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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改:少数民族学校应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第二次修改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此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出新的修改。该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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