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外交体系由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体制构成,一者为传统外交体制,一者为近代外交体制。中国传统“外交体制”是建立在封建家天下基础之上的一种内外交往体制,在天下一统观念影响下,自诩为天朝上国的中国人自命其所处位置为世界中心,除它以外的所有国家均被视为蛮夷。但这一以中国为中心,体现位置高低、身份尊卑的传统外交体制至近世却在不断发生变化,并先后遭受多方冲击。尤其是近代时期,在英法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冲击下,中国传统“外交体制”开始遭受巨大创伤且日渐呈现出崩溃趋势。不仅如此,随着两次鸦片战争的爆发和近代条约体制的确立,中国不得不放下“独尊”架子,不得不被迫接受西方所谓的近代平等外交体制和条约体系。紧承其后,公使驻京的实现和觐见问题的解决,又进一步促使 “天朝”传统体制日渐溃败。中国被迫开始构建近代外交体制,设立了总理衙门,还进行了向外派使和利用近代条约体制维护清方利益的尝试。在中国传统外交体制日渐崩溃和近代外交体制逐渐形成的大背景下,时人的思想也在发生变化。这不仅体现为对传统华夷思想的摒弃,而且体现为试图利用近代外交知识去维护中华民族的利益。 针对以上两种体制和演变,学术界均有关注。其中尤其是对清代传统外交体制的研究不乏其人。如国外学者费正清[②]、曼考尔[③]、滨下武志[④]等均试图用“朝贡”体系去概括这一传统关系。相对应,国内有些学者也试图用“朝贡”体系去解读中国中央政权与周边国家关系。如何新华[⑤]、李云泉[⑥]、石元蒙等。[⑦]针对传统外交体制的瓦解和近代外交体制的形成问题,学术界也有所关注。国内如陈双燕[⑧]、谢俊美[⑨]等。国外如韩国学者高秉希[⑩]、以色列学者尤锐[11]等。以上研究成果有力推进了清代传统外交体系相关问题的研究,并给后来研究者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基础和借鉴。但限于种种因素,该领域仍存在未曾涉及或忽视的重要内容。如国内外一些学者受清代中央政权对藩部、属国均施行羁縻政策的影响,笼统用“朝贡”体系去涵盖中国传统外交体制,这容易混淆一个基本问题。国外一些学者就常常将清廷与其内部某些民族(如西藏、蒙古等)的关系误认为清廷同外部国家关系,从而给今天的民族分裂份子提供借口,并对维护中国国家统一带来不良影响。又如以上研究未能解释清清代传统外交体制向近代外交体制转型这一重大问题。基于以上问题,本文拟探索清代传统外交体制向近代外交体制演变的路径,以期通过这一考察进一步理清道咸同时期中国外交体制之演变对中国外交近代化的影响。抛砖引玉,以鉴方家。 一、道咸同时期“天朝”传统外交体制的日渐溃败近世以来,中国传统外交体制就开始遭受到西方的抵制,因为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在其中作梗外的话,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心甘情愿地接受自己居于劣势地位。正是如此,近世以来的西方国家在同所谓的天朝上国发生交往时,就频频要求变更自己那传统的夷狄角色,并要求取得与中国同等的世界地位。这一要求几乎自康熙时期的沙俄使节访华时就已提出,至乾隆晚期马戛尔尼访华则再度提出,此后在中外的交往中西方国家的此类要求可谓接连不断。但是自诩天朝上国的清廷是不会轻而易举地放弃它那天下独尊地位的。但问题是,至19世纪后,清朝不再是东方的共主,也不再有能力主宰东方的政局和维护“天下秩序”。尤其是至两次鸦片战争前,西方国家已下定决心要按照他们的面貌、价值尺度来塑造世界。如此一来,中国传统的外交体制必遭冲击,而道咸同时期恰恰是导致这一变化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诸多变化不仅导致了清朝宗藩体制日渐崩溃,而且在理论和制度层面上也使天朝独尊的法理丧失了基础。在西方世界的强制下,中国不仅接受了西方的条约体制而且还承认了同西方国家的平等地位。此等变化均表明中国外交体制于道咸同时期发生着巨变。 (一)条约体制的确立 (1)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条约体系的确立 无论是在当时还是此后,中外不少人士多认为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廷仍成功地对西方实行了怀柔。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天朝”与西方所订条约,从条文上的某些字语表达看,仍让人感觉到“天朝”已将西方的“蛮夷”成功地纳入到“体制”之内。[12]但是第一次鸦片战后所确立的条约体制,在当时的清廷看来确也损坏到“天朝”的体制和尊严。正如耆英所称:“而既准贸易,即属码头,举凡设领事,立夷馆,住家眷,势不能遏其所请。其平行虽属末节,于天朝体制亦大有所损。惟既经曲事羁縻,亦复无暇顾惜。”[13]其对“天朝”体制伤害之处正在于“平行体制”的确立。因此,就客观立场而言,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与西方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却在腐蚀着“天朝”独尊的基础。其中重要之处在于:它开始了用不平等的条约体制代替“天朝”朝贡体制的第一步。它是如此的微妙,以至于《南京条约》缔结后,清方许多时人并不把它看成是“天朝”的失败,而是对西方的“施予恩德”。[14]但是正是第一次“施恩”,而使得西方之渴望不可收。西方的英法美等国认为,既然已经叩开了“天朝”的大门,就没有理由再让它半掩着。 (2)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新条约的签订 如果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天朝”在同西方缔结的条约中还具有一定的主动权,那么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在同西方各国交涉时却陷入了被动的处境。至此,即使是语义表达下的“天朝”之“天下”也已收缩到亚洲内部有限的几个属国之中,而且清朝将面临着西方各国对“天朝”传统外交体制的进一步挑战,这一切都是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一系列条约的形成而发生的。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与西方各国所订条约不仅使清朝与西方之间的关系处于另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之下,而且使“天朝”体制遭受到更大的破坏。正如额尔金在给英国政府的报告中所称:“这些自中国政府所取得的让步,其本身并无过分之处,但在中国政府的眼光看,它们等于是一场革命,使帝国放弃了其统治政策的最珍贵的原则”[15]。更为具体地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所订条约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外之间“平等”、“平行”关系的最终确立,以及这一“平等”、“平行”关系背后所隐含着的不平等实质。因为这一“平行”的条约术语之规定首先破坏了中华礼仪文化中的上下尊卑的礼治秩序。不仅如此,与“天朝”的高下尊卑之划分更多出于礼仪性规定之不同,该条约体制更体现出西方各国对自身政治权利、国家“利权”的规定,以及在平等的术语表达下西方国家对非西方国家的一种强制性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条约体系中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对中国传统外交体制破坏性更大。[16]如就领事裁判权和最惠国待遇而言,它已将西方与清朝的关系从过去的宗藩体制下的礼仪表达上的“不平等”关系,变为现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因为领事裁判权已使清廷对英法美等国人在中国土地上违法犯罪行为无权加以治理,而且就中国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涉案件而言,清廷也无权对英国人实行审讯与处罚。而“通过最惠国条款,所有的外国强权都从中国榨取到他们所能榨取的利益。”[17]“天朝上国”不再是对异域主动施恩的“天朝”,而变成了被外国列强所宰割的对象。 因此,随着两次鸦片战争后“天朝上国”地位的下降,“天朝”体制在西方列强面前不再适用;“天朝”的宗藩体制、朝贡体制不仅不适用于西方各国,相反西方各国却要对“天朝”传统体制进行进一步的瓦解。[18] (二)公使驻京的实现 就今天人们的认识而言,公使驻京是国家之间相互平等与建立外交关系的主要体现和最起码要求。如用今天的外交标准来衡量晚清时期西方国家的公使驻京的话,表面上看,它并不带有不平等的实质。不仅如此,从表象上看,公使驻京还有利于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双方维护各自的利益。与不平等条约中的治外法权、最惠国条款相比,它应该不会对“天朝”产生直接的危害。既无直接危害,且有利于中外交往,为何这一行为在晚清时期却遭受着清廷长期的抵制?其答案不仅在于清廷力图抵制西方的“侵犯”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清廷出于维护中国传统的尊卑体制。因为在一个半世纪之前,清人并不这么认为,在他们的眼中,如果有某一个外国的使团长期居住于另一国家的国都,要么是对方派来的质子,要么是对方派来的监国。而在晚清特殊的背景下,外国公使驻京只能被清廷统治者看成是西方国家派来的监国。 随着英美等国要求清朝采用西方外交体制以及清朝坚决维持传统体制之间矛盾的激化,以及西方各国要求进一步扩大在华利益、而清方坚决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这一冲突的加剧,双方的进一步冲突将不可避免。英、法、美等国决定再次借用武力方式来实现公使驻京目的。与一次鸦片战争英法等国力求取得在华通商等经济利益不同,它们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目的不仅在于进一步扩大经济利益,而且在于从中国获取政治上的特权,以巩固它们所获得的利益。正是如此,所以 1856年(咸丰六年)8月,英使包令致英国外交大臣克勒拉德恩书信中就明确提出了英法准备同清朝开展谈判时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其中公使驻京列于第一位。[19]随后,1857年(咸丰七年)4月间英方在给额尔金的“训令”中也特别强调了清朝应允许英国公使或者英国人入驻北京的重要性。[20] 1858年(咸丰八年),英、法等国使用武力胁迫的方式与清廷签订了《天津条约》,并用条约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英法等国公使驻京要求。不过在此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天津条约》所规定公使驻京是没有确切时间的,只是泛称“将来”。 英法等国的《天津条约》条款经清方钦差大臣桂良等商议后而加以草订。就公使驻京一节如何与中国传统体制相磨合,或至少在理论理解上不发生直接冲突,桂良等向咸丰帝做了违心的解释。他称:“夷人之欲驻京,一欲夸耀外国,一欲就近奏事,并非有深谋诡计于其间也。观其不敢害叶名琛,知有畏忌天朝之意。观其仍肯交还广东,即时退出海口,知无占据地方之心,……且彼必欲挈眷,是仿古人为质者,防范倘严,拘束甚易。且以数十人深入重地,不难钤制……夷人最怕花钱,任其自备资斧。又畏风尘,驻之无益,必将自去。此驻京之可从权允准也。”[21]桂良等将西人驻京,携带家眷理解为质子,且认为驻京必不长久等无非是为了宽慰咸丰帝那颗一再受伤的心。但是咸丰帝对于英法等国派使驻京自有其体会,他认识到这是对“天朝”传统体制的重大伤害,且是命中要害的伤害。因此他在上谕中称:“该夷条约,以派员驻京,内江通商,及内地游历,赔缴兵费始退还广东省四项,最为中国之害。桂良等能将此四项一概消弭,朕亦尚可曲从。若只挽回一、二件,其余不可行之事,仍然贻患无穷,断难允准……”[22]咸丰帝将公使驻京与内江通商、内地游历,赔缴兵费始退还广东省等,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他认为公使驻京会导致比经济利益损失更大的危害。因为在咸丰帝看来公使驻京,要么是对方送来的质子,要么是对方派来的监国,而其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清廷失败的境遇下理解公使驻京这一行为时,只能是对方派来的监国。如果咸丰帝同意了此条,在清廷看来,不仅会给“天朝”体制产生重大的伤害,还会给“天朝”、给咸丰帝带来莫大的耻辱。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所以《天津条约》草约刚一签订,即当英法联军刚一退出天津后,咸丰帝就拒绝接受条约。他在咸丰九年(1859)十二月上谕中就称:“驻京一节,为患最巨,断难允行。”[23] 在咸丰帝拒不接受《天津条约》的情况下,英法联军为进京换约事又与清方再起冲突,结果是英法联军用武力占领了北京,最终迫使清廷签订城下之盟;而公使驻京,也因英法联军凭实力占领了北京而成为既成事实。因此《北京条约》在公使驻京问题上,只要求按照《天津条约》办理,其实质是驻京任务早已完成。而英国的额尔金、法国的葛罗、沙俄的伊格那替业福等可谓是第一任驻京公使。 自马戛尔尼使华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北京条约》的签订,公使驻京问题最终在西方的优势军事力量的胁迫下而成为现实。同条约体制一样,并且作为条约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使驻京从具体的外交活动上对“天朝”传统外交体制进行破坏。“天朝”自身无法用自己的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而又不得不接受作为平等主体国家代表的公使出现在清朝的京城之内。 (三)觐见问题的解决 按照中国传统儒家观念,世界是单极的。因此,传统儒家世界观里只有一个上下高低的等级体系,而没有类似于近代的“平等”体系。正是如此,所以中国皇帝多被认为是真命天子,是高于一切的人间主宰,并非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见的。中国历史上用一个专有的、象征着权力大小、位置高低的词语来形容中国诸侯或外国使臣拜见中国皇帝的行为,这就是“觐见”。所谓的“觐”字,按照《礼·曲礼下》的解释就是“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其觐礼则为“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下堂而见诸侯,天子之失礼也”。[24]觐礼因用礼仪、礼法的内容而使这一行为程序化与礼仪化。程序化就是要求这一求见天子的行为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礼仪化则要求外国使臣或中国臣民求见天子时则要通过一系列仪式来表达对天子的遵从。对于中国传统的觐礼而言,最典型的程序和礼仪就是“三跪九叩首”。 而对于觐礼问题而言,它一直是东西方交往过程中争执不休的一个问题。它不仅体现在近代东西交往中,而且也体现在此前的历史时期。对它的争执不仅涉及到东西方传统不同、体制不同,而且还涉及到东西方实力大小的实质性问题。晚清时期它的最终解决不仅冲击了“天朝天子”的至尊地位,而且也瓦解了象征“天朝”至尊地位的传统外交体制即宗藩体制。 东西方觐礼的最早争执不是自马戛尔尼访华时才开始的,在此前的中俄交往中早就有所体现。只是由于中俄争执的影响没有马戛尔尼访华时大,而且沙俄与中国的交涉最终归于(清廷)理藩院与(俄国)枢密院管理,因而没有使这一争执充分地暴露出来。乾隆朝马戛尔尼使团的觐礼之争是中西第一次正规的、影响较大的礼仪争执,而且也是西方第一次要求用西方的外交礼仪代替东方传统礼仪的争执。马戛尔尼拒不接受清朝觐礼表明了西方的官方立场,即对清朝“独尊”地位拒绝承认。这是西方对清朝传统体制的第一次正面的挑战,也是清朝体制面临威胁的第一次强烈的信号。乾隆帝坚守“天朝”体制阵营,力求使东西方各安其地,各守其土,因此而拒回了英方派来的第一个使团。 时隔二十五年后,英国又派出阿美士德使团再去叩击清朝大门,以求用西方“平等”的外交体制来重建清朝同西方的交往方式。嘉庆帝因使团再次拒不履行中方的觐礼程序而将这次使团拒回。与乾隆帝强调东西风俗体制之异,而不强求西方苟同“天朝”体制以及各求相安做法之不同,嘉庆帝在致英国女王的信中直接谴责了英方使团的“无礼”行为。[25]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西方各国虽已打通了同“天朝”地方大员之间的通道,但西方所获得同“天朝”的交通权利却是有限的。首先其交通地点只限于五口。其次,其沟通程序是有规定的,一般是由距离京师最远的广州口岸的地方大员负责处理英法等国官方公文,通过它节节向京师传递。再者,京师是不允许各国直接投递公文的,朝中大臣无与西方使节直接见面的权力。但是西方各国如同不满足在“天朝”已经取得的有限通商权利一样,同样不满足已经取得的外交权利。对于“天朝”的如此反应,西方已不再忍受,一定要破除“天朝”体制,使它在形式上也不再适用于西方世界。英法联军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及清方在战争中的失败,最终使得西方各国以条约的形式来规范这一觐见问题。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中对将来的觐礼做了明确规定。其与此前不同的是:这一觐见要求不仅是以条约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的,而且对将来觐见时应以何种礼仪为标准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如中英《天津条约》第三款就称:“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画一肃敬”。[2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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