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巴勒斯坦民族主义发展阶段及特征(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2:11:23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姚惠娜、黄民兴 参加讨论
巴解组织下属各派别的领导层多为20世纪50年代后兴起的小资产阶级,包括知识分子、军官、政府官员等。在西岸和加沙地带,新崛起的民族主义力量在20世纪70年代逐渐取得巴勒斯坦人的领导权。1967年以色列占领后,传统贵族一度重返地方政坛,但在1976年的市政选举中,被巴解组织击败。[15] 当选者大部分是受过良好教育、富有思想的年轻人,2/3的人不超过50岁。[16] 80年代,被占领土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传统贵族的政治地位进一步丧失。首先,以色列大规模没收土地,严重削弱了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贵族权力。到1987年,以色列直接控制了西岸52%的土地和加沙地带42%的土地。[17] 其次,巴勒斯坦雇佣劳动力阶层壮大,农民阶层趋于消失。以色列就业市场自1968年开始向巴勒斯坦人开放,到80年代,被占领土40%的劳动力在以色列工作。[18] 大批农民因此变成依靠工资收入的雇佣劳动力,不再依附传统贵族,这也为民族主义政治动员提供了社会基础。最后,被占领土高等教育的发展造就了新的巴勒斯坦精英,对贵族政治产生了直接挑战。1972年以前,西岸和加沙地带没有大学,只有几个小规模的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几乎只有贵族精英子弟才能通过留学获得大学文凭。七八十年代,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使平民子弟有机会进入大学深造,巴勒斯坦大学约70%的生源来自难民营、农村、小城镇。[19] 高等教育造就了新一代的民族领导层,他们主导了被占领土的地方政治。部分年轻知识分子从传统文化中寻求新的认同,从宗教中寻求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出路,促进了被占领土激进的政治伊斯兰势力的崛起,哈马斯(“伊斯兰抵抗运动”的简称)即是在1987年第一次武装起义中迅速发展壮大的。 自阿克萨起义发生后,巴解组织号召力和凝聚力逐渐下降,哈马斯在2006年的巴勒斯坦第二次立法委员会选举中击败执政半个世纪的法塔赫获得组阁权。哈马斯的崛起标志着巴勒斯坦民族主义运动中出现了全新的成员,即激进的伊斯兰力量。哈马斯奉行伊斯兰教的指导原则,思想完全不同于巴解组织,虽然明确宣布尊重后者,但不赞成它的世俗主义主张;[20] 而是宣称“《古兰经》是宪法”,[21] 要“重建穆斯林国家”;提出消灭以色列国家,认为“巴勒斯坦的土地是伊斯兰的瓦克夫”,任何人都不能放弃或分裂之;[22]《反对和谈,认为“圣战”是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唯一办法,所有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行动、建议和国际会议都是浪费时间”。[23] 哈马斯打破了巴解组织对巴勒斯坦民族主义话语权的垄断,使后者面临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涉及未来巴勒斯坦的领土范围、国家性质,也涉及权力分配,从而具有深远的影响。它的形成代表了伊斯兰主义对世俗民族主义的挑战和另一种国家模式的出现,后者完全否定民族国家的西方模式,至少在理论上。 第四,巴勒斯坦民族主义的主流思想是世俗的民族主义。巴解组织在各种文件中多次宣称,将要建立的是一个世俗的民主国家,“消除了所有宗教和种族歧视痕迹”,[24] “阿拉伯人、穆斯林、基督教徒以及犹太人将过着平等、友爱、公正与和平生活”。[25]《巴勒斯坦国民宪章》宣称,解放巴勒斯坦后将“保护这个国家所有宗教寺院,保证人人享有礼拜与参观访问的自由,而不会因人种、肤色、语言或宗教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26] 巴解组织各政治派别的思想和观点也是世俗的。[27] 人阵和民阵是巴解组织内地位仅次于法塔赫的更为激进的派别,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主张依靠无产阶级的力量进行阶级斗争。闪电和阿解阵等组织也都强调要同时开展民族运动和社会革命。正因为各政治派别的世俗性,其领导人的宗教信仰也是多元的,既有穆斯林,也有基督教徒。但法塔赫也赋予民族斗争以一定的宗教内涵。事实上,“法塔赫”一词即有“穆斯林通过圣战的征服”的含义。[28] 第五,巴勒斯坦民族主义坚持武装斗争。巴解组织成立之初,坚持武装斗争是解放巴勒斯坦的唯一出路。据法塔赫的创始人之一阿布•伊亚德透露,巴勒斯坦游击队平均每月出击以色列的次数为:1967年12次,1968年52次,1970年前8个月为279次。[29] 然而,由于巴勒斯坦领土或并入约旦或为埃及控制,后来又全部被以色列占领,而埃及和叙利亚不允许游击队从本国袭击以色列,巴解组织不得不在约旦和黎巴嫩建立行动基地。同时,各游击队的武装斗争缺乏统一的决策与指挥,巴解组织只是各派别的松散联合体,没有建立与武装斗争任务相匹配的组织机构。巴解组织的武装斗争因此受到很大限制。1968年至1970年是游击队武装斗争最成功的时期,但就战斗强度和军事效果来说仍然有限。[30] 尽管如此,武装斗争对巴勒斯坦的民族国家构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共同的语言、文化、宗教以及寄居国的抑制政策,弱化和模糊了流亡到阿拉伯世界各国的巴勒斯坦人的民族特性,而武装斗争重新唤起了他们的民族意识。1968年卡拉迈大捷之后,巴勒斯坦人的国际形象从难民、寄居国的二等公民演变为从事反以斗争的战士和革命者,这增强了巴勒斯坦人的民族荣誉感。武装斗争强调了巴勒斯坦人的存在和自治愿望,证明了巴勒斯坦人追求独立的决心,强化了巴勒斯坦人的民族认同。法塔赫尤其重视武装斗争与民族认同的直接关系,在宣传工作中给予大力强调。[31] 参与武装斗争也是巴解组织领导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法塔赫领导人因此在1969年成功接管了巴解组织。巴勒斯坦民族构建的进程推动了国家构建的进程。在此进程中,武装斗争为巴勒斯坦国家构建提供了主题和实践,并通过政治精英阶层的形成和军事化、提供政治合法性等为巴勒斯坦国家奠定了基础。[32] 这主要体现在巴解组织的性质和作用方面。阿拉法特曾于1974年11月13日在联合国发表的讲话中指出:“正是通过我们人民的武装革命,我们的政治领导成员和民族组织机构才最终得以具体化,包括所有巴勒斯坦派别、组织和力量的民族解放运动才得以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内实现”。[33] 第六,巴解组织是民族国家组织的雏形。作为巴勒斯坦民族主义正式代表的巴解组织本身相当于一个流亡政府,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委员会代表全体巴勒斯坦人,是具有议会性质的立法机关,巴解执委会成为事实上的行政机关。这些机构的职能在巴解组织1988年10月公布的关于建立独立国家的文件中得到进一步明确。[34] 巴解组织还对侨居阿拉伯国家的巴勒斯坦人征税。但在建立早期,巴解组织的社会基础主要是传统精英,[35] 不能有效动员民众,没有开展反对以色列的武装斗争,虽然得到了阿拉伯国家的承认,但影响力有限。法塔赫接管后,确立了建立民族国家的目标,采取武装斗争的战略,吸纳众多群众组织加入,使巴解组织能够动员和组织巴勒斯坦民众,成为民众参与民族政治的渠道。 在巴解组织的庇护下,游击队组织在约旦、叙利亚和黎巴嫩都获得了自治权利,巴勒斯坦的基层组织和准政府机构得到发展,这为民族国家的构建提供了组织基础。巴解组织的地位逐渐为国际社会接受:1974年阿拉伯国家联盟承认它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1976年成为阿盟正式成员,确立了在阿拉伯世界中的合法地位。1974年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承认巴勒斯坦人民有“取得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并邀请巴解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大会议和工作,确立了其在国际社会的合法代表性。外交承认为巴解组织提供了更大的地区和国际舞台。根据奥斯陆协议,1995年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宣告成立。1996年巴自治区选举阿拉法特为民族权力机构主席,同时88名成员组成了巴立法委员会。而民族权力机构的控制区域包括巴以共管地区在内,已占全部被占领土的40%,一个巴勒斯坦国的雏形已经形成。2012年第6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授予巴勒斯坦以联合国观察员国地位,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巴勒斯坦建国目标的进一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