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国土地私有与公用需求矛盾发展略论(6)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7:11:44 《山东社会科学》 王元天 参加讨论
五、结语:英国为什么可以没有国有土地? 通过梳理英国近代公私冲突的发展进程,本文基本可以清楚地回答,为什么英国可以没有“国有土地”:在英国,人们通过法律上的创设,让部分私人土地承担公共用途,担负起一些在我国必须由国有土地承担的公益性用途。 在英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由公众保有或享有法定地产权的一类“公用地”存在,土地的公用需求,从来都是通过私有地产来满足的。在封建社会,公共道路及“敞田制”下的敞地、公地和荒地都是开放性的,尽管这些土地的产权不属于公众,但是却可以为公众开放使用,满足人们的公用需求。到17世纪,英国私人地产权确立以后,不断扩大的私人地产与人们对于公共用地需求,在不断发展的矛盾冲突过程中最终找到了和谐共存之路。进入近代社会,私人作为受托人,为公众利益而托管的土地,充当了新型的“公用地”。持有土地的法人是政府、企业还是非盈利性组织并不重要,信托一旦设立后,相应的土地只能被用于专门的用途,而受托人也必须为作为收益人的全体公众持有并管理土地。上述进程表明:公用地对一个社会不可或缺,也说明了私有土地与公共需求并非不能共存。英国人通过法律的灵活性和实用主义精神,在私有制的前提下,为公用地创造出了合法的生存空间。这不仅使公用地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也为之后延续的公私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解决问题的框架。同时,也提供了一个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调和“体”与“用”之间矛盾的范例。 在我国,公共道路及各类公益性基础设施得以修建与运营的土地产权基础是国有土地。我国并不存在英国的私有土地,但“公用地”的使用属性是一致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方面,同样存在“私用”与“公用”的矛盾。借用英国在土地治理演化进程中的方法,通过法律上的约束和相关的土地使用奖励机制,也许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土地使用权“私用”与“公用”的有序转换,并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信托制度来管理土地,对于我国今后的土地使用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它无异于打开了一条改革我国土地管理的新途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期待我国的土地改革能释放出更多的福祉与红利。 注释: ①Thrisk,Joan,The Common Fields,Past and Present,No.29(December,1964),p.3. ②Hall,David,The open fields of Engla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34. ③Curtler,William Henry Ricketts,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20,p.77. ④Neeson,J.M.,Commoners:common right,enclosure and social change in England,1700-182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172. ⑤Neeson,J.M.,Commoners:common right,enclosure and social change in England,1700-1820,p.58. ⑥Neeson,J.M.,Commoners:common right,enclosure and social change in England,1700-1820,pp.59-64. ⑦Neeson,J.M.,Commoners:common right,enclosure and social change in England,1700-1820,pp.2-3. ⑧克里斯托弗·戴尔:《转型的时代:中世纪晚期英国的经济与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⑨倪正春:《18-19世纪英国议会圈地研究》,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05年,第31页。 ⑩Kain,Rojer J.P.,Chapman,John,and Oliver,Richard R.,The Enclosure Maps of England and Wales,1595-1918,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59-160. (11)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张箭飞、赵英红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12)Hunter,Robert,The preservation of open spaces,and of footpaths and other rights of way,London:Eyre and Spottiswoode,1902,p.316,p.318. (13)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33页,第138-139页。 (14)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38页。 (15)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71页。 (16)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53-154页。 (17)咸鸿昌:《英国土地法律史:以保有权为视角的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7页。 (18)冷霞:《英国早起衡平法概论——以大法官法院为中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00页。 (19)咸鸿昌:《英国土地法律史:以保有权为视角的考察》,第298页。 (20)Ames,James Barr,The Origin of Uses and Trusts,Harvard Law Review,Vol.21,No.4(February,1908),p.265 (21)何宝玉:《信托法原理与判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22)Jones,Gareth,History of the law of charity,1532-1827,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p.4. (23)Oosteroff,A.H.,The Law of Mortmain:A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Review,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Vol.27,No.3(Summer,1977),pp.273-274,p.277. (24)Oosteroff,A.H.,The Law of Mortmain:A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Review,p.275. (25)Jones,Gareth,History of the law of charity,1532-1827,p.107 (26)何宝玉:《信托法原理与判例》,第307页。 (27)何宝玉:《信托法原理与判例》,第22页。 (28)Albert,William,The turnpike road system in England,1663-184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2,pp.57-58. (29)Albert,William,The turnpike road system in England,1663-1840,p.25. (30)Albert,William,The turnpike road system in England,1663-1840,pp.188-189. (31)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55页。 (32)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31页。 (33)Taylor,Ruth,“The National Trust,”in Hems,Alison,and Blockley,Marison(eds.),Heritage Interpretation,London:Routledge,2006,p.98. (34)宋俊美:《为国民永久保护——论1895到19139年英国国民托管组织的环境保护行动》,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6年,第15-16页。 (35)布尔,胡思,韦德:《休闲研究引论》,田里等译,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36)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87页。 (37)温迪·J·达比:《风景与认同:英国民族与阶级地理》,第194-199页。 (本文刊于《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