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金尧:近代早期欧洲的“生活周期佣人”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0:11:49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史研究的兴起,我国学者对欧洲历史上的“生活周期佣人”(life-cycle servant)开始有所关注。最先是杨杰先生在讨论近代早期英国家庭经济中的劳动力时,引进了“周期性仆从”、“生命周期仆从”的概念[1]。黄春高先生在考察15、16世纪英国农村工资劳动者时也曾注意到这一类人,他把他们称为“佣仆”[2]。我在一篇讨论欧洲历史上的“家庭”成员构成时也有部分内容涉及这些家佣,称他们为“生活周期佣人”[3]。这些文论所用概念各有不同,但所指的对象相同。不过,上述文论并未就“生活周期佣人”做专题讨论。王超华博士近期发表的两篇以“仆从”相称的文章[4],倒是专门探讨了这个题材,使我们对历史上的这一类人物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只是他的讨论限于中世纪的英国农村,尚不能对“生活周期佣人”这一历史现象做充分的阐述。事实上,“生活周期佣人”现象虽产生于中世纪晚期,但主要流行于近代早期;这不仅是英国的,也是存在于西欧和西北欧地区十分广泛的社会现象;不仅农村有“生活周期佣人”,城市里也同样存在。聚焦于近代早期的欧洲社会,或把其放在欧洲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历史背景下,或许更能揭示“生活周期佣人”的全貌。本文就试着做这样的努力。 一、“生活周期佣人”概念 佣人,在英文中称servant,在法文中叫serviteur或domestique,哪个社会都有佣人存在,属于最普通、最平凡的一种人。如果根据历史上的阶级和社会地位来划分,他们又是属于比较卑下的一类人。亚里士多德说过,人从出生起就注定了有的要成为统治者,有的要成为受人统治的人。被统治的人中就包括了佣人,他们被称为家仆、奴仆[5]。在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贫富差别的情况下,高贵者或富有者总是希望有人来侍候,享受别人提供的服务。而卑贱者或贫穷者则只能受前者的使唤,为主人、老爷们提供个人服务。履行繁杂的家务,让主人保持尊贵、体面的生活,从来都是由卑下者所做的事情。所以,在古代世界,“佣人”往往是“奴隶”的同义词,几乎没有什么身份自由的男女愿意从事为维护主人的体面生活所需要的而又被认为是卑下的劳动。 这种地位低下的佣人在历史上大量地存在过,甚至现代人对佣人也往往怀有历史遗留下来的某些偏见。不过,现代社会讲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服务已被赋予了新的精神,佣人是以自己的劳动来换取报酬的劳动者,做佣人主要成了一种工作或职业,而不是意味着地位或身份。主人和家佣的关系一般应是平等的雇佣的关系。从职业分工的角度看,随着现代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佣人越来越成为现代的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成为佣人的职业或谋生之道。 但是,“生活周期佣人”(life-cycle servants)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佣人是有一些不同的,西方的社会史学家用这个词,专指从中世纪中、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欧洲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成家立业的条件的人(多为青少年和年轻人,也有少量中年人)。他(她)们通过订立年度契约受雇于人,尽管津贴很少,但吃住在雇主家里,成为雇主家里的一员。他(她)们既从事家务劳动,但主要从事生产性劳动,以积累为成家立业所需的生产技能和物质财产。不过,一旦结婚成家,便结束做佣人的生涯,这一生活周期结束。 所以,生活周期佣人虽然也包含了我们今天的“佣人”概念所指的专事家务的人,但不包括已经有家室的家佣。在那个历史时期,它更主要的是指从事生产性劳动的未婚家佣,这是一个有着鲜明的个性和时代特征的概念。 首先,“生活周期”是人们生活中的某个阶段,尤其是指那种在生活上仍处在依附状态,但正在为独立自主地生活做准备的人生阶段。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年轻人,离开了父母,来到别人家里生活、劳动,直到有一天,他(她)具备了成家立业的条件,最终从生活周期佣人队伍中分离开来。在结婚以后,他(她)偶尔短期外出打工就不再使他具有“生活周期”佣人的身份。因此,生活周期佣人基本上是尚未婚配的年轻人。当然,如果他(她)一直处在独身的状态,即使已人到中年还在做家佣,仍可被当作生活周期佣人看待,只是其作为佣人的“生活周期”太长了一点。 其次,生活周期佣人不仅从事家务劳动,更重要的是,他们大多参加生产性劳动。19世纪以前,“佣人”一词不仅指从事家务劳动的人和贵人的侍从,而且还指从事生产性劳动的人。后者的活动主要不是用来维持主人家庭的某种生活方式的,而是用来维持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的生产方式的,他们在田间地头和工场作坊里从事生产劳动。他们之中的一些人或许是生产过程中的行家里手,但多数人只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他们从赶车的把手到奶场的挤奶工,什么活都可能干。 大体上,从18、19世纪之交起,在欧洲,佣人的概念就逐渐演化为现代意义上的“家佣”,他们被雇佣来,以便维持主人家庭的体面生活,侍候主人,满足主人一家的生活需要。到19世纪下半叶,这种佣人在所有的佣人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从而给现代语言留下了人们所熟悉的“佣人”一词的基本含义[6]。 第三,生活周期佣人与短工或帮工有别。短工、帮工也是被人雇佣、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但他们一般有自己的家室,拥有属于自己的小块土地。在自己的家庭经济活动不足以养家糊口时,他们便临时性的受雇于人,特别是在农忙时节在别人家里做帮工,或是在农闲时节从事一些副业生产,挣一些外快,以补贴家用。但佣人却是长年受雇于人,主佣以年度契约相约束,在契约规定的时期内,主人可以持续不断地得到佣人的劳动[7]。不仅如此,佣人在主人家里生活,与主人一家同吃同住,享受到与主人的子女一样的待遇。因此,佣人是主人家庭的成员。而主人在为佣人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时,还有责任像管教自己的子女一样管教好佣人。这样,主佣关系便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契约是他们结成关系的依据;另一方面,他们又是虚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佣人要忠诚于主人的家庭,听从主人的吩咐。而主人则要像对待子女一样善待佣人。所以,佣人与一般的受人雇佣的劳动力也是有区别的。 “生活周期佣人”这个概念是西方的社会史学家首先提出来的,彼得·拉斯莱特说,西方的佣人实际上多数是未婚的年轻人,他(她)们是一些生理上已经成熟,等待结婚的人,因为有4/5的男佣和2/3的女佣的年纪都在一般的结婚年龄之下。对英国和西方的很多人来说,做佣人是人们的生活周期中的一个阶段,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被称为“生活周期佣人”[8]。 顺便指出,国内学者在讨论这一主题时,使用了“生命周期仆从”、“仆从”、“佣仆”等概念,我则更愿意称为“生活周期佣人”。这些译法当然都不是令人十分满意,但前缀“生活周期”或“生命周期”,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必须的,以便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佣人”、“家佣”、“仆从”。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社会史学家对于流行于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的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了很多研究,并总结出了生活周期佣人的一些特点[9]。其中,有些特点不仅有关佣人本身,而且还与西方的家庭制度和西方社会近代早期的发展有关,值得进一步的探究。 二、生活周期佣人特点分析 1. 生活周期佣人的广泛性 在前工业化时期的西方社会,做佣人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普遍性起码体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佣人在总人口中占较高的比例;雇佣或提供佣人的家庭在全部家庭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在青少年人群中,做佣人的比例更高;佣人不仅来自于下层劳动群众,也来源于其他社会阶层。 佣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约在10%左右。这个数字是对西欧和西北欧地区前工业化时期佣人比例的总体估计。两位著名的人口和社会历史学家的看法大体一致,哈捷诺认为,佣人数量很大,至少构成总人口的6%,而且通常是超过10%[10]。拉斯莱特确认了哈捷诺的说法,认为在西方,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找不到佣人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他根据1574年到1821年英国的100个教区的数据,统计出佣人占总人口的13.4%[11]。 当然,这些总体的估计可能掩盖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的经济背景下佣人比例的差别。但对一些地区的研究结果仍然使我们相信,佣人在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在14世纪晚期英国的个别地方,佣人的比例竟高达40%以上[12]。17世纪晚期,诺丁汉郡的克莱沃思,佣人的比例占15.8~16.7%。在苏塞克斯的沿海小城拉伊,1660年的人头税名册上登记的671名成人中,佣人有74人,占总数的11%[13]。 巴黎的佣人更多。在法国大革命前的巴黎,佣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家佣数量接近10万。当时很多到过巴黎的人对巴黎家佣的外表和他们的举止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巴黎是法国的政治中心,那里贵族集中,在众多的佣人中,有很多人属于为贵族的体面生活服务的侍从,他们穿着时髦,数量不少[14]。 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性的政治中心也同样存在。1695年,普罗旺斯的艾克斯居民中,佣人占16%,到1750年时,佣人仍占人口的12-13%。图卢兹在这两个年份的佣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8%。在里昂、马赛和波尔多等工商业城市里,佣人的数量要少一些。在18世纪晚期的波尔多居民中,佣人占8%,而马赛的佣人只占居民的4%。在农村,佣人受雇的情况与城市,尤其与政治中心不同,雇主接纳佣人更多地考虑生产劳动的需要。18世纪时,那些租种着不在地主的小块土地的农场主就会考虑雇佣佣人的问题。一般的土地所有者也需要有劳动力来帮助种田收粮、照看牲畜以及干各种杂活,所以雇佣佣人也很有必要,虽然佣人的比例在农村的差别较大,低的只有2%,但比率高的也在10%以上。总的看来,在旧制度下的法国,佣人已成为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到1789年大革命前夕,法国大约有200万佣人,差不多每12个法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是以做家佣为生的[15]。 而且,佣人大多是尚未婚配的年轻人和青少年。 如果以年龄段来观察,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在青少年和年轻人中,做佣人的比率就更高了。在1645年丹麦的莫恩岛,15-19岁的青少年346人,其中有165人做佣人,占这一年龄段人群的约48%。20-24岁这一年龄段的未婚青年211人,其中做佣人的110人,占这一年龄段总人数的52%。两者相加,在15-24岁这一年龄段的未婚者中,几乎有一半的人在做佣人[16]。与英国相比,莫恩岛的年轻人做佣人的比率还不算高,有人推测现代早期的英国,大多数年轻人是佣人,在15到24岁的年轻人中,大约有60%的人在做佣人,或者说,15-24岁的佣人大约占全部佣人的75%[17]。在工业化以前的欧洲各地,青少年们大量地离开父母去做佣人,是一个普遍的事实[18]。 因为佣人在总人口中占很高的比率,这也就意味着佣人与千家万户相联系。 在英国斯图亚特时代,大约有1/4到1/3的家庭雇了佣人[19]。根据“剑桥大学人口史和社会结构小组”对17世纪晚期伦敦九个教区的统计,佣人占全部人口的27%,全部家庭户中的66%的家户雇了佣人。如此高的比例不限于首都,在1694年诺里季的一个教区,佣人几乎占全部人口的33%,58%的住户有佣人[20]。 在法国、低地国家和德国,有佣人的家庭的比率也大致与英国相同[21]。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毫不奇怪地发现,无论是吸纳佣人的,还是提供佣人的家庭,广泛地分布于各个社会阶层,即一方面,吸纳佣人的家庭不仅仅是有财产、有地位的富贵家庭,而且还有一般的劳动者家庭;另一方面,提供佣人的也不限于下层阶级的家庭,也有贵族、乡绅家庭出身的人在做佣人。 我们先看雇主的背景。 根据拉斯莱特对1574年到1821年的100个社区的不同社会阶层的户主雇佣佣人情况的统计,乡绅之中有84.1%的家庭雇了佣人,牧师家庭雇佣人的占81.2%,约曼家庭有佣人的也占71.9%,农民家庭占46.8%,工匠和商贩的这一数字为23.3%,劳工家庭只有2.2%的雇了佣人。穷人及其他身份不明的家庭中,有13.9%的家庭有佣人[22]。当然,这也是一个总体的情况,就个别的地区,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不同的地区而言,佣人的分布并不都是按上述比例,有的地方雇佣生活周期佣人的比率非常高,比如在英国埃萨克斯郡的罗姆福德教区,它的一半地方表现出这样一些特征:小土地占有者很多,畜牧业为主,林业生产兴旺,工匠们的手艺也以林木、制革为依托。而它的另一半地区则以农业为主。总体上,这是以农业为主,但同时也深受其他经济活动的影响的教区,特别是教区内的罗姆福德镇正好位于伦敦到科尔切斯特的大道边,使得这个没有达官贵人的地方呈现多样化的经济面貌。在这里,无论是工商业者,还是一般的乡绅、农民,绝大部分家庭(在87户中有60户家庭)雇有佣人[23]。甚至同一地区在不同的年份,各社会阶层拥有佣人的比率也不尽相同,比如英国的克莱沃思教区,1676年和1688年这两个年份,总人口分别是401人和412人,并未发生很大的变化。但各阶层雇佣佣人的情况在这两个年份有所不同[24]。有一点基本可以肯定,除赤贫者,其他社会阶层的家庭都可能雇佣佣人。在圣马丁,泥水匠、帽商、头饰商、丝绸印染商和其他小工商业者都常常雇佣人来做帮手。甚至连地位低下的牛奶商贩也雇上了佣人。戴维斯夫人是一位住地下室的牛奶小商,她在1724-1729年和1742-1743年分别雇了莫德林·欧文和艾丽斯·莱西为佣人。另一位也是住地下室的奶商詹姆斯·肯特也雇了佣人。卖牛奶的小商贩地位较低,他们每天从地下室出发,赶往散布于各地的奶牛场收集牛奶,然后挨家挨户地发送。像这样的小商贩也要雇佣佣人。可见佣人在社会中已是无处不在的人物了[25]。 但是,家佣在不同社会阶层的分布方面,英国与法国的差别看起来很大。 在英国,佣人更多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性活动。根据对18世纪中叶伦敦的518名女佣的分析,这些广泛地分布于各个职业阶层的女佣,有85%以上的佣人是由各类工商业者雇佣的。见下表: 雇主的身份佣人数量所占百分比
从表上可以发现,贵族与工商业者所雇的佣人数量相差极为悬殊。也许贵族更愿意雇男佣,因为男佣可以为贵族带来面子,体现主人的派头。也许是因为伦敦贵族的数量比工商业者的人数少得很多。 但不管怎样,在伦敦,大量的佣人是在工商业者的家里干活,而不是侍候贵族老爷。所以,当我们发现,17世纪末伦敦的中产阶级家庭基本上都雇了佣人,而且有的家庭雇佣了不止一个佣人的情况时,便不以为怪了。 佣人的分布
资料来源: Peter Earle,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Middle Class: Business, Society and Family Life in London, 1660-1730, Methuen, 1989, p.219. 从上表可知,虽然伦敦中产阶级一半以上的家庭只雇一个佣人,但雇佣2~3名佣人的家庭也几乎占1/3。几乎所有的家庭都雇有佣人,这也意味着,佣人已是伦敦中产阶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了。 在法国,情形大有不同。1695年图卢兹贵族所雇的佣人数量超过了工商业者和工资劳动者所雇佣人数量的总和,见下表: 1695年图卢兹的雇佣模式
资料来源:Cissie Fairchilds, Domestic Enemies, p.7. 只占1695年图卢兹住户的8.8%的贵族家庭,雇佣了45.7%的佣人,而除牧师和其他身份不明者以外的图卢兹各阶层,占总户数的83%以上,却只雇佣了44.2%的佣人。 英法两国在雇佣佣人方面的差别应归因于法国贵族热衷于讲究排场的生活方式,而英国的雇主则更趋向于务实的工作和生活作风。 与吸纳佣人的家庭广泛地分布于各社会阶层一样,提供佣人的家庭也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大多数佣人来自于从事农业和工商业活动的家庭,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26]。此外,自中世纪以来,西方的贵族家庭也长期沿袭了将自己的子女送出去做佣人的习惯,贵族们一般是将自己的子弟送到地位比自己还高的贵族家庭里做佣人,让他们跟随主人的左右,学习优雅的行为方式和战争技艺。在英国,贵族家庭互相交流子弟为佣人的习惯一直持续到17世纪[27]。 有那么多的家庭雇了佣人,也就会有同样多的家庭提供佣人。有的家庭或许在某个时期既不吸纳佣人,也不提供佣人,但在另一个时期,这些家庭可能会与佣人有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前工业化时期的西方社会,佣人是事关千家万户的社会现象。 2. 佣人多是未婚的年轻人,是雇主家庭的一员 “生活周期佣人”就是人生中的某个阶段的佣人。我们已经指出,他(她)们大多是未婚的年轻人。但是,每个佣人经历的这个“生活周期”的开始和结束的年龄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很早就开始离开父母去做佣人,有的人在很大的年纪时还在做佣人,但大多数佣人是处在青春年华的年轻人。我们在这里着重分析佣人的年龄结构。 关于开始做佣人的年纪,历史学家以前经常会引用一位意大利的旅行者对15世纪晚期在英国的所见所闻所作的评说。这位旅行家指出,英国的父母对他们的子女缺乏感情,他们在把孩子养到7岁,最多到9岁后,就把他们(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送到别人的家里从事艰苦的服务。这些被称作学徒的孩子,一般要干上7~9年。在这期间,他们要干最苦最累的下等活。很少有人能免于这样的命运。每个人,不论他是多么的富有,都会把他的子女送进别人家里,而同时又从别人那里把陌生的孩子接纳到自己的家里。据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孩子们能更好地立身处世[28]。 这位意大利人注意到英国的父母在感情上对子女冷酷的一面,7、8岁的人毕竟还是孩子,如果英国人都是这样,把刚刚开始懂事的孩子推向社会,那么,现代人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应该说,在现代早期的欧洲,7、8岁的孩子就去做佣人、做学徒的情况也是有的,但是,把这个情况普遍化的观点似乎有夸大之嫌[29]。人口统计结果表明,10岁以下的佣人极少。 英国前工业化时代6个地方的佣人年龄分析
资料来源:P. Laslett, 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 p.34. Table1.7. 从该表中看,10岁以下,甚至15岁以下去佣人的都是少数。大部分佣人的年纪在15-30岁之间。这种情况符合本文前面已讲到过的对其他地方的佣人所作的年龄统计结果。在1645年丹麦的莫恩岛,5~9岁的孩子共有575人,其中,做佣人的只有20人,即占3.5%左右。在1787年和1801年丹麦农村教区中,5~9岁做佣人的孩子为4%[30]。这样看来,7、8岁的孩子去做佣人大概是个别的情形。 事实上,做佣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起始年龄,这是目前许多历史学家的看法。有的人离开父母早一些,有的人要到20多岁才出去做佣人。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做佣人也许是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而不是从某一天起就突然开始做佣人的生活周期[31]。 大体上说,12~15岁这个年纪大概是很多人的人生转折点,这个年纪的人虽未完全长大成人,但已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了,他们既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同时也还需要由长辈的教诲。这样的人去别人家里做佣人是比较合适的[32]。 与开始做佣人没有固定的年龄一样,结束佣人生涯的年纪也是难以确定的。40、50岁,甚至60、70岁的人还在做佣人的也有。但是,这个年纪的佣人也只是少数[33]。佣人是住在主人家里的单身劳动者,一旦结了婚,有了自己的家室,他(她)的佣人生涯也就结束了。所以,大多数人退出佣人队伍的年纪是在30岁以前。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发现,除了一小部分年少的和年老的佣人以外,大部分佣人的年龄是在15-30岁之间。其中,又以19-25岁这一年龄段的人最为集中,关于这一情况,我们在上面已经谈到。所以,生活周期佣人就是处在青春期到结婚成家这一阶段的年轻人。佣人和年轻人不可分割的关系在西方语言的某些用词上也可以反映出来,这些词在指称年轻人的同时,也指称那些处在服务阶段的人,而且常常用来区别单身汉和已婚者。英文中的boy或lad,法文中的fille、valet和gar on的双重意义都说明了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gar on这个词,意义甚为广泛,它可以指男孩、小伙子、青年、年轻人、佣人、伙计、随从、服务员、马夫、店小二、使童、侍者,也可指单身汉、独身男子等。在这个词的众多指称中,年轻人、服务和未婚者是三个基本的含义。拉丁语系的其他语言中也有这种情况,如意大利文中的garzone,西班牙文中的garzon,葡萄牙文中的garcao等等。gar on一词来自于中古拉丁文(700-1500年间的拉丁文)的词根,意为佣人[34]。由此也可见,佣人通常是与未婚的年轻人联系在一起的。 佣人是家庭中的一员,受到与主人的子女一样的对待。 关于这一点,现代人不容易理解,但是,自中世纪以来到近代早期的欧洲社会承认这一事实,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家庭的观念与住户的概念是合一的[35]。 1619年,伦敦的面点师向当局提交一份申请,要求提高面包的价格,他们提出的理由就是详细地开列了一名面包师和他的一家(包括佣人)一周的生活开支。他的这个家既是作坊,又是店铺,还是一个住户,是经济和生活合一的单位,在这一单位里工作和生活的人,都在一起用餐,并且除了短工以外,还住在一个屋顶之下。因此,这一人群就是家庭的全部成员。店主既是老板,又是家长,而佣人既是雇员,又是儿女[36]。 在同一时期,农村中的约曼说到他的家庭时,也是指妻子、子女和佣人[37]。 再往历史上看,中世纪的家庭也是包括佣人在内的。14世纪晚期英国农村的人头税中,把“女儿(或儿子)和佣人”列在一起[38]。在旧制度下的法国,词典上对佣人的解释是根据他们是家庭的成员这一意义来定义的。有时,佣人一词与核心家庭成员通用。所以,妻子、儿女也可以被称为佣人,即是家长的佣人,1690年的一本词典把“家庭”(famille)定义为由户主和他的仆人,即妻子、儿女和佣人组成的住户[39]。 二是佣人在事实上是主人家庭的一员,与主人一家共同劳作、共同生活。 主佣之间订立的契约就包含了对佣人待遇的规定,在中世纪的伦敦,服务契约往往写明,佣人在得到工资的同时,还应有食、宿方面的供应,在订立主佣关系的契约后又拒绝提供物质保障,对雇主来说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40]。有关中世纪伦敦的佣人资料在提及佣人的住处时,提到为他(她)配备的家具包括床架、长凳,有时还有床上用品。 当然,在肯定佣人被当作家庭一员的同时,我们还应意识到佣人在主人家里所得到的物质条件并不全都与主人的子女一样。以住宿来说,一般的农场里可能就没有专为佣人设置的房间,任何适合栖身的地方都可以成为佣人的住处。享利·贝斯特雇了8个佣人,根据1668年的财产清单,他共有9张床,其中有一张床放在西阁楼、一张放在马厩,两张放在厨房。这四张床可能就是供佣人使用的[41]。在农村,比较适合佣人住的房子可能是阁楼,根据中世纪英国的验尸报告,有人发现,住阁楼的佣人常出事故。1321年12月的一个夜晚,玛格丽特·桑威奇的佣人埃琳娜·斯科特想在阁楼上生火取暖,但是,她在楼梯的最高处滑了一下,失身后跌,结果摔断了脖子。另一个是关于约翰·托利的案例,他住在高达30英尺的阁楼上,有一天,他喝醉了酒,去解手时跌落摔死[42]。 三是佣人被当作是收养来的子女。 他们与主人的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一般的关系,佣人对主人有尊敬、服从的义务,而主人则要像父母一样管教好他们。18世纪的社会对于主人管教佣人就有这样的期待,威廉·达雷尔对绅士们说,“你的关怀不能停留在子女身上,让你的关怀及于你卑下的仆人,尽管你是他们的主人,但你也是他们的父亲。”这里的关怀所指极为广泛,它包括道德上的指导,雇主要为佣人的德行负责。另一位作者汉韦说,主人和女主人对佣人的行为负责,如同上帝命令他们的那样,是显而易见的。“每一个主人都是他家庭中的牧师”,《为佣人进言》的作者写道,“主人管教好佣人的责任要比牧师管教好某个家庭的责任大得多。”[43]此外,主人在佣人生病时要多加关照,在佣人遇到麻烦或遭遇危险时,主人应出面替他们排解,等等。总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社会都把佣人当做主人家的一员来看待。 3.年度契约是主佣关系联系的纽带。 尽管主人与佣人的关系如同父母与子女,但毕竟也只是虚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且它还是靠契约来维持的。 契约有口头达成的,也有书面议定的,在有的地方,口头的契约也记录在案。主佣契约是双方“为了相互的利益而结成的一种应当神圣地加以维持的庄严的协议。”[44]其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佣人要遵从主人的合理要求,为主人提供服务;雇主则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供养佣人,并且,不论佣人是否每天干活,主人都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工资。 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维护契约的合法性方面,政府当局起着重要的作用。 13世纪中叶以前的英国,主人可以强迫不听使唤的佣人服从自己的权威。但是,如果该佣人从主人家里逃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就由主人承担。《劳工法》(the Statutes of Labourers)的实施,使主佣关系有了新的法规来调节。根据新的法规,佣人可以因为主人的虐待等原因而在合同期内离开主人。但规定,重新捕获逃跑佣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有的法规规定,在契约有效期内,主人不能抛弃生病、受伤、甚至致残的佣人,不能停发或扣减佣人的工资。在契约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法庭接受指控以维护合法的主佣关系。四季法庭所判决的案例中,有很多是要求主人将生病、受伤的佣人领回,并供养他们至契约期满的裁决。四季法庭也保护怀有身孕的佣人。雇主在发现家佣怀有身孕后,往往将佣人赶出家门。法庭受理这类控告,责成雇主对已有身孕的女佣在其生产后再供养一月。这些都表明了主佣关系的契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本质。不过,契约经双方的同意,也是可以随时解除的。所以,契约是主佣关系的基本纽带。 做佣人的生活周期长达数年,甚至一、二十年。但主佣关系的契约一般是一年为期。期满以后是否续约仍由双方自行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佣人的生活周期并不与一个固定的主人家庭联系在一起,佣人会在契约期满以后离开现雇主,到别的地方寻找新的主人。与某个主人建立比较持久、稳定的关系的佣人是有的,但只是少数。英国林肯郡的泰特尼农场,1780年到1830年间雇佣了128个佣人,其中有68%的佣人在农场只干一年。续约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佣人只占16%。在伯克郡也有一份类似的材料显示,99名佣人中,有80%的人在工作一年后就离开了雇主,连续干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人只占5%[45]。在法国的图卢兹,有一家人在1769年到1783年的14年间一共雇佣了149名佣人,平均每年新雇佣人达10人以上。在这些人中,的确有干得时间较长的佣人,但大部分佣人干的时间不长,其中有110人(占73.8%)干得不到一年。除了这些个别家庭的事例以外,“定居审查”(Settlement Examinations)资料也证实了同样的情形。这些从17到19世纪保存下来的材料,来自于英国的赫特福德郡、埃塞克斯郡、诺福克郡、北安普顿郡、莱斯特郡、索福克郡和林肯郡,几乎有76%的佣人与同一个雇主维持一年的关系,见下表: 17-19世纪佣人为同一雇主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资料来源: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52. 各种资料都证明了这样一个情况,即佣人在其生活周期里会不断更换雇主,大多数人与他们的现任雇主维持一年的关系。当然,主佣契约事关双方,主佣关系是否长期稳定,也取决于雇主方面的意愿。 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主佣关系的契约只能维持一年?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可以从主佣双方来寻找原因。 从佣人方面来说,我们不妨反问一下,为什么佣人必须与某个主人长期栓在一起呢?没有什么可以妨碍佣人频繁地更换主人。主佣契约一般以一年为期,这是社会中长期形成的习惯,客观上承认了主佣契约一年一签是为人们所接受的行为。佣人本人几乎一无所有,也无拖家带口之累,可谓是赤条条,来去无牵挂。佣人所承担的工作一般并无高难的技术要求,对大多数人来说,不论走到哪里,不会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佣人制度在欧洲社会的广泛存在,为佣人在广大的空间里寻找新的雇主提供了很多的机会。 以上都是主佣关系不断更换的一般性的原因。就个别的佣人而言,在现主人家里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主人过于刻薄的情况下,换一个主人或许可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有的佣人想通过不断跳槽,提高自己与主人签约时讨价还价的能力。还有的佣人可能想找到更理想的工作,在经营较好的工匠和农场主家里干活,可以接触到各种工作,学习各种技能,以利于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的佣人则想通过更换环境,结识新人,从中寻觅合适的对象。对每个人来说,换一个新主人的理由可以有千条万条,但目的总是一个,那就是找一个更适合自己需要的雇主、工作和环境。这也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即“树挪死,人挪活”。 从雇主方面来说,经常更换佣人也有一定的好处。家里家外的很多工作都是相对固定的,而佣人的年龄、能力和技术则是不断变化的,放牛娃总是要长大的,不能长期与牛、羊为伴。一些年纪较大、技能较高的佣人要结婚,从而从佣人队伍中退出,雇主也必须重新找人顶替。在英国,雇主鼓励佣人经常流动还与《定居法》有关,根据《定居法》,佣人在某个教区服务满一年即取得在该教区合法的定居权,但如果随后去别处工作,那么,他就会丧失定居权。如果佣人在该教区长期居留下去,那么,教区上的某些纳税人就有责任为该佣人的一生提供贫困救济。因此,鼓励佣人迁徙、流动和到别处干活,每年更新契约有助于减少本教区内新定居者的数量[46]。 像佣人离开雇主有无数的理由一样,雇主解雇佣人也有各种原因。这里有两个事例可以说明为什么雇主要解雇佣人。从近代早期伦敦中产阶级分了佩皮斯家的情况看,有的佣人是被主人打发走的,像无赖韦尼曼,他的劣迹包括说谎、打架、偷窃、游手好闲。有两名佣人因为偷窃,两名厨子因为酗酒,还有一名佣人是因为在邻居那里搬弄是非而遭打发。这些人的品格成为更换主佣关系的原因。不过,大部分佣人离开的原因并不清楚,或许,其中有一些人的流动是由于佩皮斯夫妇的性格或为人所致[47]。另一位诺福克郡的牧师伍德福德的日记也记下了一些佣人离开的原因。伍德福德每年要雇1名农夫、1名厨子兼奶场女工,1名仆从和1个小男孩。他在诺福克生活的26年中(1776—1802年),先后有30名佣人占据了这5个岗位,他去世时身边还有5名佣人,所以,在整个时期里,有25名佣人离他而去,其中有15人的离开原因有明确记载,8人为伍德福德所打发,原因是佣人酗酒,能力不足,说话不干净、生病及怀孕。另外7人的离开是出于他们自己的决定,原因是年纪太大,不适合做男孩的工作,或者是另谋高就,入伍当兵,回老家等。伍德福德63岁去世,当时他的家里共有6位成年的独身者和一名未成年的男佣。除了他本人和他的未婚侄子外,其他四名成年的佣人分别与他相处了26年,18年,17年和8年[48]。想来这些与他长年相处、对他忠心耿耿的佣人,一定是26年来来往往的佣人中筛选下来的。 佣人与雇主的契约一般以一年为期,但这一年的起讫时间在很多地方是不同的,受各地的习惯的影响,在农村,则更是受到农业季节的影响。习惯上的契约终止日期一到,乡村的道路上便挤满了投奔新雇主的佣人,而当习惯上新的服务期开始时,佣人流动潮就像它刚开始时那样突然地停止下来。这种约定俗成的更换主佣关系的时间有利于主佣双方在一年中的某个时候互相寻找适合自己的东家或佣人。 从英国来看,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时节作为习惯上的主佣关系更换日。在东部和南部的很多地方,9月29日的米迦勒节(英国四大结帐日之一)是传统的雇佣日子。在北部,流行的雇佣日是圣马丁节(11月11日),更换主佣关系的时间是与主粮收获期以后的农闲季节,或是在秋耕以后的日子相适应。在以畜牧业为主的地区,如林肯郡的沼泽地带和西部地区,每年的雇佣和流动时间一般是五朔节(5月1日)。有的地方不一定有传统的雇佣日期。从总的情况来看,英国各地在17到19世纪时,订立主佣契约的时间往往比较集中,特别集中在米迦勒节、圣马丁节和五朔节这些日子,有90%以上的年度契约的起止日期是在上述节日[49]。 17到19世纪英国各地的雇佣日
资料来源: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51.4. 佣人有少量的工资报酬。 在虚拟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背景下,主佣之间又夹带着工资因素,这种关系给人一种不伦不类的感觉。的确,虚拟的关系终究不能取代实在的关系,归根到底,主佣关系才是模拟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本质,契约作为主佣之间建立关系的纽带,表明了这种关系的性质,而主人为佣人提供吃、住等物质保证实际上是雇主以什物的形式支付了佣人的劳动,佣人受到如主人的子女一样的对待,是以佣人为主人提供长年的劳动为前提的。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偿付了佣人的另一部分劳动。 但是,工资在佣人的劳动报酬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 这反映在,第一,工资的支付是以年为单位,而不像其他劳动者,例如短工的工资,是以日为单位计酬。第二,有的佣人除了在服务期间享受到主人提供的物质保障外,并没有领到货币工资,特别是年纪较小的佣人,他们分文不取。而另一些佣人虽然名义上也应得到工资,但在实际上,雇主往往以礼物和遗赠来充当工资,这种做法不仅在农村流行,甚至也为城里人所采用。在法国的图卢兹和波尔多,1727年到1729年间,有173份雇主的遗嘱给他们的家佣留下了遗赠,其中有21份遗赠是特别说明用来代替工资的[50]。第三,与雇工或短工相比,佣人的工资收入不多。1564年,英国埃克塞特推事规定,从9月30日到3月1日,农场短工的最高工资为每天6便士,该年度的其他季节为每天8便士,这是不管短工吃、喝的最高工资规定。如果雇主管吃管喝,则两个时段的最高工资分别是每天3和4便士。在收割时节,不管短工吃、喝的最高工资是每天10便士,否则,以每天5便士计。同时,对于大量入住的佣人,当局也设定了专门的工资额,他们的工资是根据年龄、性别和工种,以年为计量单位来设定的。管家和农场管理人的工资较高,他们的最高年工资为40先令,普通的佣工根据年龄,年工资20~30先令不等,16岁以上的女佣,每年的工资根据年龄得16~20先令不等。从上述规定看,在农闲季节(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不包吃、喝的短工干上三个月,他的收入就相当于普通佣人中的最高年工资。三十年以后(1594年)的工资规定是,不包吃、喝的农场短工在11月1日至次年2月2日的最高工资为每天7便士,该年度的其他季节为每天8便士,而管吃、管喝的短工,在这两个时段的日工资分别为3和4便士,但农忙时节的工资例外,那时,工作的时间比较长,劳动量大,不包吃、喝的短工每天可挣1先令,或是包吃、包喝,每天挣6便士。这样,如果一周以六天计,短工能终年为人所雇,那么,农场上的短工在冬天的三个月可以挣到的工资是每周3先令6便士,而在其余的三个季节里可以每周挣4先令。这一年,管家或农场管理者的最高年工资为53先令4便士。16~20岁的农场佣人最高年工资为30先令,20岁以上的佣人最高不超过40先令。女佣收入少一些,14岁以下的入住女佣除了从雇主那里得到衣、食以外,分文工资不取。14到18岁的女佣,年工资为12先令。18岁以上的女佣,挣16先令8便士。60年以后(1654年)又有新的工资标准,据估计,不包吃、喝的短工如果长年受雇,他的工资可达每周5先令。与短工相比,佣人的工资涨幅较大,管家或农场管理人的年工资达4镑,16~20岁的佣人最高年工资为40先令,20岁以上的为53先令4便士。14到18岁的入住女佣为16先令,18岁以上的女佣挣23先令4便士[51]。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这些数字,为的是说明,在从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中叶的90年里,虽然佣人与短工的工资都在增长,但是,相比之下,佣人的工资仍是很低。 佣人的工资低还可以通过女佣的年收入与嫁妆价值的比例关系中看出。做佣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朝一日能独立自主的生活准备劳动的技能和成家的物质基础,佣人在服务期间的工资虽然不高,但对他们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工资的积累程度直接关系到他(她)们何时才能成家或是否能成家。对一个女佣来说,她的陪嫁相当于她多少年积累的工资呢?大约相当于10年的工资总和。以法国的艾克斯为例。 表1: 1715-1787年艾克斯女佣的平均嫁妆值(单位;里弗尔)
以上两表的年份虽然并不完全重合,但也可以看出一个大概。女佣带到婚姻中的财产数额大体上相当于她的年工资额的10倍左右,也就是说,她要干10年左右的佣人工作,并且把这期间所挣的每一分钱都能积攒下来,才可以凑足一分普通的嫁妆[52]。 三、佣人制度的成因 生活周期佣人这一广泛存在于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社会现象是怎样产生的,西方历史学家做了一些解释,但不是十分令人满意的。 有名的历史学家乔治·杜比认为,佣人起源于中世纪领主对劳动力的掠夺[53]。 在中世纪,“家”是领主的财富和权力的基础。仆从的数量,以及他可以从那些对他忠心耿耿的扈从那里取得的忠诚和服务决定了他的力量。领主最有价值的所有物不在于土地数量和金银财宝,而是“家庭”中的人。在11、12世纪,“家庭”首先由领主的那些可以用于帮他耕种领地的劳动力来构成。依附者的首要义务就是“服务”,执行领主的命令。为了最大限度地完全凭自己的意志来利用他的劳动力,领主就尽力把劳动者留在自己的家内。大量的粮食主要用于喂养这些基本上由未婚或无子女的年轻男女组成的家庭劳动者。为了使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劳动者经常得到更换,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至少在德国和英国,12世纪早期以前,奴隶贸易仍很兴旺,领主通过购买奴隶来更新他的劳动人手,到后来,领主则是从他们的依附者的子女中来挑选佣人,这成了补充劳动力的通常方式。1035年,由德意志国王康拉德二世(ConrodⅡ)授予的一份特许状规定了林伯格修道院院长对其依附者的未婚儿子的权力,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任何人安排在厨房、面包房、洗衣房、马厩等地方干活。在13世纪的格罗塞斯特修道院上,维兰每年要受到领主的督察。年轻、活泼的人被挑选出来在主人家里从事家庭服务。同一时期,在英国牛津郡的切尔格罗夫庄园上,维兰要带着他的已长大的儿子来到主人面前,让他挑选他所喜欢的人留在家里干活。照这样说来,佣人至少在11世纪时便已由领主从他的依附农民中挑选了。 哈默也有类似的看法。他所依据的材料是9世纪以来的巴伐利亚的文献。他阐述了在封建主的领地和依附农的持有地之间交换劳动者的一个理想模式。他认为,依附农的子女大约到15岁时就要被派到庄园农场上,也可以被派往其他缺乏劳动力的农民持有地上,这些未婚的佣人根据封建主或其管家的指示在那里服务,直至他取代持有土地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夫妇。这一观点设定“生活周期佣人”起源于中世纪早期法兰克帝国(Franconian Empire)的封建制度内,庄园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以便尽可能地合理分配劳动力[54]。 根据上述两种解释,如果佣人制度起源于中世纪,那么,从其产生到近代早期在欧洲广大地区流行的过程中,会发生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必须发生封建制度下从强制性服务到农民可以与主人之间建立自由的契约关系的转变;二是必须引进在别人家里提供服务并取得酬劳的方式,尤其是以工资支付的方式。但这两个变化在佣人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是如何发生的,历史学家好像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另一位对佣人制度很有研究的学者库斯莫尔,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看法。据她认为,佣人制度在中世纪到近代早期盛行的原因要从瘟疫后的人口锐减中去寻找。人口大量减少,土地旷芜,人地比率的急剧变化,引起了一系列的反应。领主通过各种方法来调整对策以适应劳动力相对短缺的新情况,比如将土地从农业生产改为畜牧业生产。或者是将土地租给佃农,收取较低的租金,等等。这些对策往往有利于佣人受雇机会的增加。畜牧业生产要求有全日制的劳动力,当土地富裕,而寻求可靠的成人劳动力十分困难的时候,雇佣佣人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农民占有地的扩大决定了农民在需要更多的家庭劳动人手的同时,也有足够的条件去养活本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口。所以,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力,佣人的大量存在,反映了欧洲社会对这种劳动力的需求。库斯莫尔用生态的观念理解农业生产中的服务制度兴旺的原因,即现代早期英国的经济、技术、社会和人口环境的综合作用。这个制度的出现有利于雇佣双方[55]。 从英国生活周期佣人制度的运作来看,库斯莫尔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英国的农业是农牧混合型的生产,这种生产的特点就是季节性的变化并不强烈,对劳动力的需求几乎是长年存在,这种状况使得农场主雇佣以年度契约为基础的佣人作为农场的劳动者显得尤为适合。畜牧业的季节性最不明显,只是到春天时,劳动力的需求最旺,那时,小羊羔降生、畜禽繁殖,还要剪羊毛。日常的工作不仅包括照看畜群,而且还要挤奶,加工黄油和奶酪等。相对而言,田间地头的农业生产的节季性要强一些。夏季和初秋的主要工作是除草、锄田、收割。但是,甚至在这里也需要长年的劳动,大多数农场都可以使用大牲畜来犁田。牛、马虽然不是每天都要用于生产,但需要有人对它们进行日常的照料。当农场主依靠自己的家庭成员不足以提供必要的劳动力时,就需要雇佣佣人。 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的确为佣人制度的流行提供了适当的条件。不过,这个条件可能不是佣人制度流行的最主要的原因。库斯莫尔所讲的情况主要是针对英国的。尽管英国是近代早期佣人制度化较盛行的国家,但这一制度毕竟还流行于欧洲很多地方。如果不能从更广泛的背景下来观察它的存在和流行,我们就很难真正认识它的起源和发展。因此,我们还需要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其起源。 佣人制度的特点为我们认识其成因提供了线索。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的注意,它们引导我们将佣人制度与欧洲广大的社会经济背景联系起来。一是佣人与主人的关系是通过自由协议的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佣人的劳动报酬主要以实物的形式来支付,包括主人向佣人提供吃、住等生活需要。工资也有,但数量不多,而且也不是有规则地支付。二是佣人被当作家庭的一员,他(她)们是一些处在从依赖于父母的孩子向着独立自主的成人转变的年轻人。 根据上述第一点,我们可以推断佣人制度的起源不会太早。在封建制度下,农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束缚,不能随便离开领主和他的土地,更不能自由地与他人签订契约。而在佣人制度流行的情况下,佣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所选择的主人签订长达一年的契约,这表明,在当时整个欧洲社会里,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正在或已经解体。 从中世纪欧洲的历史中,我们知道,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经济瓦解的主要原因。而商品货币关系在佣人制度中的表现就是工资的支付。但是,在主佣关系中,工资不是很重要的因素。主人为佣人提供的酬劳主要是物的形式。因此,从自由签订的契约和少量的工资这两点看,生活周期佣人的这一社会现象与哈默、杜比所讲的由封建主来控制佣人的劳动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它应当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奴制度开始发生解体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所以,我以为,14、15世纪应当是生活周期佣人开始流行的时期。 与它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货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一样,生活周期佣人这一现象在社会中的影响的衰退,也是与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相联系的。大约从18、19世纪起,欧洲社会中原有的佣人概念逐渐演化为现代的人们所熟悉的、专门从事家务,并且越来越以女性为主体的家佣概念。生产性佣人从家庭佣人的队伍中分离出来,向着雇佣劳动者的方向转变。这个历史性的变化不是偶然的,它也与欧洲社会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有关。 我们注意到,到18世纪,特别是18世纪中叶以后,佣人的工资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 佣人的工资上涨是为当时的人们所感受到的。1757年的英国,车夫的工资是3镑,到1770年代后期,这种佣人的工资涨到了12镑。1757年,上等男佣的工资是7镑,下等男佣的工资为5镑,但到1786年时,伦敦男佣的平均工资达14镑。女佣的工资也出现了同样的上涨行情。1727年,女佣的平均工资为3镑15先令,到1786年时,一名下等女佣的工资都达到7-9镑[56]。在法国,佣人的工资也在涨,特别在1750年以后的很多年里,男女佣人的工资涨得很快。虽然在这一时期,由于通货膨胀致使所有的职业都出现工资上涨的情况,但相比之下,佣人的工资增长速度要比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增速更快。根据拉布鲁斯的估计,1771年到1789年的工资增长幅度要比1726-1741年高出11%,1785-1789年比1726-1741年更是高出22%。与此相对照,佣人的工资增幅更大,低级女佣的工资在1771-1789年间上涨了40.2%,而1785-1789年间则涨了102.3%。低级男佣的工资在1771-1789年间涨了46.7%,而1785-1789年的工资涨幅高达109%[57]。 在工资出现明显增长的同时,生活费用上涨的趋势也十分明显。在18世纪中叶以后,英国的物价上升很快,到拿破伦战争时期,更是通货膨胀[58]。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都经历了这样一个物价飞涨的时期。生活费用的上涨对于主要以提供吃、住作为佣人的酬劳的雇主来说就成了一个很大的负担。因此,18世纪中叶以后佣人工资的增长趋势,以及生活费用的上涨,使得雇佣生活周期佣人的成本大大提高,这在客观上使得雇主雇佣一般的劳工比雇佣生活周期佣人更符合价值规律。从而也成了生活周期佣人退出佣人队伍的社会经济原因之一。 所以,生活周期佣人这一社会现象的衰落,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佣人制度的存在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的:它是商品货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产物;而当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渗透、扩展以后,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同样,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稳固的条件下,生活周期佣人也是不可能到处存在的。因此,我们认为,14、15世纪就是生活周期佣人在欧洲社会开始广泛流行的重要时代。从较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也是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时代,生活周期佣人出现和流行,是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现象。 佣人制度的流行也符合欧洲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家庭制度。 在历史上,西方人的家庭观念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可以将那些没有任何亲缘关系的人纳入家庭组织。佣人被当作家庭的一员,参与雇主家庭的生产和生活,这与人们的家庭观念并不冲突,这大概是生活周期佣人广为流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 从家庭制度来看,佣人制度是与西方中世纪以来的家庭制度相适应的。西方的家庭制度与其他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制度不同,核心家庭是占主导地位的家庭形态,扩大的亲族群体在人们的生活中不太重要。但同时,西方人的核心家庭又与其他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家庭组织一样,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和生活单位。这种状况使得西方家庭在维持自身的独立运转时常常要借助于外来的、但不是亲族群体的力量,而佣人正是适合西方人的家庭生产所需要的力量之一。 家庭是一个处在不断变动中的、呈周期性发展的社会生活组织,核心家庭所能提供的劳动力和它所需要的劳动力之间并不总能取得平衡,并且常常有相当大的差距。核心家庭形成之初,它有两个壮劳力,但过不了多久,它就拖儿带女,发展成一个有两个劳动力和一批有消费能力但无任何劳动能力的家庭。父母在忙于家庭生产的同时,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物力来照顾孩子。再过若干年,这个家庭又逐渐地发展为一个由成人和一批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青少年所组成的家庭。在核心家庭的这些发展阶段中,我们看到它在劳动力供需方面所面临的矛盾。在其形成之初,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两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组成的新家庭,没有任何生活负担。但不久,当子女接二连三地降生以后,这一家的劳动能力和消费能力之间就失去了平衡,劳动力的一部分因为子女的拖累显得不足。再过若干年,当子女们渐渐长大,或多或少地开始具有劳动能力时,这一家可能已进入了劳动力富裕的周期。 任何一个社会,只要核心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最合适、也是最常见的解决办法就是形成相应的家庭结构。大多数农业社会的家庭作纵向和横向扩展。纵向扩展使家庭形成多代人的结构,称为扩大家庭。横向扩展使家庭成为有多个核心的家庭,称复合家庭。家庭在结构上的扩展,可以避免核心家庭所经历的那种在劳动力供需方面明显的周期性变化。比如在多代人纵向构成的主干家庭中,劳动能力正在衰退中的祖父母可以担负起抚养和照看婴幼儿的责任,从而可以使年轻的父母充分投入家庭生产。而在家庭结构横向扩展的情况下,构成这一复核家庭的夫妇们,他们的生活周期往往相互交错,形成互补,可以避免单个的核心家庭在其发展中出现的劳动力供需中的矛盾。比如说,当这一对夫妇的子女年幼时,家庭中尚不能参加农业生产的其他成员就可以负起看护孩子的责任。因此,在这种联合家庭中,劳动力的需求可能不是突出的问题,它的主要问题在于劳动力的供给过剩,表现为家庭规模对所占的土地的压力。而佣人制度以其特有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劳动力供需方面的紧张关系,它在核心家庭为主导的家庭体制下,调节了各家庭在劳动力供需方面所面临的周期性不平衡的问题。佣人制度主要流行于核心家庭结构占主导地位的西欧和西北欧地区,大概不是偶然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可以说是与西方人的家庭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力调配制度。在南欧和东欧地区,佣人制度就不普遍,那里盛行联合家庭的形式[59]。 佣人制度也可以被理解为西方人的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物。在西方的历史上,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有明确的规定,那些没有财产继承权或者虽然有财产权利但实际所得的财产不足以建立自己的独立家庭的人,注定了不能依赖父母。特别是在长子继承制下,非继承人通过做佣人这个过渡性的生活阶段为以后能独立自主地生活做准备[60]。 这样,佣人制度可以看成是西欧和西北欧地区传统的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它的兴起、流行乃至最后衰退,都是欧洲社会经济发展所致。从13、14世纪到18世纪,欧洲社会的从农奴制经济向近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发展,这个阶段大体上就是俄国经济学家恰耶诺夫所说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小农经济阶段。农民经济的运作既不同于以超经济的强制剥削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又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它是以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以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需要为目的的生产。佣人制度的流行就是以这样的家庭制度和生产方式为背景的。 四、佣人制度的影响 佣人制度使劳动者的流动成为社会的常态。 我们已经指出,佣人的“生活周期”往往持续很多年,而佣人与某个雇主所签的契约一般是年度协议,这就意味着佣人在其生活周期内要不断地更换雇主,经常性地迁徙、流动。从17世纪伦敦较为成功的中产阶级分子塞缪尔·佩皮斯所雇的佣人情况看,佣人的流动性极强。1660年到1669年,他的日记中记下了38名佣人的情况,其中有31人有详细的信息。在佩皮家里干得时间最长久的佣人是简·伯奇,干了7年。其次是汤姆·爱德华兹,干了4年半。这两人后来结为莲理而双双离开佩皮斯家,结束佣人生涯。干了3年的佣人两个,干了两年的一个。以上这些人在佩皮斯家干活的时间算是比较长的。其余的26人的流动就很大了。其中有6人受雇的时间是一年至一年半,7人只干了半年至一年,5人干了3个月至6个月,另外的8人甚至都没干够一季度[61]。不论这些佣人是因为跳槽,还是因为被解雇,他们频繁地更换雇主和工作,说明流动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与城市里的佣人的流动不同,农村佣人的流动除了更换雇主和工作环境以外,往往还意味着地理流动。现有的各种资料和研究表明,自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社会的流动十分频繁,佣人的流动就是社会的总体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佣人流动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距离比较短,属于短途迁徙。从英国的定居审查和劳务市场保留下的资料看,长距离迁徙的佣人不多,大多数佣人的迁徙范围明显受到限制。 先看定居审查资料。在英国索福克郡和赫特福德郡所保存下来的数以百计的定居审查资料中,有192份资料包含了佣人的出生地和有关原农场服务地的信息,下表是佣人的新旧雇主的居住地之间的直线距离[62]。 定居审查资料所反映的新旧雇主之间的直线距离 距 离(公里)
从这些数字中看,佣人迁徙的中值距离在赫特福德郡为4公里,索福克郡为5公里,大多数佣人的迁徙距离在15公里以内。 斯波尔丁的“成文法法庭”(Statute Sessions)登记资料中反映的情况同上述定居审查资料有所不同。在1767年到1785年在斯波尔丁受雇的佣人中,有男性佣人844人,女性佣人722人,这些人的迁徙距离比较远了。 1767-1785年林肯郡斯波尔丁佣人的迁徙距离
这些男佣的新旧主人之间的平均距离为12.32公里,而女佣的新老雇主之间的平均距离为10.78公里。迁徙20公里以上的男佣占18%,而迁徙这一距离的女佣只占8%[63]。 佣人迁徙距离比较短,符合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总体上的地理流动模式,在中世纪莱斯特郡的农村,移民的平均距离一般不超过10-14英里[64]。移民的地方色彩很强,长距离迁徙很少。这种模式到17、18世纪依然如此,根据彼得·克拉克的研究,当时英国的移民大约有一半人迁徙的距离不超过10英里,超过40英里的大约为1/10,而超过100英里的不足1/20。农村的女子及男子移民的地方化色彩更为明显,佣人属于农村中迁徙距离较短的移民,迁徙的范围一般集中在10到25英里之内[65]。 雇主寻找佣人或佣人寻找雇主的方式,对于佣人的迁徙距离有很大的影响。 在18世纪以前,主佣之间基本上是通过人际关系来建立联系的。大体上有三种人际关系,一种是亲戚关系,主佣之间本来就是亲戚[66]或是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而找到合适的主人(佣人);另一种是教区和邻里关系;三是生意关系,有的佣人是雇主的同行中的某个人的子女,同行互相推荐而结成主佣关系[67]。还有一种很笨拙的方式就是年轻人挨家挨户地寻找东家。这种方式既费时,又没有明确的方向,建立主佣关系有很大的偶然性。这些传统的方式对主佣双方的选择和佣人的流动距离有相当的限制。 到18世纪时,一些新的雇佣渠道出现了,比如劳务市场(hiring fairs)就是一种新的方式。劳务市场每年或每半年举办一次,与当地传统的雇佣日期相一致。有些地方的劳务市场在一个固定的地方举办,而在另一些地区,劳务市场会在较短的时间里在相邻的几个村子举办多次。参加这些活动的人数多少不一,规模较大的劳务集市参加者多时可达二、三千人。与此同时,一些报纸所刊登的有关劳务市场的广告,对于雇佣信息的传播也起很大的作用,18世纪英法两国的一些地方性报纸都刊登这方面的告示。1775年,图卢兹有了第一份现代报纸《图卢兹广告招贴报》,该报头一年发行,刊登了6则有关家庭服务的广告,18世纪80年代,这类广告的数量持续上升。1789年的广告数量最多,达39个[68]。劳务集市,尤其是借助于报纸广告而举办的劳务市场,可以使雇佣的消息传至较远的地方。在这些活动开张的日子里,互不相识的人从四面八方赶来,寻找适合自己需要的雇主和佣人。东边的佣人通过这种活动可以找到西边的雇主。反之也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佣人的流动距离就相当于该劳务市影响所及的直径范围。如果周边地区同时也在举办劳务集市,那么,有的佣人可能会从一地跑到另一地去碰碰运气,找个自己称心的雇主。所以,借助于劳务集市和报纸广告的方式建立主佣关系,比起以前的那几种靠人际关系而建立主佣关系,会使佣人迁徙的距离更远。不过,迁徙距离的远近总是相对的,以现在的眼光来看,10来公里的路程确实不远。的确,无论是劳务市场,还是现代早期的那些报纸,都是地方性的,它们都不可能造成全国性的招聘机会。 做佣人的经历对于佣人的社会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人从一出生就开始学习他所处的社会的行为准则,终其一生都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就像中国人所说的那样,活动老,学到老。所以,社会化的过程始终伴随着人生。但社会学家们承认,人的社会化的最重要的阶段就是处在青春期的年轻人,他们在这个阶段基本上形成对人生和世界的看法。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生活周期佣人大多数是14、15岁至30岁以下的未婚年轻人。因此,这些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基本上就是在做佣人期间形成的,佣人在离开自己的父母走进主人的家门时就意味着人生的一次考验,这一行为的意义决不亚于当年母亲对他(她)断乳,而断乳只是一个生物性的行为,做佣人却对他的一生产生深刻的影响。与父母的关系逐渐疏远了,虽然,刚做佣人通常是由自己的父母来安排、操办的,佣人工作的地方往往离自己的家庭不会太远,他(她)可以时常跑回父母那里,而父母也可以很方便地去探访在别人家里做佣人的子女。 但是,一旦成了佣人,他与父母的关系就完全改变了。现在,充当父母角色的是主人。名义上,他(她)仍是生活在家庭的环境里,主人行使管教和照顾生活的责任,他与从前一样没有吃、住之忧,在新的家庭里,他的地位和身份并不因为是佣人而降低。但在实际上,一切都在发生悄悄的但是根本性的变化。当他发现与主人一家子在同一张桌子边吃饭,却被安排在饭桌的末端;在同一个屋顶下生活,却是住在阁楼或马厩时,“成为主人家庭的一员,受到像主人的子女一样的对待”这句话的含义就值得细细地感受了。对他来说,“家”变得既熟悉又陌生,与“家”人的关系既亲近又始终存在着距离。的确,这是一个与自己的家庭很不相同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家庭内的所有关系都是虚拟的,佣人充当着双重的角色,他要在与主人一家朝夕相处的环境里,尽着做儿女的责任,听从主人的吩咐,忠诚于主人一家,这不仅是现实的要求,也是社会的期待。同时,他又必须始终意识到自己的佣人身份。而且,佣人的角色才是真实的角色,因为,作为儿女的角色是通过做佣人而成立的。 作为佣人,他的基本任务就是工作,干活换来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只有干活才能学到为日后独立的生活所需的劳动技能和为建立完全自主的家庭生活积累资财。劳动创造生活,这是“生活周期”中必然树立的人生态度,与那些处在父母的庇护下成长,依赖家庭而生活的人相比,生活周期佣人更容易,并且也能更深刻地体验到劳动对于生活的意义。 然而,佣人的劳动机会和有保障的生活供应绝不是“铁饭碗”式的稳定、可靠,一年一度要更新的主佣契约,是主佣双方互相选择而结成的,尽管佣人有选择更好、更适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权利,但他(她)同样也面临着被人解雇,落得生活无着的危险。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活周期”是教育佣人不断奋斗和进取的老师,而雇主的家庭则是佣人受教育的最为理想的课堂,这种精神不是空洞的说教所造就的,而是从现实的生活中磨练出来的。正因为如此,这种精神才有生命力,它与佣人制度一起渗透到欧洲广泛的社会生活,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与变幻莫测的前景相联系,佣人的每一次迁徙,每一宗契约的签订,都是人生的一次选择。对每个佣人来说,选择的范围可能极为广泛,他可以选择去城市打工,也可以在农场干活;他可以守在故土或离乡背井;他可以走进与自己的家庭背景相同的雇主家庭,也可以选择到社会经济地位更高的家庭做佣人。总之,每一次选择都蕴含着机遇,也是对自己的未来的把握。对于每个人来说,选择过程中的自主和自由度可能是不同的,但他们本人的意志会随着生活经验的丰富而变得越来越重要。 以上只是从佣人这一方来观察佣人的社会化。从客观方面来说,佣人的社会化还有面对外在力量的作用而做出的反应。对佣人来说,最主要、最直接的外在力量莫过于雇主,理论上,雇主要像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去对待佣人。但在实际上,雇主与佣人首先是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像父母与子女一样的关系是以共同的利益为基础的,虽然历史上不乏感情深厚的主佣关系,但不睦的主佣关系更常见。在后一种情况下,佣人往往处于弱势。占据支配地位的雇主可以借故虐待佣人,以各种口实打发主佣合同即将届满,需要支付工资的佣人。如果是女性佣人,那么,在面临一般的佣人可能遭受的欺凌以外,她还可能要面对来自男性雇主或男佣的性侵害。身处弱势的佣人要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乃至自己的身体而又不至于危及主佣关系,这不仅是生存的需要,也是任何行将踏入社会的人必须掌握一种技能。与那些有父母的保护和家庭的依靠的年轻人相比,生活周期佣人可能更懂得社会的复杂性,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在社会中驾驭自己的本领。 总之,“生活周期”为佣人们提供了切实、广泛的社会化的条件,与一般的年轻人的社会化环境的主要区别在于,生活周期佣人离开了父母的依赖,他们在“生活周期”中学习、磨练自己,独立自主和奋斗进取的精神随着他们身体的成长而发展起来,家庭服务就其本质来说,就是鼓励人的独立性[69]。 的确,正是这种独立性,致使前工业化时代的西方社会里,晚婚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生活周期佣人是一些处在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到结婚成家之前这个阶段的年轻人,结婚意味着他们的佣人生涯的结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做佣人的直接目的就是结婚。所以,佣人的“生活周期”的长短与结婚年龄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已经指出,大多数佣人的生活周期是从15岁左右开始的,如果他(她)们需要10年左右的佣人生涯才能积聚起建立独立的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那么,佣人们大概要到25岁左右才刚刚具备婚嫁的条件,这个年纪以传统时代的标准来衡量可算是晚婚了[70]。现在,历史人口学有许多研究结果,表明在工业化以前的西欧和西北欧地区,存在过一个以晚婚和相当多的人独身为主要特点的“欧洲婚姻模式”[71]。生活周期佣人与欧洲婚姻模式这两者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这不仅是因为大多数佣人结婚较晚,而且还因为这两个现象具有共同的地理分布。根据历史学家哈捷诺的著名研究,在欧洲,从前苏联的列宁格勒到意大利的的里雅斯特一线以西的欧洲地区存在着“欧洲婚姻模式”,这个地理范围大体上也就是我们今天称之为西方的欧洲地区,东欧和东南欧不在模式之内。而根据米特罗勒的研究,生活周期佣人现象也具有与“欧洲婚姻模式”相似的文化和地理特征[72]。 如果情况真的如此,那么,“生活周期佣人”这些历史上的小人物,不仅与欧洲特定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当时欧洲社会劳动力的来源和构成及人口流动有关,而且也能够成为我们在探索欧洲近代早期的人口增长和近代社会的起源时,需要关注的一个因素。 俞金尧,1962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1] 见杨杰的《英国农民家庭经济》,载《杭州大学学报》第18卷第3期,1988年9月,第27—36页。又见其著作《从下往上看——英国农业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黄春高:《15、16世纪英国农村工资劳动者的历史考察》,载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北大史学》(10),北大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74—197页。 [3] 俞金尧:《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征》,载《世界历史》2004年第4期。 [4] 王超华:《中世纪英国庄仆探微》,载《史学理论研究》2012年第3期。王超华:《中世纪英国乡村仆从研究》,未刊稿。 [5]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一,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6]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9-10. Cissie Fairchilds, Domestic Enemies: Servants and Their Masters in Old Regime Franc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3-5. [7] 根据农场中的短工和佣人所使用的工具,也可以看出他们之间所从事的劳动是有区别的。佣人的工作主要是照看马和其他牲畜,这是一项从早到晚需要不间断干的工作。但是,挖渠、打谷、除草等工作有较强的季节性由短工来干,他们自备工具。见A. Hassell Smith, “Labourers in Late 16-Century England”, Continuity and Change 4(1), 1989, p.17. [8] Peter Laslett,“Characteristics of the Western Family Considered Over Time”,in P. Laslett, 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34. Peter Laslett, The World We Have Lost:England Before the Industrial Age,New York, 1984,p.16. [9] 哈捷诺总结了佣人的7个特点,而库斯莫尔提出了4个特点。见Hajnal,“Two Kinds of Pre-industrial Household Formation System’,in R.Wall, Jean Robin and P. Laslett, eds., 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96-97.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 31. [10] Hajnal,“Two Kinds of Pre-industrial Household Formation System’,in R.Wall, Jean Robin and P. Laslett, eds., 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 p.96. [11] P. Laslett, “Mean Household Size in England since the Sixteenth Century“,in P. Laslett and R.W all, eds., 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Comparative Studies in the Size and Structure of the Domestic Group Over the Last Three Centuries,Cambridge, 1972,p.152. [12] Barbara A.Hanawalt, The Ties That Bound:Peasant Families in Medieval England, Oxford, 1986, p.164. [13] P.Laslett,“Clayworth and Cogenhoe“,in P. Laslett, 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 p.90. Graham Mayhew,”Lifecycle Service and the Family Unit in Early Modern Rye“,Continuity and Change 6(2), 1992,p.206. [14] Cissie Fairchilds, Domestic Enemies, pp.1-2. [15] Cissie Fairchlds, Domestic Enemies, p.2. [16] J.Hajnal, “Two Kinds of Pre-industrial Household Formation System“,in R.Wall, J. Robin and P. Laslett, eds., 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 Table2.14, p.96. [17]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p.3,70, p. 173. note3. 麦克法兰对未婚的年轻人做佣人的比率估计更高,认为处在青春期到结婚之间的年轻人中,大约有2/3的男性和3/4的女性没有与父母一起生活,而去做了佣人。Alan Macfarlane, The Family Life of Ralph Josselin: A Seventeenth Century Clergyman, New York, 1970, p.209. [18] 有关奥地利的情况可见Michael Mitterauer,“Servants and Youth“, Continuity and Change 5(1), 1990, pp. 15- 21.有关冰岛、挪威、佛兰德和丹麦的统计数据,可参见J. Hajnal,”Two Kinds of Pre-industrial Household Formation System“,in R.Wall, et al., eds., 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 Table2.12 and 2.13. p.94. [19] P. Laslett, The World We Have Lost, New York,1984, p.13. [20] P. Laslett, The World We Have Lost, p.308,note 26. [21] P. Laslett,“Characteristic of the Western Family Considered Over Time“,in P. Laslett, 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 pp.32-33.Table1.6. [22] P. Laslett,“Mean Household Size in England since the Sixteenth Century’,in P. Laslett and R.Wall, eds., 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 p.154.Table 4.16. [23]见Marjorie K. McIntosh,“Servants and the Household Unit in an Elizabethan English Community”,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Spring 1984, p.15. Table 4. [24]见Laslett, P.,“Clayworth and Cogenhoe”,in Laslett, P., 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 p.93. Table2.17. [25]见D.A. Kent,“Ubiguitous but Invisible: Female Domestic Servant in Mid-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History Workshop Journal, Issue 28, Autumn 1989, p.120. [26] Cissie Fairchilds,“Masters and Servants in Eighteenth Century Toulouse“,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Vol.12,No.3, Spring1979, p.371.J.Jean Hecht, 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 Century England, London, 1956, pp. 15-19. [27] Grant Mc Cracken,“The Exchange of Children in Tudor England: An Anthropological Phenomenon in Historical Context“,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Vol.8, No.4. Winter,1983, p.307. Pamela Horn,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Victorian Servant, New York,1975,p.2. [28] 关于这位意大利人的评说,可参见Philippe Ariès, Centuries of Childhood: A Social History of Family Life, Translated by Robert Baldick, New York,1962, p.365.Robert W. Habenstein, The Family in Various Cultures,1967, p.239.Barbara A. Hanawalt, The Ties That Bound, p.157 [29] 埃里斯肯定了这种说法,认为中世纪的西方,这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儿童与佣人的概念常常是分不开的。见Ariès, P., Centuries of Childhood, pp.365-366. [30] J. Hajnal.,“Two Kinds of Pre-industrial Household Formation System“,in R. Wall, et al., eds., 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 pp.94,96. [31] Ilana Krausman Benamos,“Service and the Coming of Age of Young Men in17th Century England“, Continuity and Change 3(1)1988, pp.45-46. Richard Wall, ”The Age at Leaving Home“,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Vol.3, No.2, Summer1978, pp.181-202. [32] Marjorie K.Mc Intosh,“Servants and the Household Unit in an Elizabethan English Community“,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Spring, 1984, p.11.拉斯莱特说了一个比较含糊的数字,认为下层社会的子女在10岁以后的任何一个时候都会离开父母去做佣人。见P. Laslett, The World We Have Lost, p.14.麦克法兰对孩子离家的年龄的看法跨度很大,从8岁左右,直到14岁左右。见Alan Macfarlane, The Family Life of Ralph Josselin, New York, 1977, pp.208-209.米德罗尔认为10岁以前去做佣人的是少数人,如果儿童在做佣人,那往往是因为他已成了孤儿,在这种情况下,做佣人与被人收养就没有多少差别。Michael Mitterauer,”Servants and Youth“, Continuity and Change 5(1)1990, pp.21-22.也有的人主张身体条件是决定一个人是否适合做佣人的重要条件,正如库斯莫尔指出的那样,大多数农场主雇佣人是为了帮助干农活,他们不会雇佣那些提供的劳动的价值还不足以弥补开销的小孩来做佣人。所以,13-14岁左右去做佣人就比较多。参见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p.70-72. [33] D.A.Kent,“Ubiguitous but Invisible“, History Workshop Journal, Autumn1989, p.115. [34] 见Michael Mitterauer,“Servants and Youth“,Continuity and Change 5(1), 1990, pp.11-13. [35] 可见俞金尧:《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征》一文,载《世界历史》2004年第4期。 [36] P. Laslett, The World We Have Lost, pp.1-3. [37]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5. [38] Barbara A. Hanawalt, The Ties That Bound, p.156. [39] Cissie Fairchilds, Domestic Enemies, pp.1-5. [40] Barbara A.Hanawalt, Growing Up in Medieval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p.180. [41]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41. [42] Barbara A. Hanawalt, Growing Up in Medieval London, p.181. [43] J.Jean Hecht, 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p.75. [44] J.Jean Hecht, 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p.72. [45]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51. [46]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p.55-56. [47] Peter Earle,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Middle Class: Business, Society and Family Life in London, 1660-1730, Methuen, 1989, p.228. [48] 参见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55. [49]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p.49-51. [50] Cissie Fairchilds, Domestic Enemies, p.54. [51] W.G.Hoskins and H.P.R. Finberg, eds., Devonshire Studies, London, 1952, pp.419-427. [52] Sarah C.Maza, Servants and Masters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3, p.82. [53] 参见Georges 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Translated by Cynthia Posta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8, pp.220-221. [54] Carl I. Hammer, Jr., “Family and Familia in Early Medieval Bavaria“,in Richard Wall, et al., eds., Family Forms in Historic Europe, p.246. [55] 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p.22-27,168-169. [56] J. Jean Hecht, The Domestic Servant Clas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p.152. [57] 见Cissie Fairchilds, Domestic Enemies, p.58. [58] E.H. Phelps Brown and Sheila V. Hopkins,“Seven Centuries of the Prices of Consumables“,in E. M. Carus Wilson, ed., Essay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Ⅱ,London,1962,pp.179-196. [59] 东南欧的某些地区也存在佣人,但他们一般都是已婚的劳动者,生活在规模较大的家庭里,与西欧的那种年轻未婚的佣人是不同的。见Laslett, P.,“Characteristics of the Western Family Considered Over Time“,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Ⅱ(1977). pp.103-104. [60] Graham Mayhew,“Lifecycle Service and the Family Unit in Early Modern Rye“, Continuity and Change 6(2), 1992, pp.211-212,222. [61] P. Earle,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Middle Class, p.221. [62] 所用资料来源于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58,Table 4.7. [63] 参见Ann Kussmaul, 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58,Table 4.8. [64] David Postles,“The Pattern of Rural Migration in a Midlands County:Leicestershire,c.1270-1350“, Continuity and Change 6(2), 1992, pp.139-161. [65] Peter Clark,“Migration in England during the Late Seventeenth and Early Eighteenth Centuries“, Past and Present, No.83,1979, pp.57-90. [66] 甚至有以姊妹为佣人的情况,见Alan Macfarlane, The Family Life of Ralph Josselin, p.148. [67] Goldberg,“Female Labour, Service and Marriage in the Late Medieval Urban North“, Northern History, Vol.22, 1986, p.22. [68] Cissie Fairchilds, “Masters and Servants in the18th Century Toulouse“,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Vol.12, No.3, Spring1979, p.379. [69] D.A. Kent,“Ubiquitous but Invisible: Female Domestic Servants in Mid-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History Workshop Journal, Issue28, Autumn 1989, p.118. [70] 直到18世纪,包括比利时、英格兰、法国、德国、斯堪得纳维亚等在内的欧洲国家,女子首婚的平均年龄在25岁左右,大多数地方的女子首婚平均年龄在25~27岁。见Michael W. Flinn, The European Demographic System, 1500—1820,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1,pp.124-127,Table 7. 男子的首次结婚年龄通常会比女子晚2~3岁。Henry Kamen, European Society,1500—1700,London,1984,p.27. [71] J.Hajnal,“European Marriage Patterns in Perspective”,in D.V.Glass and D.E.C.Eversley,eds.,Population in History, London, 1965,pp. 101—143. [72] Michael Mitterauer,“Servants and Youth“,Continuity and Change 5(1), 1990, pp.24-27.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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