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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2)

晚清报刊兴起,形成舆论,也具有监督慈善活动的职能。如当时国内影响最大的报纸《申报》指出,上海的同仁、辅元等各善堂,“迩来坛夫埋葬,每每土坎不肯掘深,棺木入土未及一半,即以挖起半棺之泥浮覆棺面。日炙雨淋,几如未葬”。同仁堂随后也在报上登文,进行解释。《申报》的另一篇文章对善堂管理者依靠政府谋取私利的现象进行了批评:“好嬉董事,借前人之遗规,求官宪之告示……仗官宪余威,勒派于妓馆烟间,而妓馆烟间,自知所作所为,尽干例禁,不敢不遵告示书捐。既书捐数,即行催缴全清,否则不堪其扰。捐项缴齐,各董分用。取之于妓馆烟间者,依然用之于妓馆烟间矣。至贫人之求医药者,则应之曰:无资延买;求棺木者,则应之曰:无力购办;求热粥与棉衣者,则应之曰:实无银洋置备米与布也。”
    
    清代中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按照血缘关系成立的义庄,其监督机制即带有农业社会的特点。义庄是清代宗族内的主要慈善设施,以赡养贫困族人为宗旨,拥有义田、庄屋、墓祭地、宗祠等,多由族中富人捐出。组织机构一般以庄正为首,下设庄副一二人来经理庄务。庄正多由建庄者后裔中明达者为之,也有宗族不论出身,只任贤能,如常熟王氏怀义堂规定:“经营义庄,择诚实有才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
    建庄者及其后裔有权对管理者进行约束与监督。如王氏怀义堂,其庄正、庄副由怀义堂建庄者后裔请定,庄正遵循义庄规条经理庄务,建庄者后裔“随时稽查”。此外,宗族内所有人均有监督之权。义庄对其款项出入有详细帐册,如苏州彭氏义庄“庄田条漕、公用春秋享祭及支发钱米零星杂用,俱立册簿,分别四柱,月终核结一次,岁终复总结一年出入之数,立一总簿,并录副本,一存庄内,一悬之公所,可备族中公同看阅”。为避免纠纷,宗族中人均不得与义庄发生经济往来。上海曾氏义庄规定:“本庄永不准在外赊欠货物、借贷银钱,并不得典卖抵押族人田屋。族人不得佃种庄田、借住庄屋,庄中一切器皿杂物及船只田车等类,悉数详记簿册,不准借出。”
    总体上看,清代对民办慈善机构的监督最有特色,带有较强的近代色彩。其监督覆盖了筹集善款、经费管理、实施救助等各个环节。通过监督,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信任,这使民间慈善活动在晚清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方面,政府的介入使其容易受到当时吏治腐败的影响;另一方面,受物质条件制约,财务监督尚不是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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