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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产史研究看史学人文属性


    通常所说的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包含人文学和社会科学两个学科。这两个学科是有区别的:社会科学兴起于近代,注重实用,目的是探讨社会发展规律,为制定政策法规服务,使社会和谐地运转,例如政治学、法学等;人文学学科自古有之,哲学、文学就属于人文学范畴,目的不是实用,而是通过探讨人的行为、情感和思想,让人活得更明白。社会科学的理论可以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人文学的学说只是提供一些认识和想法,无法对其进行实证。具体到历史学而言,很难直接归入哪个学科,因为它既有社会科学的特征,又有人文学学科的因素,有着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的双重学科属性。鉴于较多论者关注历史学的社会科学属性,笔者只谈谈其人文学学科属性。
    兼具两种学科属性
    从我国古代经史子集的学术构架,到今天的学科划分,唯有“史”的名称没有改变。王国维认为,近代以来的学问可分为三种,即科学、史学和文学。西方学者曾经争论过历史学是科学还是艺术。不管结论是什么,至少说明按这两大类的标准来划分,历史学既有与两个学科相同之处,又难以归类,因为历史学是具有独立性的学科。同时,历史学又有着综合性特征。现代学术体系形成以后,历史学主要属于社会科学,此前则属于人文学学科。现在的历史学在探讨社会发展规律、制度因革等宏观大事时,属于社会科学范畴;考察民众日常生活、关注普通人情感时,则属于人文学学科。
    譬如我国古代家产继承中的纠纷问题,古人首先想到的不是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家产纠纷在现代属于法学的问题,在古代则属于社会生活的内容,虽然也有相关法律条文,人们却习惯于从生活习俗角度考虑解决办法,先礼后法,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尽量不诉诸法律。我们从事学术研究时,按照学科分类,古代家产纠纷不应完全归入法制史,也应该是社会生活史或社会经济史的研究题目。现在我们遇到家产纠纷问题,也是首先通过劝说调解来解决,尽量不走法律程序。这与西方国家的情形不完全相同。
    以史学为主研究古代家产
    从20世纪初起,日本学者研究我国古代家产继承方式和家产纠纷问题,都是从法制史角度入手的。我国一些学者基本沿袭这一路子,把这类问题作为法制史的内容,即作为社会科学的内容来研究。有些法制史学者还专门批评传统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主张在研究家产继承之类问题时,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实例只能作为旁证。应该承认,传统实证史学尽管强调证据,有一分资料说一分话,然而,由于古代读书人乐于关注那些出了圈的怪事,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材料往往是一些特殊例子,这使得我们很容易误将特例扩大为一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