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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昏侯墓园墓主考


    轰动海内外的江西南昌西汉海昏侯墓,于2011 年开始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古调查,发现了紫金城城址、海昏侯墓园、贵族和贫民墓地等重要遗存。2012~2013 年,对海昏侯墓园进行发掘,2014~2016 年初,完成主墓(M1)的发掘。发表了发掘简报(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南昌市西汉海昏侯墓》,《考古》2016 年7 期),并发表了海昏侯墓园平面图,这对于讨论墓园内各墓墓主的身份至关重要。
    
    海昏侯墓园呈梯形,东边长,西边短。园墙周长868 米,墙宽约2 米,占地面积约4.6 万平方米。分别在北墙和东墙上开门,门外有阙。
    墓园内共有9 座墓葬,分为前后两排。前排有5 座,自西而东分别是M1、M2、M7、M9和M8。后排4墓,自西而东分别是M6、M5、M4 和M3。9座墓葬都有一条墓道,被称为甲字形墓。除M7的墓道朝西外,其他8 座墓的墓道均朝南。
    墓道是身份的标志。一条墓道的甲字形墓和两条墓道的中字形墓是诸侯身份的标志。四条墓道的亚字形墓是王的身份标志。墓园内9座墓都有一条墓道,其墓主都应具有诸侯身份。可以断言,海昏侯墓园以外的花骨墩、祠堂岗、苏家山等西汉墓地,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不会再有一条墓道的甲字形墓。
    M1 封土高约7 米,呈覆斗形,与M2 共建于墎墩山顶,东西并列,封土下有方形大型夯土基座。封土基座共二层,下层基座和M2 共用。M1和M2 的前面共用一个礼制性高台建筑,该建筑由东西厢房(F13、F14),寝(F1)和祠堂(F2)构成,应属享堂性质的礼制建筑,是用以祭祀M1和M2 墓主的。
    前排的M1,即海昏侯墓。坐北朝南,平面呈甲字形。墓室口南北长约17.2 米,东西宽约17.1米,深约8 米。墓道长15.65~16.17 米,宽5.92~7.22 米。
    椁室具有复杂的结构。棺有内外两重。出土金、铜、铁、玉、漆木陶瓷、纺织品和竹简、木牍等遗物1 万余件(套),已在网上和简报中简要介绍,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后排的M3~M5 等三座墓,也是经过发掘的。
    M3,方向170 度。封土高约3 米,墓前有地面建筑堆积,未见建筑基址。墓室南北长约4.5米,东西宽约3.5 米,深约3.3 米。斜坡墓道长约5.7 米,宽约1.5~2.3 米。总面积约29 平方米。棺椁已朽,出土铜器、陶器30 余件。
    M4,方向170 度,封土高约1.5 米。墓前有地面建筑遗迹,打破墓道填土。基址平面呈“凹”字形,东西两侧中部分别有一个方形夯土基础,东西长约7.9 米,南北宽约4.95 米。墓室长约4.83米,宽约3.97 米,深约5 米。一棺一椁。斜坡墓道长约5.35 米,宽约2.2 米。总面积31 平方米。出土青铜器、陶器等30 余件。
    M5,方向184 度,封土高约3 米。墓前有回廊形地面建筑遗址,打破墓道填土。主体夯土基址呈“凹”字形,外围分布方形夯土基础,有的基址内还残存柱础石。东西长约6.16 米,宽约5.54米,深约6 米。斜坡墓道长约12.6 米,宽约2.96~4.7 米。总面积约93 平方米。一棺一椁。出土青铜器、陶器等100 多件。
    简报认为,M1 是海昏侯墓,M2 是侯夫人墓,是正确的。而把M3~M9 等7 座墓称为“祔葬墓”,则值得商槯。因为据《礼记·檀弓下》:“卫人之祔也,离之。”注:“祔为合葬也。”“离之”,意为异穴。由此可知,“祔”指夫妻合葬。卫国实行的是异穴合葬。
    如上所述,M1 与M2 共用封土墓座,共用同一个享堂建筑。因此,准确地说,只有M1 的海昏侯刘贺墓和M2 的侯夫人墓,可以称为“祔葬墓”。其他的M3~M9 等7 座墓的墓主身份,需要通过论证加以确定。
    墓园内唯一墓道朝西的M7,其墓道朝向M1 和M2 前面的享堂礼制建筑。说明M1 和M2前的享堂礼制建筑不仅用于祭祀海昏侯及夫人,同时也是祭祀M7 的。而且M7 与M2 的形制和面积相同,证明M7 也应是另一位侯夫人的墓。也可以说是与刘贺墓“离之”的夫妻异穴“祔葬墓”。
    按:据刘贺名籍:“妻十六人,子二十二人。其十一人男,十一人女。”与海昏侯刘贺合葬的M2 侯夫人应是执金吾严延年之女罗絥。再加上我们推断M7 也是刘贺的另一位妻子。其他的妻14 人应按照西汉文景以来所实行的帝死,出宫人令改嫁的政策,并结合其父昌邑哀王死后“无子,又非姬,但良人,无官名,王薨当罢归”的实例,让她们回归娘家,另行改嫁。因此,墓园内不应再有其他的妻子与刘贺合葬的“祔葬墓”。
    M7 和并列的M9 和M8 的墓主身份,需要根据如下的文献记载,加以确认:
    《汉书·王子侯年表》:“海昏侯贺,昌邑哀王子。二年四月壬子以昌邑王封,四年,神爵三年薨。坐故行淫辟,不得置后。”(师古曰:“辟读曰僻。”《补注》:“苏舆曰:上有二年,此不应复出二年。二年二当为三。自元康三年至神爵二年,适合四年,明二是三误。先谦曰:据《纪》是三年。昌邑王上,当有‘故’字。”)子,“初元三年,釐侯代宗以贺子绍封”。孙,“原侯保世嗣”。曾孙,“侯会邑嗣,免”。
    按:《表》称海昏侯刘贺元康二年封,神爵三年薨,在位四年,不误。苏舆看到的本子作神爵二年薨,是错的。《宣纪》说是元康三年封,但不记刘贺卒年。《刘贺传》也说是元康三年封,同样不记薨年,恐怕都是错的。当以《表》为准。又据《霍光传》,刘贺嗣昭帝后,被废黜的主要罪名是“淫乱”“行淫辟不轨”。具体讲是指刘贺与孝昭皇帝宫人蒙等淫乱。而海昏侯“国除”的罪名是有谋反的不当言论,是舜弟象那样的“暴乱之人”。而《表》称海昏侯之所以不得置后,是由于“坐故行淫乱”,显然是把两者混同起来,是错的。
    另据《刘贺传》:宣帝元康二年,派山阳太守张敞秘密监视刘贺,听取汇报后,宣帝认为“贺不足忌。其明年春,乃下诏曰:‘盖闻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亲,析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食邑四千户。’”由于刘贺与故太守孙万世交往中,有类似谋反的不当言论。“有司案验请逮捕,制曰:削户三千,后薨。豫章太守廖奏言:舜封象于有鼻,死不为置后,以为暴乱之人,不宜为太祖。海昏侯贺死,上当为后者子充国(师古曰:上谓由上其名于有司。《补注》瞿鸿禨曰:由当作申)。充国死,复上弟奉亲。奉亲复死,是天绝之也。陛下圣仁,于贺甚厚,虽舜于象无以加也。宜以礼绝贺,以奉天意。愿下有司议”。“议皆谓不宜为立嗣,国除”。
    应该指出:虽然被“削户三千”,刘贺仍是有食邑一千户的海昏侯。刘贺死后,其子仍可袭封为海昏侯。但豫章太守又奏言“暴乱之人,不宜为太祖”,即刘贺死后,不准立后。既然不准立后嗣,又何必“上当为后者子充国”呢?“充国死,复上弟奉亲。奉亲复死,是天绝之也”。奉亲死后,刘贺还有其他的9 个儿子,为什么说是“天绝之也”。由此可见,“国除”是终极目的,所谓“上当为后者子充国”“上弟奉亲”不过是虚应故事的走过场而已。刘贺被“削户三千”后的立即“薨”,和其子充国与奉亲的相继无疾而死,有理由怀疑不是“天绝之也”,而是“人绝之也”。不过,史官这段难言之隐的“曲笔”,所掩盖的真实历史是,刘贺之子充国和其弟奉亲,确实是曾嗣位为侯的。只是时间很短暂,就被“人绝之也”。
    因此,南排M7 以北的M9,应是刘贺之子充国的墓。M8 应是充国弟奉亲的墓。M7 应是充国和奉亲的母亲的墓。充国和奉亲把他们的母亲葬入墓园,与其父刘贺合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刘贺其他的儿子,没能嗣位为侯者,不能葬入墓园内。只能葬入城外的贵族墓地。
    “元帝即位,复封贺子代宗为海昏侯”,重新建立了以代宗为始祖的海昏侯国。如果说前排是海昏侯刘贺及其妻与子的墓,则后排就应是海昏侯代宗及嗣位为侯的子孙们的墓。
    根据北排M6、M5、M4,都有享堂建筑,说明这三座墓都享有后嗣奉祀的资格。其身份都应是侯。
    根据前排的先后次序,是从M1 刘贺墓开始,自西而东顺序排列。则后排自西而东的第一座墓M6 应是元帝复封为海昏侯的釐侯代宗的墓。M5 应是代宗之子原侯保世的墓。M5 的墓室面积虽大于M6,但M6 的墓道长于M5。因此,M6 应是元帝复封的海昏侯釐侯代宗的墓。M4应是代宗之孙会邑的墓。M3 应是会邑之子的墓。由于会邑已被“免”去侯位,故会邑之子不再称侯,但可以是会邑的合法继承人。M3 的墓前虽有建筑遗迹,但没有曲尺形的享堂,不再享有后人的奉祀,可以作为拙说的佐证。
    综上所证,海昏侯墓园内的9 座带墓道的墓,前排5 墓应是海昏侯刘贺及其夫人和刘贺之子充国及其弟奉世的墓,后排4 座墓应是元帝复封的海昏侯代宗及其子孙的墓。认为墓园内是海昏侯及其妻妾们的“ 祔葬墓”,是错的。
    (原文刊于:《中国文物报》2016年9月27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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