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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国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话语(4)


    在第二部分的开头,卢梭以近似寓言的方式,展示了他的基本观点:在人类进入社会的过程中,财产扮演着重要角色。[30]财产的观念,是在人类由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的过程中,逐步出现的;而财产的权利,则是社会的发明。在社会中,财产使得自然的不平等随着新的可能性进一步发展,并带来了依附。随着经济和分工的发展,个人,无论贫富,都需依附于其同类。野心、竞争以及剥削他人也随之发展,并带来混乱。由于社会混乱危及财产的安全及有产者的特权,因此他们就寻求建立起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制定法律使他人相信,所有人的利益和自由都得到保障。“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变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31]不过,既然法律已然确立,那么,财产就变成了一种权利;之前占有的权利就变成了所有权。这样,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的立场就与财产权批评者相接近,财产权与社会不平等息息相关。而在《社会契约论》里,卢梭发展出“公意”的话语,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也被纳入其中。
    卢梭在书中建构了一个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更为自由和平等的国家。为了建立起这样的理想国家,卢梭要求缔结一种新的社会契约。他重复了之前的观点,认为财产权是社会契约中出现的:通过社会契约,财产最初的占有者才变成了所有者。“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32]同样,因为社会契约,国家甚至成为全部财富的所有者:“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而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33]在这里,卢梭最为人熟知的话语就显现了出来,即:个人意志要与公意相一致,并服从于公意。不仅如此,基于社会契约和公意,卢梭还赋予干预财产权的行为以正当性和必要性:此类行为出于公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自由和造就公民。卢梭延续了之前的观念,他所构想的共和公民,在经济上大抵是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小所有者。必须承认的是,在卢梭的思想中,自由始终占据着最重要的位置。国家的根本任务,首先是保障自由,对于财产的保障则被置于其后。不仅如此,由于自由的基础之一是平等,那么,为了自由,国家还可以对财产进行限制。这样,卢梭话语中的财产就失去了它在洛克或重农主义者那里的绝对性,并存在着一种使个人完全服从国家的危险。
    卢梭有关财产权的话语,与洛克和重农主义者颇为不同,有明显的共和主义色彩。与重农主义的批评者亦不相同,他将财产权的论述纳入其社会契约和公意的理论之中。为了实现自由,并消除不平等,他要求国家的干预,包括干预财产。卢梭思想中的国家扮演着更为复杂的角色,它不再是重农主义者笔下有产者的统治,也不实行洛克式的分权。国家首先要赋予个人以自由,同时又要保护个人及其财产。为了实现自由,国家还要干预财产。既要保护个人又不控制个人,既要保护财产又要干预财产,这是非常难以调和的,也是卢梭试图在《社会契约论》中完成的任务。卢梭的这些论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了重要影响,如罗伯斯比尔、圣茹斯特就借用卢梭的话语,强调为了塑造公民,共和国应对财产进行干预。
    在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话语体系中,还存在着一种最为激进的话语。这种话语要求废除个人财产权,实现财产公有。当然,话语传播范围相对较小,影响亦相对微弱;持这种话语的人也相对较少,其中大抵包括让·梅叶、摩莱里、德斯、巴贝夫等人。然而,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它又不乏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既源自话语本身逻辑的完整和严密,亦因为它能加深对于18世纪法国财产话语复杂性的了解,当然,还因为它对法国大革命及19世纪的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让·梅叶(Jean Meslier)是这种激进话语的最早使用者。⑧在他题为《遗书》的著作中,梅叶列举了社会中的诸多弊病,尤其是条件的不平等。他揭露了人民所处的物质上及道德上的悲惨境况,并批评贵族、教士和富人完全依靠他人的劳动为生,就如同社会的寄生虫。他还描述了财产制度带来的可悲后果:“一些人所有的多,另一些人所有的少,往往一些人甚至占有一切,而另一些人一无所有……一些人总是像在天堂里一样过着富裕的、满意的和愉快的生活,相反地,其余的人则永远在贫穷的艰困、苦痛和灾难中,过着像地狱一样的生活。”[34]梅叶在私人占有中看到一切恶的源泉:无论在物质方面还是道德方面,私有财产都没有任何益处。占有财富会不断强化所有人恶的本能,致使大部分人陷入悲惨处境,并供养少数独占财富、只会享乐的富人。“一种几乎在全世界都流行并合法化了的祸害,那就是一些人把土地资源和财富据为私有财产,而这些东西本应该根据平等权归全体人民公有”。[35]
    大革命前,在财产权的批评方面,几乎没有其他人比梅叶更为激进。《遗书》中充满了对于君主制及其税收制度的诅咒,对于利用人民的盲从而不劳而获的教士的抨击,对于占有财产、使人民陷入悲惨境地的富人的唾骂。而在书的最后,他竭力鼓动人民挺身而出,摆脱政治压迫和宗教压迫,并充满激情地写道:你们的幸福在你们自己的手中,你们的拯救只能靠你们自己。这些文字,其实更具19世纪革命话语的特色。在批评的同时,梅叶还建构了一个理想的社会。也许是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这个理想社会就如同早期基督教徒的原始公社,它排除了财产权,建立在个人的平等及博爱之上:“同一城市、同一乡镇、同一教区的全体男女,应当构成一个家庭,彼此看作兄弟姊妹,同父母的儿女,他们应当像兄弟姊妹般互爱,从而彼此和平共处……另一方面,人人应该同样做事情,即从事劳动或作其他某种正当的、有益的工作……”[36]他花了不少笔墨,竭力展现公社生活的优越性。梅叶分几个方面,对此具体进行了阐释。首先在物质层面,就是富足的回归:“他们都能过着完全幸福的和满足的生活,因为土地差不多总能生产充分数量的产品,如果人类对这些产品总能作合理的消费,土地甚至可以生产丰裕的产品来满足人类的需要。”[37]这些论述其实很能反映出梅叶对现实中饥荒的关注以及对消灭财产的憧憬。其次,公社还能带来社会秩序及伦理上的益处,如用不着“诉讼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也不会想用偷窃、抢劫和杀人的手段来夺取自己亲人的金钱和财产,因为这样对他没有任何好处。”[38]当财产消失时,嫉妒、争吵、偷窃也就随之消逝;生活由此变得如同在久远的过去之时那样美好。作为一名神甫,让·梅叶显然受到长期存在的,关于回到早期基督教徒公社的话语的影响。这使得他与19世纪接受了进步主义的社会主义者颇为不同。在梅叶的话语中,理想社会的典范不在未来,而在他所想象的过去。在旧制度后期,这种联系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想象显得颇为重要。它能够疏导由于深刻的财政、政治危机而带来的紧张和焦虑,并为当时许多政治及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解释:尽管现在充满混乱,然而在未来,人们终究可以回归曾经存在于过去的理想社会。
    让·梅叶对旧制度的批评和对理想社会的构想虽属边缘,但它亦能折射出旧制度后期财产权话语的一些共同特征。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多从伦理的角度展开话语。无论是证明财产权正当性的话语,还是批评或废除财产权的话语,大多具有此种特色。财产权之所以值得捍卫,是因为它可以使人变得更有德行、更善良;而批评性话语则以“财产权是一种恶”为出发点;提倡废除财产权的话语同样有其伦理基础:只有在消灭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人性中的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在旧制度后期,几乎只有重农主义者才从效率的角度来解释财产权。
    旧制度后期财产权话语体系所具有的多样性,使其成为了丰富的话语资源,在法国大革命及其之后的历史时期不断为人使用。法国大革命的不同阶段、不同的话语对有关财产的法律和政策的制订产生着影响。譬如,在革命初期,“作为自然权利的绝对财产权”话语为大部分制宪议会的代表们所接受。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第二条就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持人的自然的不可改变的自然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而重农主义者杜邦·德·内穆尔更是第十七条的执笔者。但同时,亦能看到“作为特权的财产权”的影响。《八月法令》则确定对与土地相关的封建特权进行赎买的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这便是承认了它们也属于财产的范畴。而随着革命的发展,尤其是共和国的确立,为了塑造共和公民,则需对财产进行限制,以形成小所有者。这时,“作为社会权利的财产权”开始为更多人使用,国家对财产的干预也得到确认。作为1793年宪法前言的《权利宣言》,一方面肯定财产权是自然而不受失效限制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宣称社会的权利高于个人的权利,国家有责任来限制财产不平等以及有害于社会的财产权。以上例子还显示出,在政治现实中,不同的财产权话语常常被混用,以达到实际的政治目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