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世纪英国“超级臣属”的崛起及其政治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5:11:10 《经济社会史评论》 孟广林 参加讨论
军事制度的变革对王国的社会政治逐渐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契约”征召“合同军”固然为国王对外战争,尤其是对法国百年战争的展开提供了有力保证,但这一方式也使得大贵族组建私家军队合法化。在当时,战争频仍需不断召集军役,在大陆占领城堡、市镇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防守力量,这就为贵族维持有规模的私家武装创造了必要条件。对此,有史家分析说,“在需要时,国王支持贵族保留通过合同分包人来补充人员的常备武装”⑤。尽管国王仍旧是征召王国军役、决定征战并利用民团维系地方治安的最高军事权威,但“这些都掩盖不了一个事实,即大贵族拥有了由其支配的大量有经验的士兵组成的团队”⑥,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合同军”的盛行,以货币为纽带的契约缔结逐渐向社会普遍渗透,形成了区别于传统封君封臣制的新型的等级依附制度——庇护制与扈从制。大贵族以支付货币以及生活用品的方式,招募包括亲属在内的中小贵族来充当自己的随扈,令其为自己效忠与服务。这一苗头萌发在13世纪,自14世纪开始在英格兰盛行。有人根据扈从效忠的期限,将这种新型的主仆统属与依附关系分为三类:其一是“终身扈从”,即臣仆一生向领主尽其效忠、服务的义务,报酬形式为年金(Annual monetary fee)。其二是“战时扈从”,即在战争期间的一般性招募(general recruitment)中随主人出征效力,相关的契约有长期效力,但不具有终生性,其报酬形式仍为年金。其三是“暂时性扈从”,即在一定时期服务于主人,领取酬金或接受庇护。⑦不过,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而这三种主仆关系时常是交叉与变换的。 资料显示,这一时期贵族建构庇护制的“随扈合同”(indenture of retinue)有着特定的文本制作规范与约定内容。签订合同时,有一些证人在场。合同文本写在一张羊皮纸上,成文后剪成两份,主人保存一份,随扈自留一份,双方各自在对方持有的文本上盖章,以便在证伪时加以验证。合同上列出随扈同意效劳的项目和主人拟支付的相应报酬。有的项目常被延续到随扈终身,包括和平和战争时期。随扈的报酬可以采取年金和工资两种形式,或者兼采之。男爵、骑士等多采用年金方式支付,地位低的吏员臣仆则以薪水付之。此外,随扈还时常被承诺,由主人提供衣食、马鞍、马铁掌,但这些只是在战争期间才能享受。当然,随扈要价的程度最终取决于主人征召人员的需要⑧。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效力,如一方违反,另一方可以上诉国王法庭申请裁决。不过,也有合同是以承包书的形式写成,只有一份,由主人盖章保存,其中没有具体的服务条款,清一色地写上“在过去服务和将来要服务”的字样,实际上涵盖了任何效劳义务。而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大贵族也常附加额外恩惠让随扈延长服务时限。⑨此外,大多合同中都规定了主人的扣押权(power of distraint),即随扈如不履行义务,主人有权扣押所予的年金及其所拥有的地产等。⑩ 这一时期,随着战争频仍和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随扈合同”日益增加。尽管许多合同都毁于战乱和社会动荡中,但仍有不少保存下来。有史家在研究中发现,这类合同在1272-1307年间有6份,其中有1307年赫特福德和埃塞克斯伯爵与“随扈”签订的一份终身合同,这类大贵族开始要求“随扈”提供骑士、马夫等服务于战争。1307-1330年间共有11份终身合同(life-indenture)保存下来,其中有5份为兰开斯特家族大贵族与他人签订。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1317年分别与三位贵族签订的“终身随扈合同”,各给予年金40英镑、40马克、10马克,让他们提供武装为伯爵服军役。1319年5月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与有权势的“议会贵族”拉蒂默签订的终身合同规定:在和平和战争时期,拉蒂默都听命于伯爵,由此而获86磅10先令8便士的年金,附加被赐予林肯郡的塞得吉布鲁克庄园。与此相应,拉蒂默要为伯爵在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威尔士针对除国王以外的所有人的军事活动中提供40名武装,他本人也须为伯爵作战,伯爵将为他和10名骑士提供罩袍与马鞍。此外,伯爵每年还支付他1000英镑来“维持他的内府”(pur son hostel tenir)和其他开销。和平时期的效劳未精确界定,但规定他需向伯爵提供好的建议,执行伯爵的命令,陪同伯爵参加议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他征调的骑士须身着伯爵发放的罩袍。在此合同中,拉蒂默被称为“骑士”(bachelor)。这种附加额外恩惠的作法在彭布洛克伯爵埃默·得·瓦伦斯与其“侄儿”1309年和1310年签订的两份合同中也有所体现,其中除了给予酬金外,还有赐予地产的承诺。(11)1328年8月,北方大贵族亨利·得·珀西与贵族领主拉尔夫·得·勒维勒所签订的终身合同,也是一个典型的样本。在这份合同中,后者保证要效忠国王和主人,在战争时期要率20名武装,自备武器、马匹追随主人作战,在和平时期陪同主人出席议会和骑士比武大会。作为回报,前者承诺给后者100英镑年金的报酬,为其武装配备马鞍、罩袍,在战时让其所率武装在主人内府就餐,并获得50匹马的饲料供给与50名马夫的工资。4年后,勒维勒的继承人再与主人签订合同,重申上次合同的条款。此外,主人承诺在约定的100英镑年金外,还赐给他纽伯恩庄园供其终身享用。(12) 在对法国的百年战争爆发后,“随扈合同”也频频出现,就连王室的黑太子也借此募人应役。不过,在这样的合同中有一个新的变化,那就是附加了私权“职位”作为报酬。如1339年4月,沃威克伯爵托马斯·比尤钱普与罗伯特·赫勒签订合同约定:后者在战时和骑士比武大会时提供4名武装随扈,和平时则为伯爵内府之“骑士”,所花费用与工资由伯爵提供。此外,伯爵还封赐其为巴拉德城堡镇守,让其终身享有附属城堡之土地森林的收益。(13)在货币费用之外附加“职位”,表明“随扈合同”开始从军事延伸到大贵族私家领主权的范畴,“庇护制”开始有了明晰的政治含义。 上述态势在爱德华三世统治后期逐渐蔓延。最显赫的大贵族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在1361至1399年间所签订的“随扈合同”有158份。(14)由于冈特权倾朝野,在合同中除了以往的约定外,常要求“随扈”效忠其后裔。为获得财富与地位,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不少来自大贵族家族,如沃威克伯爵之子威廉·比尤钱普与东南部大贵族休·哈斯金斯等。为借助这些人的权势扩大影响,公爵给予其优厚报酬。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对公爵的效劳是在行政而非军事上,政治色彩浓厚。例如在1383年4月与威廉·巴维尔的合同中,只约定他在英格兰作为公爵内府会议的顾问为公爵终身服务。1404年8月,威士莫兰德伯爵与托马斯·格雷爵士的合同中,就授予其班伯格城堡镇守一职(15)。 “随扈合同”最初的本意,乃是招募军役服务于国王,其中都要明确规定同时要效忠王室。不过,应募者在和平时期,就成为贵族内府的臣仆承担各种役务,有的甚至领受贵族私权的“职位”。由此,以大贵族为顶级领主、以主人和随扈之间相互权利、义务的契约为纽带、以货币支付并附加封建私家特权赐予为基础的庇护制或随扈制逐渐建构起来。这种私家等级依附关系的庇护制,常常包含着贵族扩展权益的动机,在非常时期,更显露出其争夺王位的政治野心。1450年6月,约克公爵和阿莫诺伯爵(earl of Ormond)签订合同,约定后者终身支持公爵,在和平、战争年代为公爵在苏格兰和英格兰服务,和公爵一起反对除国王以外的任何权势者,公爵则支付他100马克的年金。可是到1460年秋季约克公爵与人签订的大多数合同,不再写入随扈也要忠于王室的内容,却要求随扈支持他反对任何人。(16)也正是在这年10月议会上,约克公爵公开要求获得王位。 对于大贵族通过“庇护制”建构常备武装的举措,王权曾有所警觉并采取过措施。大贵族的武装随扈固然是国王对外战争的重要兵源,但这支队伍不仅常常是贵族反叛的支撑力量,而且在和平时期也构成了对王国法律秩序的威胁。随扈常常依仗主人的权势践踏地方法律诉讼程序,干预司法审判。有的甚至包庇罪犯,或自己犯罪而逍遥法外。有的随扈还担任郡的“治安法官”,受到主人操控。为此,国王不断颁发令状,限制贵族在其内府中保留常驻随扈的数量。在1390、1393、1397年,理查德二世就先后三次颁布令状,其中规定:如果不是在和平和战争时期且非贵族内府的成员,任何公爵、伯爵和男爵领主都不得赐予骑士、准骑士统一的制服(17)。兰开斯特王朝建立后,亨利四世、亨利五世都曾颁布令状重申了这一规定,进而对违反者处以罚金。不过,为了争取贵族对其大陆战争的支持,亨利五世也曾对一些违反者宽恕不究。亨利六世在位期间权威较弱,但仍尽力实施这类禁令。1457年4月,在“超级臣属”反叛的威胁下,他还曾令各地郡守在全国各地宣示这类禁令(18),但在政治动荡不安之际,这样的禁令沦为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