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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南:浅析战后欧洲一体化理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欧洲一体化以先驱者们意想不到的既非联邦主义也非邦联主义的方式发展起来,各种有关理论纷纷涌现。对此,国内已有不少介绍[1],但将其加以综合并作分析的成果尚未见到。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一探索,以有利于加深人们对欧洲一体化问题的了解。
     一、二战后国际局势与欧洲联合运动的发展
     二战最深刻的影响是极大地改变了世界范围的力量对比,彻底打破了几个世纪以来形成的欧洲中心的国际格局,欧洲各国无论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都被大大地削弱了。在欧洲大国中,德、意因战败而退出争霸的历史舞台,英、法虽然跻身于战胜国之列,但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们不仅没有像在一战中那样掠取到新的殖民地,连原有的殖民统治也岌岌可危。“欧洲已经成为一片废墟,战争给各国带来的破坏都是普遍性的”,“没有外援的话,它们要想重新站起来,甚至只想继续生存下去都是不可能的”。[2] 欧洲不再是世界政治权力的中心。世界权力的天平,取决于非欧洲的美国和半欧洲的苏联。战后不久,冷战把欧洲推到了美苏对峙的前沿阵地,西欧国家凭借单个国家的力量不仅无力与美苏较量,连生存都成问题。西欧需要美国的经济援助,需要联合起来求生存、求发展。因此,经济复兴与联合成为欧洲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战后欧洲联合运动发展起来。1946年9月19日,丘吉尔在瑞士苏黎士大学发表题为“欧洲的悲剧”演说,鼓吹建立“欧洲合众国”。1948年5月,各种各样的欧洲运动在荷兰海牙形成了第一次聚会,把战后初期的欧洲统一运动推向高潮。1949年5月5日,英、法、荷、比、卢、意、丹、挪、瑞典、爱尔兰等10国外长在伦敦签署了欧洲委员会章程;10月,欧洲委员会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成立,决定成员国在政治和议会方面进行合作。
    除此之外,1948年3月,英、法、荷、比、卢5国代表缔结了《布鲁塞尔条约》,在军事和外交方面进行合作。1949年4月4日,美国、加拿大与《布鲁塞尔条约》的5个缔约国以及意大利、葡萄牙、丹麦、爱尔兰和挪威签署《北大西洋公约》,把欧洲防务纳入美国的领导下。1948年4月16日,在美国的支持下,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法国、意大利、爱尔兰、冰岛、丹麦、挪威、瑞典、瑞士、奥地利、土耳其、希腊、葡萄牙和德国西部占领区的军事指挥官签订了合作协议,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49年西德、1959年西班牙也相继加入),负责分配总数为130亿美元的马歇尔援助,努力使各成员国稳定财政和货币,发展出口,进行生产机构的现代化,协调投资,促进各国的经济合作和相互间的贸易。1951年,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西德和意大利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次年,建立了超国家机构——高级机构,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西欧联合逐步从一种思潮变为现实。
    随着一体化实践的发展,一体化的理论也蓬勃发展起来,称得上丰富多彩,门派众多。但是,如果按关于民族国家在一体化中的作用的看法来分的话,大致可分为超国家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这两种大相径庭的理论。
      二、超国家主义的理论
    1.联邦主义  联邦主义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如康德的《永恒和平论》就提出了以欧洲联邦形式实现永恒和平的思想。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奥地利的库当霍夫—卡莱吉领导的泛欧运动和法国总理阿里斯蒂德•白里安提出的“白里安计划”都被视作联邦主义的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著名的联邦主义者阿尔蒂埃罗•斯皮内利倡导的欧洲联邦主张影响较大,推动了大量地区性组织的出现。欧洲各地的抵抗运动组织纷纷呼吁在战后建立以超国家的政府、单一的联邦军队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等基本框架为核心的“欧洲联邦”,从而消除所谓欧洲主权国家之间长期存在的战争危险。
    战后初期,联邦主义运动在欧洲发展迅速。1946年,包括50来个联邦主义运动组织的欧洲联邦主义者联盟(1959年改名为欧洲联邦主义运动)在巴黎成立,为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欧洲联邦而积极活动。联邦主义的倡导者并非仅以学者或思想家为主,而是包含了许多主张联合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如法国的让•莫内、罗伯特•舒曼,联邦德国的康拉德•阿登纳和比利时的保罗—亨利•斯巴克等的主张都被视为联邦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斯皮内利在战后继续为建立欧洲联邦而奋斗。他于1957年发表了具有新纲领性质的《欧洲联邦主义者宣言》,认为“欧洲合众国是欧洲人对历史向他们发出的挑战所能作出的唯一回答。建立欧洲联邦实际上就是对未来的呼唤和回答,这种呼唤要求欧洲各国人民变成一个单一的欧洲人民”。[3] 1957年他还发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欧洲运动的成长》一文,继续阐述他的欧洲联邦思想。他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欧洲国家的经历冲击了人们对民族主义和主权国家原则的迷信和崇拜,促使人们思考欧洲的新出路。在对战后流行的民主的思潮有重要影响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基督教民主主义者中,都可以找到欧洲统一的同情者。[4]
    与斯皮内利一样,大多数联邦主义者的基本出发点是认为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过时了:经济上,由于市场狭隘、投资机会有限,因而缺乏生命力;政治上,由于民族主义会产生极权主义和军国主义倾向,因而是反动的。民族国家有必要过渡到新的超国家的机构,才能避免极权主义和军国主义的产生。这是因为民族主义容易助长两种危险倾向: 一是在国内往往导致极权;二是在国际间引发冲突和动荡。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在欧洲首先爆发的惨剧被联邦主义者视为绝好的例证。总之,他们认为,欧洲各民族国家只有否定自我,建立超国家的欧洲联邦,才能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实现欧洲的和平与稳定。[5]
    联邦主义者认为,建立一体化联邦必然要制定宪法。实现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举行立宪大会。立宪大会将起草一个联盟条约作为最初的联邦宪法,然后由成员国接受并落实。一种是直接的政府间协定。他们认为,建立一个超国家联邦体制涉及成员国把有关主权让渡给中央政府,这只能通过政府间协商才能实现。[6]
    联邦主义主张在西欧建立一个欧洲联邦或欧洲合众国,进而把苏联和东欧包括进来,实现整个欧洲的和平与民主。但是,随着东西方冷战的爆发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创立,欧洲一体化首先在西欧国家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一体化的动力和实现手段的问题,功能主义的理论开始盛行。
    2. 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
    戴维•米特兰尼创立的功能主义提出了一种国际一体化方法,即“功能的替代方案”,来构建战后的世界体系。“主权的内容和形式可以通过不明显的和部分的权力转移至更为有效的国际组织而受到限制,因为它们不触及大量小国家因此保持其独立地位的基础性原则。……也就是说,国家平等这一最神圣和不容侵犯的国际原则,也许可以通过这种既能让其交出部分权力又不直接剥夺其主权的功能化安排而被最终削弱。”[7] 实际上是把政治和技术的因素明确区分开来,以便将功能非政治化从而不触及政治主权问题。他认为,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民族国家的职能将逐步让位于功能性国际组织,特别是功能性的利益集团;国家在走向非政治化。在国际的范围内,主权国家的作用在逐步削弱,功能性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的,特别是非政府间的)的作用在不断加强。[8]
    以哈斯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反对米特兰尼对政治性与功能性的截然划分,也反对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水平上的功能性组织以挖空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假定。他认为,政治权力和经济福利是难以分割的。经济与政治、政治家和专家的截然区分并不存在,因为技术化的决策基于一个先行的政治性决定。但是,经济或技术和政治可以相对区分,这是新功能主义理论的基础。基于这种假定,新功能主义认为,一体化可以理解为对由于管理需求“外溢”产生压力的反应,而管理需求“外溢”导致功能“外溢”。一体化国际机制能够更好地处理民族国家所不能解决的那些跨国经济问题,这导致管理经济的职能从民族国家向超国家机构过渡。一旦这种一体化机制建立起来,“外溢”效应将推动一体化不断发展和深化。欧洲一体化进程首先是经济一体化逐步推进并外溢到越来越多的区域,越来越多地侵占政治领域,直至一个临界点。一体化的发展不断侵蚀民族国家的主权,最终将导致一个新生的政治共同体的出现。哈斯指出,“政治一体化是一个进程,通过这一进程几个处在不同国家环境中的政治行为体被说服将其忠诚、期望与政治行动转向一个新的中心,该中心的机构拥有或要求拥有对现存民族国家的管辖权。”[9]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欧洲共同体在经济一体化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195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六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合称《罗马条约》。1958年,条约正式生效,欧洲一体化超出煤钢这种特定的经济部门开始向整个经济部门扩展。新功能主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比较乐观的视角来阐释一体化的动力和发展,认为“外溢”会导致一体化滚雪球似的从一个领域自动“外溢”到其他领域。
    联邦主义关注一体化的结果,即建立一个欧洲联邦或欧洲合众国;而新功能主义关注的是一体化的动力问题,即通过“外溢”这个方式,让一体化获得不断向前走的动力,从一个领域发展到另一个领域。在民族国家的作用方面,两个流派的看法有相似之处。联邦主义认为民族国家已经过时,有必要过渡到一个新的超国家的机构;而新功能主义侧重一体化的过程而非特定的结果,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国家主权将会不断削弱,各国的公民也将把认同感从民族国家政府逐渐地向超国家机构转移。
     三、国家中心主义理论
    1. 邦联主义  邦联主义是与联邦主义并行对应的一体化理论,也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而出现的,如圣—皮埃尔的欧洲联合思想就被视为早期邦联主义的重要体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实质性进展,围绕欧洲联合的最终目标和方法等,邦联主义的看法与联邦主义的看法区别十分明显。
    学者们首先对邦联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莫瑞•福西斯认为,邦联不是一个国家,不是在一个政治实体中的个人组成的联盟,而是各个国家的联盟。[10]福西斯把邦联看做一个契约性的产物而不是一个正式国家,它本身不是表现为一个民族或国家组成的统一体,而是表现为多个国家组成的整体。
    迪米特里斯•克里索乔兹等人认为,作为一个政府系统的邦联,其主要特点就是它向各组成部分提供各种机会,实现互利的合作,而不必把它们各自的主权交给一个单一政府,它关注大量法律上和政治上平等的权力中心之间的政府间关系,而不是这些权力中心与单一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11]
    弗里德里克•李斯特更是列出了邦联的15个特点,如邦联是在没有剥夺各国国家地位的情况下把它们联合起来;邦联要求条约,即宪法形式的成文基本法,它们在法律上对各种不同的邦联性质的伙伴具有约束力;邦联规定其行政和司法功能不能威胁成员国的主权,等等。[12]
    与联邦主义者主张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欧洲联邦不同,邦联主义者主张欧洲应建立邦联式的联盟。法国的戴高乐将军就是反对超国家的联邦,赞成国家间合作的一个代表人物。戴高乐主张通过国家间的合作把欧洲组织起来,反对建立超国家的欧洲统一机构。他认为超国家主义是对民族国家独立与生存的威胁,应该在它进一步发展壮大之前阻止其进程。他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在任何程度上使欧洲实现统一的唯一的道路。”[13]在1960年7月29日和30日的法德首脑朗布依埃会谈中,戴高乐将军明确指出:“一个联合的欧洲将是一个有组织地出现的、民族的、国家的联盟,将来可能变成一个庞大的邦联。”他建议,“现存的共同体将被合并进去,通常要服从政治权力的领导,因为共同体并不代表一个政治权力。防务将是合作的主题之一,因此北约应该根据欧洲人自己的倡议进行改革,以结束这种在防务上不给欧洲人任何责任的一体化局面。”[14] 1962年5月15日,戴高乐在记者招待会上猛烈地抨击了超国家观点,认为在欧洲建设的过程中,“只有国家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和有可能付诸实现的。我已经说过并且我还要重复,现在除了由各个国家组成的欧洲之外,不可能有别的欧洲。除此以外都是些神话、空想和夸耀。”[15]可见,戴高乐所设想的欧洲联合是民族国家的合作,民族国家的联盟,而非凌驾于成员国之上的超国家机构。
    邦联主义在欧洲一直很有市场,贯穿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之中。英国最初不愿加入共同体、法国否决欧洲防务共同体和戴高乐时期法国拒绝参加一体化活动的“空椅子危机”等,无不体现着邦联主义的影响。
    2. 政府间主义与自由政府间主义  从60年代中期起,欧洲一体化遇到了很多困难。戴高乐从维护法国利益出发,强调建设民族国家的欧洲,坚决反对欧共体向超国家的方向发展。1965年,法国对欧共体实行“空椅子政策”,1966年欧共体各国达成了“卢森堡妥协”,规定凡是涉及各国重大利益的事务,均需取得各国的一致同意。欧共体的超国家倾向受到抑制。英国申请加入共同体也因为法国的两次否决而搁浅,共同体的扩大陷入停滞。共同体的发展面临困境,这似乎显示,新功能主义者宣称的“外溢”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新功能主义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批评和质疑。以斯坦利•霍夫曼为代表的政府间主义就是在对新功能主义的批判中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霍夫曼认为:首先,新功能主义过于强调了超国家机构的作用。实际上民族国家及其政府在一体化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超国家机构的作用十分有限。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成员国政府的作用依然十分顽强而不是已经过时了。在涉及至关重要的国际利益的领域,成员国政府不愿以其他领域所得来补偿在一些领域的损失,它们将会试图降低不确定性并对关系到核心利益的决策过程严加控制。作为一个超国家机构,欧共体委员会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其次,新功能主义忽略了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之间的区别。“外溢”效应是有限的。外溢效应在低级政治领域(如经济政策)较为适用,但在高级政治领域(如外交政策、安全与防务等问题)很难发挥作用,国家间关系不会超越政府间合作而发展到高级政治上的超国家一体化。最后,公众对政治行为体的支持和忠诚并未真正从成员国转向共同体,民族国家精英关注的是国内政治而不是共同体层次的政治。成员国政府对共同体的政策取决于其国内政治的需要,而不是如新功能主义者所设想的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进行合作。[16]
    霍夫曼区分了低级政治和高级政治,并对欧洲一体化的“莫内方式”提出批评,认为各国政府愿意在低级政治领域进行合作,但是在高级政治领域,由于涉及国家的根本利益、政府的自决权和民族认同问题,国家不会接受无保障又失去控制的状况。政治领域的一体化只能通过政府间的磋商和协调以及持续的讨价还价来进行。[17]
    政府间主义遵循现实主义的“国家中心论”传统,明确坚持以主权国家作为分析单位,认为:在现实国际体系中只有国家是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体,民族国家在欧洲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一体化只有在符合参与国利益的条件下才能获得推动,而一体化的每一次实际的进展都源于成员国之间的讨价还价的交易。霍夫曼强调,民族国家需要改变,但是民族国家仍然有活力,仍然是一体化和国际政治的主要行为者。他不认同超国家主义所宣称的民族国家要被取代的说法。[18]
    从70年代末开始,欧共体启动欧洲货币体系,建立欧洲理事会机制,发表《单一欧洲法令》,欧洲一体化逐步走向复兴之路。政府间主义对一体化解释的局限性显露出来。90年代,安德鲁•莫劳夫奇克发表了两篇论文,对政府间主义进行了修正。1998年,莫劳夫奇克出版了《欧洲的抉择——社会目标和政府权力:从墨西拿到马斯特里赫特》,对自由政府间主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一体化是产生于政府间复杂的谈判和利益交换,而非超国家的功能性力量、现实主义的地缘政治考虑或欧洲联邦的理念,因此他把自己称为政府间的自由主义者。[19]他认为,国家是单一的、理性的、自利的行为体,国家的行为是理性的。国家偏好的形成取决于国内政治因素。成员国政府在国家间关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欧洲一体化即是在成员国政府间交易的推动下进行的。一体化不是自动成长的过程,而是成员国政府理性选择和相互交易的结果。莫劳夫奇克认为,“欧洲一体化是民族国家领导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进行一系列理性选择的结果”。[20]他认为经济利益特别是商业利益对欧洲一体化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地缘政治利益和意识观念也经常发挥重要影响,但其作用只能排在第二位。也就是说,欧洲一体化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地缘政治或者意识形态的考虑。此外,自由政府间主义虽然强调政府间谈判在欧洲一体化中的首要地位和成员国国内政治的重要性,但并不否认制度的作用,认为超国家机构对讨价还价的最终结果有有限的影响。
    莫劳夫奇克通过考察欧共体发展历史上五次最主要的谈判来验证他的理论框架。这五次谈判分别是:1957年《罗马条约》谈判,60年代建立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的谈判,1978—1979年建成欧洲货币体系的谈判,1985—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的谈判和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谈判。他认为欧洲一体化的每次谈判都被分成三个阶段:即国家偏好的形成、国家间博弈和制度化阶段。而且,商业利益、相对博弈实力和可靠的承诺是最重要的三个因素。[21]在上述理论背景下,莫劳夫奇克提出了所谓的双层博弈模型来分析欧洲一体化进程。在他看来,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博弈,一是成员国国内政治层面的,即国家偏好的形成过程;另一个是欧洲层面的,即政府间讨价还价战略的形成过程。换言之,首先是一国国内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得出在某一问题上该国的国家偏好;然后该国政府持此偏好,代表该国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政府间博弈,博弈结果是相互间不对称依赖程度的体现;最后,为了巩固谈判成果,确保各方履行承诺,各国政府理性地选择将部分主权委托转让给超国家机构,或者是约定日后共同投票决定未来的执行事项,也就是所谓的“汇集”(pool)。[22]
    自由政府间主义认为,欧盟主要是一种政府间机制,主权国家仍然是欧盟活动中的主角,国家利益而非欧盟共同利益是成员国的首要考虑,欧洲一体化只有符合参与各方的利益才能获得推动。但是自由政府间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而相对忽略政治因素的影响。如莫劳夫奇克认为,“欧洲国家推进一体化既不是为了防范法德战争再次爆发,也不是为了扩展欧洲在全球的声誉和势力,更不是企图以联合来平衡与超级大国的关系”[23],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邦联主义也关注一体化的结果,认为应该建立民族国家的联盟;而自由政府间主义则关注一体化的动力,认为欧洲一体化的根本原因是过去半个世纪欧洲大陆面临的一系列共同的经济挑战。自由政府间主义还十分关注一体化过程中的决策过程。从民族国家的作用看,邦联主义和政府间主义的看法也有相似之处。邦联主义并不认为民族国家已经过时,而认为只有民族国家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和有可能付诸实现的。政府间主义认为民族国家政府的作用十分顽强,不认为民族国家正在削弱,相反,强调民族国家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续”,甚至是“再生”和“加强”。[24]自由政府间主义认为在一体化的决策过程中,民族国家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
    3. 民族国家拯救论  英国经济史学家艾伦•米尔沃德提出的民族国家拯救论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理论。他认为,民族国家从16世纪起成为西欧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形式,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它被神化为民族和人民的代表。到19世纪末,民族国家才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并获得了各自疆界内公民的忠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历却证明民族国家竟然不能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能,即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财产,这使传统的民族国家陷入危机。“将民族国家从废墟中拯救出来,标志着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欧洲历史的结束,这是欧洲战后历史的最突出的一个方面。”而“欧洲共同体的发展,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就是“战后拯救欧洲民族国家的一部分,因为这种拯救所基于的政治共识要求实行一体化,即将有限领域的国家主权让渡给超国家机构”。[25]米尔沃德认为,民族国家的危机及其在战后的自我拯救是欧洲一体化起源的内在推动力,一体化是民族国家选择的结果。
    米尔沃德的理论虽然也是一种国家中心的理论,强调民族国家在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实质上是捍卫现代民族国家的地位。但是,在民族国家与一体化的关系上,米尔沃德却并不否认一体化的作用。他认为,“没有一体化进程,西欧民族国家将不可能得到其公民如此的忠诚和支持。没有它,西欧民族国家不可能向其公民提供并证明其生存合理性的安全与繁荣。”[26]一体化是加强了西欧民族国家的地位而不是削弱了它们。
    总之,米尔沃德认为,在民族国家与一体化之间不存在对立和取代的关系,而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用一体化“取代民族国家将会摧毁共同体,而限制一体化的进程将削弱民族国家,限制民族国家的能力和权力”。[27]
    米尔沃德是出色的经济史专家,他从经济史的角度对欧洲一体化经济动因的分析是令人信服的。但是,他对一体化的政治因素却关注不够。而事实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欧洲地缘政治和安全因素在早期的西欧联合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容忽略的”。此外,米尔沃德还“明显地忽视了冷战的国际环境、尤其是美国在一体化起源中的作用”。[28]
    综上所述,联邦主义关注欧洲一体化的结果,主张建立合适的制度框架来超越民族国家;而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则更注重一体化的过程,而不重视一体化的形式或结果。联邦主义赞成激进的“自下而上”的政治变革模式;而功能主义主张“自上而下”的国际变革模式。与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相比,联邦主义是对民族国家的直接挑战,是超国家主义中最激进的一种理论。新功能主义着重强调超国家机构的作用,而政府间主义始终强调民族国家和政府在一体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在其他的理论中,有的认为民族国家与一体化超国家性质是一对矛盾,而米尔沃德的理论则在坚持国家中心的基础上,还有着很大的灵活性,认为民族国家与一体化是相互依存的。这些理论,有的关注欧洲一体化的结果,有的关注一体化的过程;有的是对未来一体化的期待,有的是对一体化实践的解释。目前欧洲联盟既不同于一般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联邦或邦联,但却兼具联邦和邦联的一些特征,有人称之为准联邦。可以说,欧盟是介于国家和超国家之间的一个新型的形式,是按照一种十分复杂的运行机制进行运作的,并没有按照某一种理论来运行。
    从欧盟的历史和最新发展可以看出:欧盟的决策机构主要是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而这两个机构都是政府间性质的。因此,到目前为止,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未超越民族国家的框架,带有明显的政府间性质。一体化由民族国家创建和推动;民族国家政府基本上控制着一体化的进程和发展方向;民族国家是一体化过程的推动者或阻滞者;机构改革和决策过程是政府间讨价还价、维护各自国家利益的过程。然而,一体化进程中超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也表明:超国家性质的发展不容忽视,在今后仍有发展潜力和可能性。
    上述理论之间存在着的种种差异,反映了欧洲各国利益的差异和文化的差异;而主张一体化,主张联合起来共同面对新时代挑战这一点,则反映了欧洲各国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文化基础。事实上,二战以来欧洲一体化的曲折进程,都是由欧洲各国利益与文化的同与异决定的。
    注 释:  [1] 如黄正柏:《斯皮内利的欧洲联邦思想和争取欧洲联邦的早期努力》,《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3卷第1期;房乐宪:《联邦主义与欧洲一体化》,《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1期;郇庆治、胡瑾:《联邦主义与功能主义之争:欧洲早期政治一体化理论》,《欧洲》1999年第6期;房乐宪:《邦联主义与欧洲一体化》,《欧洲研究》2003年第4期;房乐宪:《政府间主义与欧洲一体化》,《欧洲》2002年第1期;张茂明:《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政府间主义》,《欧洲》2001年第6期;洪邮生:《独树一帜的欧洲一体化理论——评米尔沃德的“民族国家选择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洪邮生:《欧洲一体化研究中的“欧洲修正派”述评》,《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等等。
    [2] 皮埃尔•热尔贝著:《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丁一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3] 萨尔沃•马斯泰罗内主编:《当代欧洲政治思想(1945—1989)》,黄华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
    [4] 黄正柏:《斯皮内利的欧洲联邦思想和争取欧洲联邦的早期努力》,《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3卷第1期,第65页。
    [5] 房乐宪:《联邦主义与欧洲一体化》,《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1期,第66页; Michael O’Neill,The Politic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A Reader,London: Routledge,1996,p21.
    [6] 郇庆治、胡瑾:《联邦主义与功能主义之争:欧洲早期政治一体化理论》,《欧洲》1999年第6期,第6页。
    [7] 郇庆治、胡瑾:《联邦主义与功能主义之争:欧洲早期政治一体化理论》,《欧洲》1999年第6期,第8页。
    [8] Michael ONeill, The Politic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A Reader,London: Routledge,1996,p. 32.
    [9] Ernst Haas,The Uniting of Europe: Political,Social,and Economic Forces,1950-1957,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 16.
    [10] 房乐宪:《邦联主义与欧洲一体化》,《欧洲研究》2003年第4期,第76页。
    [11] Dimitris N. Chryssochoouz,et al.,Theory and Reform in the European Union,Manchester;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c2003,p.16.
    [12] F. K. Lister,The European Union,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Revival of Confederal Governance,London :Greenwood Press,1996,pp. 33-34.
    [13] 戴高乐的演说《欧洲国家的和谐》,李巍、王学玉编:《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历史文献选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14] Maurice Couve de Murville,Une Politique Etrangère,1958-1969,Paris,Plon,1971,p.244.
    [15] 国际关系研究所编译:《戴高乐言论集(1958年5月—1964年1月)》,世界知识出版社1964年版,第340页。
    [16] 张茂明:《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政府间主义》,《欧洲》2001年第6期,第47—48页。
    [17] 张茂明:《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政府间主义》,《欧洲》2001年第6期,第49页。
    [18] Michael ONeill,The Politic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A Reader,p.60.
    [19] 陈玉刚:《国家与超国家——欧洲一体化理论比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20] 安德鲁•莫劳夫奇克著,《欧洲的抉择——社会目标和政府权力:从墨西拿到马斯特里赫特》,赵晨、陈志瑞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21] 安德鲁•莫劳夫奇克著,《欧洲的抉择——社会目标和政府权力:从墨西拿到马斯特里赫特》,第15—16页。
    [22] 赵晨:《自由政府间主义的生命力——评莫劳夫奇克的〈欧洲的选择〉》,《欧洲研究》2008年第2期,第144页。
    [23] 安德鲁•莫劳夫奇克著,《欧洲的抉择——社会目标和政府权力:从墨西拿到马斯特里赫特》,第5页。
    [24] 安特耶•维纳、托马斯•迪兹主编,《欧洲一体化理论》,朱立群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25] Alan S. Milward,with the assistance of George Brennan and Federico Romero,The European Rescue of the Nation-State,London: Routledge,1992,p.4.
    [26] Alan S. Milward,with the Assistance of George Brennan and Federico Romero,The European Rescue of the Nation-State,p. 3.
    [27] Alan S.Milward,with the Assistance of George Brennan and Federico Romero,The European Rescue of the Nation-State,p.3.
    [28] 洪邮生:《独树一帜的欧洲一体化理论——评米尔沃德的“民族国家选择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35页。
    (原载《史学理论研究》2013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