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民族工作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9:11:28 内蒙古日报 特古斯 参加讨论
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必须正确认识我区民族工作的基本情况,现阶段我区民族工作有哪些特点? 答:内蒙古作为党领导下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在全国民族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不懈努力,进一步开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我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握民族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全力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各族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坚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用法治思维规范调整民族关系,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依法打击蓄意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各族人民群众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开创了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族关系长期和谐的良好局面,保持了“模范自治区”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典范”的良好形象,维护了我区民族团结和边疆安宁。 近年来,自治区民委通过对全区民族工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梳理,对我区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所面临的内外环境作出了如下的基本判断: 第一,党的正确领导,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提供了坚强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八个坚持”的内涵和要求,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只要我们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就一定能够做好我区的民族工作。 第二,内蒙古民族工作具有扎实的领导、群众和工作基础。我区的民族工作在全国始终走在前列,其中一些方面在全国做的是最好的。我们将成绩归纳为“五个共同”:即内蒙古各民族人民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共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光辉典范;共同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成为新中国民族工作史上“三不两利”“慎重稳进”等重要方针政策的发源地;共同艰苦奋斗,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成为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亮丽风景线;共同守护和发展优秀民族文化,构筑了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共同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携手铸就了民族团结“模范自治区”的丰碑。 第三,我区民族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阶段性困难和问题。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我区的民族分布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全国“五个并存”的阶段性特征在我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我区民族工作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和特点:一是全区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发展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相对滞后,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能力比较弱,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瓶颈”问题;二是我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各民族关系和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亲如一家,但由于地域、传统文化和政策等方面差异导致的民族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心理落差仍然存在;三是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民族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但部分干部群众思想上有所麻痹松懈,少数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的重视不够、研究不透、工作不实,在国际国内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影响下,进一步增进团结、维护稳定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四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亟待抢救、保护和传承;五是我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数量稳定,素质不断提高,但结构不尽合理、双语兼通干部人才队伍难以满足需要,亟待加强。可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区民族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更多了,对做好民族工作的要求更高了。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王君书记在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要求,把民族工作“始终装在心里、抓在手上”。 问:面对机遇和挑战,我区如何进一步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 答: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民族工作的思想基础、行动指南。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需要从两个层面上做好工作。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实施的差别化政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一系列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思路和差别化支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改善民生的支持力度;增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率先在民族地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加快资源税改革;加大政策性金融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对民族地区口岸建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方面给予扶持;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重点向基层特别是农牧区倾斜等等。中央的这些差别化支持政策,需要我区各个部门认真研究、吃透精神,结合“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对具体支持政策进行逐条梳理和研究,积极主动与国家相关部委进行对接,争取国家的支持,使政策尽快落地,真正发挥功效。 目前,自治区民委正在推进的工作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积极参与“十三五”期间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少数民族事业规划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发展规划的制定,争取对我区的项目和资金支持;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民委和经信委、教育部等对蒙古语言文字科研和信息化发展的支持;三是积极争取国家民委对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保持“模范自治区”荣誉的支持和共建工作;四是积极争取国家民委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各级干部,尤其是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 二是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到我区各项工作中。在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上,自治区领导作了重要讲话,会后还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讲话和文件精神,充分体现了我区作为模范自治区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诞生地的责任和担当,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治区民委将抓住维护民族团结和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这“两条主线”,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这“两个保障”,重点围绕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全面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抓好党的建设4个方面开展工作。 问:下一步,自治区民委如何深入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答:按照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创建活动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今后的创建活动,我们准备重点推动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自治区本级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全区“一盘棋”,整体推进;二是以旗县级为重点推进单位,在旗县(市、区)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三是突出抓好旗县(市、区)基层机关、国有企业窗口单位和嘎查(村)创建活动的典型示范培育,着力推动创建活动普遍进机关、进企业、进嘎查(村)、进社区,打通创建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我们还将与宣传、统战、教育等部门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和改进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抓好社会层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 问: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方面,自治区民委有哪些动作? 答:针对新时期我区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点,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其他地区,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帮扶力度,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倾斜,确保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转移支付在总盘子中的比重继续增加。在投资、产业、金融、科技、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差别化政策,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我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包括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超过30%的地区。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我区的原有范围,包括40个旗市和18个民族乡。这个范围不包括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38%,以下同)、扎赉特旗(45%)、通辽市科尔沁区(44%)、库伦旗(64%)、奈曼旗(40%)、霍林郭勒市(45%)、赤峰市喀喇沁旗(52%)这7个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超过30%的旗市区。而这7个旗市区少数民族总人口达到119.4万人,其中蒙古族人口105万人,占全区少数民族人口的21%,占全区蒙古族人口的23%,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按照上述范围,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主要包括全区47个旗市区,总人口达91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385万人,占全区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67.3%,蒙古族人口344万人,占全区蒙古族人口总数的76.4%。 这47个旗市区中有18个国贫县、13个区贫县,GDP总值占全区的41%,人均GDP低于全区平均水平4.2个百分点,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区的1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13.4%,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8.5%。特别是,随着旗(市、区)少数民族比例的上升,上述指标占全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人均指标与全区平均水平的差距呈扩大趋势。比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超过50%的旗市有17个,公共预算收入仅占全区的4.3%,人均GDP比全区平均水平低37.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8.9%,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8.5%。 加快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就是要在增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同时,从自治区层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从今年开始,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有大幅度增加,自治区民委将在编制实施好我区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特色村镇建设、少数民族事业发展4个专项规划的同时,努力做到让党的惠民政策惠及少数民族聚居旗市区和绝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并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聚居旗市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民贸民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做大做强。 问:在全面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方面,自治区民委有何安排? 答:近年来,我区出台了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等单项法规,具有立法权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都出台了关于民族教育、蒙古语文工作、清真食品管理等方面的专门法规。下一步,我们要加强民族法制建设,重点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修订完善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启动我区城市民族工作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清真食品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出台,并制定自治区民族工作部门法制工作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健全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社区为依托,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以促进少数民族和城市和谐发展为核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贯彻落实《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保障民族乡的合法权益,支持民族乡加快发展步伐,建设好特色乡村。贯彻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扎实做好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等科学研究,实施好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和共享工程,制订完善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体系,重点推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力争在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有大的改观。在宗教工作方面,贯彻落实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鼓励宗教界把法治精神融入讲经讲道中去,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问:自治区民委如何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抓好党的建设? 答: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中心”的工作思路,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让党的建设在民族工作部门得到全面加强。 加强思想理论武装,牢牢抓住对党绝对忠诚、坚定理想信念这个核心,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正确把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工作方法,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使“守望相助”“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的思想深入人心,推动各民族深度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起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始终把讲政治作为最基本和第一位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绝不散布违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论,绝不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去年,自治区民委清理确定了12项权力清单,我们要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制度要求,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的命名、蒙古语文各类先进表彰奖励、蒙古语文科研和信息化项目管理、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宗教场所审批、朝觐工作组织等,纳入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今年,我们要把更改民族成份审批权下放到盟市;取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批复,在审批权力下放的同时,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大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理顺责任、规范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项目有效实施。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求,不断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形成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的良好局面。在做好党章规定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基础上,将“三严三实”要求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强化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实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切入点,按照“三实”的要求,把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差别化支持政策落实好,把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工作谋划实。今年起,自治区民委每个处室都要联系一个乡镇(苏木)、街道(嘎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把机关党建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有机结合,使机关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从严治党的表率。 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进行了部署,自治区民委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个《实施意见》? 答:《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涉及自治区民委的工作有29项,其中需要自治区民委牵头完成的工作有8项,涵盖民贸民品、蒙古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八省区协作、蒙古语言文字国际交流、民族团结进步、城市民族工作、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供应、民委委员制等多方面。对于自治区民委承担牵头任务的工作,我们将主动受领工作任务、认真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高标准抓好落实。对需要自治区民委配合的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民族教育、促进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就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配备蒙汉兼通干部和人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面向公众服务的窗口单位配备双语工作人员等问题,我们将配合主管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精心做好民族工作,不断开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努力把祖国北疆民族团结的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自治区民委主任特古斯问答 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我区民族工作取得的成绩,研究部署了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我区民族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在全区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两会精神,努力打造祖国北部边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亮丽风景线的重要时刻,就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民族工作这个话题,记者专访了自治区民委主任特古斯。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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