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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高考新政:父母一方少数民族可加50分


    今年高考成绩公布在即,南疆考生迎来重磅好消息。经中国教育部批准,从今年开始,南疆四地州(喀什、和田、克州、阿克苏)高考录取实行特殊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调整加分政策和新增招生名额。其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等11个少数民族的考生,使用汉语考卷并报汉语院校的,高考投档加分由10分增加至50分。此前,只有父母均为上述民族的考生才能享受50分的加分。此外,只要未享受少数民族加分的汉语言考生,也可获10分加分。
    据中新网报道,22日,新疆招生办公室公布上述消息,该“新政”今年将使南疆四地州4.7万名学子受益,这一数据也包括地处四地州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学生。
    据新疆招生办公室主任孙红新介绍,上述“新政”是为深入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扩大南疆高层次人才队伍培养规模,让更多南疆各族考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而实行。
    据悉,在继续执行《新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各项政策性加分规定的基础上,对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南疆四地州考生照顾加分政策调整如下: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11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50分。
    据观察者网查询相关政策,所谓“民考汉”是指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11个民族的考生,在高考时使用汉族考生参加高考同样一套试卷,并报考汉语言招生院校及专业。按照新疆全区的现行规定,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投档;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者,加10分。
    所谓“汉考民”,是指汉族、回族等母语为汉语的考生,从小上民族学校,以少数民族语言参加高考和上学的学生。一般这样的“汉考民”都是由于所居地区以少数民族为主, 由于从小在多民族环境下长大,他们更容易与少数民族沟通和理解,一般毕业后都比较受重视。按照2011年出台的现行规定,新疆“汉考民”考生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此外,今年还将新增单列面向南疆考生招生计划。今年面向南疆考生单列计划共计3680名,其中本科层次计划1881名,高职(专科)层次计划1799名,共有734所院校安排了南疆单列计划。
    据统计,新疆今年共有16.05万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较去年减少0.21万人。报名人数最多的是乌鲁木齐市,达到2.56万人;其次是喀什地区,考生人数2.18万人。
    翻页阅读:观察者网整理2015年新疆高考加分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节选
    49、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经取得以下相关项目奖项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50、继续保留以下加分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6)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
    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双语班考生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十一个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5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高校不加分。
    5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 号)规定:
    (1)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伤残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荣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3、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4、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