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斗争推动德国社保制度建立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6:11:53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王宏波 参加讨论
德意志帝国(1871—1919,史称德意志第二帝国)为了解决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统一后面临的民族融合问题,从19世纪80年代起,先后通过《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残疾与老年保险法》,确立了针对雇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使德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险过渡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前,在漫长的农业社会里,人们往往因疾病、年老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而陷入贫困,这一风险主要由家庭来承担。当家庭无力承担时,社区和教会也会给予某些济贫性质的保障。这种以家庭为主、济贫为辅的保障形式,从德意志王国(919—962)和神圣罗马帝国(962—1806,史称德意志第一帝国)时期一直延续到工业革命开始之后。 19世纪30年代中期,德意志开始工业革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缓慢过渡,以往适应农业社会的保障形式逐渐难以为继。雇佣劳动者遭遇的疾病、年老等问题成为社会风险,需要社会出面解决。但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的企业主不会主动为工人提供风险保障。于是,德意志工人阶级开展各种形式的斗争来维护自身利益。起初,他们捣毁劳动工具,继而罢工、起义,最后组织政党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1869年8月,在马克思主义直接影响下,社会民主工人党成立(1875年5月与拉萨尔派合并为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工人们自发地建立起各种类型的行业互助组织,以期通过互助来抵御风险。不过,这些互助组织的保障水平很低,而且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参与人数并不稳定。 面对工人的斗争,德意志的一些邦国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和促进经济发展,被迫开始关注工人的风险保障问题。由此,传统的家庭保障开始向社会保险过渡。例如,在工业革命开展较早的普鲁士王国,政府从19世纪30年代末开始介入工人的风险保障。1838年,普鲁士王国通过雇主责任制法案,强化了雇主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1865年,又通过《普鲁士矿业总法》,对矿工实施社会保险。这些保障措施和规定已具备社会保险的雏形。不过,这些保障措施和规定仅仅是行业性的,而且主要在大的厂矿实施,保障水平低,覆盖群体范围小,无法为工人提供足够的风险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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