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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领土权的论据辨析


    摘要:自从上世纪70年代初中日钓鱼岛之争事起以来,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论据,大都出自1970年9月17日以琉球政府官方名义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声明。之后,日本外务省根据该“声明”的精神,于1972年3月8日发表“尖阁列岛分明是日本领土”的官方见解,坚称钓鱼岛归属日本。“声明”和“见解”出笼后,成为日本历次官方发言人用来与中国交涉钓鱼岛主权的持论依据。尽管日方在申述自己的主张时提出许多理由和证据,但大致可归结为两点:一是经纬线划界法;二是无主地先占法。因此,本文在弄清日方所谓主张和论据的同时,对其“经纬线划界法”和“无主地先占法”的辩词,一并加以驳斥。
    关键词:钓鱼岛;经纬度;无主地;领有权;历史事实与国际法
    一、引言
    2010年9月7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的中日撞船事件,使中日钓鱼岛之争波澜再起。日本官方为达到将钓鱼岛由实际控制转变成法理占有之目的,做了一系列的动作。此外,日本右翼团体加紧活动,国内反华事件频发。为配合民间的反华行动,日本外务省在其网站上增加了中文版的“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简称“尖阁见解”),强调日本在中方所称的钓鱼岛[1]问题上的立场。
    踏入2011年后,日本当局又策划了将数十名冲绳县石垣岛市民的户籍迁入钓鱼岛的举措。这些动作在表明,日本试图将实际控制转变成法理占有钓鱼岛之目的,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支持这一政府行为的理论基础,即是日本外务省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所谓“尖阁见解”。事实上,这个“尖阁见解”并不是什么新东西,早在上世纪70年代,日本外务省就曾用日文发表过,今次只不过是将其译成中文老调重弹罢了。然而,这份“尖阁见解”究竟说了些什么?也即是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持论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来龙去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然后据理驳斥。
    自从上世纪70年代初中日钓鱼岛之争事起以来,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论据,大都出自1970年9月17日由琉球政府官方名义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声明。之后,日本外务省根据该“声明”的精神,于1972年3月8日发表“尖阁列岛分明是日本领土”的官方见解,坚称钓鱼岛归属日本。“声明”和“见解”出笼后,成为日本历次官方发言人用来与中国交涉钓鱼岛主权的持论依据。因此,在分析“见解”之前,不能不先将日方“声明”中的主张和论据弄清楚,然后将两者一并加以批驳,使世人对日本官方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所谓“依据”有比较清晰的了解。然而,据笔者仔细研究日方的“声明”和“见解”,发现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持论依据大致上可归结为两条:一是“经纬线划界法”(即关于琉球列岛地域境界的划定),二是“无主地先占法”(即钓鱼岛是日本按国际法“先占”原则领有的“无主地”)。如果说,“声明”侧重于“经纬线划界法”;那么,“见解”则着重强调“无主地先占法”。兹将“声明”和“见解”的论据逐条列出,然后采取条分缕析的方式,援引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加以驳斥。
    二、钓鱼岛问题的缘由及美国的“作为”
    关于琉球地域境界的划定,该“声明”有如下说词:“关于琉球列岛的范围,美利坚合众国《基本统治法》关于管理琉球列岛的行政命令,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对日和平条约》第三条所指,有管辖琉球列岛及其领海之行政权(本命令所指‘琉球列岛’,乃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和约同条约所定美国让给日本奄美群岛上一切权利在内)。亦即包括: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北纬24度,东经133度;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诸点连线区域内诸岛、小岛、环礁、岩礁和领海(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布告)。”
    这条论据是造成日本目前事实占据钓鱼岛并声称拥有该列屿主权的最重要的理由,其关键点有二:
    其一,1951年9月8日,美日在旧金山签署的《对日和平条约》第三条所规定的美国行政权管辖下的琉球列岛及其领海范围。该条款内容有:“日本国对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次建议并就此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之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辖之权力。”[2]从条款内容看,并无涉及钓鱼岛列屿或日本所称的“尖阁群岛”、“尖头群岛”。当年,日本政府对该条约作了极为详细的“解说”,其中在解释“条约第三条的地域”时,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3]这一“解说”清楚地表明,《旧金山和约》规定交由美军托管的范围,不含钓鱼岛列屿,因为众所周知,钓鱼岛列屿并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其二,根据美国琉球民政府(即托管当局)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并施行的《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即第27号布告,按该布告所划琉球列岛地理境界之经纬度,六点加起来即是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琉球群岛。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位于北纬25度至26度,东经123度至124度之间,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
    在这里必须申辩的是,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布告所划的琉球列岛地界,是美国琉球民政府单方面的作为,它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效力?这是非常成问题的。因为根据国际法及国际间有关两国边界划分的惯例,涉及两国边界问题,首先,必须尊重历史上形成的自然疆界,即“地理上的统一与历史上的形成”[4]。如有争议部分,必须取得两国间的协商,单方面的意见是无法律效力的。另外,有关两国边界的划分,一般有四条标准:
    (A)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实体作划界标准。
    (B)天文疆界,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
    (C)几何疆界,指从边界上某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划一直线为界。
    (D)人类地理疆界。如民族疆界依民族分布划分,宗教疆界按居民宗教信仰区确认,强权疆界由战争和实力确定等。[5]
    根据国际间这四条边界划分标准,美国琉球民政府当年所划定的琉球列岛地界范围,乃是根据(B)天文疆界;(C)几何疆界的划分法,即先划定经纬度,然后用几何法切割之。这种划分法似乎也适合国际法的某些标准,但它忽视了最重要的一条,即地文疆界法,这条疆界划分法乃是根据“地理上的统一和历史上的形成”作为基准。根据前引《奥本海国际法》关于“群岛和群岛国”的疆界划分相关定义,这种按天文疆界和几何疆界的划分法,只适用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斐济和巴哈马等几个远洋群岛国,并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按这种划分法划入“群岛基线”内的“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而这种群岛和群岛国必须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条件下才能采用“群岛基线”(即先划定经纬度,然后用几何直线切割之,使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这里所说的“某些标准的条件”,也就是指“地理上的统一以及政治上的完整”。[6]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上述定义,美国琉
    球民政府按经纬线划界法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境界范围即“群岛基线”内,是极不适当的和不合国际法的。理由如下:
    其一,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统一的。钓鱼岛列屿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与琉球列岛隔着一道水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即黑水沟);在历史上,由这一海槽分隔两岸的赤尾屿(属中国)和久米岛(属琉球)成为中国和琉球王国的两个地方分界标志。
    其二,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从来没有实现过“政治上的完整”。换言之,钓鱼岛列屿从来就不属“旧琉球王朝势力所及范围”,旧琉球王国有效管治的36岛从未包括钓鱼岛列屿;相反,有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列屿属于旧中国(明、清)王朝有效管治的范围。
    关于中、琉两国的地理分界,自明、清以来,不仅有大量历史及官方文献记载,且为当时国际间所接受。就中国方面的文献而言,自1403年前后成书的《顺风相送》记钓鱼岛事以来,有关钓鱼岛属中国管辖的文献不下数十种,史实斑斑可考。相对琉球方面的文献来说,无论琉球王国的第一部编年史《球阳》、正史《中山世鉴》,或琉球王国实录《历代宝案》,抑或其他官私记事,皆无提及钓鱼岛属琉球领土。相反,1708年琉球人程顺则著《指南广义》及其附图,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绘《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都明显将钓鱼岛列屿视为中国领地。直至明治十八年(1885年),即日本吞并琉球后的第六年,冲绳县(日本吞并琉球后将其改为冲绳县)知事西村捨三在提交内务卿山县有朋的呈文中,才开始注意到钓鱼岛(日称鱼钓岛)、黄尾屿、赤屿的存在,并有意将其划入冲绳县版图。
    不过,熟悉琉球历史地理的西村捨三心知肚明,钓鱼岛列屿的发现、命名、使用并不是琉球人而是中国人,也就是说,钓鱼岛列屿的“原始权利”(inchoate title)属于中国而不属于琉球。从历史文献来看,钓鱼岛等岛屿并非旧琉球王朝(中山王国)所辖领地,故对将其并入冲绳版图心存疑惧。到了1894年中日战起,日本内阁才下文,将钓鱼岛列屿划入冲绳县版图。由此足证,钓鱼岛列屿并不属于琉球列岛,日本是利用战争手段和凭借实力将其据为己有,即通过强权疆界所得。因此,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地理境界无国际法效力。
    三、有关中琉两国边界划分的史籍记载
    笔者近来仔细研查中国、琉球、日本及西洋人的航海纪录,发现自明、清以来,中国和琉球的疆界划分十分清楚,既有地域的分界,又有海域分界;这些分界不仅获得中、琉两国的共识,而且也为当时的日本和西洋人士所认同,证据如下:
    3.1有关中、琉地域分界的记载
    (1)陈侃《使琉球录》。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五月,明朝派遣给事中陈侃为册封使,由福州起航前往琉球。陈侃在《使琉球录》的《使事纪略》中记述这次航程云:“五月朔,予等至厂石……五日始发舟,不越数舍而止,海角尚浅。至八日,出海口,方一望汪洋矣。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也。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二十五日,方达泊舟之所,名曰那霸港。”[7]
    上文值得注意的是,陈侃在叙述册封舟由福州闽江口外出洋,途经台湾北端的小琉球、彭佳屿(平嘉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为此次航行的一个阶段,沿途所经各岛屿皆为中国海域范围。然而,册封舟到达古米山(久米岛),即进入琉球境界。船上担任导航的琉球水手知道已抵故国家园,于是高兴得手舞足蹈。陈侃在这里清楚地指出,自古米山起,为琉球境界。
    (2)郭汝霖《使琉球录》。嘉靖四十年(1561年)五月,明朝派遣给事中郭汝霖为册封使前往琉球。郭汝霖在《使琉球录》中记这次航程云:“五月二十九日,至梅花开洋……为东涌、小琉球。三十日,过黄茅。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古米山矣。”[8]
    上文值得注意的是,郭汝霖明确地指出“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意谓赤尾屿是(中国)与琉球的地域分界。赤尾屿以西为中国领地,以东为琉球领地。而古米山在赤尾屿以东,因此属琉球领地,故陈侃有“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之语。可见陈、郭所述中、琉地域分界是同一意思,即以赤尾屿为中国领地的边界。
    (3)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清朝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翰林院检讨海宝为册封使,翰林院编修徐葆光为副使,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敬。册封舟于五月二十二日自五虎门(福州闽江口)开洋,六月初一日航抵那霸港。徐葆光在琉球旅居八月有馀,退食之暇,与其士大夫之通文字译词者相接,披览琉球国《中山世鉴》及山川图籍,查勘其海行针道,编成《中山传信录》六卷;该书出版后,为中、琉、日官方及学者所推崇。周煌辑《琉球国志略》、林子平撰《三国通览图说》皆曾参考此书。该书卷一记“福州往琉球”针路(引自琉球学者程顺则《指南广义》,但经徐氏考订并加注释)云:“由闽安镇出五虎门,东沙外开洋,用单(或作乙)辰针十更,取鸡笼头……花瓶屿、彭佳山;用乙卯并单卯针十更,取钓鱼台;用单卯针四更,取黄尾屿;用甲寅(或作卯)针十(或作一)更,取赤尾屿;用乙卯针六更,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用单卯针,取马齿;甲卯及甲寅针,收入琉球那霸港。”[9]
    上文值得注意的是,徐葆光在“姑米山”后加注“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强调姑米山(亦作古米山,即今久米岛)乃是琉球西南边界上之主山,与陈侃“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为同一意义,即强调琉球领地之西南方以姑米山为界。
    以上三则史料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地域分界,从中国方面来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来看,地界是久米岛。
    3.2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
    (1)前引郭汝霖《使琉球录》又记由那霸回福建途中,因册封使船遭飓风袭击,迷失方向,任其漂流,“至二十六日,许严等来报曰:‘渐有清水,中国山将可望乎?’二十七日,果见宁波山。”可见,册封使船在海上迷失方向,无山可望时,是以水为标记的,如见有绿水,则知进入中国海域。而当时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是在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洋(亦叫黑水沟)。古米山在赤尾屿以东,两屿之间隔着一道最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这道海槽因水深之故,使洋面呈深黑色,与赤尾屿以西属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水深为50—200米)的绿色海洋,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自明代以来,中、琉之间的海域区分便以黑水洋为界。在福建往琉球途中,至赤尾屿为止,沿途所经花瓶屿、彭佳屿、钓鱼屿、黄尾屿,皆位处于中国海的浅海大陆架上,洋面呈绿蓝色,故又称“清水”或“沧水”,这些海域向来属于中国,为中国海舶活动之区域。据《顺风相送》(1403年)记载,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隆起的各岛屿,因中国船舶经常往来活动其间,故由福建至各岛屿皆有针路可达。[10]但过了赤尾屿,一直至马齿山(即今琉球庆良间列岛),洋面皆呈黑色,属琉球海域范围,而黑水洋面隆起的古米山即属于琉球的领土版图。只有这样解释,才能清楚地理解郭汝霖“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含义;同时,也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准确地理解陈侃“古米山,乃属琉球者”的含义。
    (2)万历七年(1579年),钦差正使户科左给事中萧崇业、副使行人谢杰,前往琉球册封国王尚永。谢杰撰《琉球录》撮要补遗“启行”条引闽中父老言有:“去由沧水入黑水,归由黑水入沧水。”[11]意谓由福建往琉球,由绿水进入黑水,则知到达琉球海域;由琉球往福建,则由黑水进入绿水,即知到达中国海域。此与前述郭汝霖一行见有清水,则知中国山可望是同一意思。
    (3)夏子阳《使琉球录》。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钦差正使兵科右给事中夏子阳、副使行人王士祯,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宁。夏子阳撰《使琉球录》“使事记”记册封使船由那霸回航福州,沿途所过皆为黑水。十月二十二日早,过姑米山(即古米山),不久,便遭飓风,船舱入水。二十九日早,隐隐望见一船;众喜,谓“有船,则去中国不远”;“且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十一月朔日,舟入五虎门。”[12]夏子阳明记海水由黑转绿,即是到达中国海域。换言之,即中、琉海域分界当在黑水洋,绿色水域为中国界,黑色水域为琉球界。
    (4)汪楫《使琉球杂录》。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钦差正使翰林院检讨汪楫、副使内阁中书舍人林麟焻,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贞。汪楫撰《使琉球杂录》记福建往琉球有:六月二十三日,自五虎门开洋,“二十四日天明,见山,则彭佳山也。不知诸山何时飞越,辰刻过彭佳山,酉刻遂过钓鱼屿……二十五日,见山,应先黄尾而后赤屿,不知何以遂至赤屿,未见黄尾屿也。薄暮过沟,风涛大作,投生猪羊各一,泼五升米粥,焚纸船,鸣钲击鼓,诸军皆甲,露刃俯舷作御敌状,久之始息。问‘沟’之义何取?曰:‘中外之界也’。界于何辩?曰:‘悬揣耳’。然顷者恰当其处,非臆度也。”[13]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汪楫一行经过赤尾屿后,即行过“沟”祭海神仪式。汪楫问老水手“沟”是什么意思?回答说是中国与外国(当指琉球)的分界。又问怎样识别这一分界,回答说靠猜测。但汪楫又补充说刚才过沟祭海,恰好是在赤尾屿外的黑水洋面举行,恐怕并非仅仅是猜测罢。这里明记赤屿以外为黑水沟,而此沟即是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
    (5)周煌《琉球国志略》。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钦差翰林院侍讲全魁为正使,翰林院编修周煌为副使,前往琉球册封中山王尚穆。周煌归而著成《琉球国志略》凡十六卷,为明清册封使录中的集大成之作,也是研究琉球古代史的重要文书。该书卷五记琉球“环岛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福建开洋,至琉球,必经沧水过黑水,古称沧溟,溟与冥通,幽元之义。又曰:东溟,琉地。”[14]周煌这段话十分清楚地指出,中国与琉球的海域分界线就在黑水沟。由福建至琉球,必须经过绿色海域而进入黑色海域,黑水沟以西的绿色海洋为福建海域,以东的黑色海洋为琉球海域(东溟、琉地)。这种海域边界的划分法,是当时中、琉官方使节及航海家的共识,明、清册封使录中亦反复提及,这是无法篡改,也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
    四、中琉两国边界划分曾获国际公认
    以上所述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有关中琉地域分界与海域分界的史实,并非仅仅属册封使个人的纪录,而是当时国际间公认的共识。下面将援引各国史籍与图志为证。
    (1)《琉球历代宝案》。该文书为琉球王国自1424年至1867年(即明朝成祖永乐二十二年至清朝穆宗同治六年)间历年对四周诸邻国关系档案之集成,其有关系之国家为中国、朝鲜、日本、东南亚各国及英国、法国等。查《历代宝案》,除内收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有提及钓鱼台列屿外,文书未见钓鱼岛等岛屿名称。[15]唯该文书第二集卷一一七有“福建布政司咨:移知遣发风漂台湾凤山县辖番社难夷宫城等回国”。(嘉庆二十年五月初七日)内中提到“查得台湾府送到琉球漂风难番宫城等七名,又浙江临海县送到琉球漂风难番久场岛等九名”。但此中之“宫城”与“久场岛”皆为人名,而非地名,与日本人声称拥有“尖阁群岛”中之“久场岛”(即日本人所谓“黄尾礁”)完全无关。可见
    从《琉球历代宝案》看,古代琉球王国与钓鱼岛列屿无丝毫之领土关系,其关于钓鱼岛的知识,完全得自明、清出使琉球册封使录。事实上,也就等于接受了明、清册封使录中有关中、琉两国地域分界和海域分界的观点。[16]
    (2)《球阳》。该书为琉球国中山王府第一部编年史,初编由1729年至1745年完成,为琉球大学者蔡温领衔执笔。全书二十二卷,另有附卷三,为补前二十二卷之遗漏者。通读《球阳》全书,并无一处提及钓鱼岛列屿名称。内中所记久米岛、宫古、八重山,甚至最南端之与那国岛事甚多,唯独没有记载钓鱼岛等岛屿的名称,即使是琉球派遣前往福建的封贡船,来回之间的纪录也没有提到钓鱼岛等岛屿,可见琉球人对钓鱼岛列屿根本无清楚明确之概念。相对来说,他们对久米岛及宫古、八重山岛却十分熟悉,由此足以证明,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所记姑米山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卷一);八重山为“琉球极西南属界”(卷四),是与琉球国正史《球阳》所载相符的。另据《球阳》卷二十一记载:尚育王十一年(1845年)五月,一艘异国船(即英国军舰“沙马朗”号(Samarang))要求前往八重山及周边各岛屿测量水文地理(该舰曾至钓鱼屿和黄尾屿),事前特向琉球国中山王驻福州琉球馆官员提交申请,允准后始得前往测量。可见在日本武力吞并琉球以前,英国人登陆由琉球到台湾之间的岛屿必须向琉球国中山王驻福州琉球馆的官员提交申请(即必须征得中国政府的同意),而不是直接向那霸的中山王府提交申请,其主权意含十分明确。[17]
    (3)《中山世鉴》。此书为琉球国第一部正史,1650年由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该书全文转录陈侃《使琉球录》所记钓鱼岛列屿内容,对陈侃使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这一中、琉地域分界之语亦未提出异议,可见亦接受琉球领地止于古米山的地域分界观点。
    (4)《指南广义》。该书为琉球大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撰(1708年),内中记“福州往琉球”针路,与明、清册封使录相同,亦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书附图中,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连为一体,与古米山之间成一明显的分界线,这幅附图,实际上成为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及郭汝霖“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的最佳注释,同时也是徐葆光“针路图”及林子平“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之蓝本。
    以上史籍足可证明,明、清册封使录所记中、琉两国的地域分界,是当时中、琉两国的官方及学者间的共识。以下所举当时各国绘制的地图,更是中、琉两国当时地域分界与海域分界的铁证。
    第一,冲绳县岛尻博物馆藏古《琉球全图》(年代待考),其西北边界为安根呢(即今粟国岛),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一的由那姑呢(即与那国岛)。
    第二,幕府撰元禄国绘图之《琉球图》(1702年),共三幅,所标琉球国西南边界为久米岛,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与那国岛。
    第三,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附“琉球三十六岛图”,与前述两幅“琉球图”完全一致,标明姑米山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八重山为“琉球极西南属界”。
    第四,琉球大学者蔡温增订《中山世谱》(1725年)附“琉球舆图”,所绘琉球国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之由那姑尼山,与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完全相合。
    第五,日本史地学家新井白石撰《南岛志》(1719年)所绘琉球国全图,亦以最西南端的与那国岛和西南端的久米岛为琉球国边界。
    第六,日本史地学家林子平撰《三国通览图说》(1785年)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所绘琉球国西南边界为姑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群岛,并在旁加注“以上八岛八重山属琉球统治”。另外,在姑米山相对的西边,绘有赤尾山、黄尾山、钓鱼岛、彭佳山、花瓶屿诸岛屿,所涂颜色皆与中国之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等相同之淡红色,明确标示为中国领土。
    第七,日本学者高桥景保绘《日本边界略图》(1809年)之琉球部分,西南边界为久米岛,极西南边界只标出八重山群岛之入表岛和石垣岛。
    第八,法国出版家暨地理学家皮耶•拉比(Pierre Lapie)所绘之《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1809年),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相同的红色,而将琉球群岛绘成绿色,明显地将钓鱼岛列屿归为台湾的附属岛屿。
    第九,日本文化七年(1810年)春,由咏归斋主人山田联校修,温其轩藏版的《地球舆地全图》,是日本人绘制的一幅现代地图。该图的“小东洋”部分,绘有“支那海”(中国海)沿岸各岛屿,其中,福建与琉球中间南边绘有花瓶山、彭佳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边绘有里麻山、台山、鱼山、凤尾山、南杞山;明显标示为中国领地。琉球方面,西南绘以久米岛为界,极西南绘以与那国岛为界;这幅现代地图基本上是参酌林子平图而绘,表明19世纪初的日本地理学家还是清楚地将钓鱼岛列屿归为中国版图。
    第十,1859年美国纽约出版的题为《柯顿的中国》(Colton’s China)的现代中国地图,在钓鱼岛的位置标上“Hawaping Sun”(花瓶山或译作和平山),在黄尾屿的位置标上“Taiyu Su”(钓鱼屿),虽然位置有错,但毫无疑问,将钓鱼屿[18]与黄尾山划归中国版图。
    第十一,日本史地学家大槻文彦著《琉球新志》(1873年)附“琉球诸岛全图”,明确地圈定琉球全岛的版图范围,中部诸岛部分西南端以姑米岛为边界,南部诸岛部分最西南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列屿并不包括在内。
    第十二,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其中,琉球中北部诸岛部分,西南端标明以久米岛为界;琉球南部诸岛部分,极西南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列屿不在其内。
    第十三,日本史地学家兼“接管”冲绳县的政府官员伊地知贞馨著《冲绳志》(1877年)附“冲绳岛全图”,所划定的冲绳版图,西南端以久米岛为界,最西南端是以与那国岛为界。钓鱼岛列屿亦不包括在内。
    第十四,西班牙人穆尔(J.P.Morales)所绘日本与中国的海域疆界图(1879年由巴塞罗那的曼坦纳赛门公司出版),将日本的版图圈定为北海道、本州岛、四国、九州岛及冲绳本岛,同时清楚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示为中国海域辖区范围。
    五、钓鱼岛列屿属中国而不属日本
    前述史籍和图志表明,在1880年以前,无论从中国、琉球、日本、西洋各国的资料角度看,钓鱼岛列屿都属于中国的版图范围,也即是说,就历史而言,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而不属日本。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是,琉球最早记载钓鱼岛列屿的史书《指南广义》、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列屿的史书《三国通览图说》,都明确地将钓鱼岛列屿视为中国领地。虽然,当时的中国宣布拥有这些岛屿和海域,并不可能按现代国际法的定义,在该岛屿和海域进行立标柱与升旗的仪式;但作为钦差出使琉球册封使,本身便带有代表皇帝(国家行为)的意义,也即是国家查勘领土版图和宣示主权之目的,其所著《册封使录》,毫无疑问具有官方文献之性质。正因如此,它才受到中、琉、日以及国际间的重视。如界定琉球国西南边境为古米山,极西南边界为八重山的《中山传信录》,不仅被中、琉两国官方视为经典之作,而且也被国际间看作是研究琉球王国的权威著作。该书于1722年刊行后,日本即于1766年翻刻,并注上日文平假名。
    1781年,该书又在法国巴黎被翻印出版,[19]可见其受国际间重视的程度。而法国出版家暨地理学家皮耶•拉比所绘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明确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入中国版图,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很大程度上是参考了《中山传信录》。这些历史文献难道不可以作为中国在历史上拥有钓鱼岛列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吗?又由于《中山传信录》清楚地记载着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不在琉球王国的版图之内,而在福建往琉球途中的中国海域,“不仅为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命名,向为航行琉球之目标”。(按:此语见1885年九月二十二日时任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内务卿山县有朋的呈文。)然据国际法所承认主要取得领土的方式有“先占”这种方式,其中有发现一块土地并对外宣布占领从而取得“原始的权利”一项来看,西村在此承认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这种“原始的权利”,而日本却不具有这种“原始的权利”。因此,当山县内务卿密令其对钓鱼岛列屿“查勘后即建立国标”时,西村表示“仍有多少顾虑”。[20]不过,必须加以辨明的是,国际法中的“先占”原理并不适合于钓鱼岛,因为“先占”原理的先决条件,是该土地必须是“无主地”,而钓鱼岛列屿自古即归中国版图,并非“无主地”。更为重要的是,中琉两国之间的领地和海域早已有清楚的界限划分,这就是“界琉球地方山”的赤尾屿和界琉球海域的黑水沟。这种疆界的划分,不仅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资佐证,而且也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论据如下。
    按国际法中有关国家领土的定义:“一国的领土包括在其疆界及管辖权以内的全部陆地与水域、地下与海下,以及上空。”[21]所以领土包括三部分:①领陆(Territorial Land),指疆界内之陆地,地面及地下都在内;②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指领海(Territorial Sea)及国内水域(National Waters),前者是国家领陆沿海一带的海,后者是领陆以内不属外海的各种水域;③领空(TerritorialAir),指领陆与领水的上空。
    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界限叫做疆界(boundary)。据奥本海(Oppenheim)所下的定义,那是“地面上的一种想象的线,使一国的领土,与另一国的领土,或无主之地或公海,得以划分”[22]。
    国际法中有关一国的领土的疆界划分有如下几个标准:①界于两国间的河川。②界于两国间的湖泊或内海。③界于两国间的山岭,通常以分水岭为界。④界于两国间的海域。[23]
    根据以上国际法原理,历史上中琉两国的边界划分,适合于国际法中有关领土的疆界划分标准的第三项与第四项,即中琉两国间以赤尾屿为山岭分界,以黑水沟为海域分界。因此,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毫无疑问属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些岛屿的附近12海里水域无疑是中国的领海。
    5.1日方“经纬线划界法”的论据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的历史文献和国际法,笔者对日方的“经纬线划界法”提出反驳,理由有四:
    (1)中琉两国边境早有地域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见陈侃、郭汝霖的《使琉球录》)。
    (2)位于赤尾屿和古米山之间,水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即是中琉两国自然形成的边境分界(见汪楫《使琉球杂录》)。
    (3)从地理、地质构造来看,钓鱼岛属东中国浅海大陆架,与隔着东海海槽的琉球列岛自然分离。钓鱼岛列屿属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琉球列岛则属于雾岛火山带。钓鱼岛不属于琉球领土范围。以上三点足以证明,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毫无“地理上的统一”可言。
    (4)旧琉球王国的官方历史文献从来没有将钓鱼岛列屿划入领土版图,明治初期琉球废藩置县时划定的冲绳版图经纬度内,亦不包括钓鱼岛列屿;迟至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官方才解释为包括钓鱼岛列屿。足证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在历史上毫无“政治上的完整”可言。
    根据以上四点理由,日方按“经纬线划界法”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版图,在国际法上无法律效力。因为该列屿根本不适合《奥本海国际法》中有关“群岛和群岛国”的划界定义和条件。据此,日方坚称根据1951年美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钓鱼岛是日本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错误的。事实上钓鱼岛是在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划定的经纬线内,而美国政府将琉球归还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岛交给日本,并且在其有效控制之下的论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对此,中方完全可根据上述对历史文献和国际法的整体分析,有理有力有据地驳斥日方的“经纬线划界法”,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
    5.2日方“无主地先占法”亦不能成立
    除“经纬线划界法”外,日本官方声称拥有钓鱼岛领土权还有另一条所谓“论据”,即“无主地先占法”,该“论据”见诸日本外务省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兹将该“见解”的主要内容抄录如下:
    “自1885年之后,日本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进行了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我国领土版图之内。
    自此以后历史上,尖阁群岛一贯构成我国领土南西群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因此,在《旧金山和约》中,我国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该群岛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群岛的一部分交由美国管治;并被包括在于1971年6月17日,根据日本与美国之间签署的有关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定(归还冲绳协定),将管治权归还于我国的地域之内。以上的事实,足以明确地显示尖阁群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此外,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就表明中国显然并没有把该群岛视作台湾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好,台湾当局也好,都是到了1970年下半年,开发东中国海大陆架石油的动向表面化之后,才首次提出尖阁群岛的领有权问题。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台湾当局曾经举出过的,作为各类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证据等各项论据,都不能够足以成为在国际法上证实中国对尖阁群岛领有权的有效论据。”
    上述“尖阁见解”的要点可概括为四个部分:
    第一,自1885年之后,日本政府经多次调查,发现钓鱼岛列屿为无人岛,并且属无主地,于是经阁议划入日本领土版图(即按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
    第二,钓鱼岛列岛不包括在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第三,因此,日本根据1952年4月生效的《旧金山和约》第二条宣布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钓鱼岛列屿。
    第四,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即琉球列岛境界)内包括钓鱼岛列屿在内的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表明中国并没有将该群岛视作台湾的一部分。因此,该群岛无疑属日本的领土。
    以上日本外务省“尖阁见解”的四条论据一环扣一环,似乎颇合逻辑。其中第一条又是其余三条的纲领和关键,即日本政府认定钓鱼岛列屿在1885年之前为无人岛且属“无主地”,因此实行“先占”。钓鱼岛列屿属无人岛固然不假,事实上,该列屿因无足够的可供人类生存的经济资源,至今仍属无人岛。但问题出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该列屿是否属于“无主地”?因为要适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必须是无主地。而国际法定义的无主地,是指尚未被人以国家名义占有的土地。无人岛不等于无主地;无主地不必是无人岛,如有土著居住,而为国际社会尚未承认为国家者,一样视为无主地。日本政府在此把钓鱼岛列屿定义为“无主地”,其一是将无人岛等同于“无主地”,其二是发现“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即建立国家标志如地界之类)。
    针对日方的“无主地”定义,笔者提出三点反驳,其证据有:
    第一,钓鱼岛列屿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见诸1403年前后成书的《顺风相送》、1534年陈侃著《使琉球录》等书,这已构成国际法上的“原始权利”(inchoate title)。
    第二,钓鱼岛列屿早在明代已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见1562年由郑若曾编撰、胡宗宪主持出版的《筹海图编》),这已适合国际法中关于海岸国的主权是一种“管制”(control)的定义,即已构成对钓鱼岛列屿的领有主权。
    第三,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领土权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已被国际公认,有日本、琉球、中国、法国、英国、美国、西班牙等国家出版的史籍和地图为证(如日本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及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琉球中山王国编年史《球阳》;中国明、清出使琉球的《册封使录》等)。
    根据以上三条理由,日方关于钓鱼台列屿属“无主地”的定义不能成立,自然也就不适合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因此,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列屿已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的内阁会议决定将其划入日本领土版图之内的论据,在国际法上亦属无效。
    5.3日方“钓鱼岛列屿不在台湾附属岛屿之内”的推论更不能成立
    至于日方论据的第一、笫二部分,其意图是要论证钓鱼岛列屿并不在台湾附属岛屿之内。在这里,日方采取负面表述的方式。即《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并未提及钓鱼岛列屿,因此,该列屿并不是台湾附属岛屿,而属琉球南西群岛的一部分;所以,《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等领土,亦不包括钓鱼岛列屿。日方的这种推论,在逻辑上似乎并无悖理,但仔细推究,这种推论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马关条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三款规定割让“澎湖列岛”。条款中虽未提及钓鱼岛列屿,但并不能推出该列屿不是台湾附属岛屿而属琉球南西群岛的一部分。因为条款中“台湾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所涵盖的许多岛屿都没有提及,如接近台湾本岛的兰屿、琉球屿、花瓶屿、彭佳屿等。难道能说这些岛屿都不是台湾附属岛屿吗?
    其二,钓鱼岛列屿由于台湾渔民经常出没作业的关系,习惯上将该列屿视为台湾附属岛屿,这是一种历史的自然形成,对于这种地理概念的历史形成,中日的文献资料皆有反映。如明朝嘉靖帝派遣的“宣谕日本国”的特使郑舜功所撰《日本一鉴》(1564年)便记有“钓鱼屿,小东(即台湾———笔者注)小屿也”;又如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巡视台湾御使黃叔璥撰《台海使槎录》卷二《武备》条云“台湾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馀”。
    以上史料皆是钓鱼岛为台湾附属岛屿的有力证据。日方这种不是建立在历史资料基础上而采用负面表述的逻辑推论,是站不住脚的。
    日方论据的第四部分涉及《旧金山和约》与钓鱼岛列屿的关系。即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琉球群岛交由美国托管。1952年2月29日,接管琉球的美军司令部颁布了有关琉球领域之第68号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条),划定琉球群岛的范围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诸岛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正好在此经纬度范围内。1953年12月25日,美国托管当局又以琉球民政府的名义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将这一单方面划定的琉球地界“国内法”化。
    由于美国琉球民政府所划定的“琉球地界”的经纬度内并没有提到钓鱼岛列屿,而当时的中国政府亦不清楚该“琉球地界”包括那些岛屿,因而没有表示任何意见(由于《旧金山和约》没有中国政府的参加,故中国政府向来不承认其具法律效力。因此,美托管当局单方面划定的“琉球地界”自然不被中国政府承认),但这并不能导出“表明中国显然并没有把该群岛(即钓鱼岛列屿———笔者注)视作台湾的一部分”之结论。因为根据中国、日本和琉球的官方历史文献,从来没有将钓鱼岛列屿归入琉球群岛范围,明治初期琉球废藩置县时划定的冲绳版图经纬线内,亦不包括钓鱼岛列屿。相反,有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列屿属中国而不属琉球。事实上,中琉两国疆界早已有地域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见陈侃、郭汝霖的《使琉球录》);况且,位于赤尾屿和古米山(即久米岛)之间,横亘着一道水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成为中琉两国自然形成的边境分界(这是明清时期中琉两国官方和民间的共识),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岛列屿,向来被视为中国领土,旧琉球王国亦从未提出异议。
    概括而论,美国托管当局于1952年单方面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境界”,随后又于1972年将其“归还”日本,这种私相授受他人领土的行为,当然不能构成日本拥有钓鱼岛列屿领土主权的法理依据,同时也必然会遭到中国政府和全球华人的坚决反对。
    六、结论
    大量历史文献表明,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钓鱼岛列屿的是中国人,而不是琉球人或日本人。钓鱼岛列屿并不属于“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相反,该列屿在明朝便被纳入中国的行政管制区域。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根本没有涉及钓鱼岛列屿的主权问题。1953年美国托管当局(即“琉球民政府”)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地理境界的经纬度内,这是美国琉球民政府单方面的作为,它不适合国际法的有关定义和条件,因而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美国托管当局于1972年将琉球群岛(包括钓鱼岛列屿)一并交还给日本时,也强调该当局只是按《旧金山和约》规定交还行政、立法、司法等管辖权,并未涉及领土主权。至于声称拥有钓鱼岛列屿主权的日本,如按《旧金山和约》规定,必须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列屿自古以来即属于“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否则,日本声称拥有该列屿主权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相反,作为钓鱼岛列屿真正主人的中国,却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足资佐证钓鱼岛列屿不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而属旧中国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在这些文献资料里,其中最有力的一份证据便是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初刻的《筹海图编》卷一《沿海山沙图》之“福七”、“福八”(即福建沿海山沙图)两图,该图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划入福建沿海的军事防卫区域,纳入中国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即闽浙总督府)的行政管制范围。
    在日本方面,1785年林子平所绘《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亦明确标示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的领土,而不属于琉球的版图。此外,十八、十九世纪欧美出版的大量世界地图及航海图,涉及钓鱼岛列屿部分皆用中国命名,并将该列屿标示为中国领土。
    上述历史文献就是钓鱼岛列屿不属“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而属于旧中国王朝势力所及范围的铁证。
    注释:
    [1]钓鱼岛是我国近现代的称谓,此前的典籍记载多用钓鱼台、钓鱼屿,目前我国港澳台地区还多用钓鱼台。除史籍记载不作变动外,本文统一用钓鱼岛。
    [2]《对日和平条约》,(东京)每日新闻社刊1952年5月,第4-5页。
    [3]《对日和平条约》,(东京)每日新闻社刊1952年5月,第36页。
    [4][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之第五章第九节“群岛和群岛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2页。
    [5]杜蘅之著:《国际法》,台北文星书店,1966年版,第165-170页;左大康主编:《现代地理学辞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20页。
    [6]详见《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第50-51页及第129页之注[210]、[211]、[212]。
    [7]陈侃:《使琉球录》,载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使琉球录三种》,1970年12月出版。
    [8]郭汝霖:《使琉球录》,见前引《使琉球录三种》,第73-76页。
    [9]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日本明和三年(1766年)刻本。
    [10]向达校注:《两种海道针经》,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5-96页。
    [11]《使琉球录三种》,第276页。
    [12]前揭书,第226页。
    [13]周煌辑:《琉球国志略》,卷十六(志馀);另见,北京图书馆善本室藏《使琉球杂录》清抄本。
    [14]周煌:《琉球国志略》,台湾广文书局有限公司翻印本,1968年版。
    [15]《琉球历代宝案》卷四十四至四十五为明萧崇业、谢杰出使琉球录。卷四十六至四十七为夏子阳、王士祯出使琉球录。卷四十八为杜三策、杨抡出使琉球录。卷四十九为清张学礼、王垓出使琉球录。另,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参看徐玉虎:“琉球历代宝案之研究”,载徐玉虎著《明代琉球王国对外关系之研究》,台湾学生书局印行,1982年版。
    [16]如《琉球历代宝案》第一集卷二十录,琉球国中山王尚丰致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咨文云:“照得琉球世守东隅,休戚相关,毗连福建,壤绵一脉,天造地设,界水分遥”。这里所说的“天造地设”的“界水”,即是黑水沟,或曰:由沧水入溟水之黑水洋。
    [17]详参拙著:《钓鱼台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香港明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10页。
    [18]钓鱼屿即钓鱼岛的另一称谓。
    [19]宫城荣昌、高宫广卫编:《冲绳历史年表》,载《冲绳历史地图》(历史编),日本东京柏书房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83页。
    [20]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杂件•版图关系杂件》,1950年。
    [21]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Ninth Edition),Volume I,Published 1992,London and NewYork,pp.572-573.
    [22]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Volume I,pp.661-663.
    [23]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Volume I,Chapter5,Sec. 226-234“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pp.661-669.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