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特别是赈救灾荒的能力,是衡量一个政权社会控制能力的重要标志。康熙帝深知灾荒与社会动荡之间的因果关系,曾言:“良善之民屡遭水旱,迫于衣食,亦为盗矣!”(《康熙起居注》)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因灾荒而逼民为盗的悲剧发生呢?他认为,既要做好灾后赈救,更要建立有效的救荒机制,使消极赈灾与积极救荒有机结合在一起。 一、赈灾以防民变 有灾必救,赈灾防变,这是康熙帝一贯奉行的原则,即使在平叛用兵极度缺少粮饷期间也是如此。赈灾的办法主要有颁帑(tǎng,国家库藏的金帛)赈济、发仓粮赈济、蠲(juān,免除)免被灾钱粮、设粥厂煮粥散赈。例如,康熙十七年(1678),河南、山东两省受灾,朝廷一面蠲免受灾地区当年的部分额定赋税,一面委派户部侍郎查库等前往办理赈济事宜,调集钱粮赈济饥民。康熙三十年,陕西遭受特大旱灾,有些州县出现百姓大批流亡的严重局面。陕西是明末李自成起义的爆发地,康熙帝对此十分重视,立即派员速往陕西查看受灾和百姓流亡情况,决定“大沛恩施”以“遍苏疾苦”。为此,他采取了以下六项赈济措施: 一是蠲免西安、凤翔二府次年的额征钱粮;二是从甘肃采购粮食转输此处粜(tiào,卖粮食)与灾民;三是令湖广督抚将襄阳等处积贮仓谷运至潼关,以备陕西赈灾和发散兵饷之用;四是从山西拨银三十万两解赴陕西赈济饥民;五是派员督察赈灾,先派户部侍郎阿山、学士德珠前往受灾各处,将银两验看散给饥民,务使均沾实惠,次年春再派户部尚书王骘(zhì)、工部侍郎沙穆哈前往赈济;六是资助散于四方的流民回籍,令流民所在地官员就地赈济,并将受赈人口和资助回籍人口一并造册题报。由于措施及时果断,百姓免遭流离失所之苦,纷纷回籍安居,确保了灾区稳定。 二、注重赈济方式 康熙帝敏锐地发现,明末李自成“以散粮而起”,是因“聚饥寒之人于一处,势必至于争夺”。为避免饥民争食生乱,他提出:一是要求地方官必须“实心奉行”赈灾,一旦出现混乱局面,要“善为消弭”。二是派出六部官员或八旗人员前往灾区主持散赈。如四十二年(1703)七月山东饥荒,康熙帝令满蒙汉八旗每三佐领出一人,共三百人,每人负责赈灾银三千两,分赴各州县坐住一年,赈养饥民,确保灾区稳定。三是先拨帑银散发饥民,然后调粮粜与之,以避免直接散粮引起变故,以上所述陕西和山东的赈济都采取了这种办法。四是春季尽量不设粥厂赈济,这既是为了避免因饥民争赴粥厂觅食而耽误春耕农事,更是怕数千贫民聚集一处后“劫夺骤起”。 三、从“耕九余三”到“尽可支用”国库钱粮赈灾 “耕九余三”是中国古代的积粟制度,即耕作九年应当有三年余粮存贮,以备荒年。康熙帝在学习儒家经典、总结历史经验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这一思想。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他在殿试制策中说:“积贮乃天下之大命。乃常平之设,多属虚文。一遇荒歉,即需赈济,而奉行不实,致使朝廷之德意不能遍及闾阎(lǘ yán,指民间)。其何以使利兴弊革欤?古者耕九余三,即有灾祲(jìn,不祥之气),民无饥色。”他在强调设置常平仓重要性的同时,提出了“耕九余三”的理想积贮模式。在经历了康熙十七年那场灾荒后,翌年六月,他传谕户部,要求全国地方官员大力督促百姓按照“耕九余三”之法积谷备荒。他认定,只要百姓节用积粮,即能“凶荒可备”(《清圣祖实录》)。在此后二十余年里,康熙帝对官民捐积粮谷设常平仓、义仓、社仓作了长久不懈的动员和督催。康熙三十年陕西大旱过后,他更加感到民间储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次年五月下了一道号召全民捐助粮谷的谕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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