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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龙:孟德斯鸠究竟做过什么官?


    孟德斯鸠的著作传入我国已逾百年,介绍和研究他的文章和专著为数甚多;国人对于这位18世纪法国思想家的著作、思想和生平的关注,近年来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令人颇受鼓舞。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发表了《孟德斯鸠职务考》一文,作者朱立、朱琳是两位法语老师,她们查阅了许多辞典之类的工具书之后认定,孟德斯鸠曾经担任的职务是“波尔多最高法院大法庭庭长”,而不是“波尔多郡议会议长”。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先贤严复在《法意》正文前的“孟德斯鸠列传”中谈及孟德斯鸠的生平时写道:“年二十五,入博尔都郡议院为议员”。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论法的精神》译者张雁深先生因袭严几道先生之说,称孟德斯鸠“继承伯父波尔多议会议长职务”。数十年来,孟德斯鸠曾任议长一说为我国学界普遍接受,影响深远;有的学者以此为据,把孟德斯鸠视为“高官”,进而尊他为封建阶级的叛逆者,如此等等。
    1982年,笔者第一次访问波尔多,拜访了时任波尔多孟德斯鸠学会会长的让•达拉(Jean Dalat)先生,蒙赠其考证孟德斯鸠在波尔多任职情况的著作《Montesquieu, Magistrat au Parlement de Bordeaux》。达拉先生长期任职于波尔多上诉法院,曾是该院的一位庭长,他对孟德斯鸠任职情况所作的考证,比其他作者具有更大的可信度。数年后我草就短文《孟德斯鸠生平辨误二则》,发表在《世界历史》1988年第6期上。我在此文中指出,孟德斯鸠先后担任的职务是波尔多高等法院(Parlement de Bordeaux)的推事(Conseiller)和庭长(Président)。此说后来虽被一些学者认可,但仍被另一些学者所拒绝;例如,1999年陕西版《论法的精神》的译者在“译序”中称“孟德斯鸠……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确实还有讨论的必要,两位朱老师认真和仔细的考证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她们否定了“波尔多郡议会议长”,完全有理,但是,她们所认定的“波尔多最高法院大法庭庭长”,我觉得依然不甚准确,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探讨。
    下面我依据上述达拉先生的著作,并参照金斯敦(Rebecca Kingston)所著《Montesquieu and the Parlement of Bordeaux》以及其他一些纸面和网上资料,对孟德斯鸠究竟做过什么官这个问题,再次谈谈我的看法,希望有助于这个并不复杂的问题的解决。
    这个问题实际上包含两部分:其一,孟德斯鸠在什么“单位”做官?其二,他做的是什么官?
    孟德斯鸠任职的“单位”是Parlement de Bordeaux。Bordeaux是个地名,通译波尔多,不应该有任何争议。问题在Parlement,这个词当今所指是“议会”,但在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并非如此。法国的Parlement是从Curia Regis(御前会议)发展而来的。最初,国王遇事需要与臣工商量时,任意召集他所属意的大臣和贵族前来与会。后来,需要讨论的事务越来越多,技术性越来越强,缺乏专业知识的贵族和大臣渐渐难以对付,于是出现了专家型的职业官员,由他们襄助御前会议的参与者们处理财政、税务和司法等事务。再后来,面对上诉案件与日俱增的窘境,御前会议设立了一个专门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Curia in Parlamento,这便是parlement的前身。御前会议跟随国王四处流动,而Curia in Parlamento则为审理案件而必须长期驻留巴黎,于是乎,这个机构进一步变成了完全独立于御前会议,并且领有若干立法权的一个司法机构Parlement。起初,仅在巴黎有一个Parlement,后来陆续在各地设立,到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全国共有14个Parlement。孟德斯鸠任职的波尔多Parlement是其中之一。
    中文应该如何翻译Parlement才算准确?两位朱老师主张译作“最高法院”。她们的主张不无道理,因为,各地的Parlement互不隶属,各自在管辖范围内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作出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但是,我认为还是译作“高等法院”为宜。因为,尽管Parlement作出的是最终判决,国王却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更改,所以,“最终”二字是要打折扣的。更何况,路易十四亲政之后实行绝对王权主义,Parlement的司法权进一步遭到削弱,若继续称之为“最高法院”,显然名不副实。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维基百科的有关条目都以路易十四亲政的1661年划线,把此前的Parlement称作“最高法院”(Cour Souveraine),而把此后的Parlement称作“高等法院”(Cour Supérieure)。再者,若以最高法院称之,大革命前的法国就有十多个最高法院。一个国家中竟然有这许多“最高法院”,无论如何解释,终究无法不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所以,我主张把孟德斯鸠任职的“单位”译作“波尔多高等法院”,而不是“波尔多最高法院”。
    接下来的问题是:孟德斯鸠在波尔多高等法院担任过什么职务?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了解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入手。与法国的其他高等法院大体相同,波尔多高等法院下设4个法庭:处理重大事务和政治事件的大庭(Grande Chambnre)、处理刑事案件的刑庭(Chambre de la Tournelle)、处理民事案件的侦查庭(Chambre des Enquêtes)和诉状审理庭(Chambre des Requêtes)。在孟德斯鸠任职期间,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法官超过百人,此外另有检察官和律师数十人。法院的最高领导人是院长(Premier Président),由国王直接任免;主持大庭和刑庭的法官是9名“戴臼形圆帽的庭长”(Président à mortier);主持另外两个庭的法官是不带任何限定词的庭长(Président)。庭长以下的职务种类甚多,与孟德斯鸠相关的是推事(Conseiller)。法文中的Conseiller一词在这里指的是审判员和审判官,而不是“议员”或“顾问”,我当年之所以把它译作“推事”,主要是看中了这个称谓的“古色古香”。
    除了院长之外,高等法院的各类职务都可以买卖和世袭。孟德斯鸠在1714年买下了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推事一职,是年25岁,刚刚达到推事的任职最低年龄。1716年,孟德斯鸠的伯父、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戴臼形圆帽的庭长”之一因病去世,孟德斯鸠依照遗嘱继承其职务,成为“戴臼形圆帽的庭长”。按照相关规定,凡担任“戴臼形圆帽的庭长”者,必须年满40周岁,并拥有担任推事10年的经历。孟德斯鸠时年27岁,担任推事仅两年,明显不符相关规定。院长依照惯例,网开一面,免除了这两个限制条件,使孟德斯鸠得以顺利接替其伯父的职务。但是,另有一条限制未能免除,那就是:年龄和任职年限未达标者不能主持庭审;这条限制迟至1723年方被解除。孟德斯鸠被分配至刑庭任职,起初是该庭的第四庭长,后来逐级上升,在他1726年卖掉“戴臼形圆帽的庭长”这个职务时,已经做到了第二庭长,即将升任第一庭长。“戴臼形圆帽的庭长”(Président à mortier)这个称谓太罗嗦,人们日常都习惯地简称为Président。被误译为“议长”或“院长”的原因大概即在于此。其实,孟德斯鸠既不是议长,也不是院长,甚至连庭长都不是。在波尔多高等法院供职的十余年中,有将近十年他不具备主持庭审的资格,而一个不能主持庭审的人怎么可以当庭长呢!他先后担任的第四、第三和第二庭长,严格地说都是“副庭长”。
    至此,我们可以对孟德斯鸠究竟做过什么官这个问题做如下回答:从1714年起,孟德斯鸠担任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推事,从1716年至1726年,孟德斯鸠先后担任波尔多高等法院刑庭的第四、第三和第二庭长,简称庭长。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家之说,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 原载《中华读书报》2011年3月9日第10版)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