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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主持会议。乃依木·亚森指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大举措。条例在全国率先通过法律形式,依法保障和促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加强和创新民族团结工作,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要广泛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切实履行法律责任;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认真做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相·依不拉音,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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