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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保甲与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以清代门牌原件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简介:闫鸣,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有很多微观的要素在士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充当了他们认知自我与社会的标尺和参照物。门牌①就是微观要素之一,在宋元以来的基层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现存史籍中,关于宋代之前门牌的记载语焉不详,已经很难还原出当时门牌的具体形制。但自宋元以来,作为控制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出现的门牌,不仅在史书中留下了相当丰富的记载,而且还保留下了相当多的实物原件。这些记载和原件为探讨宋元以来门牌功能的演变,特别是清代门牌保甲制度的确立及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近年来,《徽州千年契约文书》②、《田藏契约文书粹编》③以及《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④等文书史料的陆续结集出版,为通过门牌原件研究清代门牌保甲制度提供了便利。学者们已经关注到了门牌原件,并尝试通过这些文书去解读晚清(特别是太平天国时期)和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⑤但学界对于清代门牌保甲制度的发展脉络及其所体现的基层社会控制理念的梳理仍不够系统,留下了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本文将结合《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则例》等官方史料及《福惠全书》、《保甲书》等政书文献,通过解读《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所刊布的清代门牌原件,来探讨清代门牌保甲制度与基层社会控制的相关问题。
    一、清代门牌保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1.北宋以来保甲制度的发展
    在清代以前,保甲制度的发展实际上经历了由“里甲制”向“牌甲制”的转变,而具有稽查人户功能的门牌在这一制度转变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想要了解清代门牌保甲制度的起源,必须从北宋以来保甲制度的逐步推行开始考察。
    “保甲”作为一种制度的名称正式出现于北宋⑥。王安石在变法中有实施“保甲法”的规定,主要希望以此寓兵于农,强兵减费,同时也有加强地方社会控制的考虑。当时的具体规定是:“十家为保,有保长。五十家为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都保,有都保正、副。……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有自外人保者,收为同保,户数足则附之,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保甲法以人户为基本单位,平日“授之弓弩,教之战阵。每一大保,夜输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蓄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⑦通过各保间的联防,配以乡约,来强化社会控制。
    虽然在北宋王安石推行的保甲法中,已经有“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的规定,但根据相关记载,当时置牌以“保”为单位,目的在于明确每保中的户数和每户中当出的丁壮名额。关于当时保牌的具体形制,史籍语焉不详,更没有关于悬挂门牌的详细记载。
    目前发现最早的关于使用门牌的记载,可以在元代欧洲人马可波罗的行纪中找到。《马可波罗行纪》卷二中提到:“尚有一事须言及者,此城(杭州)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并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子、契丹两地皆如是也。一切外国商贾之居留此种地域者,以书其名及其别号,与夫入居之月1日,暨离去之时期,大汗由是获知其境内来往之人数,此诚谨慎贤明之政也。”⑧依据马可波罗的记载似乎可以推论出,在宋元时期,以杭州为代表的中国南方城市里已经出现了以社会控制为目的的门牌(法国学者谢和耐也引此条记载来说明宋元时期的中国城市中的户口控制⑨),但是,这只是一条孤证,目前并没有充分的史料可以佐证当时的保甲体系已经推及于每家每户的门牌上。南宋时期记载杭州情况最为详尽的《梦粱录》、《武林旧事》等著作中,也都没有与门牌相关的记载。事实上,相比保甲控制为目的的门牌制度,元朝政府更为重视的是管理户籍、赋役的里社、里甲制。⑩
    明朝初期,政府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图册两种制度,并要求户部设置户贴来登记人口,来配合以征收赋税为目的的里甲制度的推行。直到明朝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及“一条鞭法”等赋税改革的推行,里甲制度才逐渐被以维护地方秩序为主要职能的保甲制取代。地方行政稽查的实际需要,促使地方官员制定出各种不同的保甲法令。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王守仁所推行的“十家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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