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历代人口与耕地变迁情况时期 公元年份 人数百万人耕地百万亩人均耕地(亩) 西汉 259.002713.00 东汉 10553.253510.09 盛唐 7580.0 1430 17.00 宋初 976 40.0 2556.37 北宋 1072 100.0 6606.6 明朝 1301 59.00 3676.13 明朝 1600 120 5004.17 清朝 1662 83.00 7138.59 清朝 1774 268.0 9863.69 清朝 1850 4100 1210 2.95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调查所,《中国国情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 明朝之后,我国人口增长迅速,到1600年已突破了1亿大关,达1.2亿,但由于土地资源开发潜力不断下降致使耕地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人口增长速度,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总体上已呈下降趋势,因此农业发展已经由单纯的劳动力投入模式转变为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模式。再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自北宋以后,随着地主与自耕农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佃农对地主依附性的减弱,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到了明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开始萌芽,商业、手工业的广泛发展所带来的较为广泛的社会分工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不能单纯地由人口多少来决定。在此情况下,为促使地方官员把工作重心由发展人口转移到发展经济这个直接目标上来,明代统治者改变了历代传统,选择社会生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粮赋作为分等指标。对此,史家有如下评述:“……盖地广者末必人稠,人众者末必财富,若既庶且富,宜为首善地区,以是为等,尤符合经济与政治并重之意义也”(《中国历代政制考》(台))。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出,从元前的人口到明清的粮赋,虽然历代分等指标各不相同,但无论其形式怎样变化其实质都是发展地方经济,其最终目的在巩固封建专制制度。由此可见,历代分等标准选择都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思想。 四、县分等与历代行政和管理体制建设 县域分等制为封建统治者建立较为理想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从秦汉到民国,各代统治者无一例外地根据县域等级从人事、编制上对县实行差别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县域等级与县官品级待遇的关系 县之等级与县官品级待遇呈正相关关系,等级愈高,县官品级愈高,待遇愈厚。在封建社会初期,甚至县等级不同,县长官称谓也不能一样。例如:秦汉两朝大县称令,小县为长,令千石至六百石,而长仅三百、五百石。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之后,县官等级以品级加以区别,如齐县令六品、七品,县长八品。隋朝开始,县长官一律称为县令,上县令从六品,中县令从七品,下县令正八品,而大兴、河南等四个特等县县令为正五品,地位远远高于其它县令。 唐代官品序列较为复杂,不仅有品级高低、正从之别,而且在同一品级之中又有上下之分。从官品序列看,赤县令最高正五品上,上县令从六品上,下县令则为从七品下,从赤县令到下县令官品相差竞达十一级。宋制与唐基本相同。元朝,县长官不再有品级高低之分,上中下各县长官均为从六品。明初县长官尚有等级之别不久,一律改为正七品,独京县正六品。这一制度又为清朝继承,清朝统治者又依据各县条件,把县官分为简缺、中缺、要缺、最要缺四类,不同类别的县长官薪俸不同,简缺养廉银一千至二千两,要缺、最要缺养廉银则在两千两之上。 民国进一步完善了清朝制度实行级俸制,规定一等县长为荐任八级,薪俸340-430元,二等县长为简任五级至一级,薪俸250-400元,三等县长荐任三级至二级,薪240-380元。 同时,不同等级的县,不仅县长官品级待遇不同,而且县之属官品级也不一样,从各代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同等级的县之长官品级和称谓由差异走向了统一,而县官待遇(薪俸)之差别却一直保留下来。 2.等级与县官仕途 县官所在县的等级越高,他们在仕途中得到提升的机会就越多,升迁的职位也越高,而且等级高的县常常是低等级县长官升迁的主要途径。在此我们以汉代为例加以说明,从汉代县令长升迁状况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具体参见严耕望(台)《中国地方制度史》): (1)县令比县长升迁职位高,一般县长主要升迁县令,超迁郡守者极少,据严耕望先生(台)统计,两汉县长有24人升迁县令,占其升迁总数的三分之二,“超迁”郡守的只有五人,占县长升迁总数的七分之一。而两汉县令升迁郡国守相的达48人,是县长升迁此职人数的九倍多,此外县令还有17人升迁司隶刺史,7人升迁中谏大夫,6人升迁博士议郎,二人升迁尚书、尚书令,县长却没有一个升迁到上述职位的。 (2)县令升迁机会比县长多。据统计(同上)两汉有111个县令得到提升,县长只有36人得到升迁。 类似情况在唐代也有记载,唐天宝九年三月十三日有敕云:“大理评事其朝要,子弟中庸,末历望、畿县,便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自今以后有此职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拟注”,由此敕可见,朝要至亲任过畿县望县等重要县县令的人才可以担任大理评事一职,它暗示着任过其它等级县长官的朝中权贵子弟是不能担任大理评事一职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唐代不同等级的县长提拔的机会也是不均等的。 3.县域分等与编制管理 在确定地方编制之时,各代均奉行因地制宜方针,依照县之等级设置县之机构,确定官吏编制多少,高等级多设,低等级少设,即便是主要属官如县丞、主薄、典史也并非每县必设。如: 晋代官制:大县置令小县置长,设主薄录事吏等员,户不满三百以下职吏18人,散吏4人;户三百以上者职吏28人,散吏6人;户五百以上者职吏40人,散吏8人;户千以上者职吏53人,散吏12人;户千五百以上者,职吏68人,散吏18人;户三千以上职吏86人,散吏26人。 唐代官制:赤县有丞2人,主薄2人,录事2人,尉6人;上县丞1人,主薄1人,尉2人;中县丞1人,主薄1人,尉1人;中下县丞1人;主薄1人,尉1人;中下县丞1人,主薄1人,尉1人,下县丞1人,主薄1人,尉1人。(《职官分纪·卷四二》)。在编制上,上县66人,中县52人,中下县42人。 “清初,每县置县丞各官,因事多寡无定员,惟典史每县一人,嗣后因时裁设并因县之升改分并而定其员额焉。”(《清代通史·卷上》) 民国规定一等县设四科,二等三科,三等二科,于各科之外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等局。 总体看来,县的差等管理或叫分类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首先它保证了有才干有经验的官员担任较高等级县的职务,从而建立了封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官员积极性,发挥有才之士的作用,对于提高人事管理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根据等级定编,有利于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消除定编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对于稳定官吏队伍有着积极的意义。 市县分等是我国历代县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它对于巩固封建专制制度,选拔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人才,建立封建社会行政和管理的竞争机制及编制管理的约束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是封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我国当前机构改革,编制管理以及行政区划体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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