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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协定》是什么时间签订的卖国条约?其内容导致了怎么样的影响?


    
    塘沽协定是中国政府和日本侵略军于1933.5.31签定的“九一八事变”后丧权辱国的停战协定。规定中国军队撤至延庆、通州、宝坻、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以上地区以北、以东至长城沿线为非武装区,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对东北、热河的占领,同时划绥东、察北、冀东为日军自由出入地区,从而为日军进一步侵占华北敞开了大门。
    1933年春,日军大举进攻长城沿线的主要隘口。国民党驻守长城沿线的军队进行了英勇抵抗。但是,1933年5月,国民党政府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竟派殷汝耕等代表与日本关东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在塘沽签订了卖国的《塘沽协定》。从此,整个华北门户洞开,日本侵略者可以随时进占冀察和平津。而作为亲日派的殷汝耕,1933年11月被委任为河北冀东非军事区的蓟(县)密(云)区行政公署督察专员。
    内容
    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于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云接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派军使、该分会参谋徐燕谋所提出的正式停战提议。依此,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关于停战协定,委任全权于该军代表关东军参谋副长少将冈村宁次,在塘沽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委任的停战协定全权、华北中国军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陆军中将熊斌,签订停战协定于下: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大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后,即发生效力
    作为以上证据,两代表于此签名盖樱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关东军代表冈村宁次
    华北中国军代表熊斌
    (选自《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P592-59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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