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历史地理学 >

“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


    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的各种理论中,“中世纪城市革命”无疑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一理论的奠基者是伊懋可,他在斯波义信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城市“中世纪在市场结构和城市化上的革命” [1]。此后施坚雅以此为基础总结了加藤繁、崔瑞德以及斯波义信等人的研究,提出了“中世纪城市革命”的五点特征,即“1、放松了每县一市,市须设在县城的限制;2、官市组织衰替,终至瓦解;3、坊市分隔制度消灭,而代之以‘自由得多的街道规划,可在城内或四郊各处进行买卖交易’;4、有的城市在迅速扩大,城外商业郊区蓬勃发展;5、出现具有重要经济职能的‘大批中小市镇’”[2]。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当前唐宋城市的研究,很多研究都围绕这一理论展开[3]。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审视“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就会发现这一理论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缺陷。总体看来“中世纪城市革命”涉及四个方面:市场的变化、坊的解体带来的街道格局的变化、城外商业郊区的出现以及具有重要经济职能的中小市镇的大量出现。其中最后一个方面,学界研究较为深入,本人也无异议,下面就其它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论述。
    一、“市”
    市场在唐宋之间的变化是“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内容。这种变化的前提就是认为唐代以及唐代之前商业活动都是集中在城市中政府管理的“市”中。这一观点最早是加藤繁在《宋代都市的发展》一文中提出的:“这里说,商店只有设在市内,这是唐代的文献和在此之前的记录中都没有特别记载的事情。但从同业商店集合为行,行集合而为市的组织想来,又从古来关于买卖的记载大概都集合为市的情况看来,我认为不妨这样推定:自古以来,商店至少在原则上是要设在市内的,在唐代也是一样”[4]。从这段论述来看,加藤繁先生在缺乏文献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了推论,而且加藤繁提出这一推论后也没有通过其它方式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因此客观的说这一命题的论证是不充分的。遗憾的是,加藤繁先生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命题,却一直被沿用下来,并作为唐宋城市中市场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研究前提。但是如果以客观的态度来分析史料的话,就会发现加藤繁先生的这一论点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在现存唐代律令和各种志书中并没有禁止在坊中进行商业活动的规定。那么从逻辑上来讲,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市场之外的商业活动在唐代应该是允许的,也可以说并不是坊市制体制之外的内容[5]。
    其次,根据现有文献来看,唐代曾多次下令禁止沿街开门,并极力维护长安城中的夜禁制度,但同时我们却难以找到唐代禁止市场之外商业活动的规定和诏令。不仅如此,《册府元龟·帝王部·革弊》唐徳宗大历十四年(779)六月己亥朔赦书记:“王公百官,既处荣班,宜知廉慎。如闻坊市之内,置邸铺贩鬻,与人争利,并宜禁断。仍委御史台及京兆尹纠察”[6],从这条赦文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这条赦文只限制王公百官在坊市内开设店铺,对一般百姓开设的店铺并不禁止;第二,在这里对开设店铺的地点将“坊”、“市”并提,可见在坊内也同样可以开设店铺。
    《唐会要》卷八十六“市”中记载“景龙元年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 [7],这条资料说明:首先,至少在景龙元年(707年)之前,州县之外是可以设置市场的;其次,这条敕文中所述的“市”指的是官方的市场,还是在诸多文献中出现的自发形成的“草市”、“夜市”、“鱼市”,还是两者皆有,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不能武断的认为除了州县之外所有的市场一并不许设立。
    再看《唐会要》中另外两条资料:
    “垂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687年)勅,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已上州市令,并长安等六县录事并宜省”[8];“(大中)五年八月《州县职员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为;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掌分行检察州县市,各令准此)。其月敕,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诸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又准户部格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9]。这两条敕文以及上面“景龙元年”的敕文都是对设市地点的规定,但是如果反向思维的话,难道那些不符合设“市”条件的地方就不允许进行各种商业活动了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垂拱三年的敕文,其所废置的都是等级较高或者经济繁荣的地方城市中的市官,如果按以往的观点,在官方设立的市场之外不允许商业活动的话,那么这些城市在废置市官之后,岂不是就没有商业活动了,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较为合理的解释就是这里废除的只是官方控制的市场,对于民间自发的零散的商业活动,甚至对自发形成的“市”并没有进行限制。从这点来看,上面几条敕文中所论述的“市”极有可能是官方设立的市场,而不涉及民间自发的各种类型的“市”。
    再次, 其实很多学者在研究已经发现加藤繁先生的这一命题与史料存在矛盾,因为越来越多的史料证明唐代在市场之外存在大量的商业活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很多学者在加藤繁先生的命题之内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认为这些商业活动基本上都局限在市场周围的坊内。
    第二,市场内的商业活动与市场外的商业活动是有区别的。
    第三,认为这些商业活动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对市制突破过程中产生的。
    由于这三种解释局限在了加藤繁的命题之内,从逻辑上讲也只是在加藤繁先生推断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推断,因此也存在问题。就第一种解释而言,商业活动可以在市场周围的坊内存在,这点并没有任何文献的支持;另外,退一步讲,如果存在这种制度的话,那么市场周围多大范围内的坊可以进行商业活动呢?这方面似乎也没有文献资料的佐证,这种解释主要还是出于猜测。
    第二种解释确实也有着文献的支持,因为唐代在市场之外的商业活动很多都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食物、衣服、酒楼等。但是这种解释与所证明的问题“唐代坊市制下商业活动主要集中在市场中”是不一致的,而恰恰证明了唐代在市场之外是存在商业活动的。而且哪些商业可以在坊中,哪些商业必须在市场中进行,在现存文献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可否认市内和市外的商业在某些方面应该是有存在区别的,试想至今集贸和批发市场与沿街的买卖店铺(其中很多也是直接关系人民生活的)所经营的贸易也是不同的。因此这种解释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第三种解释从表面上似乎较为合理,因为有关唐代长安、洛阳市场之外的商业活动的资料从时间来看,确实唐后期明显多于唐前期。但是,首先现有关于唐代长安、洛阳坊内商业活动的记载多出于唐代的笔记、小说,而唐代的笔记、小说,记载的多是唐代中后期的内容,因此关于唐代长安、洛阳坊内商业活动的记载偏于唐代后期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其次,正如上文所述,唐代曾多次下令禁止沿街开门,极力维持长安、洛阳中的坊墙,那么为什么会对坊内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如此纵容呢?最后,有两条唐前期的资料也证实了在唐前期长安、洛阳的坊中就已经存在很多商业活动:
    《太平广记》卷二五九“赵仁奖”:“唐赵仁奖,河南人也,得贩于殖业坊王戎墓北,善歌黄麞,与宦官有旧,因所托附。景龙中,乃负薪诣阙,遂得召见……仁奖附书于家题云:西京赵御史书,附到洛州殖业坊王戎墓北第一铺”[10],由其记载为“洛州殖业坊王戎墓北第一铺”来看,至少睿宗景龙年间洛阳殖业坊中就存在一定数量的店铺。
    1973年新疆博物馆考古工作队与西北大学考古专业合作,对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地206号墓进行了发掘,在墓中发现了年代大体上是662-689年间,即高宗后期的《质库帐历》。妹尾达彦先生根据其中“南坊釵”、“南坊釵师”、“东头染家”等等记载推定新昌坊内存在着店铺[11],由此来看,唐代前期长安新昌坊内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店铺。
    综上来看,“中世纪城市革命”中关于城市中市场变化的前提,即商业活动只能集中于城市中的“市”,是一种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推定,虽然还不能完全否定,但是这种推定从现阶段来看是不充分。由于以这种存在问题的观点为研究的基础,“中世纪城市革命”中关于唐宋市场变化的研究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致命的漏洞。下面就施坚雅总结的“中世纪城市革命”的五个特点中关于市场的内容进行分析:
    1、放松了每县一市,市须设在县城的限制。“市须设在县城的限制”这并没有文献的直接支持,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唐代存在合法的各种城外的“鱼市”、“草市”等等,而且从景龙元年的敕文来看,在景龙元年之前在州县之外也是可以设立官方控制的市场的,而大中五年(851)之后“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也是可以设置官方市场的。而且《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记载莱州“城东西一里,南北二里有余……州城外西南置市”[12],官方市场也是在城外的。而“每县一市”的论点更是纯属推测,虽然可能有少量个案的支持,但不能代表唐代所有城市的情况。
    2、官市组织衰替,终至瓦解。这一论点也存在疑问,现今学术界对于宋代市场的研究多集中于市镇,而对地方城市中“市”的研究则较为缺乏,但是至少在宋代管理市场的“市令”可能还是存在的,因为南宋淳熙元年(1174)曾罢市令司[13]。而且地方城市中也有市令管理的市场,如常州“大市,在罗城东南二里,旧置务,有市令、市长典市,后惟差市长贸易物货,以惠民旅,务久废,市令今隶录参厅”[14]。因此在没有对宋代地方城市中市场进行充分研究的情况下,上述结论是存在疑问的。
    3、坊市分隔制度消灭,而代之以“自由得多的街道规划,可在城内或四郊各处进行买卖交易”。从上文分析来看,在城内或者四郊各处进行买卖在唐代也是允许的,这点不能认为是“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特点。而且在唐代后期诚然可以沿街开门和进行商业活动,但是沿街开设店铺只不过将坊内的商业活动扩展到了大街上,这种变化似乎谈不到什么本质的变革。
    二、“坊”
    从施坚雅的归纳“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特征的第三点,即“坊市分隔制度消灭,而代之以‘自由得多的街道规划,可在城内或四郊各处进行买卖交易’”来看,坊的变化主要有两点:第一、坊墙的倒塌;第二,坊制消灭之后,街道格局的变化。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坊墙的倒塌”。
    虽然“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理论是由西方学者提出的,但是他们理论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日本学者。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坊墙的倒塌”其意义并不在于墙本身,而是在于坊墙倒塌之后坊制的消失和人们生活的变化。最早提出这一观点也是加藤繁,在《宋代都市的发展》一文的结语中他总结到“其中,像坊制的崩溃,人家都朝着大街开门启户……由此可知,当时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15],虽然加藤繁并没有直接指出坊墙的倒塌是坊制崩溃的标志,但“像坊制的崩溃,人家都朝着大街开门启户”一句已经暗含着这一观点,同时也暗示着坊制是唐代都市中限制居民自由的制度。其实,加藤繁的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坊市制下限制人们自由的并不是坊制,而是夜禁制度,坊门的按时启闭只是实现夜禁的手段。试想,如果没有夜禁制度,那么即使存在坊墙和坊门,人们的活动也可以是自由的;反言之,如果不存在坊墙,夜禁制度却是可以施行的,这点是有着充分史料的证明,因为在坊墙消失之后,中国古代城市中依然施行过夜禁,如《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禁夜》“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生动,听人行”,可见元代在城市中曾全面实行夜禁,在某些地方发现的元代夜巡牌也说明这一制度得到了切实的执行[16],不仅如此,元代还曾经在南方城市中施行过灯火管制[17],另外明代的苏州也曾施行夜禁[18]。清代北京也是施行夜禁的,“凡夜禁,内外城均于起更后,闭栅栏,自王以下官民人等,皆禁行走”[19],《畿辅通志》卷十一载“雍正八年,五城关内设巡检十四员,关外设巡检十二员,关内各按铺司立栅栏四百四十处,每处派拨兵丁二名,人役一名”[20]。由此来看,坊墙只是实现夜禁的手段,并不能代表夜禁制度,也不能说是唐代都市中限制居民自由的制度。唐代都市中限制居民自由的制度是夜禁,而且这一制度在唐代之后并没有消失,换言之,坊墙对于限制居民自由的作用并没有以往学界估计的那么高。由于唐代之后夜禁制度依然存在,因此坊墙倒塌之后,城市居民的自由程度是否存在本质变化也需要重新考虑。
    而且,坊墙的倒塌并不是坊制崩溃的标志。现在学界对唐宋之际坊市制变化的描述往往沿用加藤繁所用的“崩溃”一词,似乎坊墙倒塌了坊制就不存在了。事实上并不如此,唐代坊的最高官员坊正的职责基本上可以代表坊的职能,按照《通典》卷三所引《大唐令》的记载是“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三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21],总结起来坊正的职责主要在于管理坊门的启闭和坊内的治安,此外在《唐律疏议》中我们也能看到坊正在管理治安方面的职责[22]。众所周知,在宋代之后,地方城市中的坊依然存在。那么,宋代以后的坊正其职责是否与唐代相同,由于对于宋代之后地方城市中的坊学界研究较少,在这里只举出一些资料来说明宋代以后地方城市中坊的基本功能,如《金史》卷四十六:“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则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戸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23],除了不再“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之外,还增加了管理户口和催督赋役的职能。再看《图书编》卷九十的论述“元坊设坊正,里设里正,都设主首,专以催输税粮,追会公事”[24],元代的坊正、里正也有管理赋税以及基层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不仅如此,从其他一些文献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元代的坊正也承担治安方面的责任,如《元史》卷一百五记“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正、主首、社长失察,并巡捕官兵,各笞四十七”[25]。综上来看,至少我们可以说宋代以后的坊正除了不再管理坊门启闭之外,其职能基本尚存。由此看来,坊在唐代之后也是存在的,以往将坊墙的消失作为坊制崩溃的标志值得商榷。
    此外,地方城市中的坊墙的形式也存在疑问。毋庸置疑,唐代的坊市制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但奇怪的是从现有考古材料来看,唐代的城址中只有在长安城中发现了坊墙的遗迹,而在众多的地方城市中,至今还没有确凿的报道。不仅如此,从文献资料看,在宋元方志和明代方志中,基本上没有唐代坊墙的记载。如果唐代曾在全国普遍施行了坊市制,并且在五代、宋的时候经历了大规模的拆除和改造,那么在方志中不留下蛛丝马迹是不可想象的。《唐律疏议》卷八“越州镇戍城垣”条中记载:“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同卷又记:“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疏】议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库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县城,杖九十。纵无城垣,篱栅亦是”[26],同书“杂律”中“侵街巷阡陌”条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27],因此从这几条唐律来看,唐代的地方城市中坊墙可能不完全是土垣,也可能是篱栅,而且在中国古代用篱栅为墙,并不少见,清朝台湾的很多城市就用竹木代替城墙。即使如此,唐代地方城市中利用土墙作为坊墙的城市为数应该也是不少的,但是为什么至今考古依然没有发现确凿的唐代地方城市的坊墙以及为什么方志中缺少对坊墙的记载,仍是不能解释的问题。本人认为这可能是由于现在学界对于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的误解造成的,具体分析参见下文。
    总体来看,如果确实存在坊墙的倒塌的话,其意义也没有“中世纪城市革命”估计的那么高。
    第二、“坊制消灭之后,街道格局的变化”。这一论点主要认为在坊市制下,受到整齐规整的坊的影响,城内街道整齐,主要街道格局呈十字形。而在坊制瓦解之后,由于没有了约束,城市街道布局趋于自由。关于坊市制下坊的形态以及街道布局的研究,在国内学界最有影响力的则是宿白先生《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28]一文。宿先生认为,唐代地方城市的规模与坊数存在对应关系,即“隋唐建城有一定的等级制度,这种等级制度反映在一般的地方城上很有规律,据现有资料,知有三个等级:十六个坊、四个坊和一个坊的面积;州府一级的地方城的内部布局,也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在基本作方形的城的每面正中开城门,内设十字街,把城分为四大区,每大区的坊数,根据州府的大小而不同,如大州每大区四个坊,中等州每大区一个坊;县城是最小的城,面积约等于一个坊。以上各种类型的城内的坊,布局相同:即以十字街分成四区后,每区又设小十字街,被小十字街分割的四小区内,又设更小一级的十字街,层层十字街的区划是隋唐城布局的特点”。宿先生的这一推断是以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与长安、洛阳一样是整齐的方方正正为前提的,但是唐代长安、洛阳与地方城市的一个非常大的差异就是长安、洛阳是经过规划新建的,而唐代大多数地方城市从现存文献看来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并没有预先的规划,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形成与长安、洛阳一样整齐的坊是非常困难的。下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魏晋南北朝至隋代地方行政建制曾经过多次调整和省并,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建的地方行政城市往往是出于控御的需要,因此可能只有官署和军队,并无太多的居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防御,城墙往往也就围绕官署和军营修筑,此时的城墙就带有了子城的性质。其中某些城市在隋唐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外逐渐形成居民区,到唐代后期才围绕居民区修筑罗城。虽然唐代文献资料较少,但以上推测仍有史料的支持,如北朝时期,设立在今天山西一带的州郡城池多选址在黄土高原陡峭的崖壁之上,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绛州。绛州原先设于柏壁,建德六年又迁往稽山县西南的玉壁,《元和郡县图志》中对这两处城址的形势作了简要的描述,柏壁“按柏璧高二丈五尺”,玉壁“四面并临深谷”。虽然,开皇三年(583年)将绛州迁往今处,但仍位于一个相对高平的黄土台地上。可以想见,绛州的这几次选址明显带有军事防御的特色,而且在当时确实围绕这几个地点展开过一系列的战争,如北魏大统四年(538年)筑玉壁之后,高欢就于东魏兴和四年(542年)、武定四年(546年)两次发动玉壁之战,战争都十分惨烈;又如《元和郡县图志》记唐初“义师将西入关,大将军进次古堆,去绛郡十余里。通守陈叔达坚守不下,高祖命厨人曰‘明日早下绛城,然后食’。乃引兵攻城,自旦及辰,破之。仍置绛郡”。这种险要的选址形势和城市的功能注定在设置之初,不可能有太多的居民,只能有衙署和军队,城墙也只能围绕这二者修筑。绛州于开皇三年前到今址之后,由于濒临汾水,不仅便于防守,而且交通便利,因此稳定了下来,这样城市围绕高筑于黄土台地上的子城逐渐发展起来,虽然文献中没有记载绛州的罗城修筑于何时,但是我们推测其应该修筑于唐代中后期的战乱年代;又如睦州,置于隋,在万岁通天“议移睦州治所疏略”中这样描述当时的睦州城:“州城俯临江水。先是江皋硗确,崎岖不平,展拓无地,置州筑城,东西南北,纵横才百余步。城内惟有仓库、刺史宅、曹司官宇,自司马以下及百姓,并沿江居住,城内更无营立之所”[29],由此推测,隋代设置睦州时可能也仅仅围绕衙署和仓库修筑城墙,城外并无太多居民;又如桂州,按照《元和郡县志》的记载,“大同六年(538年),移于今理”[30],但按《广西通志》卷三十四“城池”中记:“桂林府:府城在漓江西浒,唐武德中,岭南抚慰大使李靖筑子城”,那么也就是说桂州在迁治之后长期没有筑城,在唐初才围绕衙署修筑子城,子城之外当也没有太多的居民;再如扬州,其城始于春秋时代吴王开邗沟通江淮时所筑之邗城。由于扬州、镇江间在上古时代曾经是很宽的江面,蜀岗下面是随潮汐涨落的泥泽滩地,所以,隋唐以前的古城址只能选建在蜀冈之上。以后长江口不断向东延伸,蜀岗以南逐渐受长江冲洪积而淤成黄沙土平原,隋唐以后的城址才有可能建于此。从目前考古发掘的城墙遗迹和地层叠压关系都是唐代中晚期修建分析,尚不能确认隋朝已在蜀岗下围墙造城,可能要到唐代才筑城墙[31]。由此来看,扬州在唐初也只是围绕蜀岗上的衙署修筑子城,子城之外可能也并无太多的居民。
    不仅如此,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之中,聚集了大量人口和财富的城市成为了战争中争夺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在城市中反而比较危险。于是,这一时期城市人口大量流失,往往迁居到城市之外,隋炀帝大业十一年(615年)的诏令对这种情况作了很好的描述:“而近代战争,居人散逸,田畴无伍,郛郭不修”[32],由此来看,直至隋末居住在城市中的居民仍然是不多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城市当然没有修筑罗城的必要了。
    安史之乱以后,很多州城修筑了罗城,如歙州、楚州、庐州、润州、益州、魏州、睦州、抚州、杭州、常州、泉州、澧州,县级城市中南城县也修筑了罗城[33],此外,根据考古调查,扬州城的罗城也修筑于唐代中后期。而且,这种现象不仅为唐代后期所独有,也持续到了五代时期。如上文所述,唐初很多州级城市只修筑了子城,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子城之外聚集了大量人口,在和平时期,对于这些人口当然没有筑城保护的需要,但是到了唐代后期,随着社会的动荡和战乱的频繁,修筑罗城保护这些散居子城之外的人口就是非常必要的了,如成都府,高骈在“筑罗城成表”中提及筑罗城的原因时说“寇来而士庶投窜,只有子城”,从这句话可以推测,当时成都子城之外聚集了大量人口,一旦战乱,只能涌入子城,而子城狭小,不可能全部容纳,因此“围合而闾井焚烧,更无遗堵。且百万众类,多少人家,萃集子城,可知危敝。井泉既竭,沟池亦干。人气相蒸,死生共处”[34],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城之外的居民,只有修筑罗城。又如杭州,原来仅仅只是想修复子城,即“余始以郡之子城,岁月滋久,基址老烂,狭而且卑”,但后来“始念子城之谋,未足以为百姓计。东眄巨浸,辏闽粤之舟櫓;北倚郭邑,通商旅之宝货。苟或侮劫之不意,攘偷之无状,则向者吾皇优诏,适足以自策。由是复与十三都经纬罗郭,上上下下,如响而应”[35],也就是说考虑到居住在子城之外的百姓,而修筑了罗城。又如南城县,虽然没有文献明确记载在原来小城之外有居民居住,但是在“唐南康太守汝南公新创抚州南城县罗城记”中记“人繁土沃,桑耕有秋。学富文清,取舍无误。既状周道,兼贯鲁风。万户鱼鳞,实谓名邑”,可见人口繁盛,该文最后谈到修筑罗城的意义时说“护吾君租税之封,授黎庶安居之业”[36],可见罗城的修筑也是为了保护居民。再如常州,在天佑年间修筑了外郭,到了五代十国的杨吴顺义年间和天祚年间又再次扩筑,其原因据李孝聪教授的分析,同样是对城外不断增长的居民聚居区的保护[37]。
    这种随着唐代经济的发展,子城之外逐渐聚集而成的居民区很难像经过规划新建的长安、洛阳那样形成整齐的“坊”。最为典型的就是上文提及的睦州,在万岁通天“议移睦州治所疏略”中是这样描述当时的睦州城的,“州城俯临江水。先是江皋硗确,崎岖不平,展拓无地,置州筑城,东西南北,纵横才百馀步。城内惟有仓库、刺史宅、曹司官宇,自司马以下及百姓,并沿江居住,城内更无营立之所”[38],这里州城当指的是“子城”,由于狭小,“自司马以下及百姓,并沿江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形成整齐的坊。卢海鸣对于六朝建康里坊的研究也证明了这种推测,他认为流经建康城区的秦淮河南、河北皆有闾里存在,虽然里坊有专职官吏管理,但市场混一,了无章法,各里坊内涵不一,面积各异;分布范围广,布局自由散漫[39]。六朝建康是逐步建成的,并没有统一的规划,因此其里坊十分混乱,都城尚且如此,唐代那些同样没有经过规划的地方城市中当然也很难存在整齐的里坊。
    那么,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可能是什么样子的呢?宋元方志中的一些资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无锡志》:“怀仁坊,即镇巷,在凤光桥南转东……礼逊坊,即唐家巷,在烈帝庙巷南……遗爱坊,即郗家巷,因县令郗渐居此故名,在唐家巷南”[40],这条资料说明元代无锡的某些坊等同于巷,也就是一条街道或者胡同,而不是方块形的区域;与此类似的还有临安,如于光度认为“临安城内的坊,已同北宋初期的开封(东京)不同,每一个坊实际上只是一个‘巷’(基本上相当于后来的胡同)”[41],又如汪前进先生通过对《平江府城图》的研究,认为“而平江城的坊实际上是跨街建立的‘坊表’,‘坊表’上书写坊名。坊名指的是两个坊表所截取的那段街巷名称,但没有坊墙、坊门,整个街巷是开放型”[42];又如《建德府内外城图》[43],虽然坊表没有像《平江府城图》那样竖立在街巷两头,但也都位于街道一端的入口处;再如《嘉定赤城志》中所绘《黄岩县治图》,坊表也都位于街道一端的入口处等。通过这些宋代的资料可以看出,宋代地方城市中的坊有时可能等同于街道,这与唐代长安和洛阳的坊是完全不同。以此为基础,我们是否可以推测唐代地方城市中坊与宋代一样,是以街道为单位的呢?这一推测还缺乏文献的直接支持,但是从逻辑上来讲,至少比认为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为整齐规则的正方形或者长方形要更合理一些,原因有二:
    第一,如果唐末至宋代,曾经对地方城市中坊的结构进行过大规模的改造,在宋代文献中应该存在这方面的记载,但是事实上这方面的记载基本上不存在,由此可以推测唐至宋地方城市的内部布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与城市建筑不同,城市的街道布局一旦形成是很难发生变化的,试想自元大都修建以来,北京已经历经改建,尤其是经过近年来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很多古代建筑已经消失,但是总体上的街道布局却依然保存。因此,可以认为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与我们能看到的宋代地方城市中的坊可能是非常类似的。下面,以宋代的平江府为例进行说明。据《吴郡图经续记》记载“《图经》坊、市之名各三十,盖传之远矣。如曳练坊者,或传孔子登泰山,东望吴门而叹曰:‘吴门有白马如练’因是立名;黄鹂市之名,见白公诗,所谓‘黄鹂巷口莺欲语,乌鹊桥头冰未销’,是也。其余皆有义训,不能悉知其由。其巷名见于载籍者,如弹铗、渇乌一二种,皆莫知其处。乃知事物不著于文字之间,则艰于传远,故方志之说,不可废也。近者坊市之名,多失标牓,民不复称。或有因事以立名者,如灵芝坊,因枢密直学士蒋公堂;豸冠坊,因侍御史范公(师道);徳庆坊,因今太子宾客卢公(革),各以其所居得名。盖古者以徳名乡之义也。苟择其旧号,益以新称,分其邑里,因以彰善旌淑,不亦美哉”[44]。这里的《图经》,根据《吴郡图经续记》的序来看指的是《大中祥符图经》,也就是说在北宋初年的时候,苏州城中的坊市还是存在的,而且根据“盖传之远矣”来看,应该是有一定历史的,而且根据《吴郡志》的记载“按《长庆集》云六十坊者”[45]来看,可以认为至少在唐代苏州就已经是六十坊了,到了北宋初年并无根本变化。根据《吴郡图经续记》的记载,此后苏州的坊名逐渐被放弃,但是作者认为应该“苟择其旧号,益以新称,分其邑里,因以彰善旌淑,不亦美哉”,也就说还是应该用坊来划分居民区。需要提到的是,虽然这一时期“坊市之名,多失标牓,民不复称”,但并不意味着苏州城内坊的划分方式发生了变化。而且根据《吴郡志》记载“按《长庆集》云六十坊者,《旧经》所籍如之。后颇随事而有创、有易”来看,似乎此后原有的坊名并没有被完全放弃,而且还有所创易。《吴郡志》又记“右六十五坊,绍定二年春郡守李寿朋并新作之,壮观视昔有加”[46],这句话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对“新作之”的理解。根据《吴郡志》对于一些坊设立原因的记载来看,所谓的“新作之”应该只是重新树立了“坊”,而不是对坊进行了重新规划。而且根据《吴郡图》卷十的记载“李寿朋,朝请大夫,直宝谟阁。绍定元年(1228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到任,二年十月二十七日除,依旧直宝谟阁,荆湖北路转运判官”[47]来看,李寿朋的任期非常短,不可能有时间进行全城改造。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苏州的街道主要受到河流的影响,在河道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街道一般很难有根本性的变化。从现有资料来看,苏州在唐宋之间河道应该没有大的变化,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苏州的街道布局和坊制结构在唐宋之间的稳定性。对于流传至今的《平江府城图》的具体刊刻时间学界虽然还有争论,但是所有的观点基本上都认为是在绍定二年之后不久,因此这幅图上的坊应该代表了李寿朋新作“坊”之后的情况。根据上文的分析,苏州的坊在唐代以后虽然有所变化,但是不会是彻底的变化,因此《平江府城图》中的坊应该代表了唐代坊的情况,也就是上文引用得汪前进先生的描述“而平江城的坊实际上是跨街建立的‘坊表’,‘坊表’上书写坊名。坊名指的是两个坊表所截取的那段街巷名称”。
    第二,如果上述推断正确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修筑坊墙,只需在坊(街道)的两头筑门即可,这非常类似于清代北京城中在胡同口修筑的栅栏。而且这种形式的坊,其坊墙可能就是居民住宅的墙,只需要要求居民住宅将门开在坊内,就可以形成封闭的“坊”。这样一来,上文中提到的关于唐代地方城市中“坊”的疑问基本上都可以解决:由于这种坊墙形式简单,可能就是居民住宅的墙,因此就不会存在单独的地基,同时坊门由于结构简单,可能有的也是篱笆,其逐渐消失或者拆除,并不需要太多的工程,也不会引起太多的注意,在文献中缺乏记载也是可以理解的。可以佐证的是北京胡同口栅栏的消失同样也缺乏文献资料的记载,至今也很难说清楚具体的时间。
    通过上述分析来看,虽然这种推断还缺乏直接的证据,但至少比认为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都是规则的“方形”或者“长方形”要更为合理。如果上述观点成立的话,那么由于不受到整齐的坊的约束,以及某些城市子城之外的部分是自发形成的,那么可以认为唐代坊市制下地方城市的街道布局也较为自由,上文中的苏州就是很好的例证。
    综上来看,坊墙的消失并不能代表坊制的消失,也不能代表人民生活的自由。“中世纪城市革命”中“坊市分隔制度消灭”的观点及其意义仍需要进行一步的研究。唐宋之间也确实在某些城市中,出现了“自由得多的街道规划”[48],但是这种现象是否是唐宋之间独有的变化仍是值得探讨的。三、城外郊区的出现
    施坚雅在论述这一观点的时候提出“发展最快的城市,是那些蓬勃兴起、成为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地的城市,也正是这些城市的城门外面——不必说,特别是那些可达通商要道的城门外面——发展了更为兴盛的商业郊区”[49]。这种论述其实暗含着两个前提,第一,就是唐宋的城市都是有城墙的,因为只有有城墙才能出现所谓的城外的商业郊区;第二,在“中世纪城市革命”之前城墙之外是没有商业郊区的,或者说在“中世纪城市革命”之前城墙限制了城市的发展。但是从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来看,这两个前提都是错误的。
    根据以往的研究,汉代和魏晋时期有些地方城市是没有城墙的,唐代在安史之乱之前很多地方城市也只是罗城,两宋很多的地方城市也是长期没有城墙的[50]。那么对于这些没有城墙的地方城市,如何确定城外的郊区呢?因此第一个前提是存在疑问的。此外,由于唐代以及唐代之前存在没有城墙的地方城市,那么城墙限制了城市的发展也是不能成立的了。而且如上文所述,唐代前期很多地方城市只有子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外的郊区也发展起来,而且其中一部分城市的商业也很繁盛,比如“扬一益二”的扬州、成都,请记住这些商业活动在坊市制下是允许的,那么问题就是,对于原来的子城而言这些扩展出来的地区是否是城墙之外的郊区?同时由于这些区域也存在繁荣的商业活动,那么是否也可以认为是商业郊区呢?因此“中世纪城市革命”中“有的城市在迅速扩大,城外商业郊区蓬勃发展”这一点也是存在疑问的。
    四、总结
    综上来看,施坚雅提出的“中世纪城市革命”的五个特点中有四点是存在问题的,由此“中世纪城市革命”这一命题就需要重新进行考虑。另外,当前“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研究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长时段的研究。城市中的很多要素是长时期存在的,这些要素只能放到长时段的研究中进行考察,才能明晰具体的发展过程。比如以往对坊市制的研究,在时段上过多的集中在唐代和唐代以前,宋代之后地方城市中坊市的问题则很少注意。又如对城外商业郊区的研究,主要注重宋代,而对忽略了唐代类似的现象。这是造成“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中某些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
    第二,以都城的研究来指导地方城市的研究。这一点在坊的研究中尤其典型,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认为地方城市中的坊规整的观点主要基于唐代长安、洛阳的里坊。众所周知,唐代的长安和洛阳都是新建的,因此可以不受原有城市的影响,而设计成非常规范的模式,而大多数的地方城市有的受到前代城市的影响,有的是自由发展起来的,其发展模式可能与都城不完全一致,地方城市的发展有着自己的模式。因此今后的研究应该以地方城市为核心,揭示地方城市自己的特性。
    第三,研究内容的局限性。中国古代城市的构成要素众多,如在明清方志中,一般将城市分别为城墙、衙署、庙学、坛庙、祠祀、坊(街)市等要素,“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研究内容只涉及到了中国古代城市中极少的部分。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对城市的各个要素进行细致的研究,最后才能对“中世纪城市革命”做出正确的判断,甚至可以摆脱“中世纪城市革命”的束缚,真正揭示中国古代城市是否存在变革以及变革的时期。
    第四,研究中的预设前提。比如对城外商业郊区的研究中,其预设前提就是中国古代城市是有城墙的,其实这是一种未经细致研究的假设,事实上至少从唐代到明代中期很多地方城市都是没有城墙的,中国古代地方城市普遍建有城墙是在明代中期之后[51]。
    第五、个案研究中的预设前提和循环论证。下面以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52]一文为例进行分析。作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唐代扬州坊市的基本情况。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引用文献认为唐代扬州的市是有墙体的,并通过考古资料推断,扬州的坊和街道是较为整齐,但是没有涉及市场之外商业活动和坊墙有无的问题。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论述在唐代开元、天宝之后,扬州的坊市制出现了松动,在市场之外出现了商业活动,通过一个考古证据证明当时已经沿街开门,并且认为当时扬州的夜禁也被突破,夜生活十分繁荣。文章最后一部分,作者认为扬州坊市制的瓦解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的发展,而且这些变革后来扩展到了整个中国。这篇文章的结构看似非常清晰,但是从逻辑上来看,作者的论证存在几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首先,作者在第二部分论述市场之外也出现了商业活动的时候,其对比的是第一部分存在墙体的扬州的“市场”,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比较对象。因为,有墙体的市场并不代表市场之外没有商业活动。从这点可以看出,作者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坊市制下市场之外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而且,恰恰是在这一前提下,作者主观的将开元、天宝时期,市场之外的商业活动归结于是对坊市制的突破。
    其次,作者在比较扬州前后期坊的问题的时候,对比的也不是同样的内容,即前期是整齐划一的坊,中后期则是坊墙的打破。在这里作者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与长安洛阳一样建有坊墙。
    再次,关于夜市,作者没有对唐代的夜禁制度作深入的分析,就盲目的认为坊市制下的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在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因此一旦出现夜间的活动就显示出夜禁的松弛。这里作者也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在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
    最后,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者的分析逻辑:首先,预设了唐代前期“坊市制”的三种特点,即商业活动只能集中在市场,地方城市中存在与都城一样的坊墙,城市内在夜间是禁止任何户外活动的。其中作者对于夜禁的理解是错误的,但是很明显其它两点来源于以往“坊市制”的研究。此后,作者认为唐代开元、天宝年间扬州的商业活动、坊的变化以及夜间的活动是对坊市制的突破。考虑到作者在没有对唐前期扬州的坊市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就认定这些活动就是对坊市制的突破,那么可以认为在作者心目中已经预设了一个结论就是的坊市制在唐代前后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就是扬州的坊市制在唐代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被突破了。通过这种分析,可以看出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认定扬州的坊市制在唐代前中后期发生了变化,或者说从逻辑上来看,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有了结论,并以结论为前提,来分析资料并得出结论,也就是进行了循环论证。
    这篇论文的这种论证方法,在很多研究唐宋时期城市的论文中或多或少的存在。这种研究方法虽然发现了很多史实,但局限了对“中世纪城市革命”的认识。
    总体来看,今后对于唐宋城市的研究应该以长时段为主导,客观的研究地方城市中各个要素的变化,而且研究内容不能仅仅局限在坊市和城外郊区的发展,而是应该扩展到城市的各个方面,比如衙署、庙学、祠祀建筑等等,分析唐宋之间地方城市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是否构成变革。而且我们的研究视野也不能仅仅局限在唐宋时期,而是应该将研究的时段扩展到整个历史时期,在对各个要素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中国古代城市的变化,并确定中国古代城市是否存在“革命”和“革命”发生的时间。
    中文提要
    本文从“坊”、“市”和“城外郊区”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施坚雅提出的“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特点。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施坚雅提出的五个特点中有四点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对“中世纪城市革命”这一命题必须要重新进行考虑。而且,当前“中世纪城市革命”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方法也存在不足,这阻碍了研究的深入进行。今后对于唐宋城市的研究应该以长时段为主导,客观的研究地方城市中各个要素的变化,分析唐宋之间地方城市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是否构成变革。
    English summary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eval urban revolution" through the "Square", "city" and "the outskirts of the city". Through analysis, we can see that four characteristics have some faults, so the "medieval urban revolution" must be re-considered. Moreover, the methodology of the “medieval urban revolution” and the related research has deficiencies, which hampered research in depth. The future research should be from the long-term, objectively study the change of the elements of the local urban, and analysis the local cities to make clear what changes had occurred, these changes whether constitute a revolution.
    关键词
    中世纪城市革命、坊市制、城市形态、城外郊区
    Medieval Urban Revolution,Square-Market City ,Urban Form,Outskirts
    《清华大学学报》, 2007年第2期
    


    [1] Mark Elvin, “The revolution in market structure and urbanization”, 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162.
    [2] 施坚雅:《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4页。
    [3] 如关于唐宋城市地理和城市考古学方面的研究,李裕群:《隋唐时代的扬州城》,《考古》2003年第3期,第69页;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84页等。关于城市生活方面的研究,李斌城等著:《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等;关于城市经济的研究,斯波义信著:《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方健、何忠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这方面的论著数量颇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4] 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中国经济史考证》,台湾:华世出版社,1981年,第288页。
    [5] 其实对于这一问题刘淑芬教授已经有所察觉,比如在《中古都城坊制的崩解》一文中,她就认为“其实,唐代长安、洛阳城内在‘市’周围诸坊以外的地区,早在坊制崩解之前,就开设了一些商店或旅舍,这些店舍都是因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以及提供外地人短暂居留所需要而设置的。”不过刘教授似乎仍未摆脱原有坊市制概念的局限,紧接着写道“如今虽然见不到坊内商店旅舍为合法的法律条文”,其实唐代虽然没有“坊内商店旅舍为合法的法律条文”,但也没有坊内商店旅舍为违法的法律条文,就法理角度而言,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是禁止的,那么就是允许的。刘淑芬:《中古都城坊制的崩解》,《大陆杂志》第82卷第1期,第36页。
    [6]《册府元龟》卷160《帝王部·革弊》,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928页。
    [7] 《唐会要》卷86“市”,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581页。
    [8] 《唐会要》卷67“伎术官”,第1183页。同书卷86中对这条敕文的记载为“垂拱三年十二月勅,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已上州县令,并赤县录事并冝省”。核对《四库全书》中收录的《唐会要》以及同书卷67收录的同一条敕文,这里“县”应为“市”字。
    [9] 《唐会要》卷86“市”,第1583页。
    [10] 《太平广记》卷259“赵仁奖”,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022页。
    [11] 妹尾达彦:《唐代长安の店铺立地と街西の致富潭》,《布目潮风先生古稀纪念文集·东亚的法与社会》,日本:汲古书院,1990年,第191页,转引自王静:《唐代长安新昌坊的变迁——长安社会史研究之一》,《唐研究》第7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29页。
    [12] (日)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92页。
    [13] 《宋史》卷186“食货志”:“淳熙元年,罢市令司”,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555页。
    [14] (宋)史能之纂修:《咸淳毗陵志》卷3“坊市”,《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984页。
    [15] 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第304页。
    [16] 照那斯图:《内蒙古科右中旗元代夜巡牌考释──兼论扬州等处发现的夜巡牌》,《民族语文》1994年第4期,第11页。
    [17] 史卫民:《都市中的游牧民——元代城市生活长卷》,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78页。
    [18] 夫马进:《晚明杭州的城市改革和民变》,琳达·约翰逊主编:《帝国晚期的江南城市》,成一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7页。
    [19] 《清朝文献通考》卷181“兵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6417页。
    [20] 《畿辅通志》卷11,四库全书本。
    [21] 《通典》卷3“食货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页。
    [22] 如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18“造畜蛊毒”条“诸造畜蛊毒及敎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299页。
    [23] 《金史》卷46“食货志·户囗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31页。
    [24] 《图书编》卷90,四库全书本。
    [25] 《元史》卷105“刑法志·诈伪条”,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668页。
    [26]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8“越州镇戍等城垣”条,第633页。
    [27]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26“杂律”,第1822页。
    [28] 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84页。
    [29] 《全唐文》卷200“议移睦州治所疏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894页。
    [30] 《元和郡县图志》卷37“岭南道·桂州”,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17页。
    [31] 蒋忠义:《隋唐宋明扬州城的复原与研究》,《中国考古学论丛》,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445页。
    [32] 《隋书》卷4《炀帝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88页。
    [33] 成一农:《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筑城活动与城市外部形态研究》,博士后出站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2005年,33页。
    [34] 《全唐文》卷802“筑罗城成表”,第3736页。
    [35] (唐)罗隐《罗昭谏集》卷5“杭州罗城记”,四库全书本。
    [36] 《全唐文》卷819“唐南康太守汝南公新创抚州南城县罗城记”,第3822页。
    [37] 李孝聪:《唐宋运河城市城址选择与城市形态的研究》,《环境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70页。
    [38] 《全唐文》卷200“议移睦州治所疏略”,第894页。
    [39] 卢海鸣:《 六朝建康里坊制度辨析》,《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第19页。
    [40] (元)佚名纂修:《无锡志》卷1“总坊”,《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第2190页。
    [41] 于光度:《临安及中都的城市管理体制》,《大同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年4期,第40页。
    [42] 汪前进:《南宋碑刻平江图研究》,《中国古代地图集(战国——元)》,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1页。
    [43] (宋)陈公亮修、刘文富纂:《淳熙严州图经》“建德府内外城图”,《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4281页。
    [44] (宋)朱长文纂修:《吴郡图经续记》卷上“坊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页。
    [45] (宋)范大成纂修:《吴郡志》卷6“坊市”,《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733页。
    [46] (宋)范大成纂修:《吴郡志》卷6“坊市”,《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735页。
    [47] (宋)范大成纂修:《吴郡志》卷11“题名”,《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776页。
    [48] 如李孝聪教授对唐宋运河城市的研究。李孝聪:《唐宋运河城市城址选择与城市形态的研究》,第170页。
    [49] 施坚雅:《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第25页。
    [50] 成一农:《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筑城活动与城市外部形态研究》,40页。
    [51] 成一农:《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筑城活动与城市外部形态研究》,71页。
    [52] 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东南文化》1999年第4期,第77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