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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自然法与历史学派


    据说,作为现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基础的现代自然法已经衰亡。现代自然法的这种命运是历史学派所致:19世纪在德意志出现的历史学派摧毁了现代自然法体系。不过,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至今疑窦丛生。历史的绝大多数情形是:杀死了敌人,可敌人的幽灵依然缠绕着胜利者。
    现代自然法从“应当”到“实际”
    现代哲学家认为前现代社会的总体指导原则是“人应当如何生活”,正是这一原则导致前现代人的生活目标超越于政治生活,没有严肃地对待政治生活本身。因此,他们提出当按照人实际上如何生活来发现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这一发现活动的成果就是“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学说的创立者是霍布斯。他通过构建“自然状态”理论来提出他的自然法学说。“自然法”顾名思义是指人的理性从自然中发现的关于什么正当或什么正确的原则。在这种理解中,自然乃是人之生活的标准。这也暗示自然是善的,人与自然有一种亲密。可是,霍布斯重构的“自然状态”却是一种恐怖的、充满杀戮的状态,即一切人与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时刻处于暴死的恐惧中。因此,人必须摆脱自然状态。这种对自然的态度与培根所谓的“征服自然”暗示出来的态度一致:自然成了恶的,成了人憎恶和意欲消除的对象。这意味着现代自然法包含着严重的悖论:一种号称为自然法的学说却将自然视作必须克服的对象。
    既然如此,现代自然法所谓的那些法从何处而来?——人的人性,人性就是指人的自然。换言之,现代自然法区分了人的自然与自然界,人的自然成为现代自然法的来源。可是,这种区分同时暗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预设:撇开整个宇宙,人依然能够被理解。这一预设来自于另一个论断:现代哲学家发现茫茫宇宙并不回应人的任何呼唤,人面对的是一个冰冷的无法为人之目的提供任何帮助的物质世界。在最初的悲伤乃至绝望后,现代哲学家充满狂喜地意识到人在宇宙中孤立无援这一事实意味着,人拥有最大的自由,亦即人能够对世界进行“有意识的建构”。现代哲学家首次发现,人可以做这个世界的主人。对这种经验的最佳表达是笛卡尔,他的“我思故我在”表明了独立于宇宙的人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理解自身的存在。笛卡尔造成的理论后果是,人成为了整全的阿基米德式支点,人的命运只能仰赖人自身。这些洞见的背后隐藏着一个重大的变化:哲学原初意义上乃是对整全的理解和追问,其预设人的理性能够认知整全。现代哲学对整全则采取了不可知论的态度,其预设整全不可知,由此也切断了人与整全的联系。现代自然法就仰赖于现代哲学的上述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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