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金尧:近代早期欧洲的“生活周期佣人”研究(8)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16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俞金尧 参加讨论
当然,在肯定佣人被当作家庭一员的同时,我们还应意识到佣人在主人家里所得到的物质条件并不全都与主人的子女一样。以住宿来说,一般的农场里可能就没有专为佣人设置的房间,任何适合栖身的地方都可以成为佣人的住处。享利·贝斯特雇了8个佣人,根据1668年的财产清单,他共有9张床,其中有一张床放在西阁楼、一张放在马厩,两张放在厨房。这四张床可能就是供佣人使用的[41]。在农村,比较适合佣人住的房子可能是阁楼,根据中世纪英国的验尸报告,有人发现,住阁楼的佣人常出事故。1321年12月的一个夜晚,玛格丽特·桑威奇的佣人埃琳娜·斯科特想在阁楼上生火取暖,但是,她在楼梯的最高处滑了一下,失身后跌,结果摔断了脖子。另一个是关于约翰·托利的案例,他住在高达30英尺的阁楼上,有一天,他喝醉了酒,去解手时跌落摔死[42]。 三是佣人被当作是收养来的子女。 他们与主人的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一般的关系,佣人对主人有尊敬、服从的义务,而主人则要像父母一样管教好他们。18世纪的社会对于主人管教佣人就有这样的期待,威廉·达雷尔对绅士们说,“你的关怀不能停留在子女身上,让你的关怀及于你卑下的仆人,尽管你是他们的主人,但你也是他们的父亲。”这里的关怀所指极为广泛,它包括道德上的指导,雇主要为佣人的德行负责。另一位作者汉韦说,主人和女主人对佣人的行为负责,如同上帝命令他们的那样,是显而易见的。“每一个主人都是他家庭中的牧师”,《为佣人进言》的作者写道,“主人管教好佣人的责任要比牧师管教好某个家庭的责任大得多。”[43]此外,主人在佣人生病时要多加关照,在佣人遇到麻烦或遭遇危险时,主人应出面替他们排解,等等。总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社会都把佣人当做主人家的一员来看待。 3.年度契约是主佣关系联系的纽带。 尽管主人与佣人的关系如同父母与子女,但毕竟也只是虚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且它还是靠契约来维持的。 契约有口头达成的,也有书面议定的,在有的地方,口头的契约也记录在案。主佣契约是双方“为了相互的利益而结成的一种应当神圣地加以维持的庄严的协议。”[44]其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佣人要遵从主人的合理要求,为主人提供服务;雇主则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供养佣人,并且,不论佣人是否每天干活,主人都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工资。 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维护契约的合法性方面,政府当局起着重要的作用。 13世纪中叶以前的英国,主人可以强迫不听使唤的佣人服从自己的权威。但是,如果该佣人从主人家里逃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就由主人承担。《劳工法》(the Statutes of Labourers)的实施,使主佣关系有了新的法规来调节。根据新的法规,佣人可以因为主人的虐待等原因而在合同期内离开主人。但规定,重新捕获逃跑佣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有的法规规定,在契约有效期内,主人不能抛弃生病、受伤、甚至致残的佣人,不能停发或扣减佣人的工资。在契约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法庭接受指控以维护合法的主佣关系。四季法庭所判决的案例中,有很多是要求主人将生病、受伤的佣人领回,并供养他们至契约期满的裁决。四季法庭也保护怀有身孕的佣人。雇主在发现家佣怀有身孕后,往往将佣人赶出家门。法庭受理这类控告,责成雇主对已有身孕的女佣在其生产后再供养一月。这些都表明了主佣关系的契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本质。不过,契约经双方的同意,也是可以随时解除的。所以,契约是主佣关系的基本纽带。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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