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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研究现状评述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研究现状评述
    成一农
    一 引子:陌生的中国古代地方城市
      在绝大多数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论著中,将“中世纪城市革命”作为中国古代城市形态发展史中重要的,也是唯一的变革,由此展开的论述也成为其中一些论著核心探讨的内容。但是“中世纪城市革命”中所讨论的仅是地方城市形态中“坊”、“市”和“街道”三个要素,在没有讨论城市形态其他构成要素的情况下,仅以这三个要素的变化来界定城市形态的变革似乎显得并不充分。而且,就“坊”、“市”和“街道”这三个要素而言,以往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街道”,一般认为十字街是唐代坊市制街道布局的特点,丁字街以及长巷式街道是宋代坊市制解体后城市街道布局的主要特点。但十字街并不为唐代坊市制城市所独有,明代很多卫所城市也是十字街街道布局;就一些个案情况来看,十字街之外的街道布局类型在唐代就已经存在。在学术史上,也难以列举出相关的细致的研究论著②。因此,唐宋之间中国地方城市街道布局的变化,并不是一种经过研究的确论。
      “坊”,且不论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是否存在问题,以往这方面的研究只关注唐代及其之前“坊”的功能和形态特点,基本完全忽视了唐代之后地方城市中“坊”的研究,但“坊”直至明代依然存在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本应在对比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坊”在唐宋之间的变革,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必须的比较研究,因此关于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大的继续探讨的余地。
      “市”,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宋代之后“市”的研究,基本上只关注“市镇”的兴起,对地方城市中“市”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而从《天圣令》来看,至少北宋地方城市中存在与唐代类似的“市”③。在没有对宋代地方城市中的“市”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唐宋之间“市”的变革,其结论同样不能让人信服。
      从上述简单的分析来看,以往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研究中所关注的重点“坊”、“市”和“街道”的研究都存在问题,那么与之相关的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在唐宋之间的变革至少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命题,而不是明确的结论。而且,除了这三个要素之外,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还存在很多其他构成要素,对于这些构成要素我们是否有着充分、正确的了解呢?
      在很多研究中,城墙似乎是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者认为中国古代绝大部分地方城市长期修筑城墙。但是,就现在的断代研究来看,宋代至明代中期,很多地方城市没有城墙,或者长时期不修筑城墙(参见后文)。而且,关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城墙,在研究史上也找不到真正的、全面的研究,过去对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城墙的认识并不是一种经过论证的结论,而只是一种感性的认识。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城市规模,这也是被很多研究者所公认的一种“结论”。但是这一观点是由谁提出的,在学术史上有过哪些全面的研究?答案依然是否定的,这也是一个没有进行过真正研究,来源于主观感性认识的结论。
      庙学是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中重要的,也是非常具有特色的组成要素。以往少量的研究一般认为庙学形成于唐代,但实际上唐代的庙学与宋代之后的庙学在建筑格局上完全不同④。且庙学是由哪些建筑构成的,这些建筑分别是在什么时期,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在城市中的分布又有什么特点,对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形态造成了哪些影响?上述问题的研究,基本属于空白。
      衙署无疑是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非常重要的建筑,但衙署在地方城市中是如何分布的,分布特点是否发生过变化?这同样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存在大量的祭祀建筑,并对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态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但这些祭祀建筑是如何形成的,在地方城市中又是如何分布的?对于这些问题,基本上也知之甚少。
      最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城市形态在整体上有哪些特点,除了仍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之外,还曾经发生过什么重要变化?
      在面对这些最为基本,但又无法回答或缺乏明确答案的问题时,用“陌生”来形容当前我们对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认识,似乎并不为过。
      但是,另一方面,现在关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研究论著数量众多,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区域研究;无论是断代研究,还是综合研究,都可以罗列出数量众多的论著。那么,在有着大量研究成果的情况下,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仍是如此“陌生”,这说明以往的研究方法可能存在问题,有必要对以往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分析之前,首先简略介绍一下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现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的目的是评述,在于指出以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下面对研究现状的综述,其重点并不是罗列研究成果,而是以归纳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主。
      二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研究简述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按照研究对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个案城市形态的研究;第二个层次,类型、区域、断代城市形态的研究;第三个层次,从宏观角度对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进行的综合研究。此外还有对城市形态构成要素的研究。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个案城市形态研究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个案研究的成果数量众多,在此不能一一列举。从研究对象来看,个案城市研究基本上集中于那些行政地位较高,经济发达,资料比较丰富的地方城市,如扬州⑤、成都⑥、西安⑦等等,在这里不一一罗列。
      这些个案城市的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城市城墙所界定的城市外部形态的扩展、唐宋之间坊市的变化,只有少量的个案研究涉及到城市中寺庙、衙署等要素的分布,如关于西安的研究。研究的要素过少,显然难以概括一座城市的形态。此外,在一些论著中,对城市形态的分析,是按照要素进行的,如史红帅《明清时期西安城市地理研究》。这种研究方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在要素研究之后,缺乏细致的总体分析和归纳,难以清晰地反映城市形态整体上的变化过程。
      此外,当前个案研究所列举的对象,从分布区域来看多集中于中国东部,西部的城市则较少。美国学者高蓓蓓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她在《塞外边城——中国边疆城市形态及演变》中指出:“中国城市的模型也主要是从这些城市中抽象出来的,对西部的城市则缺乏分析。”⑧而且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经济发达,遗存资料较多的城市。这些城市之所以被学者所注意,往往是由于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曾获得过某些得天独厚的优势,或者存在某些值得注意的特点,使它们突显于其他城市之外。而正是如此,这种个案选择的倾向性,使得研究结果是否能代表众多“普通”城市,即它们是否具有“典型性”,也就不能不引起怀疑了,由此也影响了个案研究的价值。
      (二)类型、区域、断代城市形态的研究
      1.类型城市形态的研究
      类型城市形态的研究论著数量很少,比较重要的是李孝聪《唐宋运河城市城址选择与城市形态的研究》。该文运用历史地理学的手段,通过文献资料、现存街道和建筑等复原了运河沿线大量城市唐宋时期的城市形态,总结出这一时期运河城市形态演变的特征和规律。这种细致深入地分析城市形态的演变过程,并总结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在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中并不多见⑨。
      2.区域城市形态的研究
      区域城市形态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明清时期,由于明清时期材料丰富,因此研究者大都能对所研究区域中所有的个案城市进行列举分析,但是当前区域研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列举大量个案基础上,很多论著依然是借用综合性研究的结论,而没有从区域的角度进行客观的总结。由于其所借用的综合性的结论缺乏足够的研究,由此使得作者区域研究的结论苍白无力,甚至是错误的。如吴晓亮《洱海区域古代城市体系研究》第五章“大一统政权下洱海区域的地方城市”⑩,基于这一地区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规模大于行政等级较低的城市这一表面上的相关性,提出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依据是“随着郡县制的确立,后代城池建造虽然仍有等级差别,但所依据的不再是宗法关系而是国家政权之下的行政层级的高低了”(第219页)。但如后文所述,这一综合性的结论可能并不成立,而且表面的相关性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作者还认为,城墙在云南地区的普遍存在,显示出云南城市发展的极大局限,其依据是从唐代后期至北宋年间,中国城市的发展开始突破城墙的局限(第220页),而这一观点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同样并没有进行过论证。
      第二,研究中提出的一些重要结论缺乏依据。如陈庆江《明代云南政区治所研究》(11),在“明代云南政区治所的城池”一节中分析了明代云南地区城池修筑的过程、城市的外部形态以及城市规模,填补了这一地区城市研究的空白。但作者的某些结论似乎并没有资料依据,如作者提出,“第一,按规划进行。中国古代城池的建造很注重规划,这不仅在都城的营建上一直都体现的很突出,而且在各级政区治所城池的营建上也普遍如此。明代,各地区各级政区治所城池的营建都一般按规划进行,云南各府级政区治所的城池自不例外。云南府城、大理府城、楚雄府城、临安府城、永昌府城等的改筑显著地体现了规划性”(第114页)。但是作者提出的“中国古代城池的建造很注重规划”。和“明代,各地区各级政区治所城池的营建都一般按规划进行”,并没有注明依据;另一方面,“云南府城、大理府城、楚雄府城、临安府城、永昌府城等的改筑显著地体现了规划性”,在作者的论述中也看不到证据的支持。
      第三,城市形态研究内容的贫乏,大部分以城墙所界定的城市外部轮廓为主,如陈庆江《明代云南政区治所研究》。吴晓亮《洱海区域古代城市体系研究》在“城市内部地域结构的不断构建”中主要论述的是城内的街道。刘景纯的著作虽然也涉及到了城市内部的要素,如衙署、庙学、祠祀等,但对祠祀的研究基本上属于描述;对衙署和庙学虽然归纳出几种布局类型,不过并没有对不同布局类型的含义进行深入的分析。
      3.断代城市形态的研究
      断代的城市形态研究成果较多,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研究时段上的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先秦时期和唐代,其他时段的研究则较少,尤其是明清时期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除了一些个案和区域研究之外,缺少总体性的研究。
      先秦时期城市形态的研究主要得益于这一时期城市考古工作的发展,随着经过考古工作的先秦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除了个案研究之外,有些学者开始对先秦时期的城市形态进行总体研究,并出版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著(12)。
      由于受到坊市制研究热点的影响,唐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成果也较多,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宿白的《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认为唐代地方城市的行政等级与坊的数量存在对应关系。但根据现有研究,幽州、扬州、苏州坊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宿白推定的其行政等级所应有的数量(13)。而且唐代一些地方城市是自然成长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形成整齐的坊市和街道。相关的研究还有程存洁《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14),以及以扬州、成都等大城市为代表的唐代城市的个案研究。
      第二,由于是断代的研究,缺乏对某些城市形态要素长时段的把握,因此对城市形态的某些认识并不全面,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如程存洁《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认为“由上所述得知,北边边城的形制大体上是由牙城、子城和罗城,或由东、西二城组成。这种形制大体上是模拟唐长安和洛阳两京的形制”(第194页)。实际上地方城市中的子城在魏晋时期就已经形成(15),与唐长安和洛阳并无关系。
      第三,借用普遍性的观点作为断代研究的结论,而放弃了以断代为基础的客观分析。
      如关于唐代地方城市的个案研究成果虽然较多,但基本上都局限于“坊市制崩溃”和“中世纪城市革命”的框架之中,先入为主地认为地方城市有着与都城类似的坊市结构,受到整齐的坊市的影响,唐代地方城市的街道也较为规整。如蒋忠义的《隋唐宋明扬州城的复原与研究》,从明代扬州入手,利用考古和文献资料逐步复原了宋、唐、隋的扬州城,对隋唐扬州城的历史、城址位置变化以及布局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扬州与长安、洛阳一样有着封闭的里坊,但文中扬州城本身的依据并不足以支持其结论。又如李裕群认为扬州城的里坊并没有严格照搬都城的规制,作者将这种差异归结于商业性城市对里坊制度的突破,并认为宋代开放式街巷布局可以追溯到扬州(16)。虽然李裕群的观点是对以往地方城市中整齐的坊市制观点的突破,但作者仍然受到这一观点的束缚,认为扬州的坊市制是当时的特例,这点非常遗憾(具体参见下文的分析)。
      又如周长山,认为汉代的地方城市“一般来说,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3000米;郡治所在的县城规模要稍大一些,为3000-5000米”(17)。但根据其在文后所提供的数据,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因此作者的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以往的综合性认识,即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行政等级影响了城市规模,而忽视了对数据本身的客观分析(具体参见下文的分析)。
      (三)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综合研究
      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论著较多,也先后出版了一批颇具影响力的著作(18)。
      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大致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论述方法:一种是以时间为坐标,梳理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发展脉络,在各个时期,除了都城之外,对地方城市举例论证,并提出一些总体性的观点,如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和《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董鉴泓《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史》、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曲英杰《古代城市》、曹洪涛《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另外一种方法是,除列举一些地方城市的个案之外,还对构成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一些要素进行分析,如马正林《中国城市历史地理》、张驭寰《中国城池史》。前一种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见后文分析;后一种研究方法本来应能取得一定成果,但在实际研究中,一方面城市形态的构成要素缺乏可以参考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在具体研究方法中存在不完全归纳、感性认识等问题(参见后文),因此得出的有价值的观点不多。
      由于综合研究代表了当前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研究的最高水平,我们对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了解也基本来源于此,下面对其中代表性的论著进行简要分析。
      曹洪涛《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虽然名为“中国古代城市”,但实际上重点分析的是各个时期的都城,地方城市主要是从经济、政治等角度进行的简单叙述,罗列了当时主要城市的名单,基本没有分析地方城市的形态,整体上缺乏新意。
      张驭寰《中国城池史》,是作者多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城市的发言稿以及一些个案研究的汇编。该书首先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一些典型城池,描述了中国古代城池的发展脉络。然后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一些构成要素,如城墙、城门、城市外部形态、城内街道、城内功能建筑等作了简要介绍。该书存在很大不足:首先,在观点上缺少新意,同时缺乏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特征和发展过程的总结和归纳;其次,书中所附的城市复原图,大都没有利用最新的考古成果,比较粗糙;最后,书中存在一些错误,如书中一再强调《周王城图》对中国古代城市布局的影响,并认为《周王城图》绘制于战国时期,但实际上该图是根据《考工记》绘制的,成图时间较晚,且作者并没有提出该图对地方城市形态造成影响的证据,因此使该书这一主导性的观点显得苍白;又如他说“周成王即位掌管,一切政权由他主持,周成王及时迁都到洛阳。这时西周变为东周,大规模建设洛阳城”(第10页),这是一个明显的常识性的错误。且作者在序言中认为,“我国多年以来,对城池建设方面的论著,专书甚少,专著更不多见。在这方面留下来的只是一些人对城市片面的看法与见解”,对中国古代城市研究现状的评价显然过低。
      马正林《中国城市历史地理》一书,分析了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构成要素,如城墙、形状、规模、水源等等,并且在“中国城市的平面布局”一节中分析了一些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态,归纳了中国古代城市平面布局的6个特点。书中提出的观点基本是对现有认识的总结和归纳,叙述多于分析,其中也存在一些错误的观点,如认为城墙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须组成部分,城墙对城市发展的限制以及对城市规模的分析等都存在问题。他所总结的中国古代城市平面布局的6个特点,在之前的个案分析中很难看到能作为这些观点的依据,前后脱节。总体而言,该书是对当时中国历史城市地理研究的归纳和总结,在今天看来其内容已经陈旧。
      曲英杰《古代城市》,主要从文物考古的角度介绍了不同时期的一些中国古代城市的形态,并没有进行理论归纳和总结,但该书资料非常丰富。
      董鉴泓《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史》,从建筑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发展,列举了大量个案,在个案叙述中较少搀杂主观判断的成份,因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第8章“中国古代城市建设中的若干问题”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基本来源于当时的研究成果。
      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是当前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研究中最新以及水平最高的著作。该书将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特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作者不仅注重城市外部形态的研究,而且对以往较少注意的城市内部结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不同时期的特点,尤其重要的是作者非常关注中国古代城市形态变化背后的政治、社会、经济动因,将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与中国古代史、社会史的研究结合起来,提出了很多前沿性的观点。但是作者对一些重要观点缺乏应有的分析,如关于明代城市规划制度向礼制复归、唐宋时期的街道布局以及地方城市中坊市制的论述似乎是出于感性认识,而且在论证方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本体现当前最高水平的研究著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代表了目前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研究的现状。
      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以四篇论文即《春秋战国之际城市规划初探——兼论前期封建社会城市规划制度》、《北魏洛都规划分析——兼论中期封建社会城市规划制度》、《唐宋市坊规划制度演变探讨》、《南宋临安城市规划研究——兼论后期封建社会城市规划制度》,将中国古代城市形态(规划)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但这四篇论文中,除了第一篇涉及到诸侯国都城之外,其余三篇基本没有对地方城市形态的分析,显然作者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发展阶段的划分是以都城为标准而确立的。
      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从“规划”的角度论述了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这种“规划”不仅仅包括城市本身的规划,还包括全国城市布局的规划等。从作者的这一构架可以看出,这本著作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在城市形态方面缺乏新颖的观点,此外作者将几乎所有内容都与“规划”联系在一起,而没有论证是否存在“规划”,结论和叙述显得过于理想化。
      这本著作的这一问题,广泛存在于以“规划”为题目的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中。按照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的定义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美国国家资源委员会提出城市规划“是一种科学、一种艺术、一种政策活动,它设计并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与经济的需要”(19)。类似的关于“城市规划”的定义还有很多,但其中一致的是“城市规划”是有预先目的、有意识进行的城市发展的设计,贺业钜著作中“规划”一词表达的是同一种意思,如其在前言中提到“远在公元前11世纪西周开国之初,我国即已初步形成世界最早的一套从城市规划概念、理论、体制、制度直至规划方法的华夏城市规划体系,用来指导当时的都邑建设……三千年来,我国古代城市基本上都是遵循这个体系传统而规划的。由此可见,体系传统的发展进程,正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在作者这一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著作中,不仅城市本身是规划的产物,而且整个城市体系、区域也是规划的产物。但一座城市是否进行过规划是需要证明的,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些都城无疑进行过规划,如隋代的长安,元大都等,但众多地方城市是否进行过规划,以及规划的程度和内容并没有太多的资料可以证明,至少在当前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中,如果提出某座城市是“规划”的产物,则必须要进行论证。但是,当前以“规划”为标题的论著几乎都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而且在这些论著中似乎认为所有的中国城市都是规划的产物,这显然是一种误解。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些论著在题目上就存在问题。
      比较典型的是张驭寰《中国古代县城规划图详解》(20),该书内容简介中记述“本书收集了中国近200座古代县城规划图谱,其中大多数都是从有关部门所藏明清时代的资料中遴选,并经作者实地考察、印证,故史料价值极高”。不过就本人所知,至今没有发现明确的中国古代城市的规划图,作者能搜集到200幅古代县城的规划图谱,无疑将对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该书所谓的“县城规划图谱”,实际上是明清方志中的城市图,显然与规划并无关系,这类似于将现在的北京城市地图称为北京城市规划图。作者在前言中提出“本书所选用的资料,是当年建城之时的基本依据”,更是不知所据。该书以“规划图”为题不仅是误导,而且不得不让人怀疑作者的研究态度,甚至似乎有故弄玄虚之嫌。
      总体来看,以往综合性研究论著中,除了少数几本描述性的著作之外,大部分论著在研究方法或者内容都存在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当前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综合研究的现状。
      除了上述三个层次的研究之外,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认识也来源于对城市形态构成要素的研究,下面对与城市形态构成要素有关的研究进行概述。
      (四)城市形态构成要素的研究
      城市形态的构成要素众多,一些要素在以往城市形态的研究中较少、甚至没有涉及,如地方城市中的衙署(21)、庙学等。下面对成果较多的城市形态构成要素的研究进行总结。
      1.城市外部形态
      城市外部形态,在研究中一般指的是由城墙所界定的城市轮廓形态。以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讨论中国古代城市外部形态的“规范”与“不规范”。一般都认为方形、长方形,或者近似于方形、长方形的城市形态是中国古代城市外部形态的“规范”模式,其他形状的城市外部形态都属于“不规范”的范畴。如胡俊、高蓓蓓、马正林、陈正祥等学者都持这一观点(22)。
      关于方形城市出现的原因,有些学者认为与中国古代“天圆地方”的观念有关;张驭寰则认为主要是受到《周王城图》的影响(23),这一观点就都城来说基本成立,但对于众多地方城市而言,《周王城图》的影响力起码是一个需要论证,不是仅仅凭感性就能得出结论的问题。
      不规则城市形态出现的原因,学者们提出了以下解释:马正林认为不规则城市形态的出现主要受到经济因素和地形因素的影响;陈正祥推测圆形城市的修建“可能是为了节省经费;因为造圆形的城, 比较节省材料。但也可能和防御比较便利有关”。
      总体来看,以往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外部形态的研究,观点虽然基本正确,但所提出的影响中国古代城市外部形态“规范”和“不规范”的原因,都是常识性的,而且基本都是感性的猜想,这种对“规范”和“不规范”的讨论,缺乏深刻的学术意义。
      研究中较为独特的是章生道的《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24)。这篇论文篇幅不长,但突破了上述著作中以“规范”、“不规范”为核心探讨问题的局限,注意到了复式城市这一特殊的城市外部形态类型。章生道将这一类型的城市外部形态划分为五类,虽然分析较为简略,但却探讨了不同形式的复式城市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等更深层次的问题,这种思路对今后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2.城墙
      对中国古代地方城市的城墙存在一种普遍的认识,即认为城墙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者认为中国古代绝大部分时期,地方城市都修筑有城墙。但在学术史上,这一问题从来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工程兵工程学院《中国筑城史研究》课题组撰写的《中国筑城史》是唯一一部对中国古代筑城活动进行研究的专著(25),从研究视角来看,该书无疑假设城墙是中国古代城市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书中没有对这一假设进行任何具体的论证。
      但是,关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城墙的断代性研究已经揭示出从宋代至明代中叶是中国古代不重视地方城市城墙修筑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很多地方城市可能并不存在城墙。如黄宽重认为北宋前期曾大量拆毁江南地区的城墙,只是“宋廷在侬智高之乱后,也改变对江南不筑城的政策,开始修筑城池”(26)。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陈正祥(27),而成一农认为宋代这种内地不筑城的政策一直持续到了南宋末期(28)。党宝海和成一农的研究认为元代统一全国之后,曾拆除了江南很多地区的城墙,并长期采取不修城墙的政策,直至至正十二年(1352)才下令开始全面修城(29)。徐泓在研究了明代福建地区城墙修筑的过程之后,提出福建直至明代中期才全面筑城(30),成一农认为这是一种全国普遍的现象(31)。
      这种误解使得以此为基础的研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马正林认为“从以上事例可以说明,明清两代,城市向郊区扩展已成为必然之势,城墙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已不再成为城市的主要标志,终于要与城市脱离关系”(32),而实际上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广泛修筑城墙的时期;又如施坚雅在论述“中世纪城市革命”时提出“发展最快的城市,是那些蓬勃兴起、成为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地的城市,也正是这些城市的城门外面——不必说,特别是那些可达通商要道的城门外面——发展了更为兴盛的商业郊区”(33),也就是所谓的“城外郊区的发展”,这种论述显然有着一个前提,即唐宋时期的城市普遍修筑有城墙,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以往中国古代城市城墙的研究忽略了“子城”这一在中国古代城市演变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子城萌芽于汉代,在地方城市中广泛兴筑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普及于唐代,衰落于宋代,最终消失于元代,这使得中国古代一些地方城市长期呈现内外重城的城市外部形态,但对子城进行过的研究很少,稍有系统的是郭湖生《子城制度——中国城市史专题研究之一》,该文分析了子城产生和演变的过程,但这篇论文多是文献的陈述,对于城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原因基本上没有进行分析。朱大渭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套城》一文中介绍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城市中的“套城”,其中也涉及到了子城,并认为军事因素是以子城为代表的“套城”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主要原因,但该文在研究时段上只局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而且军事因素至多也只是子城产生的必要条件。
      3.城市中的街道
      有关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街道布局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极少,相关的研究不是很多。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受到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一文的影响,一般认为坊市制解体后,原来用于分割坊市的十字型街道布局,逐渐被开放的长巷式或者丁字型街道布局所代替。受到这一观点的影响,很多研究往往用十字街来确定城址的时代(34)。无论上述论文的结论正确与否,但必须要意识到以下问题:是否只有坊市制下才能形成十字街,以及坊市制下是否只能形成十字街这一种街道布局类型?
      对唐代十字街向宋代丁字街布局演变进行过较为深入分析的是杭侃,在其博士论文中,对宋元时期北方地区地方城市内的街道布局作了细致的分析。其结论认为“宋元城市较隋唐城市更多地考虑了军事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中央对地方城市采用哪一种规划手法似乎没有硬性规定,故十字街和丁字街两种规划在不同行政建制等级下的城市中都可以采用”(35)。具体来说,宋元时期,在地方城市中,采用四门十字街作为主街街道布局的城市仍占有相当的数量,其原因杭侃认为是经济长期停滞和科技进步缓慢的结果。这篇论文中存在诸多问题(36)。
      首先,十字街在宋代之后的城市中依然存在,杭侃认为是因为经济长期停滞和科技进步缓慢的结果。这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在明清时期,甚至当代很多地方城市中依然存在十字街,十字街并不能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标志。其次,宋代以及宋代之后的城市中依然存在十字街,而且在明代建立的一些卫所城市中,也存在“十字街”的街道布局,因此单纯的“十字街”并不能作为判定城址年代的标准。再次,仅用军事防御的需要来解释街道布局由十字街转化为丁字街,在逻辑上也存在问题,如在战乱频繁,城市防御也非常重要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岂不也应该流行丁字街?最后,就现有资料来看,唐代的一些城市中可能也存在长巷式街道,如苏州。
      总体来看,当前对地方城市街道布局的研究,结论难有说服力。
      4.城市规模
      “城市规模”是现代城市地理学的概念,包括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经济规模、基础设施规模等,实际研究中使用较多的是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一些学者将这一概念引入到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中,实际研究中对中国古代城市规模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城市人口。施坚雅在将城市人口作为划分城市规模的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化的问题(37)。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施坚雅用于分析的城市人口数字缺乏依据(38),这影响了其结论的可信性。由于中国古代城市人口的资料极为缺乏,这种方法难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第二,占地面积。章生道在《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一文中,根据近代测绘地图测量了19世纪90年代中国都城、各省省会,以及1910年11省部分府城、县城的城内平均面积。并以此为基础认为“首府城市的城内面积与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下伸到了府、县两级。在11个省的每一个省中,抽测的府城平均面积显然比县城平均面积要大”(第100页)。
      第三,城墙周长,这也是现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运用最为普遍的城市规模的定义。与城市人口和城市占地面积相比,无论是考古资料,还是古代文献资料,对城墙周长的记载都较为详细。资料的易获性,使得城墙周长成为当前古代城市规模研究中最常用的指标,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如周长山对汉代地方城市的研究(39);斯波义信对宋代城市的行政等级与城墙周长进行了分析(40);关于辽金城址,李健才认为“辽金州县可分大、中、小三种类型。辽、金的京城较大……一般府和属于节镇的州城,其城址的周长除个别外,一般均在8到10里之间……辽代的观察州和金代的防御州,是仅次于节镇的州城,其周长一般为4-6里”(41);王永祥、王宏北所列的对应关系更加细致“京城以上的古城,周长在15华里以上;8-10华里古城,为路所在地的州城或府城一级的城;5-7华里古城,为观察一级的州城,或府城一级的城;3.5-5华里古城,为县级或猛安一级的城;2-3.5华里古城,为谋克一级的城;0.8-1.5华里古城,为边堡及戍守一级的城”(42)。
      总体看来,在上述三种中国古代城市规模的定义中,施坚雅的定义缺乏可操作性,在研究中很少采用;以城市面积和城墙周长作为城市规模的衡量标准,都体现了城市的占地规模,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实际研究中应用得较多。从研究视角来看,以城市面积和城墙周长为标准的研究基本上都将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联系起来,显然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陈正祥则进一步明确提出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地方行政的等级,显然左右城的规模。国都之城概较省城为大,省城概较府、州城为大,而府、州之城又较县、厅城为大”(43)。而马正林提出了更为绝对的观点,认为从汉代以后“中国城市的规模和分级已经趋于定型,即首都最大,省、府州、县依次减小,下一级城市超越上一级城市规模的状况几乎是没有的,除非城市的地位升格,城市的规模才会随之升格”(44),也就是说城市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城市规模。但是,一方面在这些研究中没有对为什么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进行充分分析;另一方面,这些研究都使用“平均数”作为分析的依据,由于“平均数”存在很大的局限(参见后文论述),因此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缺乏可信度。总之,以往对中国古代城市规模的研究很不充分,结论可能并不成立。
      5.“中世纪城市革命”和“坊市制”
      在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中,“中世纪城市革命”的观点无疑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一理论的奠基者是伊懋可(Mark Elvin),他在斯波义信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中世纪在市场结构和城市化上的革命”(45)。此后,施坚雅以此为基础总结了加藤繁、崔瑞德以及斯波义信等人的研究,提出了“中世纪城市革命”的五个特征(46)。与这一理论相关的就是唐宋之间坊市制的解体,从内容上来看,“坊市制崩溃”也基本上是中世纪城市革命的核心内容。
      自“坊市制崩溃”和“中世纪城市革命”提出之后,基本上得到了学界的认同,这两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当前中国古代城市形态演变的研究,很多研究都围绕这一理论展开(47)。在相关研究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一些细节问题,如关于坊的起源、坊墙消失的时间、坊和里的关系等都存在一些不同观点。
      与“城外商业郊区蓬勃发展”和“出现具有重要经济职能的‘大批中小市镇’”的众多研究成果相比,对唐宋时期城市内部市场和坊的研究集中于都城,地方城市中的坊和市场的研究主要散见在一些城市的个案研究中,缺乏整体讨论。而且在研究方法上,大都先入为主的认为地方城市中存在与都城类似的整齐的坊市布局结构,缺乏客观分析。
      市场在唐宋之后的城市中依然存在,但对宋代之后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具有经济职能的市镇,对城内市场的研究屈指可数,主要有韩大成、姜大鹏、山根幸夫等人的著作(48),但这些著作基本上是从史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对城市中市场的分布和选址缺乏分析,更缺乏与唐代地方城市中市场的比较研究。
      当然,也有学者开始对坊市制的研究提出了不同见解,如坊市制下商业活动是否一定要集中在市中(49),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是否规整等等(50)。总体来看,今后坊市制研究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对其中一些基本问题重新进行深入思考,如地方城市中坊和坊墙的形态,坊市制下的商业活动是否受到局限,唐宋时期城市中“市”的对比研究,宋代以及宋代之后城市中的夜禁,唐代至明代城市中坊的演变等。只有在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讨论“坊市制崩溃”和“中世纪城市革命”。
      6.祭祀建筑
      祭祀建筑是中国古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翻阅古代的方志,还是查阅古代城市地图都能得出这一结论,但当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较少,大都集中在史学的视角(51)。刘景纯是对城内祭祀建筑分布进行分析的少数作者之一(52)。他分析了清代城隍庙、关帝庙、厉坛、社稷坛等在黄土高原地区城市中的布局,提出了这些祭祀建筑在城内的分布规律及其原因,不过其分析大都基于假设。
      总体看来,当前对城市形态构成要素的研究,研究对象主要局限于少数要素,大多数城市形态的构成要素涉及较少;同时研究也缺乏深度。
      以上简单介绍了当前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研究的现状,下面对以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三 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史料还是方法
      从踏入历史研究的第一天起,绝大部分研究者,或者通过前辈学者、导师,或者通过各种书籍,被一而再、再而三的告知,历史研究中史料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学习、研究过程中,除了不断掌握历史史实之外,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内容就是对史料的甄别、考订以及搜集。
      这种历史研究的训练,使得许多研究者认为历史研究的第一步以及最重要的步骤就是史料的处理,似乎将史料甄别、排列以及适当的分析以后,虽然不能说是完成了全部的研究过程,但大致可以认为完成了最重要的研究步骤。因此,在面对“历史研究中,何者更为重要?”这一问题的时候,大多数研究者都会脱口而出:“当然史料是第一位的!”
      但实际上凡是从事过历史研究的人都会或多或少的意识到,史料不等于历史研究。史料是人记载下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和片面性,根本不存在纯粹“客观”的史料。甚至可以那么说,即使今后发明了时光机器,通过时光机器看到并转述的,也不是“客观”的历史。基于这一点,经常提到的“一分史料说一分话”,如果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不能成立的,甚至“十分史料,也不敢说一分话”。
      如何将史料变成历史研究?显然,需要在史料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逻辑分析、推理来进行。接下来自然而然的一个问题就是,历史研究中是史料重要,还是分析或者方法重要?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先打一个比方:烹饪,是原料重要,还是厨艺重要?这似乎是一个简单到不需要太多思考的问题。显然,原料再好,没有厨艺,也是白搭。没有好原料,但厨艺精湛,也可能烹饪出可口的菜肴。换成历史研究,史料再正确、版本再好,不会分析,写出来的论文,最多只能算做史料的堆砌,并且甚至可能会引导出错误的结论。如果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史料即使存在一些问题,版本可能也不太好,某些字句存在一些脱漏,但也有可能写出独到的见解。我们经常仰慕一些前辈学者从平凡的史料中看出深层次问题的能力,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曾听一些学者说,没有史料,或者史料不充分就不要进行研究。但史料怎样才算充分?真正意义上的史料充分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任何历史研究,即使是简单的考证,也是建立在推理和分析基础上的。一个问题能否进行研究,不仅要建立在史料基础上,更应该建立在能否构建起一套进行论证的逻辑体系基础之上。即使史料不充分,但通过旁证、类比、逻辑推理等非“史料”的方法来进行论证并得出逻辑合理的结论,这难道不是历史研究?相反,只是堆砌“充分”的史料,就能称为历史研究吗?这种重史料轻分析的倾向,甚至对中学的历史教育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高中课程中的历史,被很多学生认为是毫无乐趣、纯粹记忆的一门功课。对于以思辨为荣耀的历史学而言,这难道不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吗?
      正如后文所展示的,缺乏论证能力或是研究方法的错误,已经成为历史研究,起码是本文涉及到的城市形态研究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阻碍研究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当然,这并不要抹杀史料的价值,而是希望突出以往被忽视的“分析”或者“方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地位。
      缺乏论证方面的训练,还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即现在的研究者缺乏足够的怀疑能力和创新精神。经常听一些学生说,没有问题可以写,或者说自己缺乏问题意识。问题意识由何而来,只翻阅史料肯定不会有什么问题意识,即使有问题,大概仅仅是考证就能解决的小问题。问题,要从前辈学者那里来,读这些学者的论著,不仅要注意其中运用的史料以及观点,更为重要的是,要结合史料来分析作者的论述是否存在漏洞。如果发现了漏洞,问题不就来了。
      在这里需要说明,怀疑、质疑其他学者的观点,完全不等同于人身攻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对前辈学者尊重和敬仰的应该是他们的学术贡献、学术道德和个人魅力,而不是学术观点。过于尊重学术观点,会阻碍学术的发展,这大概也是那些前辈学者所不愿意看到的。而且,要记住的是,任何论文、著作都会存在漏洞,尤其是创新性的论著,因此发表论文的同时,就要以真诚的态度面对和欢迎善意的批评,这不仅是自身进步,也是学术进步最重要的途径。
      总体来看,学术研究的进步,除了发掘新史料之外,更多的应该是在认识到以往研究方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具体到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当前研究之所以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主要原因并不是史料的问题(虽然对于史料的挖掘依然不够),而是研究方法上存在着很多显而易见的错误。下面对以往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陷入死循环的三个研究层次
      个案城市形态的研究,应是对个案城市形态的方方面面进行的分析,当然这只是理论假设,实际上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当前个案城市研究在内容选择上,基本上受到城市形态综合研究或者“研究习惯”的制约,主要集中在城墙所界定的城市外部形态的变化、街道、商业、某些衙署等少量内容上。
      虽然在研究内容的选择上存在局限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具体分析中,应从个案城市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但当前研究中这方面也受到综合研究提出的观点的影响和制约,甚至在研究之前就已经以综合研究的成果作为个案城市研究的结论,丧失了应有的客观分析。这一点在上文已有所论及,下面再以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一文为例予以阐释。
      作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唐代扬州坊市的基本情况。在这一部分作者引用文献认为唐代扬州的市存在墙体,并通过考古资料推断扬州的坊和街道较为整齐,但没有涉及市场之外商业活动和坊墙有无的问题。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论述唐代开元、天宝之后,扬州的坊市制出现松动,在市场之外出现了商业活动,并通过一个考古资料证明当时已经沿街开门,同时认为当时扬州的夜禁也被突破,夜生活十分繁荣。文章最后一部分,作者认为扬州坊市制瓦解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的发展,而且这些变革后来扩展到了整个中国。这篇文章的结构看似非常清晰,但作者的论证明显存在问题。
      首先,作者在第二部分论述市场之外也出现商业活动时,其对比的是第一部分存在墙体的扬州的“市场”,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比较对象。因为,有墙体的市场并不代表市场之外没有商业活动。从这点可以看出,作者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坊市制下,市场之外不能进行商业活动。而且,恰恰是在这一前提下,作者主观的将开元、天宝时期,市场之外的商业活动归结于是对坊市制的突破。
      其次,作者在比较扬州前后期坊的时候,对比的也不是同样的内容,即前期是整齐划一的坊,中后期则是坊墙的打破。在这里作者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与长安、洛阳一样建有坊墙。
      最后,关于夜市,作者没有对唐代的夜禁制度作深入的分析,就盲目地认为坊市制下的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因此一旦出现夜间活动就显示出夜禁的松弛。这里作者也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夜禁就是禁止夜间在城内的所有户外活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者的分析逻辑:预设了唐代前期“坊市制”的三种特点,即商业活动只能集中在市场,地方城市中存在与都城一样的坊墙,夜间禁止城内任何户外活动。其中作者对夜禁的理解是错误的,其他两点则来源于以往“坊市制”的研究。此后,作者认为唐代开元、天宝年间扬州的商业活动、坊的变化以及夜间的活动是对坊市制的突破。考虑到作者在没有对唐前期扬州的坊市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就认定这些活动是对坊市制的突破,那么可以认为在作者心目中已经预设了一个结论,即坊市制在唐代前后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最后,作者得出的结论就是扬州的坊市制在唐代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被突破了。通过这种分析,可以看出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预设了唐代扬州坊市制的特点,以及这一制度在唐代中后期发生了变化,或者说作者在研究之前就已经有了结论。这种预设的结论,除了受到唐代长安、洛阳研究的影响之外,显然受到唐代城市形态和坊市制研究的影响,而忽略了客观的分析。
      又如周长山认为汉代的地方城市“一般来说,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0-3000米;郡治所在的县城规模要稍大一些,为3000-5000米”(53)。从周长山的附表来看,郡治城市的资料很少,且周长差异很大,河东郡治周长6500米,江夏郡治周长7400米,而乐浪郡治和王莽时期的西海郡治分别只有2600米和2441米,平均周长4735.25米,符合作者提出的“3000-5000米”的郡治城市不多。汉代县级城市的资料较多,平均周长为3545.639,确实小于郡级城市的平均周长。但是一方面汉代郡城的资料太少,不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汉代县级城市城市规模平均差为2246.766,说明汉代县级城市之间周长差异很大,数据离散度较大,如东平陵县(周长7600米)、栎阳县(8200米)、临汾县(8480米)、鲁县(9060米)、薛县(10610米)都大于江夏郡,同时也有12个县的周长小于1000米,符合作者所说的“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3000米”的县级城市只有22例,在全部79座县级城市中比例并不大。因此作者所述的“一般而言,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3000米,郡治所在的县治规模要稍大一些,为3000-5000米”并不成立。虽然,作者此后又强调“位于北方边地的新置县城,军事据点的特色极为突出,普通居民明显少于内地。城郭规模自然相对较小,周长少于1000米者并不罕见”(54)。但既然作者认为存在行政等级约束城市规模的制度,那么就不应该出现这种脱离制度的情况,而且从上述数据来看,汉代的城市规模与城市等级之间似乎并无很强的联系。作者在论述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已有观点的影响,认为中国古代城市的城市规模影响了城市的行政等级,而忽视了对数据的客观分析。
      类型、区域以及断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属于中间层次的研究,应以归纳个案研究的成果为基础进行分析,但当前的区域研究与个案研究相同,大都以综合研究提出的观点为依据,而不是进行客观的分析,因此当前的区域研究注定不可能提出新的观点,基本上只是对综合研究的“注释”。
      如吴晓亮《洱海区域古代城市体系研究》在书中作为依据的两个观点,即“随着郡县制的确立,后代城池建造虽然仍有等级差别,但所依据的不再是宗法关系而是国家政权之下的行政层级的高低了”(第219页),“早在唐代后期至北宋年间,中国城市发展就开始突破城墙的局限”(第220页),显然来源于以往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但这两个观点在学术史上从来没有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只是所谓的感性认识而已。这是区域研究受制于综合研究的典型例子。
      即使在大量个案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综合研究作为比较对象,因此这种“新”观点的适用范围、学术意义等都难以确定。如刘景纯《清代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地理研究》一书,在分析城镇内部空间结构的时候,对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内部的衙署、庙学、祠祀、坛庙的分布进行了分析,但通过这些分析,并不能了解黄土高原城市中这些要素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有哪些特点,以及在清代城市中是否具有独特性。此外,作者还详细分析了这一地区城市城门与主干街道的情况和特点,但是作者所提出的这些特点,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处于什么地位,或者与全国城市的普遍情况相比这些特点是否成为特点?作者总结的“府州县署多不置于城内几何中心位置”“文化教育中心的位置特征”、“几个基本宗教祭祀场所的空间位置特征”等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这些特征是这一地区特有的特征,还是全国的普遍现象,这些问题都无法回答。
      同时有些城市形态的构成要素,在综合研究和个案研究中被忽略,或者缺乏注意,因此在第二层次的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新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如程存洁在《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中对子城的认识。
      而最高层次的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显然不可能对所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只能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出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认识。但正如上文所述,现在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类型、区域、断代研究,都过多的受制于已经提出的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综合认识,缺乏对相关问题的真正的细致分析,因此综合研究也难有所创新。
      总体来看,当前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在整体上形成了一个死循环。即第一、第二层次的研究基本以综合研究为指导,提不出新的观点,由此最高层次的综合研究也难以归纳出新的认识,反过来这又局限了第一、第二层次的研究。因此,在最近十几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论著数量急剧增加,但在综合研究中很难看到新颖的观点,在个案和类型、区域、断代研究中也难以发现新的切入点,大部分研究似乎都在遵循以往的观点和研究思路。
      不仅如此,即使之前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一些综合性认识,由于研究方法的不足,其中很多也存在问题。同时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研究不是以客观研究为出发点,而是以综合研究提出的观点为指导,因此又难以对综合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疑义;由此,综合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得以修正。
      正是上述整体研究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使得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下面再对具体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三)不完全归纳的局限
      不完全归纳法是从几个(但不是全部)特殊情况作出一般性结论的归纳推理。不完全归纳法又叫做普通归纳法。但是,由于不完全归纳法是以有限数量的事实为基础而得出的一般性结论,因此结论有时可能并不正确。
      由于不完全归纳存在这种明显的缺陷,因此在论证中,一定要注意结论的适用性,至少在提出观点时要保持一定的警惕。但在以往城市形态的研究中,很多是在少量个案的情况下,就轻易得出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并且完全忽视了这种方法的局限。
      最明显的就是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当前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一般通过列举个案的方式进行分析。研究者为了使其结论具有普遍适用性,往往强调其所选择论述的个案城市具有“典型性”或者“重要性”。但这种研究方法存在以下四点不足。
      第一,中国古代地方城市数量众多,根据周振鹤的统计,秦汉时期的郡县城市数量达到了千座,此后基本都保持在一千座以上(55),那么在没有进行充分分析的情况下,就认定其所列举的城市具有“典型性”显然过于唐突。
      第二,研究中所列举的对象,从分布区域来看多集中于中国东部,西部地区的城市则较少。美国学者高蓓蓓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指出:“中国城市的模型也主要是从这些城市中抽象出来的,对西部城市则缺乏分析。”(56)
      第三,当前研究著作中举例论证的个案一般都是经济发达,遗存资料较多的城市。这些城市之所以被学者所注意,往往是由于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曾获得过某些得天独厚的优势,或者存在某些值得注意的特点,使它们凸显于其他城市之外。而正是如此,它们是否能代表众多“普通”城市,即它们是否具有“典型性”,也就不能不引起怀疑了。
      第四,在本文开始所列举的那些与城市形态有关的问题都不甚清楚的情况下“典型性”的城市是难以选择出来的。
      总体来看,例证法不适合中国古代城市的综合研究。但是,也可以认为综合性研究是建立在大量个案、类型、区域和断代研究之上的,而著作中所列举的个案仅是那些能代表主要观点的例证。这种解释似乎也有道理,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很多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方面的研究都没有进行过归纳研究或者足够样本的不完全归纳研究。
      如关于城市规模的研究,很多学者都认为城市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城市规模,或者城市规模与城市的行政等级存在密切联系。但是在相关研究中,一般只举出了少量例证,马正林关于秦汉之后的城市规模只举出了极少量的个案,如县级城市只有5例,有些甚至是极端的个案(佳县),这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不完全归纳(57)。
      又如中国古代城市城门的方向,陈正祥认为“但也只有三个门的,在这样的场合,一般是北边不开城门”; “有不少的城,北边不开城门……在此一安排之下,城内北部地区的发展无疑会受到影响。中华民族的主要外患,长期以来来自北方,人民大众在心理上,随时要提防北方,最好是不开城门”(58)。但至今,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过建立于完全归纳或者大样本基础上的研究,陈正祥也只是举出了几个例子。这种不完全归纳,毫无说服力。本人对《古今图书集成》中的资料进行检索,在830座有城门具体数量和方位记载的城市中,没有南门的36座,没有北门的172座,没有西门的78座,没有东门的53座,显然没有北门的城市数量较多。因此,虽然不如陈正祥所述的那样绝对,但是这种现象确实较为明显。陈正祥对倾向于不开北门的原因的推断,则是如下文所述,属于感性认识而不是实际论证。
      当然,在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研究中,特别是明清之前的研究中,基本上难以进行完全归纳,在这种情况下,结论的提出应建立在尽可能全面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并注意结论的适用性,一旦出现不符合结论的例证,那么就需要对以往的结论进行修正。
      在这里补充一点,我国历史研究中似乎存在一种潜移默化的习惯,即研究者希望自己提出的观点即使不是亘古不变的正确,起码也要在很长时间内是正确的。在这点上,我们需要向自然科学学习。自然科学理论的基本发展模式是:在大量现象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提出假说,然后通过更多的现象或者试验加以证明。如果所有现象和试验都符合假说,那么这一假说在目前是正确的;如果存在不符合假说的现象和试验,那么就需要对假说进行修正。这种研究模式的根本信条就是:对理论假说的批判是学科发展的动力。这一点不仅仅适用于自然科学,也适用于社会科学。我们应当彻底转变思路,平和地看待自己提出的观点所受到的批评,并以此作为促进学术发展的动力。
      (四)感性认识代替实际论证
      这是比不完全归纳更为严重的错误,历史学的论证与自然科学类似,需要严谨的逻辑分析,而不能建立在感性认识之上。但是现在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很多重要认识都来源于感性认识,而不是严谨的考证。
      比如,在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著作中大都假设城墙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如马正林认为“从以上事例可以说明,明清两代,城市向郊区扩展已成为必然之势,城墙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已不再成为城市的主要标志,终于要与城市脱离关系”(59);又如刘石吉认为“各级行政中心,基本上都筑有城垣。一座没有城垣的‘城市’并不具备它做为地方统治中心的条件”(60);再如施坚雅总结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五个要素中的第四点,即“有的城市在迅速扩大,城外商业郊区蓬勃发展”(61),其实也默认城墙是这一时期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将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断代研究整理起来,就会发现城墙并不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是至今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整体研究。
      再如,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影响很大的“中世纪城市革命”,作为这一理论提出的基础,就是关于唐代坊市制的认识。其中关于“市”的认识,最早是加藤繁提出的:“这里说,商店只有设在市内,这是唐代的文献和在此之前的记录中都没有特别记载的事情。但从同业商店集合为行,行集合而为市的组织想来,又从古来关于买卖的记载大概都集合为市的情况看来,我认为不妨这样推定:自古以来,商店至少在原则上是要设在市内的,在唐代也是一样。”(62)从这段论述来看,加藤繁在缺乏文献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了“推定”,而且加藤繁以及此后的学者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这一命题真正进行过论证。然而这一没有进行过严谨论证的观点,在学界至今依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此外李孝聪在《历史城市地理》中提出了明代城市形态向礼制复归的观点,即“明代的城市制度要求府州县城十字街皆置鼓楼,尤其在隆庆、万历后很流行,有许多城市的鼓楼在这个时期被移建到十字街中心……在中国城市规划上是一个地标性的变化。明代还在地方城市内敕建许多国家祭祀的坛庙,如:城隍庙、社稷坛、厉坛、山川坛、风神庙、雷神庙,特别是在正北城墙上建真武庙、东南城角建魁星楼,将文庙、儒学安置在城市的东南部,都是从城市规划制度上要求向传统礼制复归的举动。如果城墙不方正,则难以体现这些意念”(第385页)。但作者对述及的众多普遍性的认识,并没有建立在大量统计基础之上,而主要出于感性认识。
      此外,上文提到的陈庆江著作中提出的中国古代城市注重规划的观点,也是出于感性认识,并不是经过认真研究后的结论。
      (五)循环论证
      所谓循环论证,即以结论为前提,然后用前提来论证结论,或者隐蔽一点的就是用结论来论证论据的合理性,然后将论据结合起来提出结论。这种论证方式在坊市制的研究中存在的较为明显,上文提到的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即是如此。
      又如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作者对唐代的坊市制提出了一些总体性的认识,认为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是方正的,并且城市等级与坊市的数目相对应,由此将地方城市形态约束为“近乎方形的轮廓”(第152-155页)。再看作者所列举的一些个案,如对扬州的叙述“经考古实测:罗城东西分为5坊,南北分作13坊,每坊长450-600米,宽约300米,但是没有发现坊墙”(第186页)。对扬州城中坊的数量的推测应来源于前人研究成果,但既然没有发现坊墙,那么仅仅依靠街道来划分里坊有何依据?在此仍依稀可感觉到,作者在研究中已经默认唐代地方城市中的坊应该是方正的。又如第191页,莫州“东西宽1000米,南北纵长1240米,周长9里,约可划分为4或5个坊”,作者并没有交待划分里坊的根据,不过从上文的分析来看,这种划分应基于作者默认的唐代地方城市方正的里坊的观点。通过上述分析来看,作者首先提出唐代地方城市中坊的方正,城市等级与坊市的数目相对应,并且由此将地方城市的形态约束为“近乎方形的轮廓”;然后作者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主观地以方正的坊来划分所列举的个案城市的内部空间,并以此作为唐代地方城市中存在方正的坊的依据。这种论述方式,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
      (六)混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
      首先解释一下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当命题A→B为真时,A称为B的充分条件。
      当命题A→B为真时,即是┐B→┐A,B称为A的必要条件。
      当命题A→B和B→A都为真时,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同时,B也是A的充分必要条件。
      上述是比较简单的概念,简单来说,有A就有B,就是充分条件;有B,可能有A,就是必要条件。但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经常将二者混淆,或者不加以说明,由此造成了对某些问题认识上的混乱。
      如子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量出现于地方城市中已经得到学界的共识,关于子城普及的原因,刘淑芬和朱大渭都认为这种城内之城的出现是基于军事防御的需要。但是,两位作者对于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太多论述,因此这一结论带有一定想当然的成份,不过不可否认这一猜想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仅仅以军事防御的需要来解释显然并不全面,因为自古至今,王朝在交替时期总是战乱不断,但无论是汉代以前,还是元代之后,在战乱中都没有修筑子城,子城的产生其背后当有更为深刻的原因,因此即使这一观点正确,也只能作为子城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再如,有关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街道布局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极少,相关的研究并不是很多,基本都认为受到唐代坊市制的影响,唐代地方城市中的街道大都是十字街,并以十字街作为判断城址年代的依据。但是,即使这一观点正确,其论证的都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即坊市制→十字街,但十字街并不能→坊市制。因为在中国古代十字街的产生还有别的原因,如明代的卫所等等,因此显然不能用十字街作为判断城址年代的依据。
      又杭侃在其博士论文《中原北方地区宋元时期的地方城址》中提出“宋元城市较隋唐城市更多地考虑了军事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中央对地方城市采用哪一种规划手法似乎没有硬性规定,故十字街和丁字街两种规划在不同行政建制等级下的城市中都可以采用”(第49页),并认为丁字街的出现,是出于军事防御的考虑。但仅用军事防御的需要来解释街道布局由十字街转化为丁字街,在逻辑上也存在问题,如在战乱频繁,城市防御也非常重要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岂不也应该流行丁字街?即军事因素是丁字街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七)以都城的研究指导地方城市的研究
      中国古代的都城与地方城市之间在城市形态上是否具有相似性,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这是至今难以说明的问题。但在一些研究中,往往以都城的研究来指导地方城市的研究。
      如现在普遍接受的,唐代地方城市中存在规整的坊的观点,主要来源于对隋唐长安、洛阳的研究。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都是新建的,可以不受原有城市的影响,将坊设计成非常规范的模式。但唐代的地方城市,有些是在前代城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些是自发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形成与都城一样整齐划一的坊。
      此外,在很多综合研究中,城市形态演变的分期基本上以都城为划分标准,比较典型的是曹洪涛《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和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
      这种研究思路基本上忽略了地方城市发展的自身的特色,也局限了对地方城市的研究。斯波义信非常准确地指出了这种研究方法带来的问题:“在中国城市史研究方面,通常认为:用长安、洛阳、北京之类模式足以千篇一律地概括中国城市的全部,这种观念堪称根深蒂固,因此难以有普遍意义上的真正的城市论,或城市形态论、城市生态论方面的科学研究;在城市整体性研究中,也无法就其普遍性和特殊性进行相对辨析、类比的比较研究。这种研究之所以难以展开,很大程度上是受上述第一印象的影响和资料存在状况的制约。”(63)
      (八)研究内容的局限
      在以往城市形态的研究中,无论是综合性研究,还是区域、个案的研究,对城市形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外部形态、街道、城墙、城市规模上。诚然,上述内容是城市形态的重要组成要素,但是城市中的其他要素,如衙署、庙学、祠祀、市场等不是被完全忽略,就是仅偶尔提及,这大大局限了我们对中国古代城市的认识。如果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都没有进行过一定程度的研究,那么如何产生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整体上的正确认识呢?
      (九)统计方法的误用
      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平均数”的误用。由于平均数并不能反映一组数字的离散情况,因此在统计学中较少使用平均数来进行分析。举一个简单的例子,99和1的平均数是50,51和49的平均数也是50,虽然平均数相同,但是两组数据代表的实际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到城市研究中,以往对城市规模的研究之所以出现偏差,在很大程度上就与平均数的使用有关。如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对宋代城市的行政等级与城市周长进行了分析(第307页),在文中斯波义信使用平均数来表示不同行政等级城市的城市规模,其结论认为行政层级与城市规模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根据斯波义信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宋代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二者之间的相关性仅为0.66,并不是很高。而且,更为有意思的是,就斯波义信划分的三个区域的城市行政等级与规模的相关性而言,华北为0.71,华中为0.68,华南为0.81(江西为0.73),显然华南和华北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的相关性要高于华中,或者说华南、华北不同行政等级城市之间城市规模的差异要大于华中地区。按照斯波义信的解释方式,那么华南、华北地区城市化的水平应该高于华中,这正好与他用平均数得出的结论相反。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主要是因为斯波义信提供的数据中,同一行政等级城市的周长存在较大差异,如果用平均差来衡量的话(64),华北地区下位治所平均规模是4.1里,平均差为2.15;华中地区下位治所平均规模为3.7,平均差为2.95;华南地区下位治所平均规模为1.5,平均差为0.42。这再次说明了平均数的局限性。
      在这里还需要对“数字描述”和“文字描述”作一个简要的说明。计量方法在当代地理学中早已广泛应用。虽然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曾经出现过应用计量方法的热潮,但当前已经不是研究的热点,而且很多研究者认为数字并不能用于描述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活动。其实数字和文字都是对事实的描述,只不过现在人为的割裂了这两种方法。在综合的整体研究中,由于研究的是整体特征,数字比文字往往能更准确的描述事实。因此,即使是为了更准确地进行描述,也必须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计量方法。
      四 展望
      通过上面的评述可以看出,虽然这几十年来关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取得了大量具体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在研究方法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对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在总体上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今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研究,如果希望取得突破,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继续史料的挖掘和整理工作。虽然以往的研究注重史料的挖掘和整理,但与城市形态有关的基本资料,如浩如烟海的方志、碑刻资料,至今没有进行过太多真正的整理。虽然中国古代方志的编纂存在各种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其史料价值不如正史,但对于城市形态研究而言,方志资料是最为直接的史料,具有正史所不能替代的价值。由于绝大部分明清城市都有相关的方志存世,对方志资料的全面整理,将会为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综合研究奠定基础,由此得出的结论才更具有可信度。
      2.加强逻辑学和分析能力的培养。这一点通过上文的分析已经毋庸置疑,我们之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正是来源于逻辑训练的缺失和分析能力上的欠缺。
      3.理顺三个层次研究之间的关系。就综合性研究而言,应当在全面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用统计学的方法,从长时段归纳出城市形态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出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发展脉络,以及不同时代的不同特征。而区域、断代和类型城市的研究,则应以综合研究为背景,客观的分析所研究区域、断代和类型城市的城市形态特征,其结论不仅是综合研究的细化,而且也可以修正综合研究的观点。在综合研究的背景之下的个案研究,一方面可以较为容易的挑选出能反映中国古代城市形态典型特征的个案城市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找那些不符合典型城市形态特征的个案城市进行研究,以寻找这种特殊性所蕴涵的意义,甚至可以对综合性城市形态的认识提出新的挑战。
      当然,上述仅仅是一种设想,但无论如何当前城市形态研究的现状和问题,已经促使我们必须在方法上有所创新。
         注释:
      ①城市地理学中城市形态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城市形态指的是城市实体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空间物质形态;广义的城市形态“不仅仅是城市各组成部分有形的表现,也不只是指城市用地在空间上呈现的几何形状,而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与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郑莘、林琳:《1990年以来国内城市形态研究述评》,《城市规划》2002年第7期)。较早将“城市形态”这一概念应用于中国古代城市研究的是章生道,他在《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主编,叶光庭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4页)中,将“城市形态”的概念应用于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李孝聪在《唐宋运河城市城址选择与城市形态的研究》(《环境变迁研究》,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53页)中正式将“城市形态”纳入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当中,并指出在古代城市地理的研究中,除了应考虑地理因素之外,还应关注当时的礼法制度对城市外貌形态和内部空间结构塑造的影响。尤其是在中国社会形态处在变革或转型时期,政治制度、礼法与社会观念的变化,总是会在城市形态上留下时代的烙印。除了强调城市物质形态之外,他还强调城市物质形态形成以及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礼法等人文动因。这种研究视角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因为城市是自然和人文相互作用的结果,城市中的位置要素除了受到自然地理的制约之外,更主要的是人类文化的凝结,研究城市物质形态形成和变化的原因,可以说是广义的城市形态研究。在国外,从“城市形态”的视角来研究古代城市的论著较为常见,如莫里斯(A.E.J.Morris)的《城市形态史:工业革命之前》(A.E.J. Morris, History of Urban Form: Befor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Prentice Hall,1996.)、〔美〕凯文·林奇(Lynch,Kevin)著,林庆怡、陈朝晖、邓华译:《城市形态》(Good City For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等。此外,虽然现在以“城市形态”为题的论著数量不多,但在实际研究中大量以中国古代城市为研究对象的论著都涉及到了“城市形态”的内容。
      ②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是关于这一问题影响力最大的论文,但该文仅是“提纲”,所涉及的城市也较少,而且作者此后也没有在“提纲”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似乎对这一观点也并无绝对的把握或者缺少进一步论述的证据。见《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84页。
      ③如卷二五“关市令”:“诸市四面不得侵占官道以为贾舍,每肆各标行名,市司每行准平货物时价为三等,旬别一申本司。”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06页。
      ④成一农:《宋、辽、金、元时期庙学制度的形成及普及》,《十至十三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4页。
      ⑤王勤金:《从考古发现试论扬州唐城的四至》,《东南文化》1986年第1期;李廷先:《唐代扬州城区的规模》,《唐代扬州史考》,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60页;蒋忠义:《隋唐宋明扬州城的复原与研究》,《中国考古学论丛》,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445页;诸祖煜:《唐代扬州坊市制度及其嬗变》,《东南文化》1999年第4期;盛会莲:《唐代坊市制度的发展变化》,《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陈彝秋:《唐代扬州城坊乡里考略》,《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赖琼:《历代扬州城市平面布局考》,《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李久海:《论扬州宋三城的布局和防御设施》,《东南文化》2000年第11期。总体来看,关于扬州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墙约束的城市外部形态的扩展和唐宋之间坊市制的演变,其他方面涉及的较少,而且关于坊市的研究受到先入为主的“整齐的坊市制”观念的影响,缺乏真正的实证研究(参见后文论述)。
      ⑥如王文才:《成都城坊考》(上中下),分见《四川师院学报》1981年第1期、第4期和1982年第1期;雷玉华:《唐宋明清时期的成都城垣考》,《四川文物》1998年第1期;黄平:《从清代成都竹枝词看成都满城》,《文史杂志》2005年第6期。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城市的城墙、桥梁、河道、集市等内容,但缺乏对成都不同时期城市形态的整体性判断。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该书前半部分描述了清末民初成都的城墙、街道、市场等等与城市有关的内容,由于这种描述是作为后文叙述的铺垫,因此虽然文字不多,涉及的城市形态要素也不算丰富,但却能给我们以这一时期成都城市形态整体性的感受。
      ⑦宋元明清西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西安城墙以及城市外部形态的演变,受制于材料,对宋元时期城市内部结构的研究较为薄弱,如朱永杰《五代至元时期西安城市地理的初步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2年)分析了五代至元西安城市外部形态的变化,并通过街道布局、寺庙、衙署等分析了这一时期城市的内部结构,但这方面的论述更接近于史料的总结。西安城市内部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如赵荣《试论西安城市地域结构演变的主要特点》(《人文地理》1998年第3期),分析了历史上西安外部轮廓的变化过程,以及衙署区和商业活动在城内分布的演变,是对以往观点的总结。吴宏岐《西安历史地理研究》(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2006年)第九章“元明清西安城形态与结构演变研究”论述了元代至清代西安城市形态的演变,研究的重点在于城墙所限制的城市外部形态的变化(包括关城),并分析了明代的秦王府和清代的满城、南城,对城内衙署、寺庙、商业活动分布的分析较为简略。这方面最为重要的著作是史红帅《明清时期西安城市地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作者从城市内部空间格局的演变,以及文教、信仰空间、商贸空间和坊里街巷等方面对明清时期西安城市形态的演变过程做了细致的分析,这种细致的分析在中国古代地方城市形态的研究中是不多见的。
      ⑧Piper Pae Gaubatz, Beyond The Great Wall——Urban Form and Transformation on the Chinese Frontier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5.
      ⑨除了这篇论文之外,关于运河城市形态的研究论著还有王弢《明清时期南北大运河山东段沿岸的城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等,但在研究内容和研究视角上并无太多创新,主要认为运河沿线城市中商业活动的选址以及城市形态的扩展受到了运河的影响。
      ⑩吴晓亮:《洱海区域古代城市体系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11)陈庆江:《明代云南政区治所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
      (12)曲英杰:《先秦都城复原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曲英杰:《史记都城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作者除了使用考古资料之外,主要通过文献考证的方式,复原了先秦时期大量都城的城市布局,不过作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都城复原上,并没有对先秦时期的城市形态提出总体性的认识。杜正胜:《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允晨文化,1992年。许宏:《先秦城市考古学研究》,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马世之:《中国史前古城》,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13)李孝聪:《唐代城市的形态与地域结构——以坊市制的演变为线索》,李孝聪主编《唐代地域结构与运作空间》,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267页。
      (14)程存洁:《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15)参见郭湖生《子城制度——中国城市史专题研究之一》,《东方学报》(京都)第57册,1985年;朱大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套城》,《齐鲁学刊》1987年第4期。
      (16)李裕群:《隋唐时代的扬州城》,《考古》2003年第3期。
      (17)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18)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贺业钜:《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董鉴泓:《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史》,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89年。李孝聪:《历史城市地理》,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7年。曲英杰:《古代城市》,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马正林:《中国城市历史地理》,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曹洪涛:《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5年。张驭寰:《中国城池史》,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年。
      (19)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主编:《城市规划资料集·总论》,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第5页。
      (20)张驭寰:《中国古代县城规划图详解》,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
      (21)对于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衙署的研究多散见在个案城市研究中,单独的研究并不多见。主要的著作有邹水杰《汉代县衙署建筑格局初探》(《南都学坛》2004年第2期)、柏桦《明代州县衙署的建制和州县政治体制》(《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等,基本上是对衙署建筑布局的分析。
      (22)胡俊:《中国城市:模式与演进》,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Piper Pae Gaubatz(高蓓蓓),Beyond The Great Wall——Urban Form and Transformation on the Chinese Frontier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马正林:《中国城市历史地理·中国城市的形状》,第114页。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第三篇《中国的城》,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第77页。
      (23)张驭寰:《中国城池史》,第293页。
      (24)章生道:《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第84页。
      (25)工程兵工程学院《中国筑城史研究》课题组:《中国筑城史》,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0年。
      (26)黄宽重:《宋代城郭的防御设施及材料》,《南宋军政与文献探索》,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0年,第186页。
      (27)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第三篇《中国的城》,第70页。
      (28)成一农:《宋、元以及明代前中期城市城墙政策的演变及其原因》,《中日古代城市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45页。
      (29)党宝海:《元代城墙的拆毁与重建——马可波罗来华的一个新证据》,《元史论丛》第八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6页。成一农:《宋、元以及明代前中期城市城墙政策的演变及其原因》,第145页。
      (30)徐泓:《明代福建的筑城运动》,《暨大学报》第3卷第1期(1999年)。
      (31)成一农:《宋、元以及明代前中期城市城墙政策的演变及其原因》,第145页。
      (32)马正林:《中国城市历史地理·中国城市的城墙》,第75页。
      (33)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5页。
      (34)丁晓雷:《大同旧城的形制布局及其所反映的时代特征》,《汉唐与边疆考古研究》第1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杭侃:《孟州城址所反映的问题》,《中原文物》2001年第3期。
      (35)杭侃:《中国北方地区宋元时期的地方城址》,北京大学考古学系博士毕业论文,1998年,第49页。
      (36)此外作者引以为据的,证明丁字街的出现与军事防御有关的关键性文献是错误的,陈规《守城录》卷一:“当敌人初到城下,观其攻城,势恐难遏,宜便于城里脚下取土为深阔里壕,去壕数丈,再筑里城一重。对旧城门,更不作门,却于新筑城下缘里壕入三二里地新城上开门,使人入得大城,直行不得,需于里壕垠上新城脚下缭绕行三二里,方始入门。”(陈规著,林正才注译:《守城录注译》,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第40页)由此他认为,宋代修城时强调城门不能对开,这样就形成了丁字街。但《守城录》中这段文字原意指的是敌人进攻时,临时修筑的内城和原有外城的城门不能对开,而不是说外城的城门不能对开。这一重要史料依据的错误使得其得出的结论显得更加薄弱。
      (37)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十九世纪中国的地区城市化》,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第242页。
      (38)曹树基:《清代北方城市人口研究——兼与施坚雅商榷》,《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4期。
      (39)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第36页。
      (40)〔日〕斯波义信著,方健、何忠礼译:《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7页。
      (41)李健才:《东北地区金代古城的调查研究》,《中国考古集成·东北卷·金》,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页。
      (42)王永祥、王宏北:《黑龙江金代古城述略》,《中国考古集成·东北卷·金》,第866页。
      (43)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第73页。
      (44)马正林:《中国城市历史地理》,第154页。
      (45)Mark Elvin, "The revolution in market structure and urbanization", 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162.
      (46)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第24页。
      (47)如关于唐宋城市地理和城市考古学方面的研究,有李裕群《隋唐时代的扬州城》、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等。关于城市生活方面的研究,李斌城等著:《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等;关于城市经济的研究,如斯波义信著,方健、何忠礼译:《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等。这方面的论著数量颇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48)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山根幸夫:《明及清初华北的市集与绅士豪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明清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41页。
      (49)李孝聪:《唐代城市的形态与地域结构——以坊市制的演变为线索》,第274页;成一农:《唐末至明中叶中国地方建制城市城市形态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50)成一农:《唐末至明中叶中国地方建制城市城市形态研究》。
      (51)在各种祭祀建筑中,对城隍庙的研究相对较多,如邓嗣禹《城隍考》(《邓嗣禹先生学术论文选集》,台北,食货出版社,1980年,第55页)、滨岛敦俊《朱元璋政权城隍改制考》(《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滨岛敦俊《明清江南城隍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张传勇《省城隍庙考》(《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王贤淼,郑土有《中国城隍信仰》(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赵杏根《论城隍神信仰》(《浙江师大学报》1993年第1期)。
      (52)刘景纯:《清代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地理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23页。
      (53)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第36页。
      (54)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第37页。
      (55)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上)——两千年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复旦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3期。
      (56)Piper Pae Gaubatz, Beyond The Great Wall——Urban Form and Transformation on the Chinese Frontier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5.
      (57)陈正祥的研究虽然列举了大量资料,基本接近于完全归纳,但在研究中陈正祥没有以此为基础进行数据分析,其结论出于感性认识。章生道的研究样本较多,都城和省城共20座,府城53座,县城127座,其中府县城共来源于11省,样本量较大,但由于采用的是“平均数”,因此其结论依然存在问题。“平均数”的局限,参见后文叙述。
      (58)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第79、80页。
      (59)马正林:《中国城市历史地理·中国城市的城墙》,第75页。
      (60)刘石吉:《筑城与拆城:中国城市成长扩张的历史透视》,“多元视野中的中国历史国际研讨会”论文,北京,清华大学历史系,2004年8月。
      (61)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导言: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第25页。
      (62)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263页。
      (63)〔日〕斯波义信:《南宋都城杭州的城市生态》,《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第350页。
      (64)平均差是数组中各个值对平均数的离差绝对值的数学平均数,代表了数组中各个数字与平均值之间的平均差异水平。
    原载《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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