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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纯东 辛向阳: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内涵及现实价值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起源、本质、性质、类型、职能和命运等根本问题,构筑起一座宏伟的理论大厦,成为人们正确认识国家问题的指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内涵及其现实价值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期“学海观潮”邀请相关学者撰文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国家总是与一定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超阶级和超民族的国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国家之所以如此,“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德国的理论家们对此一窍不通,尽管在《德法年鉴》和《神圣家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向他们指出过这一点)。”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是在阶级产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统治。正是阶级的存在、阶级斗争的存在,才使国家始终保持着自身的力量。当今世界,国家的阶级本质依然没有改变。美国等西方国家一直保持着强大的经济与军事力量,保持着强大的国家机器,这一机器一方面要对国内威胁到统治阶级利益的阶级保持着高压,另一方面要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遏制甚至压制。美国的军事力量是世界上最强大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拥有庞大的机构和先进的手段,这就是为了维护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和美国的国家利益的。 
    国家具有明显的社会性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国家具有一般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即具有维护社会发展的基本秩序和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国家具有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家必须起到缓和或者降低社会冲突的作用,使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其二,国家必须起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国家动员社会力量,达成一定社会共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某些难题;其三,国家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起一种运行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不断潜移默化于人们心中,使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可以降低。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再强调: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第一,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第二,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它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它违反经济发展而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国家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履行其社会职能。
    承认国家的社会性正是与承认其阶级性相一致的。国家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的阶级性起着决定性作用,阶级性决定着社会性。同样,社会性又补充着阶级性,离开了社会性,阶级性就会失去其基础。国家的社会性归根结底是为其阶级性服务的。
    国家具有发展的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国家从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没有超历史的、抽象的国家。国家随着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动,在不断变化之中。国家的历史性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产生的,国家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第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性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由于经济基础的作用,出现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产生了社会主义国家;第三,国家不是永恒的,是要逐步消亡的,国家走向消亡是有严格条件的,要有十分发达的生产力,要有比资本主义各方面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要有充分发展的人民民主。
    新型国家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强调未来社会真正实现了民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在1871年4—5月写的《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未来社会的政府是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马克思在1875年4—5月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
    未来社会的民主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因在于:无产阶级利用新型国家可以不断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为人民当家作主建立公有制的基础。恩格斯在1847年10—11月写的《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又说:“如果不立即利用民主作为手段实行进一步的、直接向私有制发起进攻和保障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么,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毫无用处。”也就是说,无产阶级通过自己的革命建立政权后,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过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一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所具有的异化人的本性的资本属性,使广大人民群众有实现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现实条件。这正是人民能够当家作主的基础。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无产阶级国家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自己手里、夺取资产阶级全部资本的设想,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胜利并建立政权之后。我们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重要职能就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基础。 
    新型国家能够使广大民众不断获得自身的政治解放
    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民主制度可以把国家政权收回,从而获得自己的政治解放。马克思讲:“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为什么公社能成为无产阶级解放的政治形式呢:其一,公社作为一种新型民主制度,废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支旧政府的物质力量。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其二,公社建立了廉价政府,为真正民主制的实现奠定了现实基础。马克思讲:“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公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那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真正赘瘤和不可或缺的外衣的君主制已不复存在。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但是,无论廉价政府或‘真正共和国’,都不是它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它的伴生物。”廉价政府一方面表明政府是清廉的,另一方面表明政府运行是低成本的。其三,公社公开宣布它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工人阶级是真正能够推动人类实现政治解放的主体力量。马克思说:“人们对公社有多种多样的解释,多种多样的人把公社看成自己利益的代表者,这证明公社完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而一切旧有的政府形式都具有非常突出的压迫性。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只有社会主义新型国家才能使广大民众获得真正的解放。
    新型国家使广大群众能够获得经济与劳动解放
    通过新型国家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自己的经济与劳动解放。只有使广大人民群众实现经济和劳动的解放,民主制度才能完全实现。马克思指出,“公社要成为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杠杆。劳动一解放,每个人都变成工人,于是生产劳动就不再是一种阶级属性了。”巴黎公社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薪金的最高限设定,以工人的工资执行地方性和全国性的实际行政职务,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公职人员去追求升官发财的目的。从前国家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政府公职人员失去了追求升官发财的目的,国家就变得纯粹了,就会真正成为为人民的制度。国家越纯粹,越失去其获得物质利益的属性,就越有利于人民。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领导苏维埃俄国进行了将近七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尽管对国家治理问题没来得及深入探索就去世了,但对于这个问题依然留下了很多宝贵的遗产。列宁在实践中提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改善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远未解决同时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用比以前大得多的规模把无产阶级和农民组织起来,同时真正实行吸收工人阶级参加管理的种种办法排挤掉官僚主义,使官僚主义在国家政权中失去存在的土壤;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任何以此为理由而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民主的国家治理要求人民群众广泛而深入地进行监督;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法治是国家治理最为可靠的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面对国际上强大的资本力量和日益复杂的国际局势,面对个别霸权国家日益增强的军事实力和科技实力,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力量,提高自身捍卫主权和制度安全的能力。
    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直强调的。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能够有效捍卫国家根本利益,这是正义的事情。邓小平明确指出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可以有效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2001年江泽民指出:对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残害生命和危害国家政权的邪教,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我们必须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我们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力量不但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书生气十足。”他还指出,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职能。西方国家没有专政职能?不但有,而且很厉害。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他们深知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性,掌握得牢牢的,从来就没有放弃和放松过。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军队,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在这方面,我们千万不可天真啊!千万不要因为忙于繁重的经济工作,而忽视了政治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不然,哪一天我们的政权丢了,还不知道是怎么丢的!”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专门论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问题,他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明确指出: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要注重新形势下一些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我们与那些疯狂想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颜色革命”制造者、那些极端的民族分裂主义者、那些血腥的暴力恐怖犯罪者的斗争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注意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一方面不能把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等同于阶级斗争的消失,另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阶级斗争的新形态、新现象,弄清其变化的内在机理。 
    增强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就要回答“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怎样建设”这一重大问题
    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14年5月4日习近平指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这个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要求不断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使国家国体和政体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完善起来。建设一个文明大国、东方大国、负责任大国、社会主义大国。2013年12月30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要注重塑造我国的国家形象,重点展示中国历史底蕴深厚、各民族多元一体、文化多样和谐的文明大国形象,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团结、山河秀美的东方大国形象,坚持和平发展、促进共同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为人类作出贡献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充满希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这就要求我们要建设一个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文明大国,建设一个拥有人类美好生活的东方大国,建设一个引领时代发展的负责任大国,建设一个具有昂扬向上风貌的社会主义大国。
    怎样建设?就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不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过时了,或者说治理现代化就替代了人民民主专政。恰恰相反,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牢牢地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基础之上。在这一基础之上,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使国家治理牢牢地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以宪法和法律体系、法治精神为基础的国家治理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制度上确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法律上确保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能够予以追究,得到严惩。第二,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作为支撑。国家治理中必须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不能用“普世价值”观、西方“宪政民主”等观点来指导我们的国家治理。国家治理还要融入我们民族优秀的文化,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是国家治理须臾不能离开的。在国家治理中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第三,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体制,使国家治理有风清气正的氛围。纪检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了实现纪检体制现代化的主要途径: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第四,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确保国家治理在综合安全的轨道上运行。国家治理是以国家安全为基础的。2014年4月15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可以说,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织保障。
    (邓纯东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
    辛向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发展研究部主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月14日第6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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