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创新:甘南藏区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之路(下)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1:11:27 《中国民族报》2014年7月 马仲荣 参加讨论
传承与创新:甘南藏区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之路(下) 三、传统协商民主在藏区现代社会的传承与创新 协商民主的发展基于历史传承,更在于现实的推进。藏族传统的协商民主形式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意义,但已经无法完全作为民族地区当前阶段实行协商民主的生成结构。民族地区要科学地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应该从现代民主的视角出发,以法理依据为根本,以合作、互利、共赢为社会治理目标,合理汲取传统协商民主形式的积极要素,开展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 基于民族自治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是当代民族地区任何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的法理依据。 从藏族聚居区社会现实状况看,在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主导下,各族人民结成了自由而平等的法律共同体。因此,发展民族地区的基层协商民主,既要考虑聚居的主体少数民族,也要考虑民族关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等区域因素。面对藏族聚居区社会阶层分化、民族多元、群体多元、利益多元这样的现实,盖布甘苏木等传统协商民主首先要在法理依据上由“复活”向“新生”转变,这就要求其扩大参与主体,在法理依据上进一步与国家法制体系接轨,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使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都能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治理,就地区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增进共识,促成科学决策。 基于制度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发展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机联系起来,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必然要服务于这个总目标。这就要求民族地区根据地区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从制度设计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从制度设计的层次观照,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把基层组织纳入协商民主的范畴,并提出在协商民主的多层发展中,基层民主协商是重点。这就从顶层设计上为部落联盟等传统组织作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协商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盖布甘苏木等藏族聚居区传统协商民主提出了明确的制度建设目标。 从社会建设的层次观照,2003年,胡锦涛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科学地揭示了今后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基本趋势。2010年,国务院提出把甘肃省建设成“两个共同”示范区。2013年,甘肃省将深入推进藏族聚居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相结合,在甘南整体推进“两个共同”示范州建设。 基层协商民主和“两个共同”示范建设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当代民族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以人为本、开放合作、相互依赖、互利共赢。因此,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要以法治为根本,以协商为途径,平衡区域内主体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各民族正当的利益诉求,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构建民族自治地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协商民主是激发各民族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有效平台,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正是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所以说,甘南“两个共同”建设的发展为藏族聚居区实践基层协商民主提供了明确的社会发展目标 对传统协商民主形式的保留与扬弃 面对当前转型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变化,藏族社会传统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虽然已经无法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划目标以及新兴的政治理念做出完全有效的回应,但是它根据社会现实需要积极做出了调适,尤其在组织结构形式、功能模式、法理依据、决策的形成和执行等方面,成功实践了现代社会对传统管理机制的改造、发展与创新。这些有效的尝试,为民族地区深化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更为建立常态化、多层次、可操作的协商对话机制,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构架内的基层协商民主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思考点和切入点。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的甘肃藏族聚居区社会矛盾与民族关系相互作用问题研究”(编号:10XMZ0001)部分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