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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列岛主权争议探微


    据有关媒体报导,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决定将钓鱼岛上设立的灯塔作为“国有财产”收归国家管理之下,并由海上保安厅实施管理。此次事件是日本方面在钓鱼列岛问题上又一重要的政府行为,因而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事实上,从2003年开始,在钓鱼列岛问题上日本一改以往所走的“民间路线”,转而由政府直接介入,并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此次日本政府采取单方面行动,不仅是其与中国争夺钓鱼列岛主权所采取的实际步骤,而且是对华关系的一次严重倒退,势必对中日两国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钓鱼列岛主权问题是困扰中日关系发展的三大问题之一,两国在钓鱼列岛主权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那么,钓鱼列岛主权究竟归属哪方?钓鱼列岛主权问题究竟如何产生的呢?
    一、钓鱼列岛主权问题的由来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据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钓鱼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我国历史上曾称钓鱼岛为钓鱼台,钓鱼台列岛也就是钓鱼列岛,钓鱼岛实际上是钓鱼列岛之一。日本方面将其称为“尖阁列岛”。
    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钓鱼列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列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列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列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列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予以强烈谴责,并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列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海及毗连地区法》,宣布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台列岛,位于中国临海基线之内。
    此外,在地理结构上,钓鱼列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琉球群岛相隔着两千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之原则,钓鱼列岛毫无疑问归属中国。
    关于钓鱼列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严肃认真考证后得出的结论。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写了《“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后断定:钓鱼列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甲午战争失败后,1895年4月清朝政府被迫与日本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了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岛屿,这其中包括钓鱼列岛。也就是说,钓鱼列岛是我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日本通过战争手段占领了台湾,同时窃取了台湾所属的钓鱼列岛。就如同它占领台湾是非法的一样,日本对钓鱼列岛的窃取同样是非法的。抗战胜利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日本将其所占领的台湾及钓鱼列岛等地归还中国。但美国在二战之后却占领了“西南诸岛”(北纬29°以南包括北纬25°左右地区),也占领了我国台湾所属的钓鱼列岛,宣布对这些岛屿有“施政权”,拒不归还中国。1951年,在中国未参加的情况下,美国和日本在旧金山非法签订了《对日和约》。由于美国占领和托管钓鱼列岛本身就是非法的,因而该和约对我并无约束力。1971年6月,美日签订《归还冲绳条约》时,竟把钓鱼岛也列入“归还”的岛屿之内;1972年5月美在将琉球群岛归还日本时,把钓鱼岛也交给了日本人管理。可以说,从1895年日本窃取钓鱼列岛至今,钓鱼列岛一直为日本非法占领。
    日本染指钓鱼列岛,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扩张政策的延伸,是以战争为背景的蓄谋已久之举。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列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发现该岛迟约500多年。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划归冲绳县时,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而加以拒绝。1894年11月底,日军占领旅顺口,将清军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内,日本明治政府确信对清一战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直至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列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美军占领琉球之后,曾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才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将钓鱼岛划给日本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美国将钓鱼岛私下擅自交给日本,从而引发上世纪70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列岛运动的浪潮。随后美国被迫收回其立场。直到1996年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还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主张”。
    但事实上美国始终暗中支持日本对钓鱼列岛的主权。2001年12月1日美国助理国务卿弗德在华盛顿市发表演讲时暗示,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美国有可能为日本提供支持。他说:“美日关系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只要是与日本有关的纠纷,美国多少会插手进去”。他还进一步指出:“在考虑美国的对亚洲政策时,没有什么比对日政策更重要的了”、“这不仅是个关系深浅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涉及美国的国家利益”。这是美国在钓鱼列岛问题上发生重大政策变化的信号。2004年3月,美国政府有关官员表示“钓鱼岛在日本的管辖下,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将美国意欲支持日本、插手钓鱼列岛问题的企图公开化。
    二、钓鱼列岛的战略意义
    中日两国间关于钓鱼列岛主权的争议为何一直悬而未决?这与钓鱼列岛的战略意义密切相关。从钓鱼列岛所具有的战略地位上看,虽然它面积不大,但充分体现出当今国际社会争夺海岛的政治、经济、军事三大利益的诉求。钓鱼列岛主权问题对我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国土安全、海上安全和经济安全三个方面。对日本而言,无论是钓鱼列岛岛屿周围海洋资源的经济价值也好,还是钓鱼列岛各岛屿本身的军事价值也罢,对日本的国家利益也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首先,钓鱼列岛在海洋划界中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法的原则是以陆定海,所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岛和陆地一样,可以划分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这意味着一个海岛的主权归属可以决定这个岛周围以200海里为半径的海域的主权和主权权益的归属。一个很小的岛礁,从法理上讲,可以主张43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
    与此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也不可避免地使各国在划分管辖海域时出现一些重叠和矛盾。在东海应归我管辖的约5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日本与我重叠海域面积约21万平方公里。尽管2000年6月中日“东海大陆架渔业协定”生效,双方在有序管理渔业资源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但东海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中日两国在划分东海海域疆界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东海大陆架各自不同的法律主张。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大陆领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可至冲绳海槽。该海槽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因此,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即主张根据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来划分东海大陆架,这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而日本方面则主张采用适用于划分两国专属经济区的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大陆架。如按中间线划分,钓鱼列岛主权归属哪一方将极大地影响大陆架的划分。如果日本占有钓鱼列岛,并以此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范围,那么日本将多占7~20万平方公里海域。
    由于两国在原则立场,特别是在钓鱼列岛主权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所以东海海上划界成为一个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复杂棘手的问题。可以说,钓鱼列岛主权问题是解决东海海上划界至关重要的先决前提,钓鱼列岛主权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东海海上划界就难以彻底完成。
    其次,钓鱼列岛及其周围海域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列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据我国有关科学家1982年估计,钓鱼列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约30~70亿吨(也有材料说,该海域海底石油储量约为800亿桶,超过100亿吨)。钓鱼列岛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盛产飞花鱼等多种鱼类。长期以来,我国台湾等地渔民经常到这里从事捕捞活动,年可捕量高达15万吨。随着全球对资源,特别是能源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以争取主权为前提,以控制钓鱼列岛及其周围海域的资源为目标,将导致中日两国在钓鱼列岛问题上的分歧难以调和,双方的矛盾冲突将旷日持久。
    第三,钓鱼列岛具有直接或潜在的军事价值。中国的海域是一个被“第一岛链”环抱着的封闭和半封闭的海域,中国海岛由北而南形成一条天然的防御链,对维护我海上安全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钓鱼列岛地处中国由北及南防御链的中心位置,对于确保这一岛链的体系完整、对于大陆的安全防卫、对于保证台湾及台湾海峡的海上通道安全,无疑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日本是一个地形狭窄的岛国。其内陆的任何一个地方距海岸都不超过120公里。这种不利的自然地形和相对短浅的防御纵深,使日本在战时极易受到来自各个方向的空中与海上袭击。日本控制了钓鱼列岛,就可以将其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出400余公里。一些日本军事专家认为:钓鱼列岛适合建立雷达阵地,也有条件建立导弹基地潜艇基地。由此一来,日本军事力量就将据此向西扩展,扩大它的军事控制范围,从而将对亚太地区国家构成威胁。如果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全面复活,日本再次成为世界军事大国,台湾和我国大陆东部必将首先受到威胁。处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介于琉球群岛和我大陆及台湾省之间的钓鱼列岛,其潜在的军事价值必定会凸现。
    由于钓鱼列岛在上述三个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造成中日两国在主权问题上的严重对立。
    鉴于中日双方在钓鱼列岛主权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友好关系的大局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的谅解。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访问日本谈到钓鱼列岛争端时表示,为了维持和发展中日友好关系,钓鱼列岛问题最好留给下一代去解决。他建议中日搁置钓鱼列岛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钓鱼列岛海底资源。日本首脑当时表示赞成。这一方针被表述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1992年中日两国正式建交时,就钓鱼列岛问题达成了共识。但遗憾的是,近年来日本不断在钓鱼列岛挑起事端,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力图达到其“实际控制”、进而实际拥有的目的,致使钓鱼列岛主权问题成为中日关系中的一大障碍。
    在钓鱼列岛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的分歧和不同立场是客观存在的,只有通过冷静对话、友好协商,不断增进了解,才能妥善解决问题。日本方面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中国人民的感情,任何单方面的行动只会使事态更加恶化,不仅无助于解决分歧,而且不利于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大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