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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的相关规定 邦联条例的弊端


      根据《邦联条例》的规定,当时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结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美国实际上是一个“独立但不统一”的国家。这也导致在处理国家问题上出现了不少弊端,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控制,国家根本没有办法高效运转。
    邦联条例的相关规定
    该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国会,每个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参加。每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在国会中有一票表决权。所有重大事项要有九票才能通过;而对条例的修正则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该条例授权全国政府处理某些外交事务、宣战、管制货币铸造、确定度量衡标准、举债借款、建立邮政系统、筑路、以及征募陆军和海军,但上述权力不是专有的;每个州都可以做这些事情。然而,该条例却没有授权国会征税和筹款;国会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项。国会也无权管制外贸、建立全国法庭、或强制实施自己的命令。
    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按《邦联条例》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2至7人组成;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第三,中央权力极小。
    邦联条例的弊端
    美国联邦制的最大问题是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大多数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意见接近时,联邦制既能保护州的灵活性,又能保证中央的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矛盾重重时,联邦制就处于低效运转之中。
    在联邦制下,联邦政府与州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高权力,均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间不得进行任何干涉。
    美国实行邦联制,但邦联制没能有效地保护美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为了保护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美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因此,美国于1787年改为联邦制。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今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