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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金尧:近代早期欧洲的“生活周期佣人”研究(2)


    首先,“生活周期”是人们生活中的某个阶段,尤其是指那种在生活上仍处在依附状态,但正在为独立自主地生活做准备的人生阶段。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年轻人,离开了父母,来到别人家里生活、劳动,直到有一天,他(她)具备了成家立业的条件,最终从生活周期佣人队伍中分离开来。在结婚以后,他(她)偶尔短期外出打工就不再使他具有“生活周期”佣人的身份。因此,生活周期佣人基本上是尚未婚配的年轻人。当然,如果他(她)一直处在独身的状态,即使已人到中年还在做家佣,仍可被当作生活周期佣人看待,只是其作为佣人的“生活周期”太长了一点。
    其次,生活周期佣人不仅从事家务劳动,更重要的是,他们大多参加生产性劳动。19世纪以前,“佣人”一词不仅指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和贵人的侍从,而且还指从事生产性劳动的人。后者的活动主要不是用来维持主人家庭的某种生活方式的,而是用来维持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的生产方式的,他们在田间地头和工场作坊里从事生产劳动。他们之中的一些人或许是生产过程中的行家里手,但多数人只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他们从赶车的把手到奶场的挤奶工,什么活都可能干。
    大体上,从18、19世纪之交起,在欧洲,佣人的概念就逐渐演化为现代意义上的“家佣”,他们被雇佣来,以便维持主人家庭的体面生活,侍候主人,满足主人一家的生活需要。到19世纪下半叶,这种佣人在所有的佣人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从而给现代语言留下了人们所熟悉的“佣人”一词的基本含义[6]。
    第三,生活周期佣人与短工或帮工有别。短工、帮工也是被人雇佣、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但他们一般有自己的家室,拥有属于自己的小块土地。在自己的家庭经济活动不足以养家糊口时,他们便临时性的受雇于人,特别是在农忙时节在别人家里做帮工,或是在农闲时节从事一些副业生产,挣一些外快,以补贴家用。但佣人却是长年受雇于人,主佣以年度契约相约束,在契约规定的时期内,主人可以持续不断地得到佣人的劳动[7]。不仅如此,佣人在主人家里生活,与主人一家同吃同住,享受到与主人的子女一样的待遇。因此,佣人是主人家庭的成员。而主人在为佣人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时,还有责任像管教自己的子女一样管教好佣人。这样,主佣关系便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契约是他们结成关系的依据;另一方面,他们又是虚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佣人要忠诚于主人的家庭,听从主人的吩咐。而主人则要像对待子女一样善待佣人。所以,佣人与一般的受人雇佣的劳动力也是有区别的。
    “生活周期佣人”这个概念是西方的社会史学家首先提出来的,彼得·拉斯莱特说,西方的佣人实际上多数是未婚的年轻人,他(她)们是一些生理上已经成熟,等待结婚的人,因为有4/5的男佣和2/3的女佣的年纪都在一般的结婚年龄之下。对英国和西方的很多人来说,做佣人是人们的生活周期中的一个阶段,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被称为“生活周期佣人”[8]。
    顺便指出,国内学者在讨论这一主题时,使用了“生命周期仆从”、“仆从”、“佣仆”等概念,我则更愿意称为“生活周期佣人”。这些译法当然都不是令人十分满意,但前缀“生活周期”或“生命周期”,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必须的,以便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佣人”、“家佣”、“仆从”。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社会史学家对于流行于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的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了很多研究,并总结出了生活周期佣人的一些特点[9]。其中,有些特点不仅有关佣人本身,而且还与西方的家庭制度和西方社会近代早期的发展有关,值得进一步的探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