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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


    关于《贞观政要》(以下在不致误会的情况下只称《政要》)的成书时间,我曾写有三篇文章进行讨论[1]。今再讨论,故名“四论”。在以前的三文中,我认为《政要》成书在开元十年(722),编辑时间在开元八年至十年之间。现在我修正为成书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着手编辑的时间的上限可以定在长安元年(701),正式的编辑时间可以定在开元八年五月至十年十月之间[2]。谢保成先生认为:《政要》“着手编录”“大约”始于开元五年(717);正式编录时间在开元八、九年,而“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在开元十三年(725);进呈玄宗的时间在开元十七年(729)。此见其《试解<贞观政要>成书之“谜”》(以下称《成书之谜》)、《再论<贞观政要>的成书问题——日本学者原田种成“两次进书说”难以成立》(以下称《成书问题》)和《贞观政要集校》(以下称《集校》)二文一书[3]。《集校》晚出,但代表着谢先生最成熟的表述,故本文以之为主进行讨论而兼及《成书之谜》和《成书问题》。
    谢先生在《政要》研究方面用力很大,成绩可观,我读其著述,获益良多,但很明显,他关于《政要》成书时间的意见是我不同意的。现在我把我不同意的理由写在下面,希望得到谢先生和学界同仁的指教。
                  一 关于《政要》的“着手编录”及相关问题
    谢先生在《集校》中说“大约自开元五年(717)始,吴兢即着手编录《贞观政要》,初具规模,因而书前题写‘卫尉少卿兼修国史’”[4],理由是《直斋书录解题》有《政要》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的记载,因而要使他的解释与《直斋书录解题》的记载一致。我认为,以《政要》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而论,就应理解为《政要》成书及进呈玄宗之时吴兢正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才合事理。为什么还要说只是“初具规模”呢?可见,谢先生的理解是有问题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我认为,问题就出在谢先生对吴兢《上<贞观政要>表》中“微臣以早居史职,”“(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仍以《贞观政要》为目”及《贞观政要·序》中“体制大略,咸发成规”等文句的意义没有足够的理解。既然说“早居史职”而有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之事,而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上限可以定在长安元年(701)[5],那么,将吴兢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岂不是晚了一点?可见,“早居史职”不能定在开元五年。值得注意者,“随事载录”一语显示“载录”时已有内容的分类,而此分类当有取鉴于《太宗政典》及《帝范》者[6]。也就是说“随事载录”之“事”即是内容分类之“类”,此“类”大有取鉴于《太宗政典》及《帝范》的可能。既如此,谢先生何以要将《政要》“着手编录”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
    因此,谢先生说《新唐书》、《全唐文》所载的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其上奏的时间“当在开元五年或五年之后”,并以此作为“《贞观政要》一书已具雏型”的证据,在事理上是有问题的。——谢先生说:
    疏文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太宗“尝谓宰相:‘自知者为难。如文人巧工,自谓己长,若使达者大匠诋诃商略,则芜辞拙迹见矣。天下万机,一人听断,虽甚忧劳,不能尽善。今魏征随事谏正,多中朕失,如明鉴照形,美恶毕见。’当是时,有上书益于政者,皆粘寝殿之壁,坐望卧观,虽狂瞽逆意,终不以为忤。”这在今本《贞观政要·求谏篇》贞观十六年、贞观三年,全能找到,只是个别字稍有不同(说明一)。疏文中“太宗皇帝好悦至言,时有魏征、王珪、虞世南、李大亮、岑文本、刘洎、马周、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咸以切谏,引居要职”,在《贞观政要》卷2也都可以得到印证(说明二)。除开《任贤篇》所叙8人外,李大亮在《纳谏篇》专有一节叙其“竭节至公”,高季辅也有一节记其“上疏陈得失”(说明三)。太宗在太子李治犯颜进谏后的一段话,“自朕御天下,虚心正直,即有魏征朝夕进谏。自征云亡,刘洎、岑文本、马周、禇遂良等继之。”这不也与吴兢上疏正相吻合!(说明四) 疏文中征引古语“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用龙蓬(逄)、比干忠谏受害作比喻等,与其书卷2“求谏”、“纳谏”两篇所记,也如出一辙(说明五)。这一切都说明,吴兢在《上玄宗皇帝纳谏疏》时,即开元五年(717)前后,《贞观政要》一书已有雏型。[7]
    说明一:谢先生说“疏文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太宗‘尝谓宰相:“自知者为难。如文人巧工,自谓己长,若使达者大匠诋诃商略,则芜辞拙迹见矣。天下万机,一人听断,虽甚忧劳,不能尽善。今魏征随事谏正,多中朕失,如明鉴照形,美恶毕见。”当是时,有上书益于政者,皆粘寝殿之壁,坐望卧观,虽狂瞽逆意,终不以为忤。’这在今本《贞观政要·求谏篇》贞观十六年、贞观三年,全能找到,只是个别字稍有不同”。我认为,这不好说“只是个别字稍有不同”。请看《政要·求谏篇》[8]贞观十六年、贞观三年的文字:“贞观十六年,太宗谓房玄龄等曰:‘自知者明,信为难矣。如属文之士,伎巧之徒,皆自谓己长,他人不及。若名工文匠,商略诋诃,芜词拙迹,于是乃见。由是言之,人君须得匡谏之臣,举其衍过。一日万机,一人听断,虽复忧劳,安能尽善?常念魏征随事谏正,多中朕失,如明镜照形,美恶必见。’因举觞赐房玄龄等数人勖之。”“贞观三年,太宗谓司空裴寂曰:‘比有上书奏事,条数甚多,朕总粘之屋壁,出入观省。所以孜孜不倦者,欲尽臣下之情。每一思政理,或三更方寝。亦望公辈用心不倦,以副朕怀焉。’”按:《政要》贞观十六年之文又见唐王方庆《魏郑公谏录》卷5和《册府元龟》卷157《帝王部·诫励第二》,前者所记较《政要》为详,后者所记虽较《政要》所记为略,但不仅明记时间在十六年五月,而且文字与《政要》文字有异,表明其非来于《政要》,值得注意。而最当说明者,王方庆卒于则天长安二年(702)五月[9],则《魏郑公谏录》之成乃在长安二年之前。吴兢身居史馆,能读王氏书,其作疏文引用之,都是自然的。即使不能读王氏书,衡以王书材料亦当来于《太宗实录》等书之故,而吴兢参与修《唐书》,亦必当熟阅《太宗实录》等书,故其作上玄宗皇帝之疏文引用之,亦是自然的。既如此,谢先生何以要将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 《政要》贞观三年之文,《册府元龟》卷58《帝王部·勤政》亦载,但时间在武德九年十二月(《玉海》卷124《官制·唐待制附次对》记在十月),可知乃别有来源,不好说吴兢作疏文必从《政要》取则。因此,我虽然认为《政要》的始编时间的上限可以推到长安元年(701),从而认为吴兢作疏文有从《政要》稿取材的可能,但不得不认为谢先生一定要将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且一定要与开元五年此时间联系在一起,并以之作为《政要》在开元五年前后“已有雏形”之证据的做法,从论证方法说,是多有不可取的。也就是说,谢先生没有达到其论证目的。
    说明二:谢先生说“疏文中‘太宗皇帝好悦至言,时有魏征、王珪、虞世南、李大亮、岑文本、刘洎、马周、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咸以切谏,引居要职’,在《贞观政要》卷2也都可以得到印证”。我认为,此所云“得到印证”,那只是就《政要》卷2《任贤篇》所记房玄龄等八人之事而言,但此吴兢之《疏》所言乃十人,不仅顺序不同,而且所列人数亦有差别。《任贤篇》所列诸人的顺序是: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虞世南、李勣、马周。而吴兢此《疏》所列人的顺序是:魏征、王珪、虞世南、李大亮、岑文本、刘洎、马周、 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疏》文十人中的李大亮、岑文本、刘洎、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六人都不在《任贤篇》中;《任贤篇》八人中有房玄龄、杜如晦、李勣三人都不在《疏》文中。可见,谢先生此处用作证据的诸人的情况,其有效性是当考虑的。
    说明三:谢先生说“除开《任贤篇》所叙8人外,李大亮在《纳谏篇》专有一节叙其‘竭节至公’,高季辅也有一节记其‘上疏陈得失’”。我们有必要看其情况。
    先看李大亮事。《政要》卷2《纳谏篇》之文曰:“贞观三年,李大亮为凉州都督,尝有台使至州境,见有名鹰,讽大亮献之。大亮密表曰:‘陛下久绝畋猎,而使者求鹰,若是陛下之意,深乖昔旨,如其自擅,便是使非其人。’太宗下书曰:‘以卿兼资文武,志怀贞确,故委藩牧,当兹重寄。比在州镇,声绩远彰,念此忠勤,岂忘寤寐?使遣献鹰,遂不曲顺,论今引古,远献直言。披露腹心,非常恳到,览用嘉叹,不能已已。有臣若此,朕复何忧!宜守此诚,终始若一。《诗》云:“靖恭尔位,好是正直。神之听之,介尔景福。”古人称“一言之重,侔于千金”。卿之所言,深足贵矣。今赐卿金壶缾、金椀各一枚,虽无千镒之重,是朕自用之物,卿立志方直,竭节至公,处职当官,每副所委,方大任使,以申重寄。公事之闲,宜观典籍。兼赐卿荀悦《汉纪》一部,此书叙致简要,论议深博,极为政之体,尽君臣之义。今以赐卿,宜加寻阅。’”《旧唐书》卷62《李大亮传》:“出为凉州都督,以惠政闻。尝有台使到州,见有名鹰,讽大亮献之。大亮密表曰:‘陛下久绝畋猎,而使者求鹰。若是陛下之意,深乖昔旨;如其自擅,便是使非其人。’太宗下之书曰:‘以卿兼资文武,志怀贞确,故委藩牧,当兹重寄。比在州镇,声绩远彰,念此忠勤,无忘寤寐。使遣献鹰,遂不曲顺,论今引古,远献直言,披露腹心,非常恳到,览用嘉叹,不能便已。有臣若此,朕复何忧。宜守此诚,终始若一。古人称“一言之重,侔于千金”,卿之此言,深足贵矣。今赐卿胡缾一枚,虽无千镒之重,是朕自用之物。又赐荀悦《汉纪》一部。’下书曰:‘卿立志方直,竭节至公,处軄当官,每副所委。方大任使,以申重寄。公事之闲,宜寻典籍。然此书叙致既明,论议深博,极为治之体,尽君臣之义。今以赐卿,宜加寻阅也。’”按:此有二“下书”,或有重累,故疑二“下书”本为一书之语,编者有所未明而分为二书,故意思有所重复混乱。因为第二书中“此书”指《汉纪》,若分为二书,则不明“此书”何指。同时为二书没有必要,若二书有时间间隔,第二书先不言《汉纪》,而书中但言“此书”便是指代不明。但此非本文重点所在,可不备论。可注意者,“今赐卿胡缾一枚”与《政要》之文有异,此为吴兢等编《唐书》时删略所致,抑或《唐书》流传过程中夺文所致,已不可知。又“然此书叙致既明”之“然”字,于文义不协,当为衍文,此字之衍有可能产生于吴兢等编书之时,也可能产生于书成之后的流传过程之中。但此可言《政要》之文来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亦可言《政要》之文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有相同或相近的材料来源。从而亦可言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中言及李大亮的文字未必一定就是从《政要》取来。谢先生既认为《政要》来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而今本《旧唐书》的有关记载可为依据(详后文),那么,怎不说吴兢疏文涉李大亮的文字是参考《唐书》而来呢?实际上,从上文所言《李大亮传》有二“下书”而《政要》之文只有一“下书”即表明《政要》之文非来于《唐书》,此可见谢先生据以论述的依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再看高季辅事。《政要》卷2《纳谏篇》之文曰:“贞观十七年,太子右庶子高季辅上疏陈得失,特赐钟乳一剂,谓曰:‘卿进药石之言,故以药石相报。’”《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贞观初,擢拜监察御史,多所弹糺,不避权要,累转中书舍人。时太宗数召近臣,令指陈时政损益,季辅上封事五条。其略曰:‘陛下平定九州,富有四海,德超邃古,道高前烈。时已平矣,功已成矣,然而刑典未措者,何哉?良由谋猷之臣不弘简易之政,台阁之吏昧于经远之道。执宪者以深刻为奉公,当官者以侵下为益国,未有坦平恕之怀,副圣眀之旨。至如设官分职,各有司存,尚书八座,责成斯在,王者司契,义属于兹。伏愿随方训诱,使各扬其职。仍须擢温厚之人,升清洁之吏,敦朴素,革浇浮,先之以敬让,示之以好恶,使家识孝慈,人知亷耻。丑言过行,见嗤于乡闾;忘义私昵,取摈于亲族。杜其利欲之心,载以清浄之化。自然家肥国富,气和物阜,礼节于是竞兴,祸乱何由而作……’书奏,太宗称善。十七年,授太子右庶子,又上疏切谏时政得失,特赐钟乳一剂,曰:‘进药石之言,故以药石相报。’”《唐会要》卷55《省号下·中书舍人》:“贞观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封事曰:‘时已平矣,功已成矣,然而刑典未措,何哉?良由谋猷之臣不弘简易之政,台阁之吏昧于经远之道。执宪者以深刻为奉公,当官者以侵下为益国,未有坦平恕之怀,副圣明之旨。伏愿随方训诱,使各扬其职。敦朴素,革浇浮,使家识孝慈,人知亷耻。杜其利欲之心,载以清净之化,自然家肥国富,祸乱何由而作!’上善之,特赐钟乳一剂,曰:‘卿进药石之言,故以药石相报。’”《会要》之文特明“贞观九年”一点,大异于《旧唐书》,值得注意,盖二书所本者相同或相近。是知高季辅“上疏陈得失”之事史籍本别有所载,而《政要》之文与《旧唐书》所载者近,可言吴兢疏文涉高季辅事乃来于吴兢预修的《唐书》或与《唐书》有相同或相近来源之书,从而不便说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一定据于《政要》所载。
    说明四:谢先生说“太宗在太子李治犯颜进谏后的一段话,‘自朕御天下,虚心正直,即有魏征朝夕进谏。自征云亡,刘洎、岑文本、马周、禇遂良等继之。’这不也与吴兢上疏正相吻合!” 依我看来,此种吻合,乃在二者都在言纳谏之事,而二者之文字差别不小,故不能说明多少问题。
    说明五:谢先生说“疏文中征引古语‘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用龙蓬(逄)、比干忠谏受害作比喻等,与其书卷2‘求谏’、‘纳谏’两篇所记,也如出一辙。” 按:“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见《政要·求谏篇》贞观元年王珪之语,龙逄、比干事,见同篇贞观六年太宗之语,《纳谏篇》未有,故谢先生所言未尽是。且差别多,似不便说“如出一辙”。如果一定要说“如出一辙”,那只在精神方面,因为《政要》之文言纳谏,而此《疏》之文亦是言纳谏。特别是,《旧唐书》卷70《王珪传》有以下文字:“贞观元年,太宗尝谓侍臣曰:‘正主御邪臣,不能致理;正臣事邪主,亦不能致理。唯君臣相遇,有同鱼水,则海内可安也。昔汉高祖田舍翁耳,提三尺剑定天下,既而规模弘远,庆流子孙者,此盖任得贤臣所致也。朕虽不明,幸诸公数相匡救,冀凭嘉谋,致天下于太平耳。’珪对曰:‘臣闻“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故古者圣主必有诤臣七人,言而不用则相继以死。陛下开圣虑,纳刍荛,臣处不讳之朝,实愿罄其狂瞽。’太宗称善。”《政要》卷2《求谏篇》之文:“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正主任邪臣,不能致理;正臣事邪主,亦不能致理。惟君臣相遇,有同鱼水,则海内可安。朕虽不明,幸诸公数相匡救,冀凭直言鲠议,致天下太平。谏议大夫王珪对曰:‘臣闻“木从绳则正,后从諌则圣”,是故古者圣主必有争臣七人,言而不用,则相继以死。陛下开圣虑,纳刍荛,愚臣处不讳之朝,实愿罄其狂瞽。太宗称善。诏令自是宰相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预闻政事,有所开说,必虚已纳之。”《旧唐书》之“冀凭嘉谋”《政要》作“冀凭直言鲠议”,是为不同。又,《政要》“预闻政事,有所开说,必虚已纳之”不见于《旧唐书》。此可见《政要》之文并非来于《旧唐书》,只是与《旧唐书》之文有相同或相近的来源。既如此,如果说吴兢疏文中的文字是从与《政要》、《旧唐书》材料相同或相近之书中来,似乎也是说得过去的。《政要》既主要来于《太宗实录》(详注10),则《王珪传》中之语亦大有来于《太宗实录》之可能。尤其是,如上所言,谢先生既主《政要》来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而今本《旧唐书》的有关记载可为依据,既如此,如说吴兢疏文中文字乃参考其预修的《唐书》而来,也说得过去,不知何以要与《政要》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吴兢于其预修的《唐书》用功甚多,对其内容的熟悉程度必是很高,因而从其中取有关文字入疏文,是很便当的。《唐书》始修在长安三年。吴兢开元初丁母忧期满后之疏文言其修史已成数十卷,此乃“公修”之书,即此所言吴兢预修之《唐书》。今本《旧唐书》中《王珪传》在第70卷,则吴兢预修的《唐书》中的《王珪传》亦当在第70卷前后。也就是说,吴兢丁母忧前,其《唐书》中当已有《王珪传》。此亦可见吴兢疏文之文字以吴兢预修的《唐书》为参照,是可能的。既如此,何以要将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旧唐书·王珪传》所载必有更原始之来源,如果吴兢作疏文从此更原始的来源取则,就更不能把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了。因此,就算吴兢丁母忧前其预修之《唐书》中无《王珪传》,从而排除其疏文参照其预修的《唐书》的可能,也不能把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
    所以,我们应该说,谢先生从《政要》的内容找证据以明《政要》的成书时间,较之以往研究《政要》成书时间的学者说来,是深入了一大步。他显然以为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言太宗朝事的材料是从《政要》稿中取来的,其理由的正当性也是可以考虑的。鉴于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上限既然可以定在则天长安元年,吴兢入史馆后修国史,又必能看到史馆中已有的纪传体国史、《太宗实录》、李延寿的《太宗政典》等书[10],则分类编录字数只有七万余的《政要》并不是很困难的[11],从而可知谢先生把开元五年作为《政要》“已有雏型”的时间,其理由是非常单薄的[12]。
    长安元年至神龙元年(705)即则天末期至中宗复辟之时政治固然不光明,但惟其如此,才与太宗贞观之政形成强烈的反差,正处年轻而有理想时期的吴兢对“太宗故事”向往,并由此向往而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是可能的。这样,就不当把吴兢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
    所以,即使依谢先生的以下说法,也当把吴兢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之前:
    神龙元年(705),武则天退位,政局开始动荡。经中宗、睿宗至玄宗即位,前后8年半的时间,换了4个皇帝,发生大大小小的政变7次。争斗的焦点,是恢复李唐统治,还是继续女王当政。两股基本势力,正殊死较量着。恢复李唐统治,最有号召力的自然是“依贞观故事”,再现“贞观之治”。[13]
    既如此,只要联系到吴兢《上<贞观政要>表》中“微臣以早居史职,”“(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仍以《贞观政要》为目”及《贞观政要·序》中“体制大略,咸发成规”等文句进行考虑,就至少可以把吴兢“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从开元五年(717)往上推到神龙元年才是。因此,我认为,谢先生把《政要》编录时间与唐代“依贞观故事”、“再现‘“贞观之治’”的历史潮流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是很有意义的,但由于其对吴兢《上<贞观政要>表》、《贞观政要·序》的理解尚未全面深入,故所言未能如意。
    另外,谢先生为什么一定要把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呢?[14] 谢先生既认为“开元五年前后”的《政要》只是“已有雏型”,而《直斋书录解题》所记的当是《政要》成书后所题的职名[15],那么,如果我们把“卫尉少卿兼修国史”理解为《政要》成书进呈时所题的职名不是更合情理一些吗?谢先生既主张《政要》“基本撰成”于吴兢父丧期间、进呈玄宗在开元十七年,而开元七年后吴兢就不任“卫尉少卿”了,因此,无论是《政要》“基本撰成”时的吴兢,还是《政要》进呈玄宗时的吴兢,都早不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了,那吴兢有什么理由和脸面要在《政要》一书的前面题自己的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呢?谢先生也知吴兢服父丧期满后就任太子左庶子,直到开元十七年贬荆州司马前都如此,那么,《政要》既如他所说进呈玄宗在开元十七年,则《政要》前只有题“太子左庶子”此职名才合理,因为从官品说“太子左庶子”为正四品上阶,“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中的“卫尉少卿”只是从四品上阶[16],二者之间隔着正四品下阶,即“太子左庶子”与“卫尉少卿”之间有两个阶别之差。所以,《政要》前题“太子左庶子”不仅合于实际,而且会更使吴兢感到光荣。既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则必表明实际情形与谢先生所理解的有区别。谢先生不是以开元十三年为《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而其后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之事吗?[17] 既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之事,则开元十七年进呈玄宗前必将重新缮写全书,其时吴兢又正任“太子左庶子”,那么,进呈玄宗时的《政要》所题吴兢职名怎能不是“太子左庶子”呢?除非谢先生认为《政要》在开元十三年“基本撰成”后虽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但进呈玄宗前并未重抄全书,而只是将因内容调整和“修定”而致的不整洁的书稿直接进呈玄宗,故保持其原有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名!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谢先生所陈《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的结论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只有他所说的《政要》“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在开元十三年一点距离实际的情况尚不甚遥远。因此,在我看来,将《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而不顾其时吴兢早不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的实际情况,实有强以为说的嫌疑。其所以要强以为说,乃是由于对诸多史料缺乏准确的理解。
    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果真如谢先生所说是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吗?《旧唐书》卷102《吴兢传》:
    神龙中,迁右补阙,与韦承庆、刘子玄撰《则天实录》成,转起居郎。俄迁水部郎中,丁忧还乡里。开元三年服阙,抗疏言曰:“臣修史已成数十卷[18],自停职还家,匪忘纸札,乞终余功。”乃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居职殆三十年,叙事简要,人用称之;末年伤于太简[19]。国史未成,(开元)十七年,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稿自随。
    依此,吴兢任“左庶子”乃在其任“卫尉少卿”之后。《新唐书》卷132《吴兢传》:“……复修史……以父丧解,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终丧,为太子左庶子。”赵冬曦代吴兢与修《六典》有关[20]。《六典》之修本为丽正书院所主,盖其初本有从史馆人员中物色修书人之事,而吴兢因正丁忧而有张说以赵代吴之事,故其初有可能在名义上只是为了使吴兢因丁忧而停止的工作有人接着做,因而其初未必就是宣称罢免吴兢的“兼修国史”一职。就算是实际宣称罢免吴兢的“兼修国史”之职,吴兢原任的“卫尉少卿”之职当仍保留,因为“兼修国史”之职只是在“卫尉少卿”基础上所“兼”者,若连“卫尉少卿”之职都免除了,那等于是解除吴兢所有的职务了,怎能在其终丧后任之为太子左庶子呢?因此,只能理解为吴兢终父丧之期后因被授予太子左庶子才完全终止了原来所任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
    《新唐书·吴兢传》在“终丧,为太子左庶子”后紧接着即有“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道中数驰射为荣。(吴)兢谏……”的记载,表明开元十三年吴兢必已终丁忧之期。则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的下限可定在开元十三年,亦即吴兢解“卫尉少卿”一职的时间的下限可定在开元十三年。但未必就是十三年。谢先生《集校》之《叙录》正文认为“吴兢为太子左庶子是父丧之后的事,时间在开元十三年”[21]。其注文说:“《旧唐书》本传不载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而《新唐书·吴兢传》明明白白地写着:‘丧终,为太子左庶子。开元十三年,帝东封泰山……’《资治通鉴》开元十三年十二月,有‘太子左庶子吴兢上表’云云。”[22] 谢先生把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定在开元十三年,实有强以为说的嫌疑。不然我们只能认为他处理材料的精确程度有所欠缺。根据《新、旧唐书》的记载,我们至多认为吴兢任“太子左庶子”的时间下限在十三年,但实际未必就在十三年,在十二年亦有可能。《新唐书·吴兢传》于吴兢“终丧,为太子左庶子”后再言“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事,即当以二者有时间之别的缘故,《新唐书》点校者将“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另起一行,当也是有见于吴兢为太子左庶子与玄宗封泰山未必为同一时间之事的缘故。可见谢先生将吴兢任“卫尉少卿”的时间限制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而将《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其道理是很不充分的,因而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问:谢先生是否以开元五、六年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的时间了呢?果如此,又当重新考虑其意见的正确性了。我的回答是:谢先生所云开元五、六年吴兢任卫尉少卿见于其《成书之谜》,而在《集校》附录《吴兢学行及著述》中开元五年条言“约从此时起,兢着手编录‘贞观故事’”,但未云兢任卫尉少卿,开元五年下即为开元七年,而略开元六年事,七年条云:“(吴)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23],亦未言兢为卫尉少卿事。七年到十三年之间只列八年、九年、十一年、十三年事,而八年、九年皆未言兢有职务变动,十一年言“(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用赵冬曦代之”,十三年言“(吴)兢起复为太子左庶子”。如此,则依谢先生之意,十一年吴兢解史职,其所剩之职就是七年之职内减去“兼修国史”一项,即所剩者为“谏议大夫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了[24]。以此而言,谢先生并非认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在开元五、六年,而是实际只在开元五、六年任卫尉少卿了。但此与《旧唐书·吴兢传》的记载不一致。因为此传明言吴兢任谏议大夫后“历卫尉少卿、左庶子”的。《集校》之《叙录》于吴兢“生平大略表”之“开元五年(七一七)前后”条言“以卫尉少卿之职奉诏编次书目”;表无六年项,于七年言“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25];依此亦是言吴兢任卫尉少卿的时间只是开元五、六年。可知《集校》与《成书之谜》所言一致。但此却与实际情形不符,因为《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历”,则表明吴兢“卫尉少卿”一职是任到其为“左庶子”之时的。既然吴兢任“左庶子”当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则吴兢任“卫尉少卿”一职的时间下限也就当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而不会是谢先生所理解的开元五、六年。
    《旧唐书·吴兢传》既言“……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显见吴兢为“谏议大夫”时既有“兼修国史”之职,又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26],则其职名之全称为“谏议大夫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27]。“兼修文馆学士”乃在“历卫尉少卿”之前。现在的问题是:吴兢为“卫尉少卿”后,是否还在“兼修文馆学士”?[28] 我们只能肯定的是,吴兢任“卫尉少卿”时有“兼修国史”一职,此从《旧唐书·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可以得到证明,从《新唐书·吴兢传》言其“终丧”后为“太子左庶子”可以得到证明,从《唐会要》(卷63)、《册府元龟》(卷556)、《全唐文》(卷298)所载奏文也可以得到证明(详下文)[29],而《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是,我们却找不到吴兢任“卫尉少卿”后是否仍“兼修(弘)文馆学士”的证据。不过,我们也不能证明吴兢为“卫尉少卿”后一定未“兼修(弘)文馆学士”。故谢先生在《集校》吴兢序言前列吴兢职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虽有《四库全书》所收戈直集论本《政要》所题之职名可为参照,但是否一定有道理,还是值得考虑的[30]。
    吴兢“兼修文馆学士”既在其任“卫尉少卿”之前,谢先生既以开元七年前后吴兢任“昭(修)文馆学士”[31],依谢先生之说那显见是吴兢已不任“卫尉少卿”了,不知何以还要把“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即开元十三年的《政要》所题的职名与“卫尉少卿”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说谢先生对材料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旧唐书·吴兢传》“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中“历”字当是指从“谏议大夫”而为“卫尉少卿”,因为“修文馆学士”只是“兼”,且学士无品秩,并非正官[32],从而“历”字当不是指由“修文馆学士”而为“卫尉少卿”。但与上文所说的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即吴兢任“卫尉少卿”后是否还在“兼修文馆学士”呢?从谢先生《集校》吴兢序言前所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此吴兢职名看,知谢先生是相信吴兢任“卫尉少卿”时是既“兼”“修国史”又“兼”“修文馆学士”的,因为“弘文馆学士”与“修文馆学士”只不过是同职异名罢了。不过,谢先生之所以如此定吴兢的职名,原因是考虑到《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而《唐六典》载开元七年后就改昭文馆为弘文馆了。故他不认为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为正确。在我看来,戈本《政要》中所题者确是大有问题,因为其显然是据《旧唐书·吴兢传》所载兢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而合以《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吴兢“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而来,全然不知《唐六典》所载修文馆学士不可能在吴兢任“卫尉少卿”时尚有之事实。故谢先生改“修文馆学士”为“弘文馆学士”是对的。但此殊不足以作为《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的证据。或者反过来说,就是,谢先生既以开元十七年为《政要》进呈的时间,就不可定吴兢进呈《政要》时题其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因为吴兢“卫尉少卿”之职存在的时间下限只可能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而“兼修国史”一职之解还要早些。[33]
    谢先生虽然不同意日本所藏之《政要》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崇文馆学士”,但参考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将其改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他就同意了,因为他知道崇文馆学士与弘文馆学士乃两个不同系统的官[34]。也就是说,谢先生在日本藏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与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之间,选择了戈本所题者而略有改动。此种选择和改动都自有其理由,因为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有的,而“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不可能有的,既然主张《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就只有在吴兢职名中加以“弘文馆学士”,而戈直对《唐六典》所载“修文馆学士”只当在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方有此一点全然不察[35],甚为疏忽,即戈直只注意到《旧唐书·吴兢传》吴兢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而未注意到此传的这个记载并不精确。但谢先生有理由不等于就正确。应当考虑的是:陈氏《直斋书录解题》所载《政要》前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当是全称而非有所省略者,陈书又早于戈本《政要》,不知谢先生何以舍陈书而过多地信从戈书呢?谢先生既以陈书之所记而立说,何以又过多地信从戈书之题而定吴兢进呈《政要》时书前所题的职名呢?因此,我只能说:谢先生参照戈本《政要》而题吴兢职名只有“弘文馆学士”一点合于《唐六典》等制度书的记载。也就是说,如果谢先生定《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而“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即有,是与其所持《政要》成书时间说不矛盾。但“卫尉少卿”和“兼修国史”都万万不能说在开元十七年时还有,因而谢先生既主《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又不能从《政要》应该有的吴兢职名得到支持,我们就可见他的说法是难于成立的了。
    还有的问题是:上文已言,卫尉少卿乃从四品上阶的官。《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吴兢是先为“修文馆学士”,后“历卫尉少卿”,而其为“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三年之后,是知谢先生言“开元七年”吴兢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36],与史籍所记不尽相合。《旧唐书》的编者有以“修文馆”、“弘文馆”、“昭文馆”只是一馆多名而不加细别的可能。但《旧唐书·吴兢传》“开元三年”与谢先生的开元七年相差远,不似《吴兢传》“俄兼修文馆学士”之“俄”所可能兼有之义。
    《新唐书·吴兢传》既说“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吴兢)”,那么,吴兢父丧是在张说为相前后。此点十分重要。《通鉴》开元十一年五月有“上(玄宗)置丽正书院,聚文学之士秘书监徐坚、太常博士会稽贺知章、监察御史鼓城赵冬曦等,或修书,或侍讲;以张说为修书使以总之”的记载。依此,则赵代吴乃在此年五月或五月之后了。但《通鉴》此记载当是有问题的: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职官类于“《六典》三十卷”下明言:“开元十年,起居舎人陆坚被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张说知院,委徐坚,经岁无规制,乃命毋煚、余钦、咸廙业、孙季良、韦述参撰。始以令式象《周礼》六官为制。萧嵩知院,加刘郑兰、萧晟、卢若虚。张九龄知院,加陆善经。李林甫代九龄,加苑咸。二十六年书成。”依此,可有两种理解:一为陆坚有总修书之任的事实,而不只是传达玄宗的修书命令;一为陆坚只是传达修书命令,修书之任实为张说所总。但依《大唐新语》卷9《著述篇》和《直斋书录解题》卷6的记载,则只能认为陆坚为传达修书命令之人,而总修书之任者为张说,时间在开元十年:《大唐新语》曰:“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 《直斋书录解题》曰:“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旧唐书》卷190中《贺知章传》:“开元十年,兵部尚书张说为丽正殿修书使,奏请知章及秘书员外监徐坚、监察御史赵冬曦皆入书院,同撰《六典》及《文纂》等。”此亦可作张说总修书之任在十年的证据。亦即赵冬曦之预修《六典》的时间在开元十年。赵既是代吴之人,则吴父丧亦当在十年。
    这样我们得说明《旧唐书》卷102《韦述传》的记载:“中书令张说专集贤院事,引述为直学士,迁起居舍人。说重词学之士,述与张九龄、许景先、袁晖、赵冬曦、孙逖、王翰常游其门。”《旧唐书·玄宗纪》:张说为中书令在十一年正月。《唐六典》卷9《中书省》:开元十三年改丽正修书院为集贤殿书院。看来,《韦述传》之所以说张说“专集贤院事”,只因其参与修《六典》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三年后,其时张说正“专集贤院事”,而不能理解为张说总修《六典》事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从而更不能认为赵冬曦代吴兢之事发生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即开元十三年或十三年后。《通鉴》记“上(玄宗)置丽正书院,聚文学之士……”在开元十一年五月,当是误将十年事作十一年事了。因为《大唐新语》是明言张说为“丽正学士”在开元十年的,《新唐书·艺文志》所说“张说知院”的“院”,承上文虽是指集贤院,而其实际也是丽正书院。胡三省于《通鉴》开元十一年五月之注云开元六年即有乾元殿“更号丽正修书院……改修书官为丽正殿学士”之事,“十一年,置丽正修书学士”,“十三年改丽正修书院为集贤殿书院”。胡氏之言极精确[37]。以此,《通鉴》是把“置丽正修书学士”之事误作“置丽正书院”了。
    谢先生《集校》以吴兢父丧在十一年[38],恐未是。因为当是吴兢父丧已有一段时间,即吴兢之史职因其丁忧而空缺了一段时间,张说乃以赵代吴。故与其说吴兢父丧在此年,毋宁说其时吴兢正居父丧之期为佳。
    《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九年九月:“癸亥,右羽林将军、权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燕国公张说为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是张说为宰相在开元九年九月癸亥。《政要》序言不提张说,则吴兢父丧有可能在开元九年九月或九月之前。但即使如此,张说用赵冬曦代吴兢并未在此时,而是在开元十年,是出于修《六典》的需要。以往的研究只强调张说以赵代吴是出于张与吴之间的私怨,其实不尽然。修《六典》乃出于玄宗的命令,故源乾曜、张嘉贞不能阻止张说以赵代吴。只有如此理解,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不然,我们就要问:张说刚为相就换修史之人,行之太促,合于事理吗?张说刚为相,其位置在源乾曜、张嘉贞位置之下,吴兢与源乾曜、张嘉贞关系密切,张说能不考虑就以赵代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所安排编辑《政要》的吴兢的史职吗?当然,人们可以说:张说可以在与源乾曜、张嘉贞商议后乃以赵冬曦代替吴兢修史。但如果是那样,赵代吴只是为了使修史之事有人继续做,而不是为了罢免吴兢的史职,因为不仅源乾曜、张嘉贞二人一定知道吴兢乐于史职,而且如谢先生所理解,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所嘱吴兢编辑的《政要》还未进呈于玄宗,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是不会同意张说轻易免除吴兢的史职的。因此,如果张说以赵代吴是在张嘉贞尚在相位之时即开元十一年正月之前,那么,根据以上分析,大概其初只是一方面使赵代替吴兢修史,以免修史之事有阙,一方面仍保留吴兢的史职。但到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张说继任中书令后,张说当也接替了“监修国史”之职,从而就可以将原来只是临时代替吴兢修史工作的赵氏的史职加以正式化,进而在吴兢服父丧期满后通过另任吴兢为太子左庶子而使吴兢真正离开史职。这样,我们就得对吴兢《请总成国史奏》所说“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一点,有所说明。看来,吴兢服父丧即不能继续修史,当然也就是“停知史事”,而服父丧期间张说就以赵冬曦代吴兢修史之职,服父丧满期后又只以吴兢为太子左庶子而未使之有“兼修国史”之职,从总体上当然也就可以通言“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了。
    谢先生定开元十一年“(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 [39]。我们只承认其以张说用赵冬曦代吴兢在开元十一年为近真,而不承认吴兢父丧在此年,因为《新唐书·吴兢传》并未明言吴兢父丧在此年,根据此传文字隐含的意义进行分析,也不能得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的结论。因此,如果谢先生所说“(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的含义就是指吴兢“父丧”、吴兢“解史职”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此三事都在开元十一年,那么,我不得不说,至少前一事只是谢先生的根据并不确实的猜测。不过,即使依谢先生的理解,即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那么,吴兢在 “父丧”之前实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因此若十一年进呈《政要》于玄宗,则书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就是十分恰当的,从而不必将吴兢进呈《政要》于玄宗的时间强推到开元十七年了。不过,我更倾向于认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理由是:《新唐书·吴兢传》载,开元十三年玄宗封禅泰山,吴兢是参加了的,表明其时的吴兢必已服满三年的父丧之期而到朝中任职;吴兢被任为太子左庶子又是被记在玄宗封禅泰山之前的,则其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下限可定在玄宗东封泰山之前。玄宗封禅泰山在开元十三年十月[40]。我们即使以开元十三年十月为吴兢服父丧满期而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计之,上推三年也已是开元十年十月了,可见吴兢父丧必不可能在开元十一年。因为其时的吴兢与玄宗的关系已不能与开元初的情形相比,因而不可能有夺礼即被要求提前到朝中任职之事[41]。我们不能寻出丝毫证据以证明吴兢未服满三年的父丧之期。从总体考察,可以看到,吴兢与玄宗的关系是循着由亲密而逐渐疏远再到完全疏远的方向发展的,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外地是二人关系的绝大的分界线,可视之为完全疏远的标志。因此,谢先生以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如果理解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就与有关记载相符合。开元十年十月之前的吴兢正好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其进呈《政要》于玄宗,在书前题其正任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是非常恰当的。这样的理解正好与(1)《政要》前所题之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2)其时张嘉贞、源乾曜都在相位,从而《政要》序言又称二人为“良相”和(3)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即罢相[42]从而不似《政要》序言同称源、张二人为“良相”之背景此三点相一致。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如谢先生那样绕弯子将《政要》的“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43],而将进呈《政要》的时间强推到开元十七年。
    其实,即使依谢先生的理解,《政要》前所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也只有理解为《政要》进呈玄宗在开元十一年五(三)月之前[44],而不能定在开元十七年,因为虽然“卫尉少卿”一职在吴兢所任的时间的下限可以推到开元十二年或十三年,“弘文馆学士”在开元十二年、十三年也有——虽然实际上吴兢未必任有此职,但吴兢“兼修国史”一职在开元十一年三月就被赵冬曦接替了,因而只有开元十一年三月前才可能有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之事,如果《政要》前所题吴兢职名果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就只有把《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一年三月前了。但这不能作为《政要》进呈时间可以定在开元十一年的证据,因为我们除了考虑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一点以外,还要考虑吴兢服父丧的时间问题。前文已言吴兢父丧当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政要》当不会在吴兢服丧期间进呈,因为一则没有急于进呈的必要,再则吴兢服丧即当已离京还乡而不能进呈。如此,就只有把《政要》进呈玄宗的时间定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为合理。
    二 关于《政要》的正式编录及成书的时间问题
     谢先生之所以要把《政要》正式编录的时间定在开元八、九年,而把“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是因为他认为:“开元八年、九年源乾曜、张嘉贞二公并相时,‘命’吴兢‘备加甄录’,于是正式上马撰录。”“依据序文,正确的结论只能是:开元八、九年‘二公并相’之际,恰是吴兢受命正式编录《贞观政要》之时。”[45]
    谢先生的“正式上马撰录”说,是有道理的,因为吴兢以前编《政要》是自己编录,没有人“命”他,故不“正式”,而“开元八年、九年”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当然就是“正式”了。但不能把吴兢自己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已如上述。而“正式”编《政要》之时间究竟以开元八年为是,还是以开元九年为是,谢先生未能决,故说“八、九年”。我认为,将时间定在开元八年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吴兢未必一直参与了《群书四录》的编著工作,即《群书四录》虽在开元九年编成上奏,但不损害吴兢有开元八年编《政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就算按计划吴兢自始至终都应参与编撰《群书四录》之工作,由于源、张二人身为宰相,也必定能使吴兢提前终止编《群书四录》的任务而从事《政要》的编录。我这样说,除了上述的理由外,还考虑到了《旧唐书·韦述传》和《新唐书·艺文志二》乙部史录目录类的记载:《韦述传》言吴兢与韦述等参与四部书即《群书四录》的编录工作,可是《新唐书·艺文志二》乙部史录目录类于“《群书四录》二百卷”下之注文所列撰书人中无吴兢而有韦述,其故当在吴兢未自始至终参与该书的编著工作。
    另外,谢先生说“父丧期间吴兢虽然编成全书,却不愿通过解除自己史职的张说上奏”,我认为是绕弯子的说法,不能同意。我坚持开元十年十月之前即吴兢丁父忧前《政要》就已成书且进呈于玄宗。因为依吴兢《上<贞观政要>表》,既然在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前就有“以《贞观政要》为目”的书稿,依《贞观政要·序》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后只是“体制大略,咸发成规”,则成书并不困难。因此,如从开元八年五月开始在旧稿及其“成规”基础上编书,到开元十年十月,有两年零五月的时间[46],最终编成七万余字的小书《政要》是不成问题的[47];就算吴兢是从开元九年九月癸亥前即张说为相前编辑此书,到十年十月,有一年多的时间,也可完成。从吴兢开元十四年上《请总成国史奏》要求皇帝命人给他安排楷书手之事看来,吴兢编辑《政要》既是身为宰相的源、张二人所安排,则其能得楷书手相助,是不难想象的。因此,不论吴兢是从八年五月开始编书,还是从九年九月或八年五月与九年九月之间的任何时间开始编书,到十年十月,共有二年多或一年多的时间,在既有旧稿及其“成规”为基础,又有宰相可提供便利的条件下,是完全足以最终编成此区区七万余字之书的。就算依据谢先生《成书之谜》的以下说法,一、二年时间编成《政要》也是没有问题的:
    吴兢曾经参预了长安三年《唐书》的修撰,以后又一直兼领史职,而且还在私撰唐史。这一切,对于他编录《贞观政要》是非常有利的条件。书序所说“参详旧史”,即是参照他曾预修的《唐书》(说明一)。对照《旧唐书》中太宗君臣事迹与《贞观政要》的记述,立时便可发现,叙事如出一辙,文字成于一手(说明二)。以《贞观政要·任贤篇》所列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虞世南、李绩(当为“勣”)、马周8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8人传记贞观年间事迹对照,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说明三)。《贞观政要》仅是“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说明四)。但其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说明五)!这类实例,只要仔细对照,在两部书中比比皆是。既有现成的“旧史”可供参照、摘录,又身在史馆便于“缀集所闻”,加之本已有雏型,还有宰辅之命,成书并不困难,进呈玄宗是指日可待的[48]。
    说明一:谢先生说“书序所说‘参详旧史’,即是参照他曾预修的《唐书》”。按:此说不全面,是臆说,因为吴兢可以参考的资料多,《唐书》只是其中之一。《玉海》卷49《艺文》“唐《贞观政要》”条:“《志》杂史:吴兢《贞观政要》十卷。《书目》:兢于《太宗实录》外,采太宗与群臣问对之语,以备劝戒,为《政要》,凡四十篇十卷……”此中的“《书目》”当指吴兢的《西斋书目》或与《西斋书目》有关[49]。果如此,其所言的可靠性极大,即《太宗实录》乃主要取材之书。既如此,怎能说吴兢只参考其预修的《唐书》呢?
    说明二:谢先生说“对照《旧唐书》中太宗君臣事迹与《贞观政要》的记述,立时便可发现,叙事如出一辙,文字成于一手”。按:“成于一手”之说,大可考究。因为吴兢预修之书乃多人著作,尽管有共同遵守的体例,其间的差别必然存在,因而不可能是“成于一手”。
    说明三:谢先生说“以《贞观政要·任贤篇》所列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虞世南、李绩(当为‘勣’)、马周8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8人传记贞观年间事迹对照,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 按:既然详略有别,文字就不可能“全同”,可见谢先生此表述尚欠周密。我比较了《政要·任贤篇》所载八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八人传记所载事迹,发现有为《旧唐书》所不载者,这不好说是“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而尤其值得注意者,我通考了《政要》其他篇目所载房玄龄事迹,发现不见于《旧唐书》的很是不少。因此,绝不能认为《政要》所记八人事迹来于《旧唐书》。此事我另有所考,此不赘。
    

说明四:谢先生说“《贞观政要》仅是‘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按:从上文的说明已可知所谓“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并非是撮举《旧唐书》的“指要”和“宏纲”,故谢先生所说“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于此处论述《政要》的实际情况没有意义。
    说明五:谢先生说“但其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按:此“其”显指《政要》和《旧唐书》。从上文的说明看出,所谓“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实际是错误的。
    

可见,谢先生的说法并不准确。
    

奇怪的是,谢先生既说吴兢编集成书并不困难,不知他何以要把《政要》成书时间推得很远——开元十七年?
    可以肯定,吴兢编录《政要》可参照、摘录的书绝不止于《唐书》,早已成书且得称赞的《太宗政典》他不会不参考。实际上我们从吴兢之书名为《贞观政要》即可看出,其所以名“政要”,主要的应该就是为了有别于《太宗政典》的缘故。《太宗政典》有三十卷,篇幅不小,《政要》只是就 “太宗故事”“撮其指要,举其宏纲”之书,当然简略,故名之为《政要》。
    王应麟《玉海》所主张的《政要》“上于开元八、九年”的说法是比较接近实际的[50],吴枫先生认为王说“有根据”,也有道理[51]。谢先生的说法,离实际未免太远了一点。谢先生的结论之所以离实际远,是因为他认为:“如果是开元八、九年成书,怎么可能在书《序》中提前写上(源乾曜、张嘉贞)二人的封爵呢?”[52] 但是,谢先生如果知道还可以把书《序》所称的“安阳公”、“河东公”中的“安阳”、“河东”理解为源、张二人的郡望,而非封爵,那么,又怎能轻易否定开元八、九年的成书说呢?可见,王应麟《玉海》所主张的《政要》“上于开元八、九年”的说法虽不确切,但其正确性还是有一定的考虑余地的。我在前揭1992年发表的拙文《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与瞿林东先生商榷》中(详注释1)已证明《政要·序》所称的“安阳公”、“河东公”中的“安阳”、“河东”是源、张二人的郡望,惜谢先生未予留意。
    三 关于开元十七年进呈问题
    谢先生之所以认为《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有三个原因:
    (一)他虽认为《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下限在开元十三年,但其后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之事。
    (二)他认为:“张说入相兼修国史后,二人志趣、人品等方面都不兼容。父丧期间吴兢虽然编成全书,却不愿通过解除自己史职的张说上奏。”又认为:“(吴兢)父丧期间完成《贞观政要》的编录……但在张说排斥异己的情况下,吴兢又怎么能够不通过这个宰相兼修国史就直接将书呈献给玄宗呢?只好暂时不拿出来。”[53]
    (三)他把《政要》进呈与《旧唐书·吴兢传》所载吴兢“出为荆州司马”和《新唐书·吴兢传》所载“坐书事不当,贬荆州司马”一事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第(一)点可称为“内容调整和修定”说[54],第(二)点可称为推迟进呈说,第(三)点可称为“书事不当被贬”说。现在我们对此三说分别加以讨论。
    (一)关于内容调整和“修定”问题
    谢先生说:“吴兢为太子左庶子,是开元十三年父丧起复之后的事。这恰恰说明,《贞观政要》成书时间在开元十三以后……所以,父丧期间编录成书的可能性最大[55]。起复后,又调整了卷第四的内容,然后伺机上奏。”[56] 我认为,“调整了卷第四的内容”一说乃依据不足的猜测。因为谢先生说玄宗之世有三个《政要》本子,一为正式进本,一为进本的底本,一为底本之前的稿本[57],又说蒋乂“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转相抄录,流向社会”[58],还说蒋乂有“整理”《政要》之事[59]。那么,谢先生提到的《政要》写字台本“与其余诸本全异”的内容[60],能无蒋乂“抄录”时据“底本”或“稿本”增加的可能吗?理由是,所谓“底本”与“正式进本”内容有所不同,是完全可能的,而“稿本”甚至可能不止一个,不同“稿本”之间内容亦难免有差别,而所有“稿本”的呢与“正式进本”的内容有差别,更是情理所在。蒋乂整理《政要》时据“稿本”增加内容,自亦可能。明白此点,怎能说《政要》成书后要“调整”内容,“伺机上奏”呢?因此,谢先生所说的《政要》“编录成书”后的内容“调整”和“修定”都没有坚实的理据支持,不能成立。虽如此,谢先生关于蒋乂“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的说法还是有一定的考虑价值的:因为《新唐书·蒋乂传》言“外祖吴兢位史官,乂幼从外家学,得其书,博览强记”,其中“得其书”不能如谢先生所言是指“吴兢藏书归蒋乂所有”,因为《蒋乂传》载其“家藏书至万五千卷”,而据载吴兢藏书就有13468卷[61],若兢藏书归蒋乂所有,则乂之藏书当不会只有“万五千卷”。鄙意如此,乃是考虑到蒋乂家世之情况:《蒋乂传》言其祖环“开元中弘文馆学士。父将明,天宝末,辟河中府使。”可知蒋乂非孤贫特起者。易言之,乂之祖、父当有一定之藏书传于乂。加上乂本人当亦增加部分之书。若乂果得吴兢之藏书,则其藏书当不会只有“万五千卷”。故《蒋乂传》之“得其书”当理解为“得读其书”或“得广读其书”或“得尽读其书”或“得其(兢)所著书”或“得其所著书及藏书中之部分书”。此几种意义中,无论以哪种意义为是,都可知蒋乂能“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是可能的。不过“转相抄录,流向社会”的未必就是蒋乂,因为《蒋乂传》未言其事,《传》之附传,言其子係“大和初,授昭应尉,直史馆。明年,拜右拾遗、史馆修撰……”,其子伸,“大中二年,以右补阙为史馆修撰……”,其子偕,“以父任,历右拾遗、史馆修撰……”,故“转相抄录,流向社会”之事,係、伸、偕三人皆可能为之,不必尽以之属于乂。当然此涉及到宪宗读《政要》之事实一点,但此为宫中之本,与“流向社会”无关。故不再置言。[62]
    (二)关于推迟进呈问题
    在讨论之前,得对谢先生所说的“张说入相兼修国史”和“宰相兼修国史”的说法进行说明。我认为,“入相兼修国史”“宰相兼修国史”并不是谢先生的笔误,因为他在另一处也说“张说入相兼修国史”[63]。他这样说,可能有《旧唐书》卷97《张说传》、卷98《李元纮传》、《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和《新唐书》卷132《吴兢传》的记载为依据。《张说传》:“开元七年,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兼天兵军大使,摄御史大夫,兼修国史,仍赍史本随军修撰。”“拜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仍依旧修国史。”“明年(开元十五年),诏说致仕,仍令在家修史。”《李元纮传》:“及张说致仕,又令在家修史。”[64]《唐会要》:“开元八(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65]:‘右羽林将军、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燕国公张说,多识前志,学于旧史……可兼修国史……’” “(开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左丞相张说在家修史。”[66]《吴兢传》:“张说罢宰相,在家修史。”但谢先生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兼修国史”并不是总史职的人,总史职者乃“监修国史”之人。开元九年张说入相,其时张嘉贞为中书令、源乾曜为侍中,都是所谓的“真宰相”,地位在张说之上。张说入相前,不可能没有“监修国史”之人,而此“监修国史”之人最有可能为张嘉贞,因为张嘉贞地位略高于源乾曜。开元九年九月张说入相后,当不会立即接替嘉贞而为“监修国史”之人。张说为“监修国史”之人当是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而接替中书令职之后。故上录史籍所载张说入相“兼修国史”不会是“监修国史”之误,至少在其反映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前的张说的实际情况,当如此[67]。
    我这样讨论张说到底是“兼修国史”还是“监修国史”及其到底有无“监修国史”之事,并不是刻意要纠缠于小问题,而是要明白就算张说排斥异己,那到底在什么时间可以行此排斥异己之事的问题,进而明白其如何影响吴兢向玄宗进呈《政要》的问题。张说停中书令之职在开元十四年四月[68],之后为“监修国史”之人有可能乃身任侍中的源乾曜。按理说,如果吴兢在此时要求回史馆,是可以达到目的的。但在玄宗已不喜欢吴兢的情况下,源乾曜是不敢轻易以吴兢复史职的。此可理解何以在开元十四年张说罢中书令后直到十七年吴兢不能复史职的原因。当然亦可考虑吴兢方面的情况:其早年有“典郡”之请,此可能与史馆中人的矛盾有关,如以吴兢复史职,是否有人情关隘问题,值得考虑。另外,吴兢其时最关心的是私撰的国史,开元十四年张说罢相后吴兢通过上奏文,而后有令其到史馆中撰录之事,是已可参考史馆中的典籍,从而于撰国史,甚是方便,虽无“兼修国史”之名而有“兼修国史”之实,因此也就没有一定到史馆中复职的必要。故吴兢虽未到史馆中复职尚不能作为吴兢不能向玄宗进呈《政要》的理由,因为一则玄宗尚不至于小气到不能接受臣下颇具善意之一书的程度,再则就算张说作梗,但在其罢相后已不能作梗了。故此亦可理解谢先生所说的《政要》推迟进呈玄宗的理由并不充分的道理。
    现在我们可以顺着谢先生的逻辑思考问题:由于开元十四年四月张说罢相后,到开元十七年六月萧嵩任中书令,此三年零二月中都没有中书令之任命,只有源乾曜是“真宰相”,因为源是侍中。依谢先生的看法,既然《政要》在吴兢服父丧期间即开元十三年之前就“基本撰成”了,那么,吴兢既亟亟于希望玄宗学习“太宗故事”,会不尽快将书进呈于玄宗吗?何以要等到开元十七年呢?如果吴兢真要将书进呈于玄宗,由于吴兢的理由十分的正大堂皇,玄宗亦无拒绝的理由,因而就算源乾曜尽行和事老之所为,不给吴兢多少帮助,张说能阻挡《政要》的进呈吗?何况,张说即使阻挡,也只有在开元十四年四月之前即张说罢中书令之前方有可能,那么,《政要》的进呈何以要推到十七年呢?谢先生显然也注意到了此点,为了自圆其说,乃有上文所说《政要》的内容调整和修定之说。但如上文所论,那是不能成立的。谢先生所说吴兢不愿通过张说将《政要》进呈于玄宗一点,其意思除了张说的有意阻挡之外,说到底,是说在吴兢还有一个面子问题。可是,谢先生考虑过没有: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乃正四品上阶的官,与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官品相同,地位甚高,他进呈《政要》一书于玄宗一定要以张说为门限吗?“(太子)左庶子之职,掌侍从,赞相礼仪,驳正启奏,监省封题……凡皇太子从大祀及朝会,出则版奏外办中严,入则解严焉。凡令书下于左春坊,则与中允、司仪郎等覆启以画诺,以覆下,以皇太子所画者留为按,更写令书,印署,注令诺,送詹事府。若皇太子监国,事在尚书者,如令书之法。”[69] 可见,太子左庶子有接近太子之可能,此乃不言而喻者。既如此,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后,如欲进呈《政要》于玄宗,如果自己有所不便,岂有不能得太子及其身边人的帮助之理?何况,吴兢自己进呈,一定就会有所不便?既如此,何必要将吴兢进呈《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
    因此,我可以肯定地说,从开元九年九月张说入相到开元十七年六月源乾曜罢相此近八年的时间内,只要《政要》完成,是可以在任一时间将书进呈于玄宗的,因而不存在张说可以阻挡的问题,不存在《政要》成书而要推迟进呈的理由。此一则是因为吴兢地位本不低,可以自行进呈,二则因为吴兢可以得到张嘉贞、源乾曜、太子及其身边人或大或小的帮助,三则因为张说实无阻挡的理由和可能。——如果是在开元十一年之前《政要》成书,则其进呈更是十分方便了。因为吴兢可以得到身为宰相的张嘉贞、源乾曜二人的大力帮助。根据这些理由,我不得不认为,谢先生一定要把《政要》的最终成书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有很大的猜测成分,是很难成立的。
    (三)关于“书事不当被贬”问题
    谢先生认为吴兢被贬的“书事不当”就是吴兢在《上<贞观政要>表》中说了“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唐玄宗的话。但我认为,此说不合情理,只是理据不足的猜测。我说“不合情理”、“理据不足”,是因为他把唐玄宗看得过于小气、过于不明事体了。我认为,就算唐玄宗很不喜欢吴兢在《表》文中说“耻”的话,他也不至于很快的贬黜吴兢,理由很简单:吴兢的话太正大堂皇了,体现的也是至诚之心,是希望唐玄宗及他的政府好。因此,无论玄宗觉得吴兢的话如何刺眼激耳,他也不会公开发作。可能的作用只能是刺激玄宗下决心做出大成绩,以便在群臣面前摆谱,至少是不会有人再说“耻”那样的话。因此,玄宗不会因此而贬黜吴兢。如果他要贬黜吴兢,那么他在公众舆论方面即是处于被动地位,会遭到普天下的臣民耻笑。退一步讲,就算谢先生所言吴兢上《表》令玄宗不喜欢的说法有道理,我想也不能把《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即吴兢“出为荆州司马”和“贬荆州司马”之年。因为如果是吴兢一进呈《政要》及上《表》文玄宗就将吴兢贬到外地,那就显得痕迹太露,完全没有政治技巧可言,因而绝非高居帝座且有相当统治经验的政治家所能为。因而,即使吴兢上《表》文激怒了唐玄宗,玄宗因而要把吴兢贬到外地,玄宗的做法必然是要等待一些时间,寻找机会,再将吴兢贬到外地。这样,吴兢被贬的时间只会在开元十七年之后,而不会在开元十七年。因此,无论我们怎样理解,把吴兢进呈《政要》和因进呈《政要》而上《表》文的时间与吴兢被贬的时间都定在开元十七年,在道理上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若顺着谢先生的思路,即吴兢被贬与进呈《政要》和上《表》文有关,再考虑到玄宗不可能不高明的政治技巧,那就只有把《政要》成书及进呈的时间从开元十七年往上提,才合情理。这一来,倒反是我关于《政要》成书时间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的说法得到支持了。因为,若理解为《政要》成书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而吴兢进呈《政要》和上《表》文触怒了唐玄宗,那么,将吴兢之贬拖延到约七年之后即开元十七年,就是非常高明的做法,其表现就是很隐微。唐太宗的《帝范》说“术以隐微为妙,道以光大为功”,难道唐玄宗不知此理?因为,难道唐玄宗不能读到《帝范》!
    另外,我们从《新唐书·吴兢传》的用字亦可考虑问题。《传》说“书事不当”,也显然与进呈《政要》及上《表》文无关。因为《政要》中的文字是不会有“书”得“当”“不当”的问题的,因为那全是“太宗之故事”,就算唐玄宗很不喜欢吴兢,也不至于在《政要》内容中找岔子,理由太简单:太宗乃玄宗的“圣祖”[70]。如果是上《表》文刺伤了玄宗,那么,在《吴兢传》中当说是“奏事不当”或“言事不当”,而不应是“书事不当”。谢先生以《吴兢传》中有“书事不当”的记载作为理由并将其与开元十七年吴兢之贬联系起来,以此时间为《政要》最终成书进呈的时间,在情理上是难于说通的。
    谢先生又说:“这时(指开元十七年),吴兢职为太子左庶子,上疏直谏是其份内之事,即使有所顶撞,也不应加罪。”这话本身是好的。这正好可以使我们反问:那么,谢先生何以要以吴兢上《表》为其被贬的理由呢?这也看出谢先生说法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
    谢先生有所误会,即他认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吴兢被“贬为荆州司马”的原因只能是其进呈了《政要》和上了表文[71]。为了不曲解谢先生的意思,我们把他的原话引在下面:
    对于吴兢其人,留在京城,实在嫌其不识时务,先前他不是请求为外任吗,干脆“出为荆州司马,制以史稿自随”,让他到下面继续改修他的国史吧!《旧唐书·吴兢传》中这样明确地写着,其时为“十七年”,只不过是没说在几月罢了。《新唐书·吴兢传》虽然未记时间,却加了一句,“坐书事不当,贬为荆州司马”(按《传》文无“为”字)。“书事不当”指什么?此时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而且,被贬之后,是许其“以史草自随”的,显然不会是其所修国史“书事不当”。这时吴兢职为太子左庶子,上疏直谏是其份内的事,即便有所顶撞,也不应加罪。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72],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73]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就因为实际上吴兢并未完全解史职,或者说其时之吴兢虽无“兼修国史”之名,但有“兼修国史”之实。《旧唐书·吴兢传》说兢居史职“殆三十年”,此“三十年”的下限就是开元十七年。之所以要如此记载,乃是因为吴兢虽然在父丧后以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但他有因“诏”而“赴(史)馆撰录”之事[74],实际还是被认为“居史职”了。不然“殆三十年”的记载就无从理解。我们认为《旧唐书·吴兢传》如此记载,是完全可以的,故说开元十七年的吴兢“并未完全解史职”,是“虽无‘兼修国史’之名,但有‘兼修国史’之实”谢先生只考虑了吴兢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一端,而对《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之记载的含义有所忽略,故有所误会。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还因为根据《新唐书·吴兢传》的记载,吴兢“赴(史)馆撰录”,等于是在公开场合修史,因而以前的“私撰”实际变成“公修”了。既是“公修”,其撰述的内容很容易为人所知,是必然的。由于吴兢所撰者乃“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的当代历史,是所谓 李唐“皇家一代之典”,乃“所书至重”的“帝载王言”,“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而吴兢又是本着“善恶必书”的原则从事著述[75],极易涉及种种忌讳,因而有被视为“书事不当”的内容,是难免的,以此遭贬,合于事理。所以,谢先生“……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的说法,在理由上是难于成立的。“书事不当”只有理解为是吴兢所修的国史《唐书》《唐春秋》“书事不当”才合情理。
    这样就得说说谢先生的另一误会了。他说“此时(按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按:《新唐书·吴兢传》载:“始,兢在长安、景龙间任史事[76],时武三思、张易之等监领,阿贵朋佞,酿泽浮辞,事多不实。兢不得志,私撰《唐书》、《唐春秋》,未就。至是,丐官笔札,冀得成书,诏兢就集贤院论次。时张说罢宰相,在家修史。大臣奏国史不容在外,诏兢等赴馆撰录……久之,坐书事不当,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萧嵩领国史,奏遣使者就兢取书,得六十五篇。”《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 》《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采撰二》载有吴兢“丐官笔札,冀得成书”的奏文及其始末之事,其奏文部分即《全唐文》卷298以《请总成国史奏》为题之文;据《唐会要》、《册府元龟》此奏文所上的时间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新唐书·吴兢传》《册府元龟》所载者皆当来于《唐会要》,而《册府元龟》所载者又详于《新唐书·吴兢传》所载者。故欲知其全,当就《唐会要》、《册府元龟》之全文考之。《唐会要》全文曰:
    (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太子左庶子吴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循宪章,茍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潜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刋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倘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缉。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将撰成此书于私家,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兢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未能就。兢所修草本,兢亦自将。上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纪事疎略[77],不堪行用。
    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左丞相张说在家修史。中书侍郎李元纮奏曰:“国史者,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今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令国之大典,散在数所。且太宗别置史馆在于禁中[78],所以重其职而秘其事。望勒说等就史馆参详撰录,则典册旧章不坠矣。”从之。[79]
    《册府元龟》全文曰:
    吴兢为太子左庶子,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纳(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修宪章,茍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濳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刋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傥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辑。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撰将(将撰 )成此书于私家[80],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81]。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竟未能就。所修草本兢亦自将,帝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记事疎略,不堪行用。[82]
    吴兢奏文说到他私撰国史即《唐书》《唐春秋》事[83]。无论兢到“集贤院论次”,还是“赴(史)馆撰录”,如上文所说,都不能再说是“私撰”,而应说是“公修”了[84]。谢先生言兢“在史馆私撰国史”,只是特就其所撰之书非公家安排一点而言,方有意义。而非言其未在公开场合修史。
    谢先生的“国史”“尚未上奏”之说主要就是依据《旧唐书·吴兢传》“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草自随”、《新唐书·吴兢传》“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和《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而言的。可是要注意,所谓“国史”如上文所说是指《唐书》98卷、《唐春秋》30卷,《唐会要》《册府元龟》所说的“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是指全部未“就”呢?还是有部分已“就”呢?我觉得,所谓“未能就”当是两个意思都有,即二书中有一书“未能就”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此乃从总体而言;但从总体而言的“未能就”未必不包括其“部分已就”。所以,我怀疑,很有可能是30卷的《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以前已经完成上奏,因为此书篇幅小于《唐书》,而且为编年体,只列举史事之大纲,只是稍详于《唐书》98卷的本纪部分,将起居注、实录等资料中的大事列于其中即可,故当易于完成。尤其可注意者,此《唐春秋》的编撰也是“绵历二十余年”者,吴兢所参预“公修”的国史即《唐书》既在开元初就完成了,则吴兢此《唐春秋》中开元前的部分参照此已成之《唐书》本纪部分而加详,是不困难的。而此《唐春秋》的开元部分当只有三数卷的篇幅,故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吴兢上奏文时,当已接近完成。故到开元十七年即吴兢贬荆州司马前完成上奏,是完全可能的。不然其奏文中何以要说“将撰成此书于私家”?“此书”是指《唐书》《唐春秋》二书;既说二书“将撰成”,至少当是其中的一书已近完成,故要请求给予楷书手及纸墨等。从开元十四年七月到开元十七年七月有三年时间,在此三年中,《唐书》《唐春秋》二书中完全可能有一书已完成。兢贬后萧嵩等从荆州取回的65卷(或50余卷)的书稿完全有可能只是原定98卷的《唐书》之稿。此书之所以不能完成者,盖主要在列传部分难于取舍,且事迹分散,不易定稿。因此,《唐会要》《册府元龟》虽说“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但并不意味30卷的《唐春秋》也一定“未就”[85]。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正史类有“《唐书》一百卷”,春秋类有“吴兢《唐春秋》三十卷”;前者从上下文看,显是属之于吴兢的,而非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因为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该《艺文志》另有明确记载,此即与韦述等同列作者名之书。此100卷之《唐书》可能与98卷的《唐书》有关。其所以作一百卷而与吴兢自言之九十八卷有别者,或因目录有二卷的缘故。值得注意者,《旧唐书·吴兢传》言兢有“八十余卷”的《唐史》,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有此“八十余卷”之书。考吴兢之所以为此书,盖以原定98卷的《唐书》未成而书稿被人取走,心有不甘,乃在旧稿的基础上完成之;但由于开元十七年后兢久处外地,资料条件不好,对著书有大影响,晚年虽居京城,但已是风烛残年,难以为功,故最终只成80余卷之书。后来,吴兢后人乃补足而成100卷之书。《旧唐书·吴兢传》虽载有80余卷之书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其原因当在于此。也就是说,《新唐书·艺文志》乃是有确切的依据者[86]。
    这样,读者可能有疑问:就算吴兢后人有补作之事,终成100卷之书,由于80余卷之《唐史》本是进奏于朝廷的,则此80余卷之书当未被毁,故与100卷之书有别。以此而言,《新唐书·艺文志》当既载100卷之书,又当载80余卷之书。今既只载100卷之书,似当理解为《新唐书·艺文志》的记载的依据并非很确切。我认为,这样的考虑有可嘉者。但以吴兢80余卷之书未毁,缺乏史料依据,从而相关的考虑也就缺乏可靠的立足点了。《旧唐书》卷46《经籍志上》云“禄山之乱,两都覆没,乾元旧籍,亡散殆尽”,《新唐书》卷57《艺文志一》云“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如此看来,吴兢后人进奏朝廷的《唐史》大抵已毁于乱事之中[87]。吴兢后人补作,殆据进本的底本而为者。其所以要补作,盖欲成兢之志,且有底本,不补作成可称之书,亦有可惜者。
    这一来,我们是可以考虑开元十七年吴兢贬荆州司马前30卷的《唐春秋》可能已成书进奏朝廷的了。不然,我们就得考虑吴兢晚年或卒后,当有《唐春秋》进奏朝廷的。因为既有经营多年的书稿,岂有不最终完成之理?两《唐书·吴兢传》既不载吴兢晚年或卒后有《唐春秋》进奏朝廷之事,就可使我们考虑《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前本已成书进奏的事实。不然,等于是开元十七年后的《吴兢传》文只有《唐书》的影子。故十七年后的《传》文看不到《唐春秋》存在一点恰可使我们大胆推测《唐春秋》于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已成书上奏的可能。
    总而言之,从上录《唐会要》、《册府元龟》及《新唐书·吴兢传》的材料看,吴兢原定的98卷的《唐书》在其“贬荆州司马”前是没有完成,故许“以史草自随”的“史草”当即此98卷的《唐书》的“史草”,从而朝廷派人从荆州取回的65卷(或50余卷)的书稿亦即吴兢原定98卷的《唐书》的部分之稿。此“六十五卷(或五十余卷)的书稿”当是已完成或近完成者。而《旧唐书·吴兢传》所言兢卒后有80余卷、“事多纰缪,不逮于壮年”的《唐史》,当是原定98卷的《唐书》的最后完成者。兢卒后,其外孙蒋乂有可能在吴兢书稿基础上有所补缀,《新唐书·艺文志》所载100卷的《唐书》或即蒋乂补缀完成者。如果我的以上说法有理,那么,似可认为吴兢被贬的“书事不当”的罪名的依据是完全可以从可能已经成书上奏的《唐春秋》中寻找的。即使吴兢《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亦未能成书,“书事不当”的罪名也可以从《唐书》《唐春秋》二书中或其中一书中寻找的,原因是吴兢乃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极易为人所知。因此,关于“书事不当”问题,我现在还是比较同意瞿林东先生的看法。瞿先生说:“‘坐书事不当’究竟指什么呢?我们已无从了解。从吴兢一贯的史笔来看,很可能是因为直书不讳,触犯了唐玄宗或其它权贵。”[88] 惜瞿先生言之不够肯定,原因或在于他对吴兢由“私撰”国史而“公修”国史等问题注意不够。自然更惜谢先生对吴兢所得“书事不当”的罪名与吴兢之国史有关一点完全不予考虑。
    



    [1] 拙文:《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与瞿林东先生商榷》,《贵州文史丛刊》1992年第4期;拙文:《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贵州师大学报》,1993年第1期;拙文:《三论<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与吴枫先生商榷》,《贵州师大学报》,1995年第2期。
    [2] 我另有论述。
    [3] 《成书之谜》刊《史学月刊》(以下称《月刊》)1993年第2期;《成书问题》刊《史学史研究》(以下称《研究》)1997年第4期;《集校》,中华书局2003年版。
    [4]《集校》之《叙录》,第25页。
    [5]《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著述》则天长安三年(703年):“是年,兢以直史馆修国史,迁右拾遗内供奉。”(第599页)但吴兢入史馆的时间是可以定在长安元年的。此详注75。
    [6] 我曾认为《政要》乃直接改编《太宗政典》而来,见拙文《关于<贞观政要>材料来源的商讨》,刊《人文杂志》1999年第2期。现在看来,至少在《政要》四十篇的篇名上尚有取鉴于《帝范》者,此点,只要比较二书篇目,即可了然。《政要》卷9《征发篇》引有《帝范》之文字。既如此,吴兢岂有不参取《帝范》篇目以定《政要》篇目之可能?
    [7]《成书之谜》,《月刊》第29-30页。
    [8] 此《政要》乃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者。
    [9]《旧唐书》卷89《王方庆传》。
    [10] 陈寅恪认为《政要》乃《太宗实录》的分类节要本,见《元白诗笺证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五章《新乐府·七德舞》(第132页)。我曾认为《政要》乃直接改编《太宗政典》而来,见前揭注6之拙文。现在看来,当有修正。据《玉海》卷49《艺文》“唐《贞观政要》”条的记载(详下正文),《太宗实录》乃吴兢编《政要》时主要信据取材之书。故其编《政要》虽直接改编《太宗政典》,还必以《太宗实录》校《太宗政典》,以定其相关内容的正误,又必从《太宗实录》中取《太宗政典》所无之材料以充实《政要》内容。当然这并没有否定吴兢编书从其预修的《唐书》中取材的可能。不过,就算从其预修的《唐书》中取材,亦必当以《太宗实录》等书的记载来确定其相关内容的正误。故陈寅恪认为《政要》乃《太宗实录》的分类节要本,固非甚为准确,但若广义地观之,则陈说的可靠性还是比较大的。《太宗实录》必不能涵盖太宗朝的全部史料,因而《太宗政典》和吴兢预修的《唐书》都很可能有《太宗实录》所不载的内容,值得注意。陈寅恪之所以认为《政要》乃《太宗实录》的分类节要本,显然是对《玉海》的记载有所忽略。
    [11] 我统计过《四部丛刊》本《政要》正文只有七万余字。此与原本《政要》字数当无大的差别。
    [12] 理由既单薄,那相关的问题,也应引起注意。谢先生以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的时间在“开元五年或五年之后”,考谢先生《集校》之《叙录》列“开元五年前后”一时间项,中有“《上玄宗皇帝纳谏疏》”(《集校》第11页)。既是“前后”,则其意思乃指既可能是开元四年,也可能是开元六年了。但谢先生在《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著述》中就直以“兢上疏玄宗”之事在开元五年,且列之于此年九月之后、十二月之前(《集校》第604页),是与《叙录》的表述有差别。
    [13]《成书之谜》,《月刊》第28页。许道勋、赵克尧《唐玄宗传》(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对“依贞观故事”有专章进行讨论,可以参考(见该书第六章)。
    [14]《集校》之《叙录》所列吴兢“生平大略”说:“开元五年(七一七)前后”吴兢“以卫尉少卿之职奉诏编次书目”,开元五年之下即列开元七年事,云“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集校》第11页),是显示开元七年之后吴兢已不任“卫尉少卿”。又说:“(开元四年)十二月,姚崇罢相,宋璟继任。史称:‘宋璟为相,欲复贞观之政。’紧接着,秘书监马怀素奏请整比图书,编次书目,吴兢以卫尉少卿之职奉诏参预编次。”(《集校》第5页)又说:“开元七年前后,吴兢授著作郎兼昭(修)文馆学士。”(《集校》第6页)按,“开元四年十二月”后的“紧接着”,当然应该理解为“开元五年”了。可见与“生平大略”中所言大体一致而微有不同,不同只在比“生平大略”所言更确,因为“生平大略”中只言“开元七年”,而未言“开元七年前后”。
    [15] 戈直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当为戈直所考者,未必有直接的《政要》传本所题吴兢职名为依据,因为相对说来《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吴兢“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名,更可考虑,而戈氏不取,盖有自作聪明而特别立异的原因在。
    [16]《唐六典》(陈仲夫点校本,中华书局1992年版,下同)卷16《卫尉寺》、《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
    [17]“调整”之说,见《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修定”之说见《成书之谜》,《月刊》第32页。
    [18] 按:此云“修史已成数十卷”,必是指其“公修”之史即作为史臣任务而修之史,非“私撰”之史。因为若为“私撰”之史,那么开元十四年之奏文即《请总成国史奏》中不会说“既将撰成此书于私家,不敢不奏”。理由是开元三年已经“奏”过了。正因为乃“公修”之史,故其“抗疏”之后,有“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之事。看来“迁水部郎中”后即未有“修国史”之职,故其丁忧后要“抗疏”。看来,长安三年吴兢参加修史,其书并没有及时完成,后来修史之人去留无常,并未能有书完成,只有吴兢因酷爱史事,即使在并不任史职的情况下也继续修史,故终于有韦述《集贤注记》所载110卷的《唐书》完成。韦述以此书属之吴兢,盖即以吴兢乃最后总其成之人,且用功最多。如此说来,此110卷的《唐书》几乎就等于吴兢自作之书。既如此,吴兢何以要“私撰”30卷的《唐春秋》和98卷的《唐书》呢?我想原因当在110卷的《唐书》的体例乃长安三年修书时主事的张易之等人所定者,有吴兢不满处,而且还有“苟饰虚词,殊非直笔”的情况,再加其书的下限只到开元之初,亦使吴兢感到不足。故吴兢要另外“私撰”《唐春秋》、《唐书》。当110卷的《唐书》完成后,《唐春秋》、《唐书》也已有相当的规模,故他要将二书完成。这使我感到,对开元十一年张说何以可以以赵冬曦代吴兢史职事似乎可以有新的解释:看来,吴兢丁忧前的某个时间(很有可能是开元四年或五年),110卷的《唐书》本已完成,故其在史馆中等于是无事了,而当修《六典》需要人的时候,吴兢又在丁忧,故张说可以一面以赵冬曦代吴兢史职,一面在吴兢丁忧满期后解除其史职。
    [19]“称之”后点校者施以句号“。”,根据文意,似当以施分号“;”为宜。
    [20] 此事我另有所考。
    [21] 第21页。《集校》第605页又说:开元十一年“(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自注出处为“《新唐书·吴兢传》”。
    [22] 见《集校》之《叙录》第47页。按:“丧终”应为“终丧”,“泰山”的“泰”,《新唐书》原文作“太”。谢先生稍误。
    [23]《集校》第604页。按:《旧唐书·吴兢传》:“……丁忧还乡里。开元三年服阙,抗疏言曰:‘……’乃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新唐书·吴兢传》言:“……以母丧去官。服除,自陈修史有绪,家贫不能具纸笔,愿得少禄以终余功。有诏拜谏议大夫,复修史。睿宗崩……”考《旧唐书·玄宗纪》,睿宗崩在开元四年六月。可见,“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当在开元三年,而“兼修文馆学士”亦有在三年的可能,不然就当在四年。但未言为“著作郎”。谢先生《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著述》开元三年条有“守谏议大夫兼修国史”之文(第603页),是。但四年无“兼修(昭)文馆学士”之文(参第603页),当有所略。谢先生以吴兢有“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之职在开元七年的依据为苏颋《授吴兢著作郎制》(第604页)。按:苏颋文见《全唐文》卷251,文曰:“黄门:朝议大夫守谏议大夫上柱国兼修国史吴兢祗服言行,贯穿典籍,蕴良史之才,擅巨儒之义;顷专笔削,仍侍轩阶。而官之正名,礼不以讳。宜著书于麟阁,复载籍于鸿都,可行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余如故,主者施行。”如此,是吴兢的头衔全称为:朝议大夫守谏议大夫上柱国兼修国史行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但此制并未言时间在开元七年。《唐六典》卷8《弘文馆》注:“武德初,置修文馆;武德末,改为弘文馆。神龙元年,避孝敬皇帝讳,改为昭文。神龙二年又改为修文,景云二年改为昭文。开元七年又改为弘文……”是景云二年到开元七年即改为“弘文”之前有昭文馆。谢先生《吴兢学行及著述》开元七年条亦有九月“昭文馆依旧改为弘文馆。(《唐会要》卷64)”之文,不知何以还要将“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之事记在开元七年条?(按,依制文,“行著作郎”后当有“兼”字。谢先生文无“兼”字,稍误,故我加“兼”字。)莫非以其事在开元七年九月前?果如此,其依据为何呢?谢先生未有交代。可见,谢先生将“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之事记在开元七年条,是大有问题的。值得注意者,据苏颋《授吴兢著作郎制》,吴兢此前未有“兼昭文馆学士”之事。既然昭文馆存在于景云二年与开元七年之间,则依两《唐书·吴兢传》,吴兢在开元三年或四年有“兼昭文馆学士”之事,是完全可能的,不知谢先生何以要将“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之事记在开元七年?看来,《旧唐书·吴兢传》“俄兼修文馆学士……”之文只是略去了“著作郎”,又未注意修文馆改名之事,即未注意“修文”当为“昭文”,故正确的叙述应当是“俄行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而时间当在开元三年或四年。如此,吴兢任卫尉少卿可以在四年或五年。《旧唐书·韦述传》言开元五年吴兢以卫尉少卿职之身份与元行冲等于秘阁录四部书,不表明开元五年定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的时间。
    [24 ]按:依苏颋《授吴兢著作郎制》,“昭文馆学士”之前当有“兼”字,而据《唐六典》,学士本为他官而兼者,亦可见“昭文馆学士”之前当有“兼”字。是谢先生所言稍有未当。此又参注23。
    [25]《集校》第11页,又参第5-6页。
    [26] 按:《唐六典》卷8《门下省》“弘文馆”注既云“神龙元年,避孝敬皇帝讳,改为昭文。神龙二年又改为修文,景云二年改为昭文。开元七年又改为弘文……”,则“修文馆学士”只在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方有,而景云二年至开元七年之间只当有“昭文馆学士”,故《旧唐书·吴兢传》“兼修文馆学士”既是记在开元三年之后,乃错误,故正确的写法应是“兼昭文馆学士”。可见,史臣于相关史事有所未明,不然就是因为“修文馆学士”与“昭文馆学士”乃同职异名而不加区别。我以为当以前一情况的可能性为大。
    [27] 前注23言吴兢头衔全称当为“朝议大夫守谏议大夫上柱国兼修国史行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亦可能为“朝议大夫守谏议大夫上柱国行著作郎兼修国史昭文馆学士”,此可省一“兼”字),可参考。谢先生此未言全。
    [28] 此言“修文馆学士”,乃是承谢先生之文而言的,若依《唐六典》,在开元七年前当言“昭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当言“弘文馆学士”。
    [29]《全唐文》所载奏文题名《请总成国史奏》。
    [30] 就算谢先生所言“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之吴兢职名可靠,也不能将《政要》成书时间推到开元十三年以后,因为此职只可能在吴兢任左庶子之前,即下限在十一年,因为十一年吴兢的史职就被赵冬曦代替了。
    [31] 按:参前注23、26,则开元七年前为“昭文”,七年后就为“弘文”了。故不当言七年“前后”为“昭(修)文馆学士”。谢先生的表述稍欠准确。
    [32]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44《唐书四》于“唐之学士,弘文、集贤分隶中书、门下省,而翰林学士独无所属”下曰:“案:学士无品秩,但以它官充选,又为天子私人,故不隶三省。《唐六典》不载翰林学士,学士亦差遣,非正官也。”此所言是。其中“学士无品秩,但以它官充选”本专为引就翰林学士而言,但弘(修)文、集贤学士亦包括在其中。故《唐六典》卷8《门下省》“弘文馆学士”注所云“五品已上,称为学士”“六品已下,为直学士”的“五品”“六品”盖当就“兼”学士之本官而言,非谓学士有五品、六品之别。
    [33] 更可注意者,说“卫尉少卿”之职存在时间的下限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只是我的理解。而依谢先生之说,吴兢之此职的存在时间只在开元五、六年。如此一来,则他在《集校》中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真有使人不可思议者:因为 “卫尉少卿”既只存在于开元五、六年,则开元七年后方有的“弘文馆学士”吴兢何可得“兼”?理由是,学士只是以它官而兼者;若本官已不存在,何有兼官之理?可知谢先生所题吴兢“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此职名,实际只是把吴兢并不同时任的几个职并在一起!
    [34]《成书问题》,《研究》第51页;《集校》第17页。
    [35] 据《唐六典》卷8《门下省》“弘文馆学士无员数”及其注文,可知“修文馆”之名只存在于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此可参注23、26、32)
    [36]《集校》第11页。开元七年改昭文馆为弘文馆,依谢先生之说是在开元七年改改昭文馆为弘文馆之前吴兢为“著作郎兼昭文馆”了。《旧唐书·吴兢传》兢为修文馆学士乃在开元三年“服阙”之后。谢先生于开元三、四年、五年、六年皆不言兢为昭文馆学士之事,而于七年言之,与《旧唐书》之记载不一致。他只考虑到景云二年至开元七年有昭文馆,故改《吴兢传》的“修文馆学士”为“昭文馆学士”。但时间有问题。即谢先生只顾到《唐六典》卷8《弘文馆》的记载,而于《旧唐书·吴兢传》的记载考虑未周。在《唐六典》中,景云二年至开元七年有昭文馆,故谢先生改《吴兢传》之“修文馆学士”为“昭文馆学士”,合于《唐六典》的记载而不合于《吴兢传》的记载,或说于《吴兢传》的理解不全面。
    [37]《唐会要》卷64《集贤院》曰:“开元五年十一月題为丽正修书院,以秘书监马怀、右散骑常侍褚无量充使。初置院,经始皆无量处置。至八年正月,以散骑常侍元行冲充使,检校院内修撰官。”以此,似是“丽正修书院”在开元五年就有了。《唐六典》卷9中书省“集贤殿书院”条注更值得注意:“开元十三年(《旧唐书》卷43《职官志》中书省“集贤殿书院”条言为“十二年”,当误)所置。……自开元五年于乾元殿东廊下写四部书,以充内库,乃令右散骑常侍褚无量、秘书监马怀素总其事,置刋定官四人,以一人判事。其后因之。六年驾幸东京。七年于丽正殿安置,为修书使。褚、马既卒,元行冲为使,寻以张说代之。八年置校理二十人。十二年驾幸东都,于命妇院安置。十三年召学士张说等宴于集仙殿,于是改名集贤殿。修书所为集贤殿书院。”亦显示五年有“丽正修书院”得名之可能。且二书都未言开元十一年有“置丽正书院”之事。《玉海》卷52《艺文·唐乾元殿四部书丽正殿四库书集贤院典籍》(括号中字为原注):“六年(《会要》:五年十一月;《注記》:六年十二月)乾元书院更号丽正修书院,置使及检校官,改修书官为丽正殿学士,十一年春置丽正修书学士……十三年改丽正书院为集贤殿书院。”此中“《注記》”即韦述《集贤注記》。值得注意者,“六年”既从《集贤注記》,则“十一年春置丽正修书学士”之文,当亦是从《集贤注記》的记载而来。韦述之记载,可信性很大,故胡注言开元十一年“置丽正修书学士”极精确。《通鉴》以置丽正书院在十一年五月,其误甚为明白。即“五月”亦有误,因韦述之书言为“春”,若“五月”乃是“夏”,故“五月”当为“三月”之讹。
    [38]《集校》第605页。
    [39]《集校》第605页。
    [40]《旧唐书·玄宗纪》。
    [41] 开元初吴兢母丧,而有夺礼之事,此可参《旧唐书·吴兢传》和《全唐文》卷298吴兢《让夺礼表》。
    [42]《旧唐书·玄宗纪》开元十一年正月“中书令张嘉贞贬幽州刺史”。
    [43]《集校》第26页。
    [44]“五月”当为“三月”,详注37。
    [45]《成书之谜》,《月刊》第30页。
    [46] 我之所以说“有两年零五个月时间”,是因为《贞观政要·序》称“侍中安阳公”、“中书令河东公”,源为侍中、张为中书令都在开元八年五月,故可把二人“命”吴兢编书的时间的上限定在开元八年五月。
    [47] 详注11。
    [48]《月刊》第30页。
    [49] 谢先生认为,所谓《书目》乃《邯郸书目》,见其《集校》第14、15页。但此《书目》言《政要》的材料来源如此之确,当有直接或间接据于吴氏《西斋书目》者。因为《太宗实录》在《玉海》中虽有所引(见卷162“唐纪功汉武台”条),但此乃据他书所引《太宗实录》之语而来,还是从当时实际存在的《太宗实录》而来,值得考虑。从实际情况看,《太宗实录》在宋代当已不存在,至少当非全本(详下文),既如此,宋人据何考证知《政要》材料主要来于《太宗实录》?而据载吴氏《西斋书目》乃将吴氏自撰之书列于正史之末者(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郡斋读书志》卷9目录类),此必是晁公武所见吴书的实际情况,盖吴兢对自己所作之书作有简单的提要,故后人得以知《政要》的材料来源。是南宋时《西斋书目》尚存在。此点亦可从《直斋书录解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卷8目录类的记载得到证明。另外,《玉海》引有韦述《集贤注记》,是宋代韦书尚有内容可见,则吴兢之书独无内容为宋人所见的可能?故《玉海》所称“《书目》”岂可只理解为《邯郸书目》或《中兴书目》?因此,我说《玉海》所谓“《书目》”“当为”“《西斋书目》或与《西斋书目》有关”。
    [50] 拙作《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贵州师大学报》1993年第1期)已论王说较为正确。
    [51] 吴枫《评<贞观政要>》,《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
    [52]《集校》第21页。
    [53]《月刊》第31页。
    [54]《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成书之谜》说到《政要》的“修定”问题,见《月刊》第32页。
    [55] 可是,吴兢服丧当即离京返乡,其资料条件实不足以最终编录成书。可见谢先生的说法于情理不合。
    [56]《成书问题》,《研究》第53页。
    [57]《研究》第55页,又参《集校》第27-28页。此关于三个本子的推测,是很不错的。
    [58]《研究》第55页,又参《集校》第28页。按:谢先生之所以言蒋乂“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转相抄录,流向社会”,是因为《新唐书·蒋乂传》谓“外祖吴兢位史官,乂幼从外家学,得其书,博览强记”,既然“得其书”,当然就可以“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了。但是,根据《传》文,所谓“得其书”似应理解为“得读其书”或“得尽读其书”或“得广读其书”,而不是得到吴兢的藏书。所以,吴兢之藏书虽不能排除最终归蒋乂所得的可能,但就《蒋乂传》此“得其书”的文义看来,尚不能得出吴兢藏书归蒋乂所有的结论。但蒋乂既有“幼从外家学”之事,则“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是可能的。
    [59]《集校》第29页、30页。.但《新唐书·蒋乂传》并未言有乂“整理”《政要》之事。
    [60]《研究》第49-50页。
    [61] 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2下《史部·目录类》“吴氏《西斋目》一卷”:“右唐吴兢录其家藏书凡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八卷。兢自撰书附于正史之末,又有续抄书列于后。”
    [62] 人们也许对安史之乱对图书的破坏程度估计过高。如此,得考虑《政要》未必毁于乱事之中一点。此涉及《政要》进本数量及其所藏地点问题。如此,宪宗所读之《政要》未必不是吴兢原本,从而不必认为宪宗所读《政要》乃蒋乂整理本的问题。
    [63]《集校》第25页。
    [64] 又参《册府元龟》卷559《国史部·论议》。
    [65] 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作“开元八年”,据《旧唐书》卷97《张说传》疑当是七年。
    [66] “十五年”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作“二十五年”,误;《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十五年”,是。
    [67] 据《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中书省“史馆”“监修国史”下注文所载,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前张说是不可能任“监修国史”的,文曰:“贞观已后,多以宰相监修国史,遂成故事也。”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前即张嘉贞罢中书令前,同为宰相的三人中以嘉贞职位最高,故在其未去位前,为“监修国史”之人应为嘉贞而不为张说。
    [68]《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69]《唐六典》卷26《太子左春坊》。
    [70] 吴兢以太宗为玄宗的“圣祖”,见《全唐文》卷298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
    [71]《成书之谜》,《月刊》第33页。
    [72] 谢先生所说的“直接进谏”当是指当面进谏或指就吴兢所任太子左庶子的本职范围之事而进谏。故说吴兢《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但“上表”与“上疏”果有不可混的差别吗?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就不可为他事而进谏吗?如此则“上表直谏”难道就不是吴兢“份内的事”了吗?还有,无论是不是“直接进谏”,都是“进谏”,自然都是臣下且身为太子左庶子的吴兢“份内的事”,玄宗能因为吴兢《表》中说了“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的话,就要把进谏者吴兢贬到外地吗?可见,谢先生的说法是很成问题的。
    [73]《成书之谜》,《月刊》第33页;又参《成书问题》,《研究》第55页;《集校》第27页。
    [74]《新唐书·吴兢传》。
    [75] 详下正文所录《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采撰二》之文,又参《全唐文》卷298吴兢《请总成国史奏》。
    [76] 谢先生《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著述》则天长安二年吴兢三十四岁条云:“兢以‘励志勤学,博通经史’深受魏元忠、朱敬则器重。(《旧唐书·吴兢传》)”“《传》称:(魏元忠、朱敬则)‘及居宰辅,荐兢有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馆,修国史。’”“按:魏元忠拜相在圣历二年,而朱敬则拜相在长安三年七月。长安三年正月诏修国史,朱敬则尚为正谏大夫,‘直史馆吴兢’已名列其中了,传文稍误。”(第598页)长安三年吴兢三十五岁条云:“正月,敕武三思、李峤与正谏大夫朱敬则、司农少卿徐彦伯、司封郎中徐坚、左史刘知几、直史馆吴兢等修唐史。采四方之志,成一家之言。长悬楷则,以贻劝诫。(《唐会要》卷六三)”(第598页)以此看来,谢先生以吴兢入史馆在长安三年了。《集校》之《叙录》所列吴兢“生平大略”表长安三年条言“直史馆修国史……”(第10页),表前又有“长安三年(七○三)正月诏修唐史,吴兢以直史馆身份奉命与朱敬则、徐坚、刘知几等共同修撰,这是吴兢史学生涯的开始”的文字(第4页)。可见谢先生关于吴兢入史馆时间的认识是一致的。他以吴兢入史馆在长安三年的证据只是《唐会要》卷63的记载。惜未注意《新唐书·吴兢传》此“始,兢在长安、景龙间任史事”的文字。在我看来,吴兢入史馆并不在长安三年。因为《旧唐书·吴兢传》明言兢“居职殆三十年”,此“职”即史职。此“三十年”的下限为开元十七年(729)。若以谢先生的说法推之,吴兢居史职只有二十六年左右,而云“殆三十年”,有所未当。特别值得注意者,《全唐文》卷298有吴兢《乞典郡表》,云:“臣自掌史东观,十有七年……”此《表》当来于《册府元龟》卷554《国史部·恩奖条》,因为二者文字相同。《册府元龟》明言吴兢上《表》在开元六年(718)七月。以此时间计之,则知吴兢入史馆当在长安元年(701)。如此则知《旧唐书·吴兢传》言兢“居职殆三十年”是恰当的。由于《册府元龟》的材料太有说服力,故不能以长安三年为吴兢入史馆的时间。谢先生当是考虑到长安三年正月修唐史的需要而有吴兢被推荐入史馆之事。但何不可能是吴兢先入史馆,而后由于朝廷修唐史乃因便预其事?《旧唐书·吴兢传》既言“(魏元忠、朱敬则)‘及居宰辅,荐兢有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馆,修国史。’”盖因魏元忠之荐而有吴兢“直史馆”之事,又因朱敬则之荐而有吴兢“修国史(即唐史)”之事。果如此,可见《旧唐书·吴兢传》之文字是颇为讲究的。我以前对《旧唐书·吴兢传》之文字未有这样的理解,故认为推荐吴兢入史馆的只是魏元忠,而不是朱敬则,不准确。当然,我们得考虑长安元年魏元忠是否在相位的问题。《旧唐书》卷6《则天本纪》:“(圣历)二年春二月……左肃政御史中丞魏元忠为凤阁侍郎、吉顼为天官侍郎,并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圣历三年)六月,魏元忠为左肃政御史大夫,仍旧知政事。”“是月(长安三年九月),御史大夫兼知政事、太子右庶子魏元忠为张昌宗所谮,左授端州高要尉。”同书卷92《魏元忠传》:“圣历二年,擢拜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魏元忠罢“知政事”既在长安三年九月,则其有长安元年推荐吴兢入史馆的可能,是非常显然的。
    谢先生以吴兢上《乞典郡表》在开元八年,此见《集校》第6页、第11页、第605页,其依据与我的依据相同。但他改“开元六年七月”中的“六年”为“八年”,是为了与他所说的吴兢长安三年入史馆的意见相一致,其理据却不充足,见《集校》第625页。我说“理据不充足”,是因为他认为《册府元龟》所载“八年”诏书安置吴兢之父一事与吴兢表乞典郡一事有关,故他说“若以开元六年表乞典郡,至八年才有诏安置其父,间隔未免太长了”。但我认为,开元六年表乞典郡不好说是玄宗下诏安置吴兢之父的原因,因为《册府元龟》明言原因是吴兢“修国史”,因而当是吴兢修国史以来的成绩使玄宗有优待之举。特别是,吴兢表乞典郡,是颇有情绪的,如果因闹情绪而有立即得到优待之事,此无异君为臣挟,不合事理。故即使玄宗的优待之举与吴兢表乞典郡有关,其优待之事也当等待一些时间方可发生。从而也不能认为《册府元龟》所言的吴兢表乞典郡的“六年”为“八年”。何况,定“八年” 吴兢表乞典郡与《旧唐书·吴兢传》言兢“居(史)职殆三十年”的记载不相符合。也就是说,谢先生对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认识有所不确,这是他要改《册府元龟》的“六年”为“八年”的原因,但这一改就导致一系列的矛盾。故我认为,《册府元龟》的“六年”是不能改为“八年”的。
    [77] 所谓“纪事疎略”,除了可能确实存在的吴兢之书稿所存在的疏忽或错误以外,当亦有吴兢之书体现其“叙事以简要为主”的主张却不为他人认可的实情的可能。
    [78] 按:根据文气,“在”字当为衍文。
    [79] 此《唐会要》乃中华书局1955年版。“俄又令(兢)就史馆”,据下文当是在开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后。此记之,“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后之文又记之,盖各就始末而言之也。
    [80]“撰将”当作“将撰”。《唐会要》即作“将撰”。
    [81] 也许“令就史馆”后,吴兢就有“兼修国史”之职名了。此或许就是《旧唐书·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的由来。就算未有“兼修国史”之职名,在《旧唐书·吴兢传》的编者那里,吴兢“就史馆”之事是被当做“居(史)职”了的。这是可以肯定的。
    [82] 此《册府元龟》乃中华书局影印本。
    [83] 研究《政要》者似以吴兢服父丧满期而为太子左庶子或开元十三年后可以随时“修定”《政要》,至少在谢先生那里似乎是这样。可是,由上录奏文看,吴兢更看重的是其所修的国史即《唐书》、《唐春秋》。这样,更可理解《政要》在吴兢那里似乎只是“副业”,是以余力为之者。从而更可理解《政要》当是在宰相之“命”下急作速成者。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谢先生的“基本撰成”后而有的“修定”之说,缺乏说服力。自然亦为我所主张的《政要》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间的成书说提供了一个辅助性理由。
    [84] 尤其是,据《唐会要》之文,“集贤院”非“秘其事”之所,吴兢到“集贤院论次”,更是典型的“公修”了。后“就史馆”后,史馆虽为“秘其事”之所,但史馆中非仅吴兢一人,张说等亦在其中,故兢居史馆修《唐书》、《唐春秋》,仍是典型的“公修”,即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易为人知,亦属自然之事。
    [85] 读者或许有疑问:吴兢既然同时作《唐书》《唐春秋》二书,会不会前者只有列传部分而无本纪部分,从而《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故一书未成即当以“未能就”目之呢?我的回答是,这样的疑问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历史上似乎还找不到只有列传而无本纪的正史之书。故不能认为《唐书》九十八卷者只有列传而无本纪。如果要说《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那也只不过是《唐春秋》之作乃吴兢欲使史事大纲更加具体详细而已。所以,吴兢当是有感于纪传体的史书的本纪部分不应太详且不便发挥“春秋笔法”的缺憾而特作《唐春秋》以弥补之。因而《唐书》《唐春秋》二书在内容上无疑是各自独立的。这一来,《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中的“其书”,会不会是“其一书”呢?果如此,是明言只有一书未完成了。或者,乃因为“其一书”的表述有欠自然,乃写为“其书”?不过,吴兢作二书乃一完整之计划,故只要有一书未完成,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因此,还是当从总体上理解为好。当然,若理解为“其一书”亦无不可,因为那也是有可能的。
    [86]《新唐书·吴兢传》不载此一百卷的《唐书》,当以其书非吴兢终其成的缘故;而不载八十余卷的《唐史》,当以其书有缺点的缘故,此缺点即《旧唐书·吴兢传》所载“事多纰缪”,故非吴兢的代表性的著作而有所忽略。
    [87] 我们这样考虑,乃是因为此书进奏时当是只进奏了一本而非数本,故难有幸免的可能。不似早年李延寿的《太宗政典》进奏后写有数本的情形。
    [88] 瞿林东《吴兢与<贞观政要>——纪念吴兢逝世一千二百三十周年》,《河南师大学报》1979年第6期(第41页)。
              (原载《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2月上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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