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美国政府对待社会暴力的双重标准(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1:11:08 《史学集刊》2014年4期 王心扬 参加讨论
四、结语 以上的讨论告诉我们,整个19世纪,美国各级政府在遇到社会暴力时并非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去化解矛盾,而是采取双重标准。在发生劳资冲突之时,它们一向是站在雇主一边,敌视罢工工人;当罢工演变为骚乱时,甚至不惜动用国民警卫队,帮助雇主镇压工人。各级政府在面对黑人起义时同样采取血腥镇压的手法。然而,当白人种族主义者攻击和杀戮黑人、华工和来自欧洲的非新教移民时,它们却往往是姑息容忍,听之任之,在处理善后事宜时也常常是推卸责任或敷衍了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美国政府镇压的那些骚乱——无论是工人罢工还是黑人起义——恰恰是具有某种合理成分的暴力。而被政府容忍甚至纵容的那些骚乱,特别是白人攻击和杀害少数族裔的行为,则是不合理的和非法的暴力。不难看出,至少就对待社会暴力的态度这一点来说,19世纪的美国各级政府或多或少是代表剥削者和种族主义者利益的。这种对待暴力的双重标准或许还说明,19世纪白人社会对少数族裔的攻击之所以此伏彼起,同政府的姑息容忍有很大关系。同时,雇主阶级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剥削工人而不惧怕后者的罢工行动,也是因为工人一旦举行罢工,政府总是帮助他们镇压工人。这当然不是说,美国政府中从未出现过主持正义的人士。1914年科罗拉多屠杀工人及其家属的惨案发生后,由进步派议员主导的州参议院强烈谴责州长镇压工人就是一个例子。(43)然而从总体上看,19世纪的美国政府对工人阶级和少数族裔是抱敌视态度的,而且这种敌视态度常常超越党派利益。(44) 美国政府为何对那些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暴力采取镇压手段,而对于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暴力却反而听之任之呢?这种看上去十分荒谬的现象只能用当时美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荒谬来做解释。众所周知,内战前的美国宪法并没有把黑奴当做人来看待。(45)南部各州的法律更加明确地捍卫奴隶制。在这种法律框架和政治制度下行使职权的各级政府必然要以保护奴隶制为己任。华盛顿总统临终前曾一再叮嘱身边的人,务必将黑人永远压在社会最底层。杰克逊总统也始终对黑人抱敌视态度。(46)这样的政府遇到奴隶起义就会采取强硬措施进行镇压,不足为奇。主流社会既然不把黑人当人看待,既然将非新教移民,特别是亚洲移民,看做是异类,(47)那么当这些少数族裔受到攻击时自然就不会去保护他们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各项法律都是旨在保护雇主阶级的利益。截止到19世纪末,美国没有任何保护工人利益的法律(如工伤赔偿法、最低工资法和最高工时法),也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工人阶级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交涉的权利。在这种制度下行使职权的各级政府在遇到劳资冲突时必然会偏袒资方,这一点也不难理解。 不过,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虽然19世纪的美国政府在对付工人罢工和黑人起义时都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手段,但这两种镇压之间也有明显的不同。各级政府对黑人的镇压要比对工人罢工的镇压更加残酷。在镇压路易斯安那州黑白工人罢工时,遭到屠杀的是黑人,而白种工人则基本上没有受到伤害。这些都说明,在整个19世纪,美国主流社会对待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的仇视超过了它对白种工人的仇视。前面曾经说过,20世纪初期,联邦政府在劳资冲突中所扮演的角色开始转变,常常保持中立的立场,并通过了一些有利于劳工的立法。但政府对待少数族裔态度的转变则迟至二战期间才始见端倪,而直到60年代民权运动期间才陆续出现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立法,这也说明美国主流社会对少数族裔比对工人阶级更加不愿做出让步。在认清这一点之后,我们不应该继续将美国历史上的种族矛盾与阶级冲突混为一谈,不应该将种族问题简单地归结为阶级问题,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去研究这两种不同性质矛盾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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