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历史地理学 >

试析东亚海域争端及其解决思路


    摘要:本文认为,导致东亚海域争端的基本原因是历史、地理、国际法发展等因素;冷战后出现的新因素包括日本权力争夺、经济资源争夺以及美国的介入。海域争议对国家关系、地区安全与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也使经济和贸易成本增加。本文在对争议海域共同开发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海域冲突的6种解决模式,为在争议海域解决争端进行谈判、酝酿未来建立共同开发区的有关争议方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东亚;国际关系;海域争端;共同开发
    不久前,日韩“独岛”之争使两国关系趋冷。实际上,东亚地区由主权归属未定而导致的海域(包括岛屿及其周围海域)争议问题由来已久,这类纠纷导致一些国家关系变得紧张和不信任,甚至升级为武装冲突,是该地区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冷战后,地缘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使东亚海域争端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如何解决争端、和平利用争议海域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课题。
    一、争议海域现状及成因
    海域争端涉及的是国家主权问题。对于主权的确认需要通过有关各方建立符合国际法、并且得到本国立法机构确认的国家间协定,其中包括边界界定、划定和相关协定。倘若海上边界不划定,相邻相向沿海国家对海上岛屿及其周围海域伸张主权要求,从而发生重叠等现象,海上争议与冲突随即而生。目前,世界上约有200个以上的海上边界尚未划定,其中亚太地区有60余个,这些海域主权归属不确定的地区便成为海上争议和冲突区域。(注:目前尚无确切的统计数据。Cf.Douglas M.Johnston and Mark Valencia,Pacific Ocean Boundary Problems: Status and Solution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London,1992,p.11.)争议海域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海上安全,而且会影响地区稳定,阻碍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在东北亚至东南亚地区,主要的争议海域及涉及的国家是:日本与俄罗斯“北方四岛”之争,日本与韩国的日本海(韩国称东海)海域争议,韩国与朝鲜在黄海地区岛屿之争,中国与韩国、朝鲜在黄海的部分海域争议,中国与日本、韩国在东海地区的部分海域之争,中日钓鱼岛及其海域争议,南海岛屿和海域争议,印尼与马来西亚、印尼与菲律宾在苏拉威西海的海域争议,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和柬埔寨在暹逻湾海域存在的争议,等等。(注:参见:Joseph Morgan and Mark J.Valencia,Atlas For Marine Policy in East Asian Sea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2;Mark J.Valencia,South-East Asian Seas: Oil Under Troubled Wat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这些海域争端大多产生于二战之后,有的可以追溯到更遥远的年代。
    导致海域争端的基本原因是历史和地理因素。从历史角度分析,一些民族国家的兴衰与其对海洋的利用有关,一国兴旺发达,其对海洋的利用能力强,反之则弱。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西方殖民主义势力进入亚洲,他们随意划定海上边界,这是造成东亚海域争端的一个基本因素。比如,1939年法国殖民主义者在暹逻湾随意划定一条海上界线——布莱维线,其目的只是为了方便当时的殖民统治,但是上世纪50年代法国退出法属印支半岛后,给柬埔寨和越南两国正式划定海上边界带来了困难。(注:Kriangsak Kittichaisaree,The Law of The Sea And Maritime BoundaryDelim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p.40—42.)地质因素也是导致东亚海域争端的一个基本因素。印尼同澳大利亚曾对帝汶海域的地质地貌持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是造成两国20世纪70年代海域争端的主要原因。(注:关于《澳印尼共同开发协定》概况,参阅美国国际法协会:《国际法资料》,1990年5月号;蔡鹏鸿:“共同开发有争议海域之思考”,《战略与管理》, 1994年第5期,第44—45页。)此外,习惯国际法和海洋法的发展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某些海域争议问题,特别是大陆架概念由200米等深线和可开发性原则,发展为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概念,使一些国家扩大了海洋领土和海域管辖范围,于是出现了一些相邻相向沿海国家海域管辖范围的重叠,从而引起岛屿主权和海域管辖权争端。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争议海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冲突因素,这些因素促成了新世纪东亚海域争端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首先是日本因素。冷战结束使两极格局倾崩,而新格局的形成过程也是全球和地区性国际关系中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日本凭借经济实力,希望成为“正常”国家,重振在东北亚的地缘战略优势,获取地区事务主导权。近年来,日本在争议海域频频挑起事端,接二连三地向俄罗斯、韩国和中国的海上岛屿提出主权要求。日本这种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内向周边国家主动出击,发出挑战,是二战以来所罕见的,也是其希望获取地区权力的表现之一。日本新的进攻性姿态主要表现为:主张韩国独岛为日本领土,确立每年2月22日为“竹岛日”(已在2005年3月25日正式生效);以政府行为突然改变钓鱼岛归属性质,2005年2月9日宣布钓鱼岛灯塔收归“国有”,并设法把1月14日定为“尖阁群岛日”;在向俄罗斯提出归还北方四岛的同时,还要求俄归还“其他北方领土”。日本对独岛和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试图恢复其侵略历史中非法获得的领土和岛屿,这其中含有否定其侵略历史的意图。
    其次是资源因素。海洋资源的公共性和稀缺性是造成海域争议和冲突的一个根本因素。在当今东亚地区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各国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强烈,资源竞争也愈演愈烈。海洋资源争夺首先涉及的是油气资源。独岛之争的一个潜在原因是该海域可能存在大量油气;日本对中国在春晓油田的正常开采活动提出无理要求,对于远离东京1700多公里的冲鸟岛提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 无不同这些海域海底蕴藏油气资源有关。在南海地区同样如此,早在1990年代中期,中国石油专家就提出,仅南沙海域的石油资源量即可达349亿吨,天然气约6万亿立方米。(注:杜栩:“南中国海南沙海域油气资源评估及开发利用”,《两岸及海外华人南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中国法学会1994年出版,第150页。)海域争夺的另一个领域是渔业资源。以南海地区为例,这里鱼类资源非常丰富,拥有多达约2500种鱼类,为世界上少有的渔业区。(注:Hasjim Djalal and Ian Townsend-Gault,“Preventive Diplomacy: Managing Potential Conflic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in Crocker,Hampson,and Aall eds.,Herding Cats: Multiparty Mediation in a Complex World,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1999,p.109.)此外,东亚海域海底蕴藏丰富的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等矿产资源,也是相关沿海国家瞄准的目标。值得关注的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对争议海域海底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相关国家在南沙万安滩附近的争端海域勘探油气资源时,发生军舰对峙事件;2005年4月初, 在苏拉威西海争端海域发生印尼和马来西亚两国军舰碰撞事件。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各国对经济资源、特别是能源的重视程度。
    第三是美国因素。美国对东亚海域争端的影响早在冷战前就已存在,如1972年美国无理地将钓鱼岛“交还”日本,导致中日钓鱼岛主权和相关海域归属一直存在争端。在朝鲜半岛,美国以联合国军名义于1953年单方面在黄海地区划分北方限制线,把大青岛等五个岛屿划归韩国,朝鲜不予承认,双方岛屿争端延续至今。冷战结束后,美国开始调整其亚太战略,东亚争议海域和岛屿争端被其视为影响地区安全和稳定的“热点”。90年代美国将南沙岛屿争端列为东亚三大“热点”之一,把南海海域航道安全同美国航用经济、国际贸易、军事利益挂钩。1995年美济礁事件后,美国明确表态,南海问题涉及美国的根本利益。一方面,该海域航道对美国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沟通起着经济生命线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还是美军从西太平洋到印度洋和波斯湾的至关重要的航道。(注:1995年5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南海问题的正式声明。参阅扎勒米·哈利勒扎德等著:《美国与亚洲》,新华出版社2001年中文版,第27—29页。)1997年,美国《四年防务评估》报告认为,东亚仍存在着包括岛屿争端和海域争议在内的“主权问题和若干领土争端”,它们“仍是潜在的冲突根源”。该报告以此为由,进而提出了要对威胁和危机做出反应,准备应付不测事件的战略思维。1998年,美国同菲律宾签署《访问部队协定》,这既是对美国无法重新回到苏比克海军基地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有应对南沙地区突发事件的意图。此外,美国还借东亚岛屿主权争端和海域管辖权争议,渲染“中国威胁论”,在其2001年《四年防务评估》报告中把中国列为地区性战略竞争者,在2005年的《四年防务评估》报告中,中国已经成为美国战略关注的四大对象之一。(注:美国2005年《四年防务评估》(Quadrennial Defense Review)关注四大战略现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极端恐怖主义、失败国家引起的风险以及中国的崛起及其未来的战略选择。引自美国国防部副部长道格拉斯·费思(Douglas Feith)2005年2月17日向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发表的演讲,参见美国国务院网站文章:http://usinfo.state.gov/eap/Archive/2005/Feb/18—426465.html。)总之,美国利用东亚海域争议为其亚太战略调整服务,这导致了该地区海域争议进一步复杂化。
    二、对东亚地区的影响
    冷战结束以来,东亚地区的海域争议导致了相关国家摩擦不断,有的由海上边界争议引发小规模冲突,甚至走到战争的边缘。东亚岛屿争端和海域争议既影响到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威胁到地区安全与稳定,并造成经济和贸易成本增加,影响地区经济稳定。
    首先,争议对双边和地区国际关系产生影响。综观古今中外,领土主权乃国家民族的生死之结。因此,无论是陆地还是海洋、不管是岛屿还是本土,只要存在争议,就会涉及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问题,从而成为国家关系良性发展的隐患。海域问题如果处理得当,将有利于国家间关系发展。比如,2002年中国同东盟就南沙争议海域问题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仅缓解了海域争议导致的紧张关系,而且促进了中国同东盟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使国家间关系脱离正常发展轨道。“独岛之争”是东亚海域冲突给国家关系带来重大影响的最新案例。它不仅使刚刚启动的“日韩友谊年”完全变味,而且韩国还宣布放弃“对日静观的外交”,改以“对日外交新原则”,并决定将韩日全面军事合作关系“降温”。随着这种影响的进一步发展,地区国际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动向,特别是在中日韩之间。冷战结束后,美国试图在强化美日、美韩双边军事同盟的基础上,建立美日韩三边安全合作机制,形成三国同盟关系。“独岛事件”促使韩国提出要同中国加强军事交流,使韩中军事关系提升到“日韩标准”。(注:[日]《产经新闻》,2005年4月6日。)这使美国倡导并主导的美日韩三国联盟搁浅。韩国学者指出,该事件具有“地区性影响”效应,将促使“韩国同朝鲜抱成一团一致对日”、使“中国同韩半岛联手共同对日”。(注:“Dispute Over Islets Frays Ties Between Tokyo and Seoul”,美国《纽约时报》网站2005年3月22日。)
    其次,争议对国家和地区安全带来影响。海上岛屿往往是国家门户,是抵御外敌的前哨,对维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海洋防御战略中有第一岛链、第二岛链等等说法,就是指海洋岛屿在维护国家本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日俄“北方四岛”之争,对日本和俄罗斯实际上都是个安全问题。冷战期间,苏联不愿归还北方四岛,主要原因在于军事安全。失去了北方四岛,苏联在远东地区的战略地位将遭受严重损害。而且,北方四岛同千岛群岛一起构成苏联在远东的重要门户,失去这一门户,鄂霍次克海将再也不是俄罗斯的内海,其战略影响十分重大。有鉴于此,无论是冷战前的苏联还是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军方绝对反对归还北方四岛。反之,“四岛”对日本也具有同样的安全意义,日本北海道海岸外仅6 海里就是北方四岛之一的国后岛。对日本而言,北方四岛掌握在外人手中,岂不是头上悬着把冰冷的利剑?此外,海域争议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争议方的军事对抗甚至发展成武装冲突。90年代末期,马来西亚曾在其占领的南沙岛礁上修筑设施,遭到菲律宾质疑,两国由口头争论发展到空中对峙,险些酿成空战。1999年和2002年,朝鲜和韩国先后在黄海北方限制线附近捕捞蓝蟹资源,造成双方军事冲突,美国为此还派出航空母舰“星座号”进入韩国水域,酿成“黄海危机”。(注:详见Jon M.Van Dyke,Mark J.Valencia & Jenny Miller Garmendia,“The North/South Korea Boundary Dispute in the Yellow(West)Sea”,Marine Policy,27(2),2003,p.143.)这些冲突事件既影响国家间关系,也给地区稳定带来威胁。
    最后,争议给国家和地区经济带来影响。海域争议使一些国家不能正常开发和利用本应属于自己的海洋资源,同时当其他争议方单方面开发这些海域资源时,又会对该国造成资源的流失。在资源紧张的当今时代,这种损失是不容忽视的。另外,争议海域的海洋通道存在着不安全问题,给国际贸易带来更大风险。因此,争议海域的存在,会使经济和贸易成本提高。而海域争议导致的国家间关系恶化,也会给双边经济关系带来伤害。据报道,独岛事件以来,日本汽车在韩国销售量大幅下降,韩日两国企业界人士对此颇感忧虑。
    三、争端解决模式探讨
    东亚海域争议和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从避免国家间冲突角度出发,寻求解决方案。目前,东亚国家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在政府层面的“第一轨道”(如东盟地区论坛)和非政府的“第二轨道”展开。政府层面的最新成果是:2003年11月11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勘探公司签署意向,共同勘探开发南海的油气资源;2005年3月14日,中国、菲律宾和越南的三家石油公司在马尼拉签署《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规定三国公司将在三年协议期内联手合作,收集南海协议区内定量二维和三维地震数据,并对区内现有的二维地震线进行处理。该协议是一个突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这种突破能否实现主权争议的顺利解决,还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协议并没有涉及主权争议问题。以东亚海域争端为主题的“第二轨道”主要是“南中国海非正式会议”(South China Sea Informal Meeting)(注:当然,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作为“第二轨道”也有“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非正式工作组”,东盟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的“亚太圆桌会议”也有涉及南中国海问题的讨论。因篇幅有限,不赘述。),该会议组织者试图通过“预防外交”防止南海海域主权争端上升为武装冲突。其基本理念是:防止争议在有关方突然爆发;防止现存争议演变成冲突;冲突发生后不让冲突扩大。尽管“第二轨道”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岛屿与海域争端毕竟涉及国家主权,因此,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注:Hasjim Djalal and Ian Townsend-Gault,“Preventive Diplomacy: Managing Potential Conflic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in Herding Cats: Multiparty Mediation in a Complex World,pp.107—133.)
    第二层次是搁置主权争议、实现共同开发、谋求经济利益。战后以来,国际学术界关于争议海域维持现状、资源共享、实现地区福利的探索从未停止过,并形成了几种代表性观点。(1)主权共享论。这种观点认为, 共同开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一块海域共同行使主权的一种特殊的合作方式,旨在勘探开发该海域的非生物资源。共同开发方式有利于促进管辖权重叠地区的油气资源开发。(注:Mark J.Valencia,South-East Asian Seas: Oil Under Troubled Waters,pp.107—108.)这种观点客观上规定了共同开发活动的基本参与者为主权国家,前提是有关国家必须共同行使主权,以便及时实施资源开发,共同分享经济利益。关键是有关国家对暂时性部分让渡国家主权的认识和处理。如果不能取得共识,共同开发便不能展开。(2)经济功利主义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发展使有关国家资源严重短缺,因而对于开发并利用海上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具有迫切感,这种迫切感可以促使双方从实现经济功利的必要性出发,在争议海域推进合作。显然,这种合作的必要性源于双方对经济利益,特别是对油气资源的需求。从性质上讲,参与方在合作过程中没有放弃各自对该海域“主权属于自己”的宣示,国家领土完整的自我形象依然存在,参与共同开发只是为了“功利目的而暂时让渡部分主权”。(注:Mark J.Valencia,“Taming Troubled Waters: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Mineral Resources in Overlapping Claim Areas”,Journal of San Diego Law Review,Vol.23,NO.3,1986,University of San Diego,School of Law,pp.682—684.)(3)主权国家间共同开发论。这种观点认为,共同开发是主权国家间的合作方式,“是一种以国家间建立协定为基础的国际法概念”,共同开发的对象是主权有争议海域以及跨国界的非生物资源,如油气矿层。实现共同开发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一块特定的区域;该海域中必须储存一定量的富有开发潜力的资源;订立协定或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明确有关方对该区域的管辖权,并在这些管辖权和法律规范之下经营油气勘探开发业务;明确勘探开发条件和期限。(注:三好正广:“对共同开发案例法律层面所作的评论”,[英]《能源》杂志,1981年第6卷第11期,第135—136页。)
    研究发现,上述理论观点对东亚国家在争议海域进行联合开发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导致一些特定模式的出现。(1)超国家管理模式。 签约双方同意将本国对共同开发区的管辖权转让给一个超国家机构管理,签约国双方通过税收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泰国马来西亚签订的共同开发协定即属于这一类。(注:关于泰国同马来西亚签订的共同开发协定和模式,参见Kriangsak Kittichaisaree,The Law of The Sea An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Singapore,Oxford,New York,1987,pp.189—192.)(2)双方政府共同管理模式。签约双方将共同开发区的管辖权力划分为两个层次:决策权在双方的部长理事会,而经营管理权交给一个联合管理局。这种划分有利于双方政府直接指导共同开发区的勘探开发工作。澳大利亚与印尼签署的共同开发协定属于这一模式。这种安排的最大特点是它厘清了共同开发区日常监管功能与国家决策之间的关系。(注:Mark J.Valencia,“Taming Troubled Waters: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Mineral Resources in Overlapping Claim Areas”,Journal of San Diego Law Review,Vol.23,NO.3,1986,University of San Diego,School of Law,pp.682—684;《澳印尼共同开发协定》,美国国际法协会《国际法资料》1990年5月。)(3)代理制模式。签约双方中的一方代理另一方,对一块有争议海域的石油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其经营活动可以像在本国领土范围内一样,采用本国的经营许可证管理程序,它的义务是向签约对方支付半数的收入。1958年沙特阿拉伯巴林协定和1965年卡塔尔阿布扎比协定属于这一类。(注:也有称此为“主权换金钱”方式,见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这种模式需要争议双方取得充分谅解,并且具有较好的国家间关系。鉴于东亚国家一般十分重视并珍惜国家主权的基本特点,这种把一国领土完全托付给另一方经营的方式似乎难以实现。(4)合资机构共同经营模式。签约双方政府授权各自的租让权人进入共同开发区,由双方租让权人以合资机构形式对开发区内的资源进行勘探开发。1974年日韩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协定就是这一模式。(5)共享区自行管辖相互监督模式。 这是《中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97年)提出的共同管理模式。由于钓鱼岛主权争议,中日两国在东海的专属经济区划界工作暂时搁置。作为一项过渡性安排,该项渔业协定对部分争议海域实施共同管理,即各自管理“本国国民及渔船”,同时对“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实施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监督。(注:参见《中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97年)的规定。)此外,韩日渔业协定(1998年)和中韩渔业协定(2000年)也基本采取类似模式。(6)国营企业直接管理方式。1992年马来西亚和越南签约共同开发泰国湾争议海域。两国政府授权各自国营石油公司为双方法人,在“确定水域”共同勘探开发油气资源。该方式与超国家管理方式的差别在于企业直接实施管理。(注:Zou Keyuan,“Im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n East Asia: Issues and Trends”,in 2005 Singapore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http://law.nus.edu.sg/sybil/downloads/coming/Zou.pdf.)由于东亚国家的能源公司大多为国营企业,因此该方法为多数国家所接受。
    上述模式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均为双边解决方式。尽管东亚地区争端水域通常涉及三个以上国家,但多边解决难度较大,一时无法实现,而双边方案较为便捷和灵活,在东亚海域主权争议暂时无法获得全面解决的情形下,它们作为维持现状、避免冲突的临时性处理方法,对地区稳定和安全及相关国家经济利益是有好处的。二是各争议方都有解决争议的愿望和要求,合作领域不局限于油气资源,也推及渔业资源。三是现有的双边安排并非覆盖某一争议海域的全部,而是划定其中部分海域作为共同开发区域,充分体现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双赢”原则。
    双边安排需要妥善处理的一个问题是第三方问题。所谓第三方是指对同一块争议海域提出主权和管辖权要求但未能受邀参加签约的有关国家。(注:关于其他情况下的第三方定义,请参阅蔡鹏鸿著:《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在东亚解决争议海域的具体实践中,处理第三方问题的方式大致有三种。(1)签约双方不承认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对第三方加以排斥。比如,印尼和澳大利亚在商议共同开发帝汶海域协定时,对当时葡萄牙当局的东帝汶当局者身份未加理会,自行签署共同开发协定。在日韩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一案中,日韩双方采用同样手段,无视第三方存在,招标吸纳外资参与大陆架油气资源勘探活动。(2)对争议海域进行分区划分,圈定特定区域为共同开发区,避免同第三方主张的区域发生重叠,减少外交纠纷。1992年马—越协定所建立的共同开发区就是这种处理方式。(3)向第三方开放。双边协定可以明确规定向有关的第三方开放,以便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时可作相应的回应。双边协定向第三方开放,表明双方签约前已意识到第三方的存在及其权利,因此第三方在未来加入的机会很高。
    上述实践和探索是东亚争议海域解决方法和思路的一些临时性措施和方案,各有可取之处。但是,不同个案因时因地因国不同,在实际推进和管理安排过程中显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有的甚至需要数十年时间才能实现协议的签订。由于这类合作是在搁置主权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相关国家之间必须做出必要的主权让渡,同时还要防止对方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合作交易成本高昂,风险不小,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四、前景与对策
    第一,东亚海域争端涉及的是领土主权问题,本质上属于国际政治行为体的存在和完整性问题。在一般情况下,相关国家不会在这种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让步,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土地换和平”之类的方案。因此,在主权要求方面互不相让、维持争端现状将是未来发展的基本态势。在争端问题得不到全面、彻底解决之前,东亚争议海域将会继续出现国与国之间扣押渔船、鸣枪驱赶、摩擦碰撞等事件,甚至发生武装冲突。
    第二,东亚国家都在加速经济建设,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对近海以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但是, 这些油气资源不少隐藏在争议海域,因此未来仍会不断出现一些国家的单边开发行为,各类纠纷不断也将是一种常态。
    第三,一些东亚国家和国家集团正在为获得区域海洋制海权而进行权力角逐。这与这些国家经济、政治地位提高有关。它们为确保海上经济生命线将进一步加强对海洋通道安全的管理,而东亚主要海上通道绕不开争端海域及其邻近海域。因此,确保海上通道安全与海域争端解决密切相关,而且已成为一种国际政治行为。这种权力之争已构成东亚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世纪东亚地区国家关系发展中一个新的趋势。这一过程中,美国因素不可忽略。(注:Jon M.Van Dyke,“Northeast Asian Seas—Conflicts,Accomplishments,and the Role of the United States”,http://www.hawaii.edu/elp/publications/faculty/JVD/SeoulMay2002.htm.)
    第四,东亚海域争端将由双边解决逐渐转向多边解决。2002年中国同东盟就南沙争议海域问题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就是这种努力的典型例子。该《宣言》提出在争端完全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这是东亚地区有关争议海域进行多边解决途径的第一份政治文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东亚海域争端及其解决方式与中国的利益密切相关,中国应积极采取行动,有所作为。目前可考虑重点抓两个问题。一是抓紧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提出的各项政策,完成相关多边合作项目,争取使之成为东亚其他争议海域问题解决的参照样本。二是推进由双边转向多边途径的解决方向。2005年中国、菲律宾和越南三国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是一个重要开端。同时,双边渔业合作具有实现三边合作的潜在可能。此外,海上搜救、海洋环保等也是有可能争取突破的多边合作领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