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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


    摘要: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问题,是甲午战争遗留下来的、与“二战”后美国横加干预密切相关的岛屿及相关海域的主权争议问题;是涉及到民族感情、地缘政治、资源能源、台湾问题等容易影响中日关系全局的局部敏感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的敏感问题,促使中日关系健康发展,首先需了解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历史真相的来龙去脉、正确的国际法解释,并对容易引起误解的若干问题加以必要的说明与澄清。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争议;中日关系;国际法
    一、从历史文献看钓鱼岛归属
    日本政府的所谓基本见解是:“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中国的钓鱼岛列岛———笔者注)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1]以上这些就是日本关于这些岛屿领土主张的所谓基本“依据”。这一日本政府的立场等于承认,在1885年以前日本政府没有调查,更没有占有过钓鱼岛列岛。那么,在此之前钓鱼岛列岛究竟属于哪个国家?是不是无主地?谈及钓鱼岛主权归属,首先必须澄清这些问题。
    大量古代权威文献证明,在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之机窃取钓鱼岛之前,中国已经先于日本500多年发现、认识并实际利用这些岛屿。冲绳在1879年被日本吞并之前并非日本固有领土,而曾经是作为琉球国向中国朝贡并接受中国册封的海上独立王国。在1895年之前,琉球王国只有36岛,从未包括中国的钓鱼岛。中国与琉球之间的国界线在赤尾屿和古米岛(现岛)之间。这是历史上中国、琉球、日本三国历史文献中的一致看法。
    1.1 中国明清时期的历史记载据
    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从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开始,明太祖便派杨载作为册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遣其弟随杨载入明朝贡受封。“明帝赐闽人36姓善操舟者赴琉球,令往来朝贡。”[2]此后,历代册封使几乎都留下关于钓鱼岛列岛不属于琉球而属于中国的历史记录。对此,古代琉球人也是认同的。
    一般认为,明朝最早记载中国人利用钓鱼岛赴琉球的文献是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书中记载的名称为“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3]这证明,钓鱼岛列岛最迟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间,即被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船最先发现并作为海上航行的标志予以利用的。[4]这比日本人发现这些岛屿要早约500多年。
    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与前来迎接的琉球人一起乘船赴琉球,并在《使琉球录》中明确记载:“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5]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古米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这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过了钓鱼岛,到达古米岛(久米岛)后才算回到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屿、黄毛屿(黄尾屿)、赤屿(赤尾屿)等则不属于琉球。
    1556年6月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半年后撰写了《日本一鉴》一书。该书“万里长歌”篇中通过描述海上航线,明确记载了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取小东岛之鸡笼山,……约至十更,取钓鱼屿。……自梅花渡澎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为昔陈给事出使琉球时从其从人得此方程也。……而澎湖岛在泉海中,相去回头(注:古代福建的回头屿,现称围头屿)百六十里。钓鱼屿,小东小屿也。”[6]所谓“小东”,即当时明朝人对台湾的一种称呼。这说明,郑舜功经钓鱼岛赴日本时就已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此后,1561年的册封使郭汝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也有以下记载:“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7]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1606年,册封使夏子阳所写的《琉球录》中也说,看到久米岛后,琉球人认为到家了而特别高兴,久米岛上的头领出来迎接,奉献了几只海螺。[8]
    钓鱼岛不仅早在明代文献中属我领土,且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当时,倭寇十分猖獗,经常伙同中国当地海盗骚扰中国浙江、福建沿海一带。1561年,明朝军事地理学家郑若曾绘制的“万里海疆图”、明朝荡寇名将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1621年茅元仪绘制出版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等,都标明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视其为抵御倭寇骚扰浙闽的海上前沿。[9]这有力地证明,早在明朝中国便确立起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管辖权。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的赤尾屿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翌年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过郊”或“过沟”)即“中外之界也”。[10]
    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最大的,堪称是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所著《中山传信录》。该书是经徐葆光在琉球潜心研究,与琉球地理学家、王府执政官等人切磋后写成的,并被译为日文,成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资料来源。该书指出册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由闽安镇出五虎门,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11]“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系徐葆光特意加注的。“镇山”古代原指主山。这里的所谓“界上镇山”,无疑是指中国钓鱼岛列岛中的赤尾屿与琉球那霸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另外,还记载“福州五虎门至琉球姑米山共四十更舟日”,这也是将琉球的姑米山(久米岛)作为中琉两国分界的有力佐证。
    从明代开始,每位琉球国王嗣位,皆请命册封。如表1所示,从1372年册封使杨载首次出使琉球算起,到1866年赵新、于光甲最后一次出使为止,中国明清两代共24次出使琉球进行册封,派出正、副使共44名,其中明代16次、28人,清代8次、16人。
    这些册封使回国后都要把撰写好的出使报告,如《使琉球录》呈报皇帝。但1543年册封使陈侃之前的这些档案毁于火灾。其后,从1561—1866年305年间,明、清政府向琉球派出的12任册封使,完成了11部相关使录,几乎都在“福建往琉球针路”中记载了钓鱼岛。例如,清朝第5任册封琉球副使李鼎元在其1800年所著《使琉球记卷三》中,便详细记载了当时琉球是以久米岛为西南边界的,只有到了久米岛,才有琉球人按白天击鼓、晚间点火的既定暗号允许客人入境。[12]
    1.2 古代琉球王国文献记载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监修《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转载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之说,认定赤尾屿及其以西岛屿非琉球领土。1708年,琉球大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一书中也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该书在康熙册封使徐葆光赴琉10年前即完成,故《中山传信录》关于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一语系引自该书。
    这说明,至迟在18世纪初,中、琉两国便认定双方海上边界在久米岛和赤尾屿之间。当时,琉球的贡船从那霸出发,先要在姑米山或马齿山(今庆良间诸岛)停留候风,待顺风后才开洋出国,驶往福建。[13]康熙册封使徐葆光只不过是确认了琉球大学者程顺则边界认定而已。
    而据琉球学者东恩那纳宽惇1950年出版《南岛风土记》一书指出,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中的附图,是根据1392年明朝选派福建36姓赴琉移民时的航海图绘制的。[14]这证明,中国册封使船发现和利用钓鱼岛要早于琉球人。
    日本政府称“尖阁列岛(中国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隶属冲绳县管辖,但冲绳县曾经是独立的琉球国,而非日本固有领土。丰臣秀吉刚实现日本封建国家的统一,便于1592年和1597年两次出兵朝鲜,企图先占朝鲜,再征服中国和印度,定都于北京。这堪称是日本近代侵亚谋霸战略的发端。[15]1609年日本萨摩藩主岛津家久入侵并征服琉球,掠去国王及重臣,逼使他们签署降书后放回。
    其后,琉球仍心向中国,不愿受日本幕府统治,自喻为守礼之邦。据统计,从明洪武五年(1372年)到清光绪五年(1879年),琉球来华使团达884次之多,平均每年1.7次,其中明代537次,清代347次,大大超过中国出使琉球的次数。日本只好舍名求实,允许琉球王继续受中国皇帝册封,保留了琉球国统治的形式,利用琉球与中国的传统关系获取贸易利益,暗中则通过在那霸设立“在藩奉行”实施“间接统治”,[16]从而形成琉球对中日两国“双属”局面。直到19世纪中叶,琉球国还以独立国资格与美、法、荷三国签订有通商条约。[17]例如,1854年7月,美国海军准将佩里与琉球国政府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开放那霸港口的条约。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衰落。日本明治维新后国力渐强,开始对外扩张,琉球首当其冲。1871年,日本明治政府把琉球国划为由日本外务省管辖的“琉球藩”,强迫琉球断绝对清朝贡关系。正值此时,琉球的八重山54名岛民漂至台湾被高山族牡丹社居民所杀。日本借机于1874年派兵入侵台湾后迫使清政府签署《北京专约》,意在吞并琉球,最终于1879年将“琉球藩”改为冲绳县,彻底霸占了琉球。
    “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琉球(今冲绳)原本都不是日本的领土,钓鱼岛并非琉球的一部分,就更不可能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本把本不属于琉球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改称“尖阁列岛”,并强调其是日本固有领土,实在毫无根据。
    1.3 日本历史文献记载
    1702年幕府撰元禄国绘制的《琉球图》、1719年日本地理学家新井白石撰写的《南岛志》等,都以日本最西端的与那国岛和西南端的久米岛为边界。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其中钓鱼台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与琉球明显有别,并未包括在琉球36岛的范围内。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大槻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一书所附《琉球诸岛全图》等,其中也均不含钓鱼岛列岛。[18]
    明治维新后,即便日本吞并琉球国并将其改称“冲绳县”,也没有改变上述琉球的地理界限。也就是说,直到1895年日本窃取钓鱼岛之前,冲绳只有36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官方关于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是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该书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籓立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列岛”。[19]
    李鸿章就琉球归属与日方谈判时,中日双方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钓鱼岛列岛。当时,日方提交给中方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二岛考》及附图中也无钓鱼岛或“尖阁列岛”。[20]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事实,更加明确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非日本固有领土。正因如此,日本已故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在其专著《“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中指出:明治时代(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21]他强调,“钓鱼岛等岛屿最迟从明代起便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不仅是中国人,就连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确实承认”。[22]
    二、日本窃取钓鱼岛的历史真相
    这里涉及的重要问题是,既然日本1885年调查后确认钓鱼岛“没有清朝统治的痕迹”,却为何没有立即列入日本领土,而是又等了10年之久才在甲午战争爆发后决定正式将其列入日本领土呢?“二战”后,钓鱼岛列岛为何又成为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争议问题呢?
    2.1 日本在甲午战争前10年已知钓鱼岛列岛属于中国
    日本外务省当年编撰的《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和第二十三卷中,对明治政府窃取钓鱼岛的决策过程有十分清楚的记载。简而言之,钓鱼岛是日本乘甲午战争之机,未等签署《马关条约》就从中国窃取的。如今,日方称钓鱼岛与《马关条约》,即甲午战争无关,根本站不住脚。
    日方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其羽毛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然这是日本政府为霸占钓鱼岛而捏造的“证据”。历史事实充分证明:1885年日本已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而未敢轻举妄动。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战争得势之机,抢在《马关条约》谈判前窃取了钓鱼岛。中国在《马关条约》中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直到1896年古贺辰四郎才获准登岛开发,而同年日本“关于冲绳县郡构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钓鱼岛。据《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记载,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明治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调查,结果认识到钓鱼岛列岛并非无主地,而属于中国。
    第一次调查于1885年9月22日由冲绳县令(后称知事)西村捨三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进行。调查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所接受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23],将此等接近本县所辖之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隶属冲绳县下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也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24]这至少说明,日本冲绳地方政府当时已经确认,这些岛屿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并担心占领行为会刺激中国。
    然而,内务卿山县有朋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调查,以利建立日本的“国标”。其主要的所谓理由是,这些岛屿“并未发现清国所属痕迹”(目前日本仍沿用这一错误主张作为占有钓鱼岛的借口)。不过,再度调查结果反使日方不敢轻举妄动了,因为当时日本的这些动向已引起中国报界的警惕。据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申报》“台岛警信”指出:“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25]其意在提醒清政府注意日本的动向。做贼必心虚。日本明治政府一面为占据钓鱼岛而加紧进行秘密登岛调查;另一面通过中国报章报道等密切关注中方反应。
    第二次调查是在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的信中称:“该等岛屿亦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踏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亦附有岛名,且近日清国报章等,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等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促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26]这次调查进一步确认了台湾附属岛屿钓鱼岛是“清国所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井上馨外务卿特意叮嘱山县有朋内务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方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调查报告中记载的“港湾”很可能是中国先民开发钓鱼岛和清朝统治遗迹。据当时登岛调查的大城水保在1885年呈冲绳县厅的报告称,该岛“海岸边有广阔的码头及船只碇宿所”。这也佐证了中国人早在日本人登岛调查前已对钓鱼岛进行过开发。[27]
    1885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禀报内务卿奉命进行第三次调查并请示:“如前呈文所报,在管辖无人岛建设国标一事,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处置好,请速予指示。”[28]1886年西村捨三在他撰著的《南岛纪事外篇》一书中指出:“其他绝海远洋二三百里间,有一片岛影,于航海中被认定是支那地方”,[29]这指的即是钓鱼岛列岛,而在该书中附有的冲绳地图中则没有钓鱼岛。由此看来,当时西村捨三对内务大臣山县有朋急于窃取钓鱼岛的图谋态度比较消极,因为他知道那是属于中国的。
    甲午战争前,日本内务省认为与中国争夺钓鱼岛的时机尚未成熟。1885年12月5日,山县有朋内务卿根据外务卿和冲绳县令报告作出如下结论:“秘第128号内,秘密呈报关于无人之岛建设国标之事。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无人之岛屿调查,已如另纸呈报。然冲绳县令申请建立国标事,涉及与清国间岛屿归属之交涉,宜趁双方合适之时机。以目下之形势,似非合宜。与外务卿商议致冲绳县令。[30]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井上馨外务卿关于中国报章刊载日本“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一语证实了以下重要事实:第一,至少在甲午战争前9年,日本政府已知钓鱼岛是“清国所属岛屿”;第二,甲午战争前,中方报章关于日本拟占据钓鱼岛之“传闻”对日本不利,日方只好暂缓公开建标;第三,日本蓄谋已久地秘密调查钓鱼岛,目的在于日后伺机占据。
    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冲绳县令要求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时,日本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而加以拒绝。当时日本正暗中针对中国加紧备战,担心染指钓鱼岛打草惊蛇。事实上,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便制定了《清国征讨策案》[31]等作战计划,决定在1892年前完成对华作战准备,进攻方向是朝鲜、辽东半岛、山东半岛、澎湖列岛、台湾、舟山群岛等。7年后,日本正是按照这样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了针对中国的备战计划并发动了甲午战争。
    2.2 日本趁甲午战争得势而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钓鱼岛
    1894年7月日军发动甲午战争后,于同年11月底占领旅顺口。伊藤博文首相于同年12月4日向大本营建议:目前进攻北京只能是说说而已,不可实行,而就此停战则是消耗士气的愚蠢策略。日本必须以少量部队控制占领地,以其他主力部队,由海军给予协助,进攻威海卫,全歼北洋舰队,以确保将来向天津、北京进攻的道路,另一方面要出兵占领台湾。最近,我国国内的舆论也高呼讲和之际一定要中国割让台湾。为此,最好预先进行军事占领。[32]
    据《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三卷记载,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久场岛、鱼钓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您商议”。[33]
    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外务大臣复函表示支持。翌日,内务大臣野村靖便向内阁会议提出《关于在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之西北久场岛、鱼钓岛上建立航标之事文书》,其内容是:“秘别第133号关于航标建设之件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之西北久场岛、鱼钓岛向为无人之岛,然近来有人尝试至该处捕鱼。故该县知事拟对该处实施管理,申请将上述各岛置于该县管辖之下设立国标。因上述各岛归该县管辖已被认可,故应允其建设航标。呈请阁议。”[34]
    于是,1895年1月14日,日本明治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迫不及待地通过“内阁决议”,单方面决定将觊觎10年之久的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所辖。同年2月13日,甲午战争以日军胜利而告终;3月中旬,日本联合舰队绕过台湾南端进入澎湖列岛,攻占了各炮台。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
    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嬉指出:“作为历史事实,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的岛屿。日本在1895年占有了这些地方,是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进行的趁火打劫,绝不是堂堂正正的领有行为。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可捏造的,必须有实事求是的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35]
    钓鱼岛问题不是孤立的,而要放在冲绳问题、台湾问题整体演变的过程中来看,要把过去的历史与今天的现实结合起来分析。由于清政府被迫将台湾割让给日本,直到“二战”后《马关条约》被废除,中方对于日本占据钓鱼岛并将其纳入冲绳,难以提出异议。但是,这不等于中国承认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
    如上所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1895年之前根本就不是什么“无主地”。将窃取别国领土的行为称之为“开拓”是十分荒唐的。日本军国主义当年侵略中国东北时,就曾把日本殖民统治下的日本移民组织称为“开拓团”。这种所谓“开拓”只不过是殖民扩张的代名词。然而,就当年日本秘密霸占钓鱼岛而言,1月14日这一天,与其说是“开拓日”,不如称为窃取日更为确切。
    明治政府通过1895年1月14日内阁决议建立日本国家标桩;“根据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敕令第十三号编入日本领土”。[36]事实上,这两点都是捏造的、以讹传讹的谎言。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一项条例,将每年1月14日设为该市的“尖阁诸岛开拓日”,目的是“更明确地向国际社会表明,尖阁列岛(中国的钓鱼岛列岛)在历史上也是日本固有领土,争取开启国民舆论”。[37]这完全是无知的自取其辱。
    首先,据日本“尖阁诸岛防卫协会”1996年10月发行的《尖阁诸岛•鱼钓岛写真资料集》中照片和资料显示,钓鱼岛上除了一些石头垒起的石墙外,根本没有日本政府所建国家标桩和任何统治痕迹。这绝不是因为日本明治政府忘记了建立国家标桩,而是由于日本通过《马关条约》霸占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后,根本无此必要了。这说明,日本窃取钓鱼岛后的统治方式与《马关条约》的结果密切相关。日方在钓鱼岛上最早建立的标志只有石垣市1969年5月建立的“八重山尖阁群岛鱼钓岛”等两块碑。同时,日方除掉了岛上表明中国所属的标记。
    其次,据笔者查证历史文献,所谓1896年3月5日明治天皇颁布《关于冲绳县郡构成之敕令第十三号》[38]中,根本就没有写明“尖阁列岛”或钓鱼岛。实际上,日本当时还没有所谓“尖阁列岛”的说法。“尖阁列岛”这个名词是1900年才出现在冲绳县师范学校教谕黑岩恒的登岛调查报告中。[39]
    2.3 “二战”后美国将钓鱼岛施政权非法交给日本
    1945年8月—1953年12月,美国并未明确对钓鱼岛加以管辖。1953年12月25日,美国以琉球列岛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的名义发出一份美国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划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28度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当时,美国作为联合国唯一托管国占据冲绳,中国当然不可能向日方提出交涉,而是明确要求美国从台湾撤出军队,其中当然包括钓鱼岛。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遭到包括中国大陆、台湾及海外华侨华人的强烈反对。于是,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40]
    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还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当时的美国东亚及太平洋事务法律顾问执行助理罗伯特•斯塔尔明确表示:美国“把从日本取得的对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决不会造成对任何潜在的领土主张的歧视”,“对群岛的任何冲突性的要求,需要牵涉此问题的各方谈判共同解决”。[41]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这种争议应该通过当事国谈判和平解决。”[42]
    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曾发表声明表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3]这比日本外务省首次发表的相关的所谓基本见解早3个月。
    三、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1992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日本政府称,其于1895年占有“尖阁列岛”(中国称钓鱼岛列岛)后,于1896年将其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古贺辰四郎开发经营30年,1918年其子古贺善次又继承父业,后改为有偿租用,这说明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另外,日本政府还援引“先占”原则、《旧金山合约》等强调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然而,这些在国际法上都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3.1 日本援引“先占”原则无效
    无论根据国际法权威解释还是日本国际法学界解释,日本对钓鱼岛都没有构成“先占”。德国的国际法权威奥本海认为,“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指“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44]。据日本《国际法词典》解释,所谓先占的必要条件是:“第一,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第二,先占的客体必须是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它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第三,主观上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必须做出领有的意思表示”。[45]其中的关键是第二个条件。
    即便根据日本法学界的权威解释,日本对钓鱼岛的占有也不具备“先占”的第二、第三个必要条件。日本在甲午战争前已知钓鱼岛属于中国,连象征性的领土编入行动都未采取,只是偷窥偷查而非发现钓鱼岛,所以根本谈不上先占。
    依据“先占”原则,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确定无疑的。“先占”原则是裁定国家间领土争端的传统国际法原则之一。“先占”原则的具体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也有所变化。18世纪以前,国家只要“发现”无主地即可取得其主权,宣布占有。18世纪中期以后,国际法上要求“无主地先占”必须是实际占有,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占领国有占领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正式宣告并通知他国;二是占领国适当地行使了其主权,具体表现为占领的行动及采取驻军、升旗、划界等措施。
    依据“先占”原则判断钓鱼群岛的主权归属,首先可根据国际法中的“时际法”[46]原则来确定,即,对于取得无主地的主权而言,应依据权利发生时的国际法适用原则来认定。根据“时际法”原则,钓鱼岛主权的产生应适用当时有效实行的国际法规则来判断。中国早在1372年杨载出使琉球时就已发现钓鱼岛,在14—15世纪便最先发现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公诸于世。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钓鱼群岛在15世纪即成为中国领土。
    即便在1895年日本通过战争窃取钓鱼岛之前,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也同样适用于18世纪发展变化后的国际法“先占”原则。即,中国自15世纪拥有钓鱼群岛主权起的300多年间,明清两朝都将钓鱼岛列入本国疆域和海上防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直至1895年被日本窃取之前,中国对钓鱼群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而这种领土主权存续的中断,是由于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本明治政府的窃取行为,以及战后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造成的。
    关于钓鱼岛“实效占有”的法律解释也是十分重要的。据日本《国际法词典》解释,“对于实效占有,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要从物质上加以占有,即要实际使用和定居在上面;另一种观点是要从社会上加以占有,即要对该地区确立统治权。本世纪(注:20世纪)国际裁判的判例,都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此,“哪怕是无人岛,只要通过军舰或官船进行定期巡逻,用这种方法使国家职能达到该地,就可构成对该地的先占。对完成先占来说,有实效的占有所需要的程度并不是绝对的,由于土地的地理状况和居民人口密度不同,其分寸也不一样”。[47]这恰恰证明,即便按日本国内的法学权威解释,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也是具有足够的国际法依据的。
    众所周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具备人类长期居住的条件,至今仍是无人岛。因此,关于钓鱼岛的“实效占有”应当以“社会加以占有”为依据。同时,大量史实证明,早在明代,钓鱼岛列岛就被划入中国的海上防区和行政管辖范围,根本不是国际法上的无主地。
    3.2 日本窃取钓鱼岛理应依法归还中国
    “二战”后,决定中日领土问题的国际法基本文件是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当时的中国国号———笔者注)。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和贪欲所获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48]
    1945年9月2日公布的日本投降书明确表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49]同一天昭和天皇发表诚实履行投降之诏书,命令日本臣民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列一切条款。
    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2)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日本既然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钓鱼岛等岛屿连同台湾一起在法理上应归还中国才顺理成章。
    日本政府主张:“该列岛历史上一直是我国领土西南诸岛的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据明治28年生效的下关条约(马关条约)接受割让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50]然而,日方没有证据证明前半句话,因为日本秘密占据中国的钓鱼岛距《马关条约》签署只有3个多月。关于《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51]钓鱼岛列岛便包括在其中,只不过未等《马关条约》签署便被日本所窃取,而且和花瓶屿等其他台湾附属岛屿一样未在条约中一一列举而已。
    3.3 美日《旧金山和约》无权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
    日本政府强调:“尖阁列岛也未包括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据去年(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有关琉球诸岛及大东岛协定归还我国施政权的地域之中。”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其自然是日本的领土。外务省认为,“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并未对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中国并没有认为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52]
    这显然不符合法理和事实。首先,中国的领土不能由日美相关条约或协议来决定。美国根本无权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转交日本。其次,《旧金山和约》草案刚一出笼,当时的中国外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他特别强调,台湾及澎湖列岛“业已依照开罗宣言决定归还中国”,明确反对美国要求重新决定台湾归属及所谓托管琉球。[53]再次,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承认:国务院的立场是,有关钓鱼台列屿美国权利的唯一来源是《旧金山和约》,而据此约美国只获得行政权,而非主权;美国移交行政权给日本,既不构成主权的转移,也不影响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要求。[54]另外,1952年日本政府就《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地理概念所做解释为,“历史上的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的势力所及范围”,[55]而旧琉球王从未把钓鱼岛列岛作为琉球的一部分,所以仅按经纬度划定领土或国界是行不通的。
    如上所述,迄今美国的立场是钓鱼岛主权归属未定。日本政府企图以1971年6月《日美归还冲绳协议》作为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更是一厢情愿,根本站不住脚。直到2010年8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就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时仍旧表示:“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56]
    3.4 “时效取得”原则不适用钓鱼岛归属问题
    日本一些人认为,若能长期实际控制“尖阁列岛”,便可依据“时效取得”之说对该岛拥有主权。但据日本《国际法辞典》解释,取得时效(prescription)的必要条件是:第一,所占有和统治的领土不是无主地,而是别国的领土。第二,占有和统治必须持续相当时期。第三,占有和统治必须是不中断的。外交的有效抗议(包括断交、限制贸易等有实际效果的报复性措施)或把争端提交国际机构解决,将引起时效的中断。第四,占有和统治必须是安稳而公开进行的。第五,要以主权者的权利根据行使主权。[57]
    日本迄今一直以“尖阁列岛”是无主地为由,证明其“先占”(occupation)的“合法性”,故不能同时援引“时效取得”原则。另外,日本若援引“时效取得”原则,不能不考虑俄罗斯和韩国已分别对日俄有争议的“北方四岛”和日韩有争议的“独岛”长期实际控制的现实。否则,日本在同邻国的领土争议中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四、中国从未承认“尖阁列岛”,也不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日本有人认为,有证据说明中国“曾承认尖阁列岛属于日本”。这纯粹是无稽之谈。
    4.1 1945年之前所谓中华民国领事的“感谢状”说明不足为据
    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冯冕因救援中国渔民给冲绳县石垣村发布“感谢状”。全文内容是:“中华民国八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和顺等三十一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承日本帝国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势孙伴君热心救护使得生还,故国洵属救灾恤邻当仁不让,深堪感佩,特赠斯状以表谢忱。”[58]日本有人称,这具有“一级史料的价值”。[59]
    据日本冲绳县的《琉球新报》报道称,2010年11月又发现了当时中国政府赠给石垣村(现石垣市)村长的丰川善佐(1863—1937年)的感谢状,其与石垣市立八重山博物馆保存有中方赠给另一人的感谢状内容相同,证明了中方曾正式承认尖阁诸岛为日本的固有领土,是珍贵的史料。石垣市市长中山义隆2010年11月27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出现了新的历史证据。将把尖阁作为石垣市的行政区域坚守下去。”[60]
    其实,只要对历史事实稍加分析,任何人都会得出一个结论:这些所谓“感谢状”不足为据。因为早在1895年日本便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中国的台湾省,并在此前先行窃取了钓鱼岛,而钓鱼岛又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因此,在这期间的“感谢状”中所述内容,充其量只能反映出当时一些人对日本占据钓鱼岛并将其纳入冲绳县的一种认识,而根本不能用它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
    4.2 1958年版中国《世界地图集》为依据不足取
    日本有人指出,中国1958年出版的《世界地图集》日本版图中按日语写有“尖阁诸岛”,并作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对待。经笔者查证,此类地图集均注明系根据抗战前《申报》地图绘制。而这一时期《申报》出版的地图,充其量只能反映日本统治台湾时期把钓鱼岛划归琉球管辖的历史侧面,不足以证明历史的全貌,更不能作为在正常情况下辨明领土主权归属的依据。另外,1956年中国地图出版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绘制的《世界分国图》中,日本领土中根本没有所谓“尖阁诸岛”。
    4.3 1953年《人民日报》一篇《资料》中的疏失根本不能代表中国政府立场
    日本一些人指出,《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发表《琉球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一文曾把“尖阁诸岛”包括在琉球群岛之中。经查原文,该文很像是一篇编译自日文材料的文章,没有作者署名而只注明“资料”二字。该文中把冲绳的嘉手纳音译为“卡台那”,并用括号加注(译音)即是证明。这或许是当时领土观念比较薄弱的编辑人员的疏失,但显然不能代表《人民日报》社的观点,更不能代表中国政府的立场。
    目前,日本一些政要坚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问题”。然而,同样的话中方也可以说。正因为中日双方都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所以中日之间的领土争议是客观存在。当然,包括美国在内,国际社会普遍希望中日两国根据国际法,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议。
    4.4 中日为实现邦交正常化曾就约定“搁置争议”达成政治默契
    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领土之争由来已久,但是并没有因此影响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没有妨碍两国关系的发展。这是由于中日两国政府曾就搁置敏感的局部领土争议,维护和增进两国关系大局,达成过政治默契。而钓鱼岛争议与中日关系出现恶性循环的逻辑起点则是日方否认双方曾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
    早在1972年7月28日,周恩来总理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便提出:邦交正常化没必要涉及钓鱼岛问题。据日方会议记录和竹入义胜本人回忆,周总理当时表示:“对这个问题不感兴趣,由于石油问题,历史学者认为是问题,日本的井上清先生就关心此事,这个问题不必看得太重。”[61]“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我方也不可能改变看法。”“提出这个问题就没完了,只能引起相互碰撞而不会有任何结果。还是搁置起来,留给以后有智慧的人吧。”“因为那附近发现了石油,所以闹起来了,可以共同开发嘛。”[62]
    1972年9月27日,田中角荣首相与周恩来总理会谈时主动问及对“尖阁列岛”怎么看。周总理表示,这次不想谈这个问题。现在谈这个问题不好。中日双方在回避钓鱼岛主权争议的情况下实现了邦交正常化。当时大平正芳外相的态度是,“对方(中方)不说,我方也不必提”,即默认两国可以搁置这一争议实现邦交正常化。事后,大平正芳作为自民党干事长,曾在自民党总务会上作出明确说明:“作为外相在中国逗留了一周,领土问题没有被提出。日中双方都没有提出领土问题。我认为这是正确的。”[63]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时双方再度搁置领土争议。1974年10月3日,邓小平副总理会见日中友好协会代表团、日中文化交流协会代表团时,首次向日方提出,为早日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还是搁置钓鱼岛主权问题为好。
    1978年8月6日,福田赳夫首相向即将访华的园田直外相做指示中提到:“关于尖阁诸岛问题,该群岛是我国固有领土,鉴于现今实质上处于我国的管辖之下的事实,我方要坚持这一观点。”[64]1978年8月10日,双方条约谈判基本达成共识后,邓小平副总理会见园田直外相时,双方谈到钓鱼岛问题时重申,这种问题可以把它放一放,我们这一代人找不到解决的办法,我们的下一代,再下一代总会找到办法解决的。[65]当时,作为园田直外相秘书在座的渡边亮次郎证明,会谈时的气氛很难反对搁置争议的建议,园田外相只有保持沉默。
    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搁置钓鱼岛争议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其中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邓小平副总理1978年10月25日结束访日时表示:“在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个问题。这次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时,也同样就不涉及这个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将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66]邓小平当时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开发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石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嘛,共同得利嘛。”[67]邓小平考虑的是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类国际争端,稳定国际局势。他强调,“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68]这充分体现出邓小平从战略互惠的高度处理中日之间领土争议的务实精神。
    然而,1996年日本右翼团体在钓鱼岛修建灯塔曾导致中日关系恶化。时任中国驻日大使徐敦信曾向日本外务省提出抗议,指出日方有违双方同意“暂时搁置争议”的共识。时任日本外务事务次官林贞行则答道:“尖阁诸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本从未同意将领土问题搁置处理。”[69]时任日本外相池田行彦也宣称,同中国“不存在领土争议”。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第一次。结果导致日本右翼势力更加嚣张。1997年5月,日本众议员西村真悟等人非法登上钓鱼岛,遭到中方强烈抗议。其国际背景是,冷战后日美同盟完成了重新定义,日本得到美国支持后有恃无恐。
    五、结束语
    中日钓鱼岛的主权争议问题,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但不容否认的是: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是关涉我领土完整和海上安全的重要利益。历史的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日本非法地侵犯并企图霸占钓鱼岛。这无论从国际法还是从国际道义都是无可立足的。当然,钓鱼岛问题的妥善解决,是建立在深刻洞析这一事件的历史因素及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博弈基础之上的。
    注释:
    [1] [日]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 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中文版见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网站。
    [2] 《大清一统志》, 1744年,第280卷。
    [3] 据考证,《顺风相送》是现存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之一,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Bodleian)图书馆存有该书的誊抄本。见郑海麟:“《顺风相送》所载钓鱼台列屿史实考释”,《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 1997年版,第14-27页。
    [4]吴天颖著:《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4年版,第25-28页。
    [5]陈侃著:《使琉球录》,嘉靖十三年(1534年),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第25页(文中标点系笔者所加)。
    [6] 郑海麟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60页;鞠德源著:《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103页。
    [7] 郭汝霖著:《重编使琉球录》,嘉靖四十年(1561年),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使琉球录三种》, 1970年版,第73-76页。
    [8] 夏子阳著:《琉球录》,中国国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藏琉球资料汇编》上册,第425页。
    [9] 鞠德源著:《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 2006年版,第116、123页、133页。
    [10] 汪楫著:《使琉球杂录》,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中国国家图书馆分馆善本馆藏书。
    [11] 徐葆光著:《中山传信录》,康熙五十八年(1719),《国家图书馆藏琉球资料汇编》中册36页。
    [12] 李鼎元著,韦建培校点:《使琉球记》,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1-75页。
    [13] 陈大端著:《雍乾嘉时代的中琉关系》,台北明华书局,民国45年(1956年)版,第8-9页。
    [14] [日]东恩那纳宽惇著:《南岛风土记》,冲绳文化协会,昭和25年(1950年)版,第455页。
    [15] 1592年丰臣秀吉指挥陆军19万人、水师9 000人,自釜山登陆,逼近汉城、平壤,日本史称“文禄之役”。战败后,丰臣又于1597年派兵14万大举侵朝,日本史称“庆长之役”。明朝出兵援朝,日军再次失败。
    [16] [日]惠忠久著:《尖阁诸岛(鱼钓岛)写真资料集》,尖阁诸岛防卫协会,平成8年(1996年)10月28日发行,第86-87页。
    [17]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三卷(1871—1918),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5年版,第209页。
    [18] 郑海麟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第126-128页。
    [19] [日]伊地知贞馨著:《冲绳志》, 1877年版,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日文部藏书。
    [20] [日]田中敬一编:《琉球事件记录》(一),详见鞠德源:《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辨》上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02-104页。
    [21] [日]井上清著:《“尖阁”列岛———鱼钓诸屿的历史解明》,日本现代评论社, 1972年版,第14页。
    [22] 同[21],第58页。
    [23] 注:日本所谓的“久米赤岛”即赤尾屿,“久场岛”即黄尾鱼,“鱼钓岛”即钓鱼岛,因日语语法是动词在宾语之后,故中国的钓鱼岛被篡改成“鱼钓岛”。
    [24] [日]日本外务省编撰:《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杂件”,日本国际联合协会发行, 1950年12月31日,第574页。
    [25] 《申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元1885年9月6日),见中国国家图书馆缩微胶卷。
    [26] [日]日本外务省编撰:《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杂件”,日本国际联合协会发行, 1950年12月31日,第575页。
    [27] [日]吉田东武著:《大日本地名辞书》第八卷,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富山房出版,第618页。转引自鞠德源著:《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 2006年版,第39页。
    [28] [日]日本外务省编撰:《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杂件”,日本国际联合协会发行, 1950年12月31日,第576页。
    [29] 转引自鞠德源著:《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 2006年版,第388页。
    [30] [日]《关于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无人之岛屿建设国标之件》,日本内务省《公文别录(明治15年至18年)》第四卷,明治18年(1885年)12月5日。
    [31] [日]山本四郎:小川又次稿:《清国征讨策案》,《日本史研究》,第75号, 1887年。转引自关捷、唐功春、郭富纯、刘恩格总主编:《中日甲午战争全史》第一卷,战前篇,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289页。
    [32] [日]春畝公追颂会:《伊藤博文传》(下),转引自村田忠嬉:《如何看尖阁列岛•钓鱼岛问题》,日本侨报社, 2004年6月版,第37、38页。
    [33] [日]日本外务省编撰:“有关八重山群岛鱼钓岛所辖决定之件”,《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三卷,日本国际联合协会发行,1952年3月31日,第531、532页。
    [34] [日]《公文类聚第十九编明治28年第二卷政纲一帝国会议行政区地方自治(府县会市町村制一1895年1月12日)》。
    [35] 村田忠嬉著:《如何看尖阁列岛•钓鱼岛问题》,日本侨报社, 2004年版,第56、57页。
    [36] [日]“尖閣列島領有問題”、“現代用語の基礎知識”、自由国民社, 1988年版,第124頁。
    [37] [日]《产经新闻》网站: http: //sanke.ijp.msn.com /culture/academic/101217 /acd1012171751003-n1.Htm.
    [38] [日]内閣官報局『官報』、第三千八百四号、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七日。
    [39]郑海麟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 1997年版,第104页。
    [40] [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政会第92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
    [41] [日]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333页。
    [42] 同[41],第71页。
    [43]《人民日报》, 1971年12月31日。
    [44] [德]奥本海著、[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972年版,第74、75页。
    [45] [日]日本国际法学会:《国际法辞典》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5年版,第279页。
    [46] “时际法”原则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由仲裁员休伯首创的,指“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
    [47]同[45]
    [48]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 1988年版,第859、876页。
    [49]田桓主编,孙平化、肖向前、王效贤监修:《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15-16页。
    [50] [日] 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 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
    [51] 同[48],第290页。
    [52]同[50]
    [53] “周恩来外长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国际条约集(1950—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 1961年版,第362-368页。
    [54]明报出版社编辑部编:《钓鱼台———中国的领土》,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 1996年版,第142页。
    [55] 郑海麟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 1997年版,第154、155页。
    [56]《环球时报》, 2010年8月18日。
    [57] [日]日本国际法学会:《国际法辞典》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5年版,第373、374页。
    [58] [日]惠忠久著:《尖阁诸岛(鱼钓岛)写真、资料集》,尖阁诸岛防卫协会,平成8年(1996年)10月28日发行,第117页。日文原注:“和洋岛”系“鱼钓岛别称”。文中标点系笔者所加。
    [59] [日]《产经新闻》, 1996年9月23日。
    [60] [日]共同社11月29日电,转引自日本冲绳县的《琉球新报》报道。
    [61] [日]石井明、朱建荣、添谷秀芳、林晓光编:《记录与考证日中邦交正常化、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缔结谈判》,东京岩波书店,2003年版,第20页。
    [62] 同[61],第204页。
    [63] 日本《产经新闻》, 1978年4月15日。
    [64] [日]福田赳夫著,谢秦译,王柯审校:《回顾九十年—福田赳夫回忆录》,东方出版社, 2008年版,第198页。
    [65]张香山著:《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66]日本《朝日新闻》, 1978年10月26日。
    [6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第87页。
    [68]同[67],第49页。
    [69] [新加坡]卓南生:“钓鱼岛领土争议与日本的四张王牌”,《日本外交[新加坡]卓南生日本试论文集》,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6年版,第302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