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秘密教门的控制与治理(2)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1:11:59 《清史参考》 郑永华 参加讨论
第三,对秘密教门进行分类定性。除朝廷主持或者批准的合法宗教活动外,对于涉及信仰而又位于国家权力系统以外的民间聚众活动,统治者往往非常警惕,秘密教门更是其治理与关注的重点。不同教门的活动对统治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同,清廷在查处时采取的对策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统治者将秘密教门的活动区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杂拾释道辞句,鄙俚不经,仅与人劝善说“好话”、“并无违悖之处”的;(2)男女混杂,有害人心风俗的;(3)聚众烧香,敛集钱财,有碍民众生计的;(4)以灾劫等词诬民惑众,组织严密,有聚众为乱潜在威胁的;(5)大肆宣扬弥勒佛下生治世,“悖逆显然”,或已经进行暴动起事的。总体而言,前三者除偶有教首因奸污女性被当堂杖毙以儆“愚民”外,大多数归入一般“邪教”范围治理。后两者则多以“谋反大逆”的罪名进行严厉处治。显然,统治者主要关心的是其中隐含的政治危害。对社会秩序威胁较大的秘密教门,受到的惩罚也相应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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