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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归属中国的历史事实探析


    摘要:2012年9月10日,由于日本政府的“购岛(钓鱼岛)国有化”行为,使得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为世人关注。主权概念和中日等国有关钓鱼岛的历史记载,都能证明钓鱼岛归属中国的历史事实,处理好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不仅对中日双方、对东亚太平洋地区的和平稳定带来积极影响,而且也有利于捍卫和维护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的胜利果实。
    关键词:中国;日本;钓鱼岛;主权;历史事实
    2012年9月后,钓鱼岛问题由于日本野田政府的“购岛”使之“国有化”,导致中日领土争端再起。
    早在2012年4月16日,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与“所谓”的栗原家族达成由栗原家族购买钓鱼岛所有权的决定,9月10日,日本政府与“所谓”的土地所有者栗原家族达成协议,以20.5亿日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北小岛、南小岛等。这种欲将钓鱼岛国有化的行为应当说是无视历史事实的,即使从国际法上来看也是无效的,但若中方无视日本这种“宣示主权”的行为而无抗议,或者虽然抗议后而依然未能抵消日方这种行为的话,那么极有可能中方会丧失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因此,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抗议以及即将采取的对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行为。钓鱼岛归属问题无论怎样解决,日方都不能忽视钓鱼岛本身的主权历史,这自然涉及到钓鱼岛是否归属中国的这一历史问题。本文对此作一论述,以期得出如下结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无论从历史事实还是从法理上来说,都属于中国。
    一、何为主权?
    日本“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为并使之“国有化”,其实质是确立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对此有必要就主权的含义做一解释。主权(Sovereignty)一词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亚里斯多德,中国《管子》对君权也有讨论。近代较早对主权的论述则是法国的让·博丹(Jean Bodin),他在《论共和六书》(1577年出版)中对此作了系统阐述,即主权为“国家绝对和永恒的权力”①。让·博丹概括了国家主权的特征:国家主权就是在一个国家内“统治公民和庶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①。让·博丹之后,霍布斯(Hobbes)在《利维坦》、洛克(Loke)在《政府论》,卢梭(Rousseau)在《社会契约论》中也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1]国家主权的特性为其权力“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这两个特性是相互关联而不可分的。因为如果对外不是独立的,国家便要服从外来的干涉而失去其独立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自由,因而就不是主权的。”[1]现代国际社会就是由众多彼此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
    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主权”的词条指出: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外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一切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这是现代意义上对主权的认识。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是以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为依据的。中国历来坚持主权原则,主张国无大小、一律平等,并提出各国相处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当代西方由于欧洲联盟等区域组织的建立,出现部分主权转让的情况,因为,非如此,难以形成类似欧洲联盟的区域组织,这使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绝对主权说”受到质疑,这也是当前引起国际政治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就其产生来看,主权主要体现在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之间,在欧洲“三十年战争”后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得以确立,并随着欧洲国家的扩张,向世界其他地区传播开来。让·博丹指出:主权是指凌驾于所有臣民之上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力”。国家之间关系的本质是独立自主,“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3],因此维护和保证国家的独立、自由和荣誉是每一个国家公民的根本义务,即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辞。就钓鱼岛来看,其历史主权属于谁呢?
    二、中国历史文献有关于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明确的历史记载
    中国历史文献《隋书·流求国传》(公元610年)中记载有赴流求所必须经过的高华屿,它其实就是指现在的钓鱼岛[4]。南宋(公元1221年)王象之的《舆地纪胜》中也提到钓鱼台、赤屿。洪武五年(公元1372),明太祖开始派遣杨载作为册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遣其弟随杨载到明,朝贡受封。1392年明朝并赐闽人善操舟者36姓赴琉球,以便往来朝贡②。明确记载钓鱼岛名称的是明朝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的《顺风向送》一书,内有关于钓鱼屿和赤坎屿之记载,此两名称即现在的钓鱼岛、赤坎屿,这至少证明最迟于1372至1403年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已经被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船队最先发现,使船队并利用它们作为海上航线的标志[5]。明确记载赴琉球过程的是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公元1534年)陈侃的《使琉球录》,内有如此记载:“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坎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③这里,夷人指同船的琉球人,他们看见古米山(现在的久米岛)后才算回到自己的国家,反证出钓鱼屿、黄毛屿、赤坎屿不属于琉球。
    1556年,郑舜功奉命赴日后撰写《日本一鉴》一书,内《万里长歌》篇记载有:“取小东岛之鸡笼山,……约至十更,取钓鱼屿。……自梅花渡澎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钓鱼屿、小东,小屿也。”[6]60这里“小东”为当时台湾的称呼,这说明当时的中国已认定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都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561年,册封使郭汝霖著《重编使琉球录》,内有记载:“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矣。”[7]这里更清楚地表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尾屿是中国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清朝第二次册封使汪楫1683年赴琉球,次年写有《使琉球杂录》,其中记载有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和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过郊或过沟)即为“中外之界也”④。
    清康熙时期册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所著的《中山传信录》引述琉球权威学者程顺则的《指南广义》的论述:赴琉球的海上航路为由闽安镇出五虎山,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⑤。这里的镇山原指主山,而界上镇山则可理解为琉球那霸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这是中琉之间将姑米山作为分界的又一可靠的佐证。
    2011年,山西收藏家彭令展示了清嘉庆年间墨迹本钱泳的《记事珠》,内有沈复明确记载:嘉庆十三年(1808年),大清王朝颁旨册封琉球国王。此年二月十八日,正使齐鲲(太史)、副使费锡章(侍御官)、学者沈复(太使司笔砚,字三白,《浮生六记》作者)等出京,同年闰五月二日,他们从福建出发,在左营副将吴安邦率兵弁220名护卫下,分乘二船一同前往琉球国。五月十一日,始出五虎门。向东一望,苍茫无际,海水作葱绿色,渐远渐蓝。五月十二日,过淡水。五月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樯而飞,是日即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十五日午刻,遥见远山一带,如虬形,古名琉虬,以形似也。⑥这段文字记载是中国拥有钓鱼台(即钓鱼岛)主权的铁证。
    其实,早在明代,为抵御倭寇骚扰中国浙江、福建沿海一带,钓鱼岛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如1561年,抗倭名将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1621年茅元仪绘制出版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制·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等,均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纳入其中,这两地图是军方使用的海防图,无可置疑地说明了中国拥有真实的领土主权。
    可见,无论官方的使臣,还是军方的海防图都明确记载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这是任何国家都无法否认的中国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的历史铁证。
    三、日本历史文献并没有关于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明确的历史记载
    琉球群岛按照中国史书上的记载,共包括三十六岛。1187年琉球王国成立,此后琉球王国一直是依附于中国的朝贡国,与日本并无联系。1609年,萨摩藩(今鹿儿岛)武力征服琉球王国,并征收年贡,造成琉球双属中日的局面。琉球王国权威史书是其宰相向象贤于1650年监修的《琉球国中山世鉴》⑦,内中引用陈侃说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认定赤尾屿及其以西岛屿非琉球领土。1972年日本著名的学者井上清教授在其名著《钓鱼列岛历史与主权问题的剖析》中对此评论说:作为政治上倾向于日本的向象贤在监修琉球国志《中山世鉴》时完全采纳陈侃、高澄的《使琉球录》的记述,说明中琉分界线不仅对当时的中国人,就是琉球人,也是很清楚的:一点也没有说到钓鱼岛等不是中国的领土[8]。1708年,琉球大学者陈顺则在《指南广义》一书中也称姑米山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⑧。看来,到18世纪初,姑米岛与赤尾屿之间是中琉双方认定的海上边界⑨。
    1785年日本著名学者林子平出版《三国通览图说》⑩一书,内有五张地图:一张为朝鲜、一张为琉球、两张为吓夷(今北海道)、一张为小笠原岛。其《琉球国全图》中琉球属地皆用橘黄色,邻接琉球的日本部分则用淡绿色,邻接中国部分是用粉红色,以此作为区分,国与国分界很清楚。该图还标明了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的位置,其颜色为粉红色,与福建、浙江相同。1873年日本出版的《琉球新志》一书所附得《琉球诸岛全图》、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均不含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6]。
    日本对琉球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为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其作者为1875年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藩置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图和附图中均未提及到钓鱼岛或“尖阁列岛”(11)。
    1874年,日本借口1871年琉球漂民在台被杀事件出兵台湾,清政府开始增兵台湾,日本在台湾陷入困境。但清政府一味妥协退让,于当年10月31日签订了《北京专约》:除赔款50万两白银外,日本开始谋求对冲绳的独占(12)。1880年清政府与日本政府为琉球归属进行谈判:双方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3)。该年10月7日,日本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两岛考略》及其附图中都没有钓鱼岛或“尖阁诸岛”的记载[6]102-104。这次为解决琉球群岛的归属而进行的谈判揭示了非常重要的历史事实: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不是琉球的一部分,就是琉球也不是日本所谓的固有领土。
    四、日本对钓鱼岛所谓的“主权”的依据
    从以上中日历史文献的梳理来看,钓鱼岛是中国最早发现并记录在案的,其主权归属显然是属于中国的,并得到中国的属国琉球国的认同。
    直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其羽毛可销往欧洲,1885年他请求冲绳县令允许他开拓黄尾屿,并在岛上竖立“黄尾屿古贺开垦”的标记[9]。日本政府以此为凭,称钓鱼岛为“无主之地”,是由日本人先占有的,并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手中夺取的。据《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记载:1885年9月到11月,日本政府先后三次秘密派人到钓鱼列岛调查,结果认识到该岛屿并非无主之地,实属于中国。其中10月份的第二次调查报告中有钓鱼岛“海岸边有广阔的码头及船只碇宿所”(14)的记载。这充分佐证了日本人登岛之前,中国人已对钓鱼岛开发利用过。
    1893年,冲绳县令要求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日本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15)为由加以拒绝。1894年7月23日,日本制造了甲午中日战争,趁着大好时机强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据《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三卷记载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与陆奥宗光商讨关于“久场岛、鱼钓岛建立所辖标桩(之)事宜”。野村靖并在密文中说:“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您商量”(16)。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复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政府未等战争结束就通过了“内阁决议”,单方面决定将钓鱼岛划归给冲绳县管辖(17)。2月甲午战争结束。4月17日,《马关条约》签署,中国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18),自然,钓鱼岛也包含其中。正如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有历史正义感的村田忠嬉教授所言:作为历史事实,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的岛屿。日本在1895年占有了这些地方,是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进行的趁火打劫,决不是堂堂正正的领有行为⑤273。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可捏造的,必须有实事求是的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无论从历史事实还是从法理上来说,都理应属于中国,因此,在二战后也自然随台湾回归而归还于中国。但二战后,由于美国出于冷战和敌视共产主义的考虑,私自于1951年9月8日与日本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随后,于1971年6月美日又签署有关琉球群岛及大东岛施政权归还日本的协定,使这一问题复杂化,致使目前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越行越远,实则是违背和损害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即《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所确定的日本无条件投降和日本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的规定[10]。
    注释:
    ①参见:岳麟章.从马基雅维利到尼采[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20.
    ②参见:大清一统志:第280卷[M].1744:280.
    ③参见:陈侃.使琉球录[M].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25.
    ④参见:汪楫.使琉球杂录[M].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
    ⑤参见:徐葆光.中山传信录:中册[M].北京: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馆藏书.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36.
    ⑥参见:岳瑞芳.钓鱼岛主权铁证《记事珠》在京展出[N].宁波日报,2012-9-25(1).
    ⑦参见:[琉球]向象贤.琉球国中山世鉴[M].琉球大学藏本,1650.
    ⑧参见:程顺则.指南广义[M].1708.
    ⑨参见:[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诸屿的历史解明[M].东京:日本现代评论社,1972:58
    ⑩参见:林子平.三国通览图说[M].东京:日本桥北丁,1785.
    (11)参见:[日]伊地知贞馨.冲绳志[M].美国燕京大学哈佛图书馆日文部藏书.1877:58.
    (12)参见:刘德斌.国际关系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43.
    (13)参见:文献[4]:102.
    (14)参见:文献[9]:575.
    (15)参见:文献[4]:40.
    (16)参见:[日]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三卷[M].东京:日本国际联合协会,1952:531-532.
    (17)参见:[日]伊地知贞馨.冲绳志[M].美国燕京大学哈佛图书馆日文部藏书,1877:65.
    (18)参见:村田忠禧.怎样看待尖阁列岛钓鱼岛问题[M].东京:日本侨报社出版,2004.
    参考文献:
    [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出版社,1975:75.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642.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高兆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39.
    [4]鞠德源.钓鱼岛正名[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7.
    [5]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1994:25.
    [6]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瘀法理研究[M].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7.
    [7]郭汝霖.重编使琉球录[M].台北:大通书局,1970:73-76.
    [8]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M].贾俊琪,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58.
    [9][日]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杂件”[M].东京:日本国际联合协会,1950:574.
    [10]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1945–1947)[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77-78.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