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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民族理论的学术话语体系(2)


    

三、和而不同的民族关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在民族关系上形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和而不同的格局。我国从秦、汉起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世界上在古代曾经出现过希腊亚历山大大帝的帝国、罗马帝国等大帝国,但都早已不存在了,只有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它所代表的中华文明从秦汉起延续了2000多年。中间虽然经过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宋辽金西夏等民族分裂战乱时期,但少数民族发动战乱只是为了争夺政权,不是要搞民族分离,从中国分离出去。取得部分地区或全国政权的少数民族都把自己的政权视为中国的政权。所以这些战乱不但没有造成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瓦解,反而在分裂战乱之后形成更大的统一,如南北朝之后形成隋唐大统一;宋辽金西夏战乱之后形成元明清更大的统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把中国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纳入统一多民族国家版图的,正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而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版图的最终形成则是由满族建立的清朝完成的。总计从秦汉到清末,统一的时间占三分之二,分裂的时间只占三分之一。近代以来,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为了达到瓜分中国的目的,屡屡在中国各民族中进行挑拨分裂活动,但我国各民族挫败了帝国主义的种种阴谋,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并终于取得了中华民族的解放。
    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不同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农耕民族和草原畜牧民族两种经济、文化的不同及其相互交流,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如战国、秦、汉与匈奴等草原民族的对抗,就是历史上的大事。汉族与草原民族的茶马互市,生产工具、粮食与畜产品互市,则长期构成重要的民族贸易和经济文化交流。而农牧两大民族的汇合,“才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进一步的完成”。[9] 在社会经济制度上,我国少数民族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直到新中国建立初期,有的民族还处在母系社会,很多民族还分别处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在政治制度方面,从秦汉以来,我国长期对少数民族实行间接的统治和管理体制,对臣服中央王朝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官职,让他们在原地因俗而治,不改变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这一切使我国各民族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长期保持和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特点,有多种制度、多种宗教、多种文化和风俗习惯。
    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对民族关系实行“文化化”,而新中国是照搬苏联模式将民族关系“政治化”。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说中国民族差别主要不是种族、体质、血统的差别,而是文化的差别,这是对的。民族间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广义的文化交流,对民族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化交流也不仅是汉族“教化”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教会了汉族很多东西。如有些粮食作物和很多瓜果、蔬菜,棉花种植和棉纺织技术,都是从少数民族传入内地的。汉族古代席地而坐,坐椅子、凳子也是从少数民族传进来的。至于音乐、舞蹈、乐器来自少数民族的就更多了。[10] 但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又绝不是“文化化”所能概括的。儒家把文化放在华夷之辨的首位,主张“有教无类”,“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11] 但又有贱视夷蛮戎狄,强调“华夷之防”的一面。齐桓公称霸诸侯打的就是尊王攘夷的旗号,孔子对此是很称赞的:“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12] 这就是政治性的。中国历史上,民族之间是长期不平等的,不是你压迫我,就是我压迫你。而民族不平等和民族压迫,就是重大政治问题。我国民族之间进行过许多战争,而战争就是政治的继续,是用最激烈手段进行的政治。战国到秦汉同北方草原民族长期对峙、打仗,齐、楚、魏、燕、赵等国分别修建长城,秦统一六国后连贯为一,其后直到明朝还继续修建。这当然不是“文化化”的见证,而是战争和政治的见证。到两晋时期,许多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建立政权,五胡十六国中就有13个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五代十国,有三朝一国是沙陀人建立的。到两宋时期,辽、金、西夏在广大地区建立了政权,与宋朝长期进行战争。然后是蒙古族兴起,灭了西夏、金和南宋,统一中国,建立了元朝。明朝末年,满族在东北地区兴起,经过多年战争,终于入关,建立了清朝。有清一代,搞了许多文字狱,主要内容也是民族问题。这些历史事件中的民族关系,都谈不上什么“文化化”,而是十足的政治化。历代王朝对臣服的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设治,这是民族间的政权关系,当然也是政治关系。这种种历史事实无可争辩地说明,我国历史上民族间占主导地位的是政治关系,而不是文化关系。
    在新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而不同的关系发展到更高的阶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亲密关系更加发展。有些地区,一个家庭成员中包括几个民族成分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但是,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仍将长期存在。我国民族关系仍将长期是“和而不同”的关系。一方面要和,要团结和谐;另一方面必须承认民族差别,尊重和照顾民族特点、民族感情、民族传统,发扬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要政治统一,经济繁荣,文化多样。随着我国各民族由不发达走向发达,民族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是自然的,但各民族同属于中华民族的意识和中华民族一体的凝聚力也应当同样增强,并把二者结合起来,以后者统领前者。
    四、从因俗设治到民族区域自治西方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兴起的民族运动,在西欧形成了一批单一民族国家,由此形成了一种观念,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民族范围与国家疆界一致,是民族的必然要求和天然权利。这样一来,多民族国家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只有实行民族分离,分别建立本民族单一的国家。东欧在19世纪没有完成民族国家的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又继续进行,并引起了许多战乱,特别是在原南斯拉夫地区。
    中国从秦汉以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提供了另一种政治模式,即因俗设治。早在《礼记?王制》中就指出了“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并提出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原则。秦汉以来,我国在全国实行郡县制,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不同的统治和管理体制,对臣服的少数民族首领封以官职,让他们世袭统治其地,不改变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这在历史上称为羁縻制度,到唐代达到极盛;到宋元时期,特别是元代,演变为土司制度。这种统治和管理体制,在两千来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虽然有一些具体的变化,但其基本的体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体制一方面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另一方面在其聚居地区满足了少数民族的政权要求,保持了其固有的民族特点,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自治制度,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当然,这是封建国家内民族上层统治者的自治,而不是人民的自治,与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根本的区别。
    应当指出,只要有民族,它对政治权力(政权)的要求就是不可避免的。想改个名称,如改称“族群”,就可以避开这种要求,那只能是自欺欺人,无济于事(至于在美国取得成效,那是因为美国是移民国家,不同于世居民族。即使是移民国家,加拿大魁北克法裔就不断要求独立建国)。但如果普遍实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民族范围与国家疆界一致,那势必天下大乱,连西欧国家也难以幸免。我国历史上因俗设治和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模式,为多民族国家既适当满足民族的政治权力要求,又能保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友好相处指明了出路,对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世界各民族如何和平相处,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曾经照搬苏联的经验,主张用联邦制解决中国民族问题。1949年新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就建国后是否实行联邦制征求一些同志的意见,李维汉做了研究,提出中国和苏联国情不同,联邦制不适合中国国情,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毛泽东同意这个建议,并在《共同纲领》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其后,我国历次宪法都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联邦制划清了界限。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的自治,根本不同于历史上民族上层统治者的自治,又继承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历史传统,适合我国大分散、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可以按照各民族聚居区的分布情况,灵活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也有一定的自治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项制度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保证各民族享有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利,是这两方面的结合和统一。这项制度又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的结合和统一,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的结合和统一。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三个“不容”高屋建瓴,掷地有声,令人振聋发聩,告诫我们务必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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