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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蕃兵制度考略


    摘要:为了适应对夏战争的需要,宋朝在西北边疆地区建立了一支强悍勇敢的蕃兵少数民族部族军队。蕃兵建立和制度化的过程始于北宋初,之后随着蕃兵兵团在西北地区的日益组建,逐渐形成了蕃兵军事职官除授、蕃兵选刺、训练以及有功迁赏、违法处罚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的先后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蕃兵管理、确保蕃兵质量和战斗力的提高以及激励蕃兵英勇杀敌、保家保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宋代;蕃兵制度;除授;蕃兵选刺
    北宋军队由禁军、厢军和乡兵等组成,其武装力量体系纷繁复杂。蕃兵是乡兵中的一种,“蕃兵者,具籍塞下内属诸部落,团结以为藩篱之兵也。”[1]蕃兵是北宋政府在西北边防极力经营的一支寓兵于农的独特少数民族部族军队,其建立之法始于北宋建国初,其后分队伍、给旗帜、缮营堡、备器械、“一律以乡兵之制。”[2]宋代蕃兵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完备的蕃兵选招、管理、训练和防务等制度。
    关于蕃兵及其制度,近二、三十年国内外学者已进行深人研究并取得重要成果,如安国楼先生对宋代蕃兵职官体制的研究,[3]顾吉辰先生对蕃兵职官补迁、俸给、叙班等问题的研究,[4]刘建丽、赵炳林教授对蕃兵的建立和从部族军队向国家军队转变等问题的研究[5],等等。本文试就蕃兵军事职官的除授、蕃兵选刺、训练以及蕃兵军法等相关制度再作探讨,提出一些新的看法,如蕃兵机动灵活的激励训练机制和升迁、赏罚制度等。不妥之处,尚祈专家赐教。
    一、蕃兵军事职官的除授
    蕃兵的建立是为了适应对夏战争的需要。宋仁宗康定、庆历间(1040~1048年),“西羌方炽,天下骚动”,[6]西夏李继迁的叛宋和其后不断对宋缘边州军的攻掠,使宋朝廷极为忧患。[7]为了防止西夏势力南进,北宋朝廷一方面筑城建寨,“辟营田、积边粟”,[8]加强西北防卫力量;另一方面着力经营宋夏沿边的蕃部,尤其是宋军在三川口(今陕西延安西北)、好水川(今宁夏隆德东)和定川寨(今宁夏固原西北)三大战役中惨败于西夏后,北宋政府意识到了正规军的不堪一击,加之宋夏边防线绵延2,000多里。“东起麟、府,西尽秦、陇”,[9]尽管宋西北驻军达三、四十万之多,但要在如此漫长的宋夏边防线上有力防卫边防,仍颇感兵力之不足,正如参知政事欧阳修所说,“吾兵虽众,不得不分,所分既多,不得不寡。”[10]在这种情况下,宋廷适时转变了边防防务战略,通过招募宋夏沿边的蕃族丁壮入伍,以内附蕃部熟户为基础,筹划组建一支新型少数民族军队来防托边疆、供卫边防。于是,北宋西北防务中的一支勇敢强悍、战斗力顽强的特种兵——蕃兵便应运而生。
    蕃兵主要来源于宋夏沿边的内附蕃部熟户,宋朝廷根据他们“种落叛散,分寓南北。为首领者父死子继,兄死弟袭,家无正亲,则又推其旁属之强者以为族首,多或数百,虽族首年幼,第其本门中妇女之令亦皆信服”[11]的民族特性“因其俗”而治,对其首领授予大小不等的军事职官使其统领族壮,“其大首领,上自刺史、下至殿侍,并补本族巡检,次首领补军主、指挥使,下至十将,第受廪给。”[12]蕃族首领授军职官衔,也叫军事职官的除授。宋代最早除授军事职官统领蕃兵是在西北陕西路的秦凤、泾原、环庆、邡延及河东路的石、隰、麟、府等地探索实施的,熙河开拓之后逐步推广到熙(今甘肃临洮县)、河(今甘肃临夏市)、兰(今甘肃兰州市)、会(今甘肃会宁县)地区并日益制度化。一般情况下,被授军职的蕃官及其统辖下的蕃兵各部多置于宋夏沿边重要关隘或军事要地,并“赐以田土”,[13]亦农亦战。
    蕃兵军事职官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蕃部首领所辖部族人口的多少。史载:“其大首领为都军主,百帐以上为军主,其次为副军主、都虞侯、指挥使、副兵马使。”[14]显然,除授的军职官职名大小与所辖部族籍帐之多少密切相关。二是功勋的有无或大小。宋廷规定,因功可次补为“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15]即功勋之大小也与所授爵位高低直接挂钩。因功授蕃官的范围不仅包括蕃部首领,也包括一般部民,《渑水燕谈录》载:“韩存宝,本西羌熟户,少负才勇,喜功名。累立战功,年未四十,为四方馆使、泾原总管。”[16]
    无论是因功授官还是“因俗”封爵,被授蕃兵军事职官的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如禁军指挥一级编制的长官指挥使、都一级编制的长官副兵马使等“实职官”;另一类则是如刺史、殿侍之类“非职事官”,它们或为“加官虚衔”,或为“无品武阶名”。
    宋神宗时期,为了加强对蕃兵的管理,熙宁二年(1069年)郭逵提出《蕃兵法》,其云:
    蕃兵必得人以统领之。若专迫以严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当设六术以用之:曰远斥堠,曰择地利,曰从其所长,曰舍其所短,曰利诱其心,曰战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17]
    与此同时,王安石实行变法,颁布“将兵法”,此后蕃兵的建设便同北宋正规军一样,逐步建立起将领统率体制。熙宁八年(1075年),神宗诏“泾原路七驻泊就粮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约七万余人分为五将,别置熙河策应将副。”[18]熙宁十年(1077年),知延州吕惠上疏说,“自熙宁五年,招募到蕃兵、弓箭手,未曾团定指挥,本司现将本路团结将分团成指挥、都,分置立将统辖。”[19]元丰三年(1080年)诏:“凡弓箭手、兵骑各以十人为队,置引战旗头,左右兼旗及以本属酉首、将校为拥队,并如正军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户亦如之。”[20]元丰六年(1083年)七月,熙河兰会路经略制置使李宪上疏,“治蕃兵,置将领,法贵简而易行,详而难犯。臣今酌蕃情立法。”[21]诏:熙河兰一路《条画事法》:
    应五州军各置都同总领蕃兵将二员,并本州军驻札,总领本州军管内诸部族出战蕃兵并供赡人马。仍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员,内四员委本将选择,从经略使司审察奏差,余六员许本将所在驻札州军,于经略、总管、缘边安抚司准备差使指挥,及管下城、寨、关、堡使臣内选择兼充。平居不妨本职,遇有事宜出入,将下一面勾抽。[22]
    从《条画事法》可以看出,此时蕃兵已建立起和正兵相同的都、指挥一级的统一编制,并且分置将校统率,蕃兵及其军事职官建制日益迈上了正规化的轨道。
    二、蕃兵的选招和训练
    北宋后期,蕃兵兵源得到有力的扩充,其原因有二:一是宋英宗时期,为了扭转对夏战争的不利局面,蕃兵建设受到宋朝廷的高度重视;二是宋神宗熙宁时期,北宋王朝一改过去柔弱军事外交政策,向西开拓、对夏进攻。伴随熙河之役的进行,内附蕃族人数大量增加。熙宁五年(1072年),王韶招纳沿边蕃部,“自洮、河、武胜军以西,至兰州、马衔山、洮、岷、宕、叠等州,凡补蕃官、首领九百三十二人,首领给飧钱、蕃官给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计费钱四百八十余缗,得正兵三万,族帐数千。”[23]大量蕃族人户的归附,为蕃兵制度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二十五日,熙州王韶上奏:“乞以河州作过蕃部近城川地招汉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兵手,每寨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每人给地一顷,蕃官两顷,大蕃官三顷。自来出军,多为汉兵盗杀蕃兵以为首功,今蕃官各情愿依正兵例黥面或手背为弓箭手字号,讫更于左耳前刺蕃兵字。”[24]诏如其请。以上说明,宋廷招纳蕃兵,依“正兵例”黥面或刺字方式,对应募从军的蕃人,耳前或手背刺“蕃兵”字号以示与正兵之区别,故蕃兵的选招也称为“选刺”或“团结”。
    为防止蕃兵、义勇等土兵招募过程中鱼龙混杂和无同一法度规范而造成“选练不精、法制寝坏”的现象,宋廷日益重视选招蕃人参军的制度化建设。治平元年(1064年)和熙宁八年(1075年),北宋政府先后颁布两个关于蕃兵“选刺”与“团结”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召募蕃人入兵的年龄、条件和数量等方面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治平元年的《蕃兵选刺法》规定:陕西“凡主户三丁选一,六丁选二,九丁选三;秦州成纪等六县,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25]熙宁八年的《陕西路蕃兵部伍取丁法》规定:“陕西诸路缘边团蕃兵,并选年二十以上,本户九丁以上取五丁,六丁取四丁,四丁取三丁,三丁取二丁,二丁取一丁,并刺手背,人数虽多,毋过五丁。每丁十人置一十将,及二百人置一军使、三副兵马使,及三百人置一副指挥使、二军使、三副兵马使。”[26]《陕西路蕃兵伍取丁法》对招纳蕃兵的年龄、数量和将官的任命办法等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1)选招蕃兵,年龄须达到20岁以上;(2)以户丁多少决定选刺蕃兵数量,并以选丁人数多少来任命各级将官;(3)被选纳为蕃兵的部族丁壮,须刻刺手背作为标记。
    蕃兵选刺之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西北蕃兵兵种招纳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史载:治平元年(1064年)时,陕西选刺团结蕃兵数量为:
    秦风路寨十三,强人四万一千一百九十四,壮马七千九百九十一;鄜延路军城堡寨十,蕃兵一万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马二千三百八十二,强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壮马八百一十;泾原路镇寨城堡二十一,强人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六,壮马四千五百八十六,为一百十甲,总五百五队;环庆路镇寨二十八,强人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三,壮马三千四百九十五,总一千一百八十二队。[27]
    可见,蕃兵数量在此时已是十分庞大。
    为了提高蕃兵的战斗力,真正发挥他们能征善战的优势,北宋朝廷还十分重视对新旧蕃兵的教阅训练。由于蕃兵亦战亦农的基本特征,宋朝廷对蕃兵的训练主要分两个阶段集中进行。
    (一)平时的教阅训练
    宋人尹洙《河南集》对蕃兵的教阅训练有极为详细的叙述:“近降指挥,内有所管指挥多少及人数不定去处,即不拘指挥人数多少,各均分为三番,须管于一季中教遍。切虑诸处只就人数均分,临时并合在别指挥或别都分,不就本辖将校一处教习能以整肃,欲乞三指挥以上并就全指挥教阅,只有四指挥处,两指挥作一番,余两指挥各为一番指挥,更多并依此例。其两指挥处即以一指挥作一番,余一指挥分作两番;只有一指挥者亦依此例,一月一替,一年得三个月。教阅所贵均平或只定作三番,于一年内择三个月,农忙之际免教,亦不废三个月教阅之实。一体部同州第四、第五等人户多无弓弩,当教阅时旋借用,虽有指挥官,中量给钱数又禄只支得五七百文。”[28]上述史料说明了3个重要问题:1、蕃兵平时训练的时间,每年选择3个月集中进行,一般是在农闲之季,农忙之际免教;2、训练的基本单位是以一指挥或二指挥作为一番,分番、分区域进行;3、平时教阅的装备和兵器如弓弩、抢、箭之类,若蕃丁家贫而不能自备者,可由政府发放或借用。
    (二)出战蕃兵的教阅训练
    出战蕃兵的教阅由本族蕃官首领统一指挥,教阅的内容主要是教习武艺、射箭技术和刀法、骑术等。教阅时,蕃兵自备人马衣甲、器械,“令将官置籍,因巡按搜阅点检出战衣甲器械,令将官预修备……蕃兵自来输差在缘边巡绰、坐团、卓望者,听依旧例差拨。”[29]教阅时按蕃兵武艺的高低分等级进行,“出战蕃兵分四等:以胆勇,武艺卓然者为奇兵;以有战功、武艺精熟者为第一等;以未曾立功而武艺精熟者为第二等;以武艺生疏者为第三等。委逐族蕃官首领依格推排。”[30]
    教阅结束时,由蕃兵总领将就便检阅,并根据教阅后的成绩决定对蕃兵的迁降和赏罚:“总领每季分诣逐族就近点阅,止随蕃兵所习按试。如第一等内武艺卓然者,别为一等,充奇兵,每将以二百人为额;第二等内出众者,升为第一等,每将以三百人为额;第三等内出众者,升为第二等,每将以五百人为额。”[31]检阅时,如发现蕃兵内有壮勇堪充出战者,即临时拣选,用以替换那些不得力的蕃兵,并对武艺精熟者,由教阅将官举荐申报经略司旌赏。
    除此之外,队法和阵法等内容也是蕃兵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熙宁六年(1083年),宋诏诸路经略司《李靖结队法》规定,蕃兵的训练以3人为一小队,9人为一中队进行。同年九月,赵离建议实施《八队旗法》:“欲自今大阅汉蕃阵队,且以万二千五百人为法,旌旗麾帜各随方色……其八队旗,别绘天、地、风、云、龙、虎、鸟、蛇。”[32]不过枢密院认为,阵队、旗号若绘八物则士众难辨,所以后来并未完全依此法实施。
    综上,宋代蕃兵的教阅训练制度比较复杂。在教阅中,朝廷还根据蕃兵及其将领在教阅训练中的表现和功绩确定对其升降赏罚,这是一种能上能下、机动灵活的激励训练机制,它对于保障蕃兵质量、提高蕃兵战斗力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蕃兵的赏罚
    为了加强对蕃兵的管理和激励蕃兵英勇杀敌、保家保境,宋朝廷制定了各类蕃兵迁赏的法令和制度,同时对蕃兵违法行为也予以处罚。从现存史籍看,宋代关于蕃兵的赏罚条例颇多,如元丰六年(1083年)七月,朝廷批准熙河兰一路斟酌蕃情拟定《条画事法》(分三门:“职分门”、“搜阅门”、“杂条门”);熙宁六年(1073年)枢密院制定《战功八等定赏条例》;政和五年(1115年),宋廷颁布《提举保甲条例》》等。诸赏罚条例和相关制度之内容十分丰富,兹述如次:
    (一)蕃兵赏制
    对蕃兵及其将官的迁赏,《条画事法》的规定甚为详实。其中,《职分门》规定:“押蕃使臣、蕃官、诸司副使以上,不以亲手斩获首级数计功,依正兵队获首级分数论赏。”[33]《搜阅门》规定:“总领将并管押使臣,如能说蕃官首领纠出未充蕃丁之家,及招募人马有增数者,理为劳绩,岁终委经略司据所增申奏。以千人为率,每一马仍当一人。每增及二百人已上,总领将减磨勘三年,使臣减磨勘二年。诸族都管蕃官如于本族根括及招募到人马,岁终委将官具所增数申经略司酬赏。”[34]
    除此之外,熙宁六年(1073年)枢密院制定的《战功八等定赏条例》规定的赏制是:
    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赏:一、押官,承局;二、将,虞侯,十将;三、副兵马使,军使;四、副指挥使;五、都虞侯;六、都指挥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职。即以阙排连者次迁。[35]
    由于考虑到一些蕃兵将校虽获有战功,但朝廷并未给赏或者颁赏时已身亡,元祐二年(1087年)四月。枢密院建议实施《推恩功赏条例》以完善蕃兵功赏制度,其云:
    汉蕃官弓箭手并诸军蕃兵等有功未赏而身亡或阵亡,子孙若兄弟之子合皆承袭推恩者,旧例汉弓箭手承旧职名,蕃弓箭手、蕃官承新职名,理有未均,欲自今悉因旧职名推恩应承袭准此,其未授赏者,每一资赐绢二十匹,功状优异者,取旨从之。[36]
    蕃兵斩敌获功的具体赏制,《获首级例》中规定的更为明详:“诸处军队或五十人或一十五人或不及二十五人为一队,共获贼首一级(擒生同)依赏格所给第四等赐分与一队将士,如获级五分以上即全队并与第五等转。管押军队人员不满五十人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五级与第五等转,五级加一等;其获二十级虽输折相等亦第五等转;所管不满百人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七级与第四等转,七级加一等;其获三十级以上虽输折相等亦与第五等转,百人以上杀获与输折相当外获十级与第五等转,十级加一等……”[37]如果蕃兵军将在杀敌探事中造成重伤,则以重伤例论赏。元祐七年(1092年)十二月二日,河东经略司言:“西界投来头首异浪升崖是西界正钤辖,乞特与一诸司副使名目,其从人岁移曾差出探事斗敌重伤。”诏:“岁移为探事重伤,与副兵马使。”[38]
    (二)蕃兵违反军法的处罚
    1、对出战不力、点集不到及蕃官兵将行贿受贿等违反军法的处罚。
    《条画事法》之《职分门》规定:蕃兵“总领将凡遇边警,即遣汉蕃两将人马共力枝梧;若辄分彼我,致有误事,即依节制法均责,仍一面具事宜申经略司。”[39]又规定,“诸将下管勾部族近上蕃官,遇点集出入,与管押蕃兵使臣参领所管本族兵马。诸将驻札州军及辖下关、城、堡、寨,如于本将职事不协力,沮害事法,内城寨官许同总领将奏劾施行。州军当职官即具事状闻奏。”[40]同时规定,诸将如遇点集出入,或巡按点阅部族,“以公使钱非理费用,及别有馈送,论如监主自盗法。”[41]诸将并管押使臣,如因巡教点集,“受蕃官已下献送,论如监主自盗法。”[42]
    2、对蕃兵逃亡的处罚。
    宋朝军法规定,如果蕃官蕃兵临战逃亡,将依《正兵逃亡条例》予以严惩。如殿中丞程东美驻守宾州,“侬贼寇宾,因弃城,后得罪编置於郢。”[43]不过,对情有可原的逃亡蕃兵,宋朝廷又予减刑处罚。乾兴四年(1025年)十月二十六日,户部副使王博文上疏,“陕西沿边蕃族捕送逃军,颇有因差勾当或远探伏路、伐木、采柴偶逢蕃贼,拒敌不下被虏掠前去。有司勘鞠,自今如有蕃部捕到兵士根勘,但如此类稍有凭据,情理分明者,特与贷命,减死一等。”诏:“自今但不是故投蕃部详酌,稍有证据,根勘分明者,特与贷命,决配外州牢城讫奏,情至轻者奏裁。”[44]
    北宋末期,兵部在旧法基础上多次修订《蕃兵逃亡法》,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逃亡蕃兵自首免罪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如元丰四年(1081年)的《蕃兵自首法》云:陕西诸路州军自边逃来厢禁军、汉蕃弓箭手、蕃兵、义勇及其保甲、人夫等,可于“一月许令自首免罪,厢、禁军令纳器甲复本营,义勇、保甲、人夫等听归所属。”[45]元祐元年(1086年),《河东、陕西蕃弓箭手逃亡法》[46]再度修订;元符二年(1099年)十一月,哲宗下诏:熙河、秦风路逃亡军人限百日自首,“与依旧收管,弓箭手仍免降配。”[47]然而,对于蕃官擅自调兵、科配和雇蕃兵以及误支官物等违法行为,宋廷仍然贯彻重罚的基本原则。熙宁七年(1074年)十月,中书条例司建议:陕西五路蕃兵砦勇,若“有擅差发及科配、和雇者,并科违制之罪。”[48]元符元年(1098年),诏:“今后官司误支官物与蕃官、蕃兵及弓箭手,并依《军人法》。”[49]元祐三年(1088年),诏:“陕西、河东经略司,机察来归蕃族之军特可疑者,分徙近郡。”[50]这表明宋朝对“可疑蕃兵”采取迁徙、编管的办法分化瓦解其力量。
    四、结语
    蕃兵是活跃于宋朝西北边防地区的一支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特种战斗兵团,正是由于宋夏战争的客观形势和蕃兵特有的强悍勇敢、灵活机动的战斗特性,使其成为宋朝廷日益重视的对象而逐渐推行到西北广大地区,他们在抵御外敌侵略、捍卫边防和保障国家安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大量蕃兵兵团的组建却产生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即蕃兵与北宋正规军之间的关系问题。元祐元年(1086年),宋廷颁布了蕃、汉官的《官序地位法》规定:“诸路蕃官,不问官职高卑,例在汉宫之下,所以尊中国,制远人也。”[51]这是对蕃官蕃兵的政治岐视,体现了宋朝统治者狭隘的民族观,同时也是对蕃兵的不公平。史载:“康定初,赵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杀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溃,乃破塞门、安远砦,围延州。二年,陕西体量安抚使王尧臣言:‘泾原路熟户万四百七十余帐之首领,各有职名。曹玮帅本路,威令明著,尝用之以平西羌。’”[52]治平四年(1067年),郭逵言:“熟户散处边关,苦于寇略,逵差度远近,聚为二十七堡,次第相望,自是害乃息。画铁为的,激种豪使射,久皆成劲兵。”[53]又载:熙宁八年(1075年),“陕西旧有蕃兵颇可捍边。”[54]史料证明,蕃兵在防御外敌侵略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从理论上讲,蕃兵建设的过程也是对这支独特的民族军队的理论统领过程。“教兵当如此,今熙河蕃部既为我用,则当稍以汉法治之,使久而与汉兵如一。此用夏变夷之术也。”[55]可见,与蕃兵日益正规化相同步的是所谓“以蛮夷攻蛮夷”的民族政策。当然,宋王朝在蕃兵及其制度化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也体现出统治阶级一定的人性化理念,如对长期戍边蕃兵的“轮休”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蕃兵身心健康的过度损伤。元符二年(1099年)闰九月,宋遣秦凤戍兵十指挥应副熙河新边戍守。十一月,诏:“减鄜延戍兵五十指挥”。元符三年(1100年)八月,诏:“遣虎翼军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还家休息。”[56]另,至道四年(1003年)诏令:“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优恤,贫乏者亦令贷借。”[57]体现出宋朝廷对蕃兵的抚恤理念。
    从实质看,宋代蕃兵及其制度建设依然是在宋“阶级法”的范畴统领之下,不管是厢、禁军还是蕃兵义勇,其本辖人员有犯阶级者,自从重法,“并付都大经制并同经制李宪苗授依阶级法总领。”[58]可见,以等级森严和绝对服从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为基本特征的宋代“阶级法”在蕃兵及其制度化建设中无时不在,这是封建统治者无法克服的阶级本性所在。
    参考文献:
    [1][2][11][12][14][15][17][18][19][20][21][23][25][32][35][48][51][52][53][55][56][57](元)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4750、4569、4755、4756、4751、4751、4757、4714、4714、4760、4715、4757、4733、4863、4725、4714、4761、4751、11051、4758、4902、4722.
    [3]安国楼.论宋朝对西北边区民族的统治体制[J].民族研究,1996,(1):57~66.
    [4]顾吉辰.宋代蕃官制度考述[J].中国史研究,1987,(4):33~42.
    [5]刘建丽、赵炳林.略论宋代蕃兵建制.西藏研究[J],2004,(2):47~50;略论宋代蕃兵制度(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4):30~39.
    [6](宋)张世南.游宦纪闻[M]:卷7.北京:中华书局,1981:65.
    [7](宋)文莹.续湘山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4:172.
    [8](宋)文莹.玉壶清话[M].北京:中华书局,1984:82.
    [9][10][22][26][27][29][30][31][33][34][39][40][41][42][45][46][47][49][5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2:4937、4937、8126、6626、4926、8127、8127、8128、8127、8128、8126、8127、8129、8129、7738、9020、12327、11935、6626.
    [13][24][36][38][44][50][5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7039、4827、7067、7040、6628、7039、6898.
    [16](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M]: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1:76.
    [28][37](宋)尹洙.河南集[M]:卷24、2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7:133、127.
    [43](宋)文莹.湘山野录(卷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4:53.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