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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治权到帝国(2)


    一、imperium释义
    现代西方语言中表达“帝国”的词汇多源自拉丁语imperium,可解作“治权、最高权力”。③imperium的词根来自动词imperare,意即“指挥、命令”。④imperium是罗马官员的至高权力,包括军事指挥权、解释和贯彻法律的权利等。按照古罗马文献传统记载,治权最早属于统治罗马的诸王,王的权力简称为治权。在最后一位王高傲者塔克文被驱逐后,这一权力转由共和国的最高行政官员行使。
    罗马历史上曾握有治权的官员有执政官、拥有执政官权的军事长官(公元前445年—前367年)、大法官、独裁官和骑兵长官。治权按其词根的涵义“指挥、命令”,可以看作下命令、要求个人听从的权力,代表着国家在处理与个人关系中的绝对权威,被授予治权的官员代表着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后来,治权也由代行执政官和代行大法官等任期延长的官员执掌。他们在担任执政官和大法官的任期结束时被赋予新的使命,手中的治权也相应延长。罗马历史上拥有治权的还有获得特别指挥权的个人(privati cum imperio)以及一些领有专门使命的人士,如负责土地分配的委员会成员等。
    原则上,治权至高无上,实际上受到的制约却越来越多。共和国初期,王被逐,由两名被称为“司法官”(praetor)的最高行政和军事长官执政官取而代之,他们的权力因为同僚协议和任期一年的规定而受到制约。在民事领域,同一时间内仅一名执政官有独立行动的能力,另一名执政官的治权和占卜权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在出面阻止同僚的行动时他的治权才发挥作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两名执政官的权力可能同时处于休眠状态,听命于一名独裁官。独裁官没有同僚,获得6个月内的治权,6个月在理论上正是一个作战周期的时长。上诉权也制约着官员的治权。根据《瓦莱利乌斯法》(lex Valeria,文献传统中记载此法曾于公元前509年、前449年和前300年多次颁行)的规定,对于官员的判决,公民有权上诉公民大会要求审判(provocatio),官员不经审判不得在罗马处决公民。也许颁行于公元前2世纪初的《波尔奇乌斯法》(lex Porcia)对《瓦莱利乌斯法》做了进一步延伸,公民的上诉权扩展到罗马之外,身居国外的罗马公民可以针对官员的死刑裁判进行上诉。另外,任期延长的代行官员在行使治权方面也受到明确的限制。他们的治权仅能在指定的战区或行省(provincia)内行使。如无特别批准,一旦步入罗马城界,其治权自动失效。代行官员的治权往往只在一年内有效,或者至其完成使命时终止。当然,也出现过授予几年治权的情况,但仅出现在共和国末年,传统的共和政体趋于瓦解之时。
    帝制的开创者屋大维也拥有治权,他曾在公元前43年先后担任代行大法官和执政官,公元前42年—前33年间是“三头同盟”之一,公元前31年—前23年为执政官,从公元前27年起担任多个行省的代行执政官,这些身份都有治权作为坚强基石。公元前23年,他辞去执政官职务成为代行执政官。这时,代行执政官的治权转变为大治权,不仅可以在罗马城内行使,而且也囊括意大利。于是,代行官员的治权在罗马城界内自动失效的规定到此已经废止。在公元前27年、公元前8年、公元3年、公元13年已获得“奥古斯都”尊号的屋大维,屡次获得为期10年的治权;在公元前18年和公元前13年,他还获得为期5年的治权。也就是说,从公元前27年到奥古斯都辞世时止,他每一年都掌有治权,之前也几乎连年拥有治权。治权在实际上几乎成了奥古斯都一人的专属品,其他人的治权期限和实际权利实难望其项背。⑤皇帝的权力源于治权,治权对皇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通过在实践中取消对治权的各种限制,皇帝确立起个人的绝对权威。
    治权是古罗马政治、军事、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概念。前文已经提及其囊括军事指挥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涵盖广泛。古罗马史家多把共和国官员的治权看作王权的延续,不可分割的整体,官员在某一领域的职权只是这一绝对权力的具体体现。而现代学者则多把国王的治权和授予官员的权力截然分开,认为后者受到诸多制约,与国王的权力存在着本质区别。譬如在德拉蒙德(A.Drummond)看来,古代作家之所以把共和国官员的治权看作王权的延续,不过是受到希腊政治理论的影响,急于强调罗马政治发展的连续性而已。然而,不论官员的权力承继自王权,还是官员的权力远不及王权,都有一个共同的预设,即假定治权从一开始便完整无缺、至高无上。他认为,并不存在如此完整统一的治权,所谓明确定义的治权概念完全出于人们的想象,也许直到晚后,当官员离任后治权延长而成为代行官员时,治权才首先被清楚认作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整体。⑥
    另一位学者贝克(H.Beck)对治权的属性提出了独到见解。他对治权的完整性是因还是果没有直接表明立场,反而独辟蹊径地指出两者之间存在着共通之处。他指出,尽管共和国官员增多似乎使治权的威力较比王权大打折扣,但官职的增加反而强化了治权的普遍性。治权从完全的国王权力演变成为罗马共和国公民所普遍接受的权力坐标,以此为基础奠定了具有等级性的共和国政治制度。从前有学者把治权看作从最初完整统一的权力分解出的各项权力,抑或看作随时间发展不断充实的统治权,在他看来,虽然这两种思路并不相容,但其价值在于两者都相信治权是存在于共和制度中最核心的一种衡量力量。⑦各个官职是否拥有治权,或者所拥有的治权权限高低,决定了官员的上下级关系。治权的不断演变塑造了共和国的权力机制,共和国的政治稳固与发展崛起有赖于这一权力机制的良好运作,罗马公民也普遍接受治权对国家安定所发挥的突出作用。
    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到帝国早期的文献资料中,对治权至高无上性的称颂及理想或现实中治权的描绘屡见不鲜。治权之所以深入人心,其原因之一在于其神圣性。治权在实践中是元老院授予官员的权力,宗教上则是神赋予的权力。罗马人认为治权来源久远。在传说中,公元前753年4月21日建城之日,罗马的建立者罗慕路斯进行占卜,由天神朱庇特放送12只秃鹫的鸟占卜象确认了他的权力,此后他的权力在王政时代历任国王间传承。治权与占卜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国事占卜”(auspicia publica)的传统一脉相承,事关国家利益的重大行动均需占卜神意,请示神的意旨、解释神的朕兆成为了国王执掌权力以及共和国官员获得权力的必要条件。⑧
    治权贯穿于罗马历史发展的始终,从罗马建城时起便生生不息,它也成为罗马最为核心的力量。治权至高无上、无所不容,行使治权者则大权在握、发号施令。但诸如一年任期制、同僚协议制和对公民上诉权的保护等措施规定,使得共和国官员的治权必须服膺于共和政制的结构框架,即便拥有继承自罗马王权的权力,作为罗马的公职人员也必须服务于国家和人民。随着罗马国内国外形势的日益复杂,管理事务和统兵之责日益增多,增设新官职在所难免,治权在重要的职能部门中广泛分布,具有了更为普遍的意义。到帝国早期元首制确立之后,也从未切断与共和传统之间的联系,治权的重要地位无可替代,于是皇帝选择打破对治权的各种约束,从根本上确立起个人的绝对权威。
    治权伴随着罗马历史的变迁而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其演进呈现出共和期与帝国期两分的特征,折射出两个时代的本质区别。治权的权限不断变化,而不变的是治权在罗马国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治权观念深入人心,每个罗马人都深知治权重大而神圣,拥有治权意味着可以在国家的军政舞台上大展拳脚,怀揣仕途抱负的罗马人无不把担任握有治权的高级官员作为奋斗目标。拥有治权并担任高级官职是个人乃至其家族的无上荣耀,是个人积累政治资本的绝好机会。拥有治权的军事将领驰骋沙场、建立战功,也为罗马开疆拓土、建立广阔帝国开辟了道路。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