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民族学 > 新疆研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将施行


    为了普及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凡具有南疆地区户籍或以南疆地区为经常居住地,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初中毕业生,应当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学生,享有同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自治区对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实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同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南疆地区投资办学、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自治区政府实行优质教育资源向南疆地区倾斜政策,统筹建立普及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机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教师资源配置和培训管理,建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留任机制;以双语、双师型教师为重点,配齐配足各学科专业教师;对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设置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条例》要求,适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学生入学并完成高中阶段教育,适龄学生应当入学而未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其入学就读;适龄学生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就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