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保民官制度的具体化和成熟化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5:11:20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古罗马保民官制度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其产生有平民力量的支持,据我们所知,古罗马的保民官拥有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力,就是否决权。但事实上,这样高的权力并不是一开始就被赋予保民官的,保民官的制度是随着平民力量的壮大而不断具体化和成熟化的。 在最初的时候,保民官的权力并不是一个重要的权力,他是“非公众性的,无治权的和无官位的。但这个特殊的权力是以平民的力量为背景的,必然随着平民力量的增长而扩展。在共和宪政的历史中,保民官制度不断地具体化和成熟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民官的选举。由平民会议选举产生。选举保民官的大会在夏天举行(李维:《建城以来史》),在选举执政官的大会召开之前。被选的保民官在12月10日就职,执政官则在次年的3月15日。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介绍自己为候选人。担任保民官有这些要求(AntonioAzara e 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digesto italiano):(1)平民的身份。如果一个贵族想要成为平民保民官,必须完成向平民身份的转换(transitio ad plebem),即过继给一个平民,失去所有贵族的特权。(2)生来自由人。(3)无犯罪纪录。在担任职务之前,保民官和其他官职一样,必须进行誓约(giuramento)。 2、保民官同僚制。前457年之后保民官的人数为十人,但在此之前,保民官的人数是有争议的。保民官应保持十个同僚,如果缺少了某个保民官,其他人应该代替他行使职责直到对增选者的意见一致。关于保民官增选的杜伊利亚法(lex duilia de tribunis plebiscooptandis)规定,使人民没有保民官的人(即在任者没有增选空位)应该被判处笞刑或杀头。(李维,《建城以来史》)前448年的特雷伯尼亚法(lex trebonia)取消了增选制,因为增选制任命的保民官不能使平民满意,规定应该对空位进行选举。 3、保民官的连任问题。保民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连任包括再次参加选举连任(interatio della carica)和直接的连任(iteratio immediata)。直接连任是很特殊的,因为在古罗马所有的官职中都非常少见(罗马的传统习俗认为,官职的直接连任带有专政的特性)。保民官作为平民充分信任的首领被赋予了直接连任的资格。前457年,当保民官的人数达到十人的时候,元老院反对保民官连任制,但没有成功。但实践中逐渐地对连任的限制开始多起来。最后一个直接连任的例子是著名的李其尼—塞克斯都法(leges liciniae-sextiae)的创始人,从前377至前367年连续担任了十年的保民官。最后一个重选连任的例子是弗拉维,可能是前328——327年和前323——322年的保民官。共和末期格拉古兄弟重新实现了连任制这个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实践中泯灭的保民官的古老的权能。 4、保民官的兼职问题。前342年的平民会决议禁止同时担任两个常规职务。(李维,《建城以来史》)前184年的平民会决议禁止同时担任两个贵族官职,没有提及是否可以担任高级官职的同时担任平民保民官。(李维,《建城以来史》)弗拉维奥在前305年至304年间同时是保民官和贵族营造司。保民官在任期间可以作为贵族职位的候选人,被选上后应马上辞职。 5、保民官权力的地域限制。李维认为,保民官的权力局限在城墙外一千步的圆周内。(同上书,3,20,7)但召集平民会议(concilia plebis)的时候除外,因为这个会议在离城市较偏远的地方举行。城墙也是划定城内治权(imperium domi)和军事治权(imperium militiae)的界限。因此保民官的权力和执政官的军事权力通过这个界限得到区分。执政官不可以把他的军队带到保民官的诉权范围,保民官的权力也是非军事的。 6、保民官的办公处所。为了对平民提供帮助权(auxilium),保民官必须总是留在城中,一天也不能离开,除了拉丁节日(feriae latinae)期间。这个在场应该是连续的,没有例外。前2世纪之前,平民保民官没有一个公共的执行功能的处所。他们私人的住所也是他们的办公室,这个住所享有保民官的豁免权,任何一个平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跑去寻求保护。保民官要日夜打开家门。前184年,波其亚会堂(Basilicaporcia)建成,成为保民官的第一个公共处所,这也标志着保民官逐渐靠近正常官职。(AntonioAzara e 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digesto italiano) 7、平民对保民官的监督。平民可以被控告离职之后的保民官。如前393年有两名保民官被判处罚款,原因是他们与贵族勾结。(李维,《建城以来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