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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文化的命名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是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作为考古学文化名称的作法,应用得最为普遍。如欧洲的莫斯特文化、梭鲁特文化、马格德林文化,以及中国的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也有以地区或流域来命名的,多为事后弄清这一文化分布范围而命名。如欧洲的多瑙河文化等。另外,还有对发现地点的名称加前缀的,如甘肃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等,这是因为它们和典型龙山文化有相同处,也有差异处。如果仅属地方性的小差异,当然可采用这种办法,如果差异大到可认为是独立的文化时,那便应该另起一个文化名称。由于发掘地点中不止一个文化,可对地名加后缀,以资区别,如庙底沟二期文化、青龙泉三期文化(见屈家岭文化)等。以特征遗物来命名的方法也经常被采用,如中国过去所称的细石器文化、彩陶文化、黑陶文化和欧洲的巨石文化、钟杯战斧文化等,不过这种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征代替整个文化的特征,同时这种个别类型的特征遗物,还可能分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因而近年来已逐渐不大为人们所采用。此外还有以族别来命名的,如巴蜀文化便是一例,不过这只能适用于较晚的文化,并要经过精确考据,否则易于造成混乱,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这种文化可能属于某族。至于历史时期的商周文化、秦汉文化或隋唐文化等,是一般用语的文化,即指一民族在特定时期中各方面的总成就,包括物质文化以外的一切文字记录所提及的各个方面。严格地讲,这与考古学上有特定意义的文化,是要加以区别的。考古学文化的研究 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除了要解决时代和分期以外,还要研究它的内容、特征、分布范围、起源、发展,以及同其他文化的联系等。而要对一文化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则至少应对该文化的一处典型遗址作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把握这一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个考古学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几种特定类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装饰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艺技术等。每个考古学文化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显示其背后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考古学作为历史科学的一个部门,不仅要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共同规律,还要研究各地区各个族的共同体发展的特殊性。因而必须确立考古学文化这一概念,以便对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分别地加以深入研究,以探寻物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性。
    对同时并存的各种考古学文化,我们要根据考古调查和发掘,来搞清它们的分布范围。这些范围同自然地理的区划并不完全一致。一种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分布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文化因素也不断发生变化。当一种文化发展成为显然不大相同的另一类型时,可称为同一文化的一个新阶段(或时期),如果发生了质的改变,则应视为另一文化。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资料,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才能确定。一种文化特征的形成,主要由于其内部发展,但有时也因接触而受到另一文化的影响。这些,都是在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时需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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