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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后期毛泽东由人民公社构想社会主义模式的思路

毛泽东是从50年代中期开始倡导人民公社化的。依据毛泽东所倡导的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思路,当人民公社这种形式在我国农村出现的时候,毛泽东就予以极大的注意。他认为,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出路,也是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形式。他的具体考虑是:第一,这种有组织的生产方式,有助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早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二,他乐观地估计,通过人民公社这种形式,有利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加速实现农村的共产主义化。对此,他在1958年11月6日写的一则批语中作了明确的肯定,他肯定1958年11月4日《宣教动态》134期刊登的《山东范县提出一九六○年过渡到共产主义》一文中的观点。他写道:“此件很有意思,是一首诗,似乎也是可行的。时间似太促,只三年。也不要紧,三年完不成,顺延可也。”[①]
    毛泽东当时对人民公社的初步构想是:“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②]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又提出了一些有关人民公社构想的内容。他提出:“公社要逐步把社员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有技术、有全面才能的劳动者,”[③]“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建立适合公社需要的专科大学。在将来生产高度发展的时候,可以适当地减少社员劳动的时间,增加他们读书的时间。要使全体青年一代都有大学的政治、文化、技术程度”[④],“公社实行全民武装。适龄的青壮年和复员退伍军人应该编成民兵,经常进行军事训练,并且担负国家所分配的军事任务。其目的是维持社会治安和准备对付帝国主义的侵略。”[⑤]对于人民公社的所有制,毛泽东认为稳定在集体所有制比较好。他说:“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份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一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⑥]毛泽东还设想,在城市中也要搞人民公社,他说:“在城市中应当继续试点,……等到经验多了,原来思想不通的人也通了,再大量兴办起来。”[⑦]他勾画的前景是:人民公社实行工业化,城市办人民公社,两者结合以“广泛地实现国家工业化。”[⑧]
    毛泽东认为,通过人民公社化,可以较快地实现共产主义。人民公社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他的思路是:“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全国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工厂化,逐步地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逐步地使不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建成社会主义;同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共产主义的因素也将逐步增长,这就将在物质条件方面和精神条件方面为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奠定基础。”[⑨]
    毛泽东还对人民公社的生产作了许多具体指示。这些具体指示中,有使整个农村园林化方面的。他说,到1972年“争取将全国现有耕地面积十八亿亩中每年播种的面积只要六亿亩左右,以另一个六亿亩左右的耕地休闲和种植绿肥,其余六亿亩左右的耕地种树植草,使整个农村园林化。”[⑩]有耕地方式方法方面的。他说:“从一九五八年起,所有的耕地每三年轮流深翻一次,深度从一尺到三尺,一部分还要更深些,例如深达四、五、六、七尺。”[11]有经营林业方面的。他说:“经营林业,也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采取深耕、施肥、灌水的方法。”[12]有劳动和休息方面的。他说:“劳动和休息要有节奏地结合起来。应当保证每个劳动者有足够的睡眠时间、休息时间和娱乐时间,每天睡眠、休息和娱乐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小时,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13]有住宅方面的。他说:“废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家长制。在住宅建筑方面,注意使住房适宜于每个家庭的男女老幼的团聚。”[14]有食堂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方面的,有发展农村人民公社商品生产方面的,有民兵工作方面的,等等。
    此后,毛泽东组织搞了一些调查。他自己也花了大量时间研究人民公社问题。在上述这些调查、分析、构想和初步结论的基础上,毛泽东最后形成了关于人民公社化的相互联系的四个构想:
    第一,通过人民公社实现农业集化化。他对此作出了如下一些构想:我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我们有了一个不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这就是国营工业,大森林地,河道、领海,国营农场、林场、牧场以及其他各项国营事业。这还只是一部分全民所有制,而非全面的全民所有制。”[15]“现在存在的以人民公社形式出现的社会主义大集体所有制,也就系小全民所有制,要逐步地发展为全面的全民所有制。”[16]“这一部分包括几亿人口,主要是农民,还有手工业工人。他们原先是个体的中小生产者,经过几个步骤,在1953年到1958年的六年时间,发展到了现在人民公社阶段。集体性逐步提高了。有可能开始向全民性发展,例如现在出现的县办工业,就带有向全民所有制发展的因素。但尚非全民所有制,可以称为县民所有制,即所谓小全民所有制。在全县范围内能够由县调配的劳动和产品,都属于这种制度。”[17]通过人民公社这种形式,可以把农民组织到小全民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当中,共同劳动,实现群众劳动集体化,增加社会主义成份。
    第二,通过集体化促进农业现代化。他认为,“广泛地实现国家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建成具有高度发展的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我们前进的速度较快,需要的时间还将很长,全部完成这个过程,从现在起,将需要经历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多一些的时间。”[18]他提出的办法是人民公社发展工业生产,通过内部工业化加上国家支援,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19]“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服务。”[20]他认为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提高和农业电气化水平的提高是同一过程。“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21]
    第三,把人民公社作为扩大产业工人队伍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第一步。他设想,通过人民公社会把大批农民变成为产业工人。他说:“近代的产业军,是资产阶级组织的,一个工厂就等于一个军营。工人站在机器面前,其纪律之严,不下于军队。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业产业军,是工人阶级一个阶级的产业军,去掉了剥削剩余价值的资本家,在工人阶级内部实行了生动活泼的自觉自愿的民主集中制。我们现在把这个制度应用于农村,这样就建立了没有地主富农剥削、也脱离了小生产状态的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农业产业军。”[22]他认为人民公社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基本单位、形式。他认为,有两个过渡:集体向全民过渡;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全民过渡,而“公社是实现两个过渡的最好的形式。”[23]他的看法是:“社会主义的时代两种所有制同时存在,对立统一,集体所有制中包含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因素,并且也包含了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因素。”[24]他在1959年2月27日郑州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肯定了这一点,他说:“这种一大二公的公社有极大的优越性,是我们的农村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最好的形式,也是我们由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的形式。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完全肯定了的。如果对于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发生怀疑,那就是完全错误的,那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25],“公社有了强大的经济力量,就可以实现完全的公社所有制,也就可以进而实现全民所有制。”[26]他认为,“公社是将来共产主义社会结构的基层单位。”[27]
    第四,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他认为,“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公社在现阶段同时又是基层政权的组织。”[28]人民公社“实现了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的结合,这就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29]
    当过快地实行人民公社化暴露出很大问题时,毛泽东仍然强调三点:其一,他强调:“公社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1958年大跃进的产物。”[30]1959年他在郑州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肯定人民公社是“伟大的跃进”。1959年12月,他批发了一份题为《一个连队的社会主义思想的大辩论》的文章。这篇文章体现了两个基本观点:(1)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要批判公社“搞早了”的观点;(2)公社制度有无比的优越性,要批判公社“搞糟了”的观点。其二,他强调要保护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热情。他在1958年12月9日所写的一份讲话提纲中,强调要“保护劳动热情”。[31]对犯错误的干部也是如此。他在1959年2月2日的一封信中写道:“大跃进,干部大提高一步,群众也大提高一步,可能在我国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主义阵营、全世界善心的劳动人民的团结与奋进,大有益处。”[32]当天下午他在一次讲话中强调:“对干部和劳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要保护。”[33]对他们的问题和错误如果“夸大了,是不好的”。[34]他说:“广大干部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他们表现了作为一个共产主义者的极大的积极性,这是非常宝贵的,没有他们的这种积极性,要取得这样伟大的成绩是不可能的。”[35]其三,他强调,要肯定人民公社的成绩是主要的。他的基本看法是:“在一个新的、像人民公社这样的缺乏经验的前无古人的几亿人民的社会运动中,人民和他们的领导者们都只能从他们的实践中逐步地取得经验,对事物的本质逐步地加深他们的认识,揭露事物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肯定工作中的成绩,克服工作中的缺点。”[36]他说:“我们的成绩和缺点的关系,正如我们所常说的,只是十个指头中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有些人怀疑或者否认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怀疑或者否认人民公社的优越性,这种观点显然是完全错误的。”[37]
    毛泽东不仅坚持了他关于人民公社的构想,而且又不断地充实他的构想中的内容,最后初步形成了他的理想的社会主义模式。
    人民公社化运动显然存在很大问题。后来毛泽东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对实行人民公社化的政策作了一些调整。这些调整的主要内容是:(1)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他提出:要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公社的状态。“公社在统一决定分配的时候,要承认队和队、社员和社员的收入有合理的差别,穷队和富队的伙食和工资应当有所不同。工资应当实行死级活评,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在社与队、队与队之间要实行等价交换。”[38]他当时提醒大家注意不要过“左”。他说:“应当批判只顾国家和公社大集体,而不顾生产队小集体和社员个人(全国共有几亿人口之多),公社积累过多,社员分配过少,社办县办工业过多因而抽去人力过多,使生产队人力过少,妨碍农业任务完成等‘左’倾冒险主义思想;必需承认,目前实际上还是基本的队有制、部分的社有制。”[39]他认为,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一个农村所有制由低到高的起点。他说:“这是一个由小集体所有制(队有)到大集体所有制(社有)的逐步发展过程。不认识这个客观真理,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不能说服人。”[40]基于此,他反对这种认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公社没权了,生产队的权力大了,本位主义会更大的观点,他认为这不是“集中过多思想。”[41](2)放慢速度。1959年3月毛泽东在郑州会议期间十分担心的一个问题是“苏联合作化时期大破坏现象可能在我国到来。”[42]他强调:“这次公社化,仍然必需讲步骤,避免破坏。”[43]他批评了在人民公社化中过急过快的毛病,对一些作法表示了否定的态度。他说:“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要不要有一个发展过程?是不是公社一成立,马上就有了完全的公社所有制,马上就可以消灭生产队的所有制呢?我这是说的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即管理区,总之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44]“现在有许多人还不认识公社所有制必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有几年时间才能完成。他们误认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因此,他们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方面,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这就是我们目前同农民关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45]他批评一些干部,虽然读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但“办起事来却在长时间内不认识公社的集体所有制要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到质的变化过程,几乎普遍否认价值、价格和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则。这不是很奇怪吗?”[46]他指出,人民公社决不可能快速过渡到共产主义。“至少在二十年内,不是由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的问题,不可能这样快。在大约五年至十年内,也还不是在整个国家内就能完成由集体所有到全民所有的过渡问题,而是只能看情况,逐步地完成由基本的小集体所有制首先过渡到以一个乡为范围的大集体所有制。然后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情况表示确有可能又有必要的时候,才可再考虑实行过渡到以一个区为范围的更大的集体所有制。过渡的时候,一定要使每一个小集体都不吃亏,而且都感到比较不过渡对于每一个小集体每一个个人都更为有利些,要是出于各个小集体和大多数社员的要求,否则谈不到这种过渡。不管过渡到乡或区的大集体,目前生产队这种小集体总还是一级核算单位。”[47]毛泽东对于那些急于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做法更是予以严厉的批评。他指出:从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和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到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的过渡。他列举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五个条件,批评一些同志“不注意这一段,只注意‘不是遥远的将来’那一句。”[48](3)确定了整顿和建设并举,并提出了14句话的方针。对由于人民公社化过快带来的种种问题怎么处理?毛泽东提出要整顿,但整顿不是取消,而是在整顿中巩固,是整顿与建设并举。他在1959年3月5日规定了14句话,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这14句话是:“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同时,毛泽东还主持起草了一个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体现了整顿与稳定的意图。(4)主张按群众意见办。当人民公社化暴露出许多问题后,毛泽东主张,要听群众的意见。他鼓励一些省委组织基层干部讨论。在讨论中出现上下级干部在基本核算单位问题上的两种不同意见时,他表示:“我感觉这个问题关系重大,关系到三千多万生产队长小队长等基层干部和几亿农民的直接利益问题,采取河南、湖南的办法,一定要得到基层干部的真正同意,如果他们觉得勉强,则宁可采用生产队,即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不致使我们脱离群众,而在目前这个时期脱离群众,是很危险的,今年的生产将不能达到目的。”[49]他要求一些省委,虽然在人民公社问题上已经作出了决定,但仍要召开县的四级干部会议,征求基层干部意见。“如果他们同意省的决定,就照那样办,否则不妨改一改。”[50]“总之,要按照群众意见办事。”[51]为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他还主张在讨论中不要去交锋,通过讨论“将思想统一起来”。[52]他说:只要善于想问题,善于做工作,“就可以与群众打成一片。”[53]为了解决问题,必须通过讨论,听群众的意见。“由各生产队在工作余暇,召开党员大会,再开群众大会,形成全民讨论。”[54]“公社第一书记要学会善于领导这种会议。我们的公社党委书记同志们,一定要每日每时关心群众利益,时刻想到自己的政策措施一定要适合当前群众的觉悟水平和当前群众的迫切要求。凡是违背这两条的,一定行不通,一定要失败。”[55]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按群众意见办的结果,使毛泽东主动觉察和纠正了许多具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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