的商品。所以议会自1831年以来颁布了名为《实物工资法》(Truck Acts)的系列法令,这些法令要求雇主支付现金工资,禁止扣减工资,以抵制“实物工资制”,但是现金短缺的除外[29]1123。
    总之,由于在涉及工资问题的劳资纠纷中,政府往往站在占据强势的雇主一方,而劳工们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一般认为,在19世纪中期之前,工人及其雇主很少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30]74这也是造成工业化早期劳资矛盾尖锐,劳资双方纠纷不断,围绕劳工工资问题的工人罢工频繁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集体谈判制与最低工资法令的出台
    19世纪中叶后的大约30年间,英国经济出现了空前的和全面的繁荣局面,同时工人的生活水平也明显提高了。1850年至1880年间,英国工人工资基本上呈上升趋势,大多数行业“工资确有缓慢增长,每周的工作时间也缩短了数个小时”[31]。工人的生活水平从19世纪40年代中期起有了一定的提高。工人阶级的工资在扣除日常支出后甚至尚有结余了。1831年英国储蓄银行的总户数大约为43万户,1887年增加到520万户。在增加的储户中,经济相对宽裕的熟练工人占据多数[32]。因此,这一时期英国的劳资冲突趋于缓和。同时期,工厂工人开始崛起,熟练工人获得选举权,通过了《工会法》及《雇主与工人法》等法令,政府逐步调整其角色,不再一味偏袒雇主、打压工会运动,扮演了劳资冲突中调解者的角色。这反过来也促进了倡导经济斗争与阶级合作的工联主义的兴起,劳工、雇主、政府三方间的关系处于相对缓和时期。关于这一时期英国的劳资关系格局,有学者认为:“因此。19世纪后半期是以更为适合于这一新时代的劳动关系形式兴起为特征的。工联克制自身并缓和其目标,企业也寻求社会和谐与工业稳定;集体谈判体制成为劳资之间这一和睦关系的显著表现。”[30]75
    所谓的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会或其他雇佣者组织的代表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雇主或雇主协会的代表之间就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的过程[29]222,工资作为与被雇佣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雇佣条件自然是集体谈判首要关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工人逐步认识到集体的力量和能力,工会力量不断壮大,工会成为能够代表和保护工人利益的工人自己的组织,努力增强自己在工厂和社区中的结社能力,并逐步被赋予工人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集体谈判体制逐步确立起来,成为劳资双方处理工资纠纷的主要形式。实际上早在1800年的《反结社法令》中就规定,如雇主和工人未能就任何制造业中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被付与的价格,又如任何行业或制造业中雇主和工人之间因涉及有关工作或工资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发生争执或分歧,可在他们之间相互调停和解决,如失败的话,可再要求仲裁和公断或由治安法官审决[33]。
    但由于当时工人结社属于非法,所以工人组织代表工人与雇主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受到很大限制。而随着工人结社合法化,工人们逐步团结起来,工会力量不断增强,工会代表工人围绕工资问题与雇主们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威和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19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社会主义的复兴和新工会运动的蓬勃发展,劳资冲突越演越烈。社会动荡不但危及社会安定,也使得政府将其视为发展经济的主要障碍。政府组织了专门的皇家劳工委员会进行调研,专家们主张,对劳资双方集体谈判施加法律强制的做法极易导致工厂主的抵制和劳工与政府间的对立,而政府对劳资纠纷进行的以法律强制为主的行政干预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才可行有效,通过现有的调解与仲裁机制则既现实并具可操作性。所以,英国政府日益注重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解,1896年《调解法》(The Conciliation Act)的颁布意味着政府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了。该法规的指导思想是尊重劳资双方,以自愿主义取代之前的法律强制方式。在该法的法律框架内,政府对劳资纠纷的干预依赖于劳资双方对政府调解所达成的共识[34]。
    自工业化时期起,英国工会就逐步将最低工资制的确立与建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工人社会福利的目标相联系,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向企业雇主们提出社会福利方面的要求,并促使政府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1874年,积极的工会主义者劳合·琼斯就指出:“工会当局的首要任务是决定一种最低工资,并认定此后雇主所给的工资永不得再低于此。此最低限度之工资,应能为工人担保食物之充足及个人生活与家庭生活之相当舒适。”[35]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英国工人的罢工运动进入一个新高潮。1911年6月,一场全国性的港口工人罢工从南安普顿开始,很快波及曼彻斯特、伦敦等地。在1911年7月11日《泰晤士报》的一则关于港口工人罢工的社论中指出:“工资问题是各地纠纷的实质问题,无论对水手或司炉工,船上的乘务员或厨师、码头工人、货车司机或其他从事陆上运输的人来说都是如此。各港口都相继同意增加工资(在利物浦、南安普顿、布里斯托尔、泰因河上、亨伯河上和韦尔河上)……总之,工人已经赢得了一次罢工胜利。”[36]
    1912年3月1日爆发的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全面的一次罢工则最终催生了最低工资法令的出台。1911年底,英国矿工们就争取实现最低工资举行全国罢工的问题进行了投票,结果多数赞成罢工。经过酝酿和筹划,1912年3月1日爆发了大罢工,是日多达100万矿工一起罢工。政府出面干预,议会被迫匆忙通过了一项煤矿最低工资法令,规定了地方工资最低标准,部分地满足了矿工们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要求。此后,这一最低工资法令逐渐推广至其他行业中,一直延续至今,并为其他许多国家所采用。
    自20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关于劳工工资主要采取集体谈判制度和协议自治原则,支持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协商解决工资等劳动条件问题,而以国家立法为补充,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资双方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协商,为较为和谐的劳资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了条件。正如英国著名的劳动法学者卡恩·弗雷德(Kahn Freund)教授指出的那样:“所有以法定方法决定工资及其他雇佣条件,在法律上亦被认为非属上策。就某种意义而言,所有英国立法系对集体谈判制度之诠释。”[37]
    三、结语
    通过回顾英国劳资冲突与劳工运动历史,我们认识了英国政府劳工工资政策的演变历程和轨迹。总体来看,英国政府的工资政策经历了立法定额、自由放任和支持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嬗变,在这种政策转变背后,以工资为中心的资方-国家-工会的三方制衡机制逐步确立,同时,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理念也发生了从雇主至上到劳资平等的转化,从经济至上到关怀人道的转化。
    工业化时期英国劳资之间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关系,使得劳资冲突既不可能发展到双方彻底决裂的地步,也不可能发展到双方交融为一体的地步,对抗与合作因此成为工业化时期英国劳资关系演变的重要特征,也是劳资集体谈判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在化解劳资冲突过程中,随着形势的变化,英国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转变,从一味偏袒雇主、压制劳工,逐渐过渡到尽可能做一个客观、中立的仲裁者,这成为和谐的劳资关系建构的重要前提。最后,在工业化的过程中,英国政府的执政理念也经历了从仅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忽视社会底层劳动者的利益诉求,经济至上到关怀人道,关注民生的转化,为英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提供了保障。
    中国目前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近年来劳资纠纷与劳资冲突加剧势头明显,并开始危及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下中国最紧迫的目标,确立稳定与和谐的劳资关系为其重要前提之一,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干预劳资关系和化解劳资冲突的经验教训非常必要,而作为第三方的英国政府工业化时期工资政策的嬗变史,为我们提供了一部生动丰富的“教材”。
    注释:
    ①19世纪末,德国学者乔治·韦伯首次将16世纪西欧的物价飞涨称为“价格革命”,这一术语在史学界一直沿用至今。
    ②所谓的王室敕令也被称为王室公告,它是一种盖有国玺的对公众所关心的事项的一种正式宣告。其由英国国王根据其特权,在其枢密院的建议下制订并向全国发布,具有立法作用,是英王权力的象征之一。
    ③相关数据根据P. L. Hughes和J. F. Larkin的大作Tudor Royal Proclamations(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一书统计获得。
    ④“……这完全像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一样,而在封建社会,这些职能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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