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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


    岳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
    王偉
    (陝西師範大學文學院)
    [摘  要] 岳麓書院藏秦簡中保留的20多個秦郡名稱大大豐富了我們對秦郡設置的認識,有極為重要的糾繆補缺的作用。本文在陳、于二位先生研究的基礎上,分三種情況作了補充說明,認為郡名中的“泰”是時代較早的標誌;清河郡、衡山郡可能在秦統一之前已經設置;“州陵”不是秦郡名稱,“州陵守”的含義極可能是州陵縣的縣令代理者;並對“江胡郡”即“淮陽郡”的說法提出了兩點懷疑。
    [關鍵字] 岳麓書院藏秦簡  郡名  秦璽印封泥  層次性
    岳麓書院藏秦簡的律令文書中出現了大量秦郡名稱,陳松長先生《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1](以下簡稱《考略》)、于薇先生《試論岳麓秦簡中“江胡郡”即“淮陽郡”》[2](以下簡稱于文)已經就其中一些郡名作了梳理和考證。現結合秦璽印封泥、里耶秦簡以及秦兵器題銘等材料中所見的秦郡名稱對以上兩位先生未言及之出略作補充。
    据《考略》,岳麓书院藏秦簡中大致可認定的郡名有22个:即内史、東郡、南陽、南郡、泰(太)原、參(三)川、穎川、河内、琅邪、九江郡、上党、河間、苍梧、洞庭、恒山、清河、衡山郡、泰山、廬江、四川郡、州陵、江湖郡。另,簡文中多次出現的“廿五年”是始皇二十五年,即秦統一六國的前一年。也就是說,含有郡名的這些簡文大多是秦統一之前的行政公文。
    本文補正之處有以下幾點:
    一、《考略》略去不論而有可說者
    以上所列的前十個郡名,陳先生認為是“典籍中常見的秦代郡名”,故“略而不論”。我們認為還有以下幾點需要補充:
    1. 關於泰(太)原郡
    岳麓秦簡字作“泰原”,秦封泥有“大原守印”[3]、“大原大府”[4]。“泰原”就是“大原”,也就是文獻所見的“太原”。與這種字形上的差異類似的現象,在秦璽印封泥中也大量存在,如,泰倉丞印-大倉丞印、泰官-大官、泰官丞印-大官丞印、泰匠-大匠、泰匠丞印-大匠丞印、泰內-大內、泰內丞印-大內丞印、泰史-大史、泰醫-大醫、泰醫丞印-大醫丞印[5]等。學界一般認為,同一職官印而在字形或名稱上的區別,如“泰-大”和“××璽”與“××印”等,這是二者時代早晚的標誌,即名“璽”和寫作“泰”者屬於秦統一之前的寫法。
    據此我們認為,岳麓秦簡中所見的大部分郡名可能是秦統一之前所置郡的名稱。這一點也可一從岳麓秦簡0083、0163、1219號簡文中的“廿五年”中的到佐證。據《考略》,簡文中的“廿五年”就是公元前222年,即秦統一六國的前一年。
    2. 關於參(三)川郡、穎川郡
    參川、穎川,文獻分別作“三川”、“潁川”,據秦封泥“參川邸印”[6]、“參川尉印”[7]、“穎川大守”[8],可以知文獻將“參”誤作“三”,將“穎”誤作“潁”。
    二、《考略》論及而有可補正者
    1.清河郡
    除《考略》所舉《齊魯封泥集存》所收的“清河太守”封泥外,尚可舉出上海博物館所藏的另一枚“清河太守”封泥[9]。秦封泥另有“清河浮水印”,據同類封泥“琅邪水丞”[10]、“四川水丞”[11]“東晦都水”[12](文獻作“東海”)和璽印“浙江都水”[13]可知,清河為秦統一之前所置郡無疑。
    2.衡山郡
    秦封泥有“衡山發弩”[14]、“衡山馬丞”[15]。由琅邪郡有“琅邪發弩”[16]、代郡有“代馬丞印”可證明,“衡山”為秦統一之前所置郡。
    三、《考略》所論有商榷之處者
    1.關於州陵郡
    《考略》根據簡文中的“東郡守”、“南陽守”、“河間守”、“洞庭守”、“南郡假守”等,類推出“泰山守”和“州陵守”指的是“泰(太)守”,泰山、州陵都是秦郡名稱。《考略》還將“州陵守”看作是秦統一六國期間的地方臨時看守政府的“新地守”。
    簡文中並未明確出現“州陵郡”或“州陵泰(大)守”字樣,所謂的“州陵郡”是《考略》根據簡文中“地名+守”的通例“以此類推”出來的,與《漢書·地理志》的記載並不相符。雖然我們不能完全相信文獻記載,但文獻記載也不能輕易否定,尤其是出土文獻已經不止一次地證明班固《漢書·地理志》的記載有很大的可靠性。
    所以,我們認為,僅據“泰山守”(《考略》中僅出現一次)和“州陵守”的名稱和類推的方法就將“泰山”“州陵”認定為秦郡,而輕易否定《漢書·地理志》“泰山郡,高帝置”以及州陵是南郡轄縣的說法,其理由並不充分。
    “泰山”“州陵”是否為秦郡名的關鍵在於兩點:
    第一,“泰山”、“州陵”是否是郡級行政區劃名稱,如九江、清河、太原、河內等。如果是,則“泰山”、“州陵”毫無疑問是秦郡名稱,但《漢書·地理志》的記載不支援這種假設,而且以往研究秦郡的學者均未言及,所以“泰山”、“州陵”是否是秦郡,仍有商榷的餘地。
    第二,“守”是否可以理解成“泰(太)守”。像漢中、河間、衡山這樣的地名之後加上“守”,當然毫無爭議。但因為簡文沒有出現“州陵郡”或“州陵泰(大)守”字樣,而秦出土文獻中“地名+守”的例子又有不能理解為郡守的例子存在,如里耶秦簡中的“陽陵守”。雖然“陽陵守”可能是“陽陵守丞”之誤,但這僅是學者的一種推測,不能用這個推測來推測“州陵守”。
    根據我們的對秦代郡、縣兩級職官材料的把握和理解,認為秦時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長官兼攝和臨時代理制度。郡一級的長官是守,“假守”就是正式人選未確定之前的臨時代理者,秦有元年上郡叚守暨戈、上郡叚守戈,三年相邦呂不韋矛也有“上郡叚守”;里耶秦簡有洞庭叚尉、叚卒史。張家山漢簡中有“叚大母”“叚母”“叚子”,文獻有“假王”等,這些“叚(假)”都與“真”相對,行為的主體與所擔任職務之間的關係臨時的、合法的,但不是固定的或真實的。如,“假+親屬稱謂”就表示二者之間沒有名稱上所標明的那種血緣關係,這種關係是可以變動的。“假王”就是中央沒有正式任命的王,但仍是合法的。正如金少英《秦官考》所說:“趙之‘假相’、‘假相國’,其官稱應為‘相’與‘相國’。《史記·項羽本紀》正義:‘假,攝也。’南陽有假守騰、其後吳廣為假王,項羽為假上將軍,亦皆兼攝之義。”[17]這與岳麓書院0370號簡文“郡尉不存,令尉為假守,泰守、尉皆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風莫官……”[18]的規定是一致的。
    縣一級的官員是令(長)、丞、尉等。縣一級的最高長官是“令(長)”,在政府公文中,“令”字一般不出現,用“縣名+人名”表示縣令,如里耶秦簡中的“陽陵遬”是指陽陵縣令遬;縣令的副手是縣丞,用“縣名+丞+人名”表示,如“遷陵丞昌”。二者同時出現的例子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夷道 、丞嘉”、“江陵餘、丞驁”[19]等。另張家山漢簡《具律》中有“其令、長、丞……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 [20]。此處的“守丞”與“真丞”相對而言,有力地證明了我們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
    據我們觀察,與郡一級官吏用“假”表示臨時代理不同,秦縣及其以下級別的官吏表示行為主體與所擔任職務之間臨時的、合法的,但不是固定的或真實的關係時,使用的專用詞是“守”,表示長官――縣令、丞、司空等人員暫時離開的情況下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因為“臨時性”,所以可能會頻繁調換,也可能不止一個人擔任。
    “縣名+守+人名”,表示此人是縣令一職的臨時代理者,如里耶秦簡中的“陽陵守慶”和關沮秦簡《曆譜簡》“丁巳守登”[21]。秦出土文獻中“縣名+守+人名”格式出現較少的原因大概有兩點:一是,我們見到的資料有限;二是,縣令一般不直接參與處理政府日常的行政文書。這些工作一般都是具有濃厚文書職能的“縣丞”全權處理。這樣理解也可解釋為什麼已發現的秦政府行政文書中出現大量的丞的名字。
    “縣名+守丞+人名”,表示此人是縣丞一職的臨時代理者,如里耶秦簡中的“陽陵守丞廚”、“陽陵守丞恬”、“陽陵守丞欣”“陽陵守丞慶”和“遷陵守丞色”、“遷陵守丞都”“遷陵守丞敦狐”等,又如關沮秦簡《曆譜簡》“丙辰守丞登”[22]。“守丞”是長官――縣丞暫時離開的情況下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因為“臨時性”,所以可能會頻繁調換,也可能不止一個人擔任。
    這種縣級“守”與郡級的“假”一樣,都是合法但不固定的職位,陳治國先生也有類似意見[23]。這樣理解也就能解釋為什麼里耶秦簡中陽陵縣和遷陵縣的“守丞”人選變換頻繁,同一個人可以既可以臨時代理縣令,又可以臨時代理縣丞,如關沮秦簡《曆譜簡》中“丙辰守丞登……丁巳守登”[24];又如里耶秦簡中J1(9)1中的“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陽陵守慶”和“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陽陵守丞慶”,兩簡記事日期(戊午~壬戌)僅隔3天,經手人同是“慶”,按照我們的理解,“慶”完全可以先擔任陽陵縣令的代理職務,三天之後再臨時代理陽陵縣丞的職務。
    綜上所論,岳麓秦簡中的“州陵守”的含義極可能是州陵縣的縣令代理者。
    我們認定“州陵”不是“州陵郡”,而應該是南郡下轄的縣,還有以下的三條理由。有關“州陵”的資料,陳松長先生《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25](以下簡稱《綜述》)也有提及。為便於下文討論,現據《考略》和《綜述》二文,將有關簡文羅列如下:(數字為簡號)
    1647+2168+0473+1044+1650號簡文: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陽丞唐敢讞之,四月乙丑,丞矰曰:君子子癸詣,私書矰所,自謂馮將軍毋擇子,與舍人來田南陽,毋擇鞠之:學撟自以五大夫將軍毋擇子,以名為偽私書詣矰,以欲盜去,邦亡,未得,得審□,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按,這是《綜述》一文公布的《奏讞書》中冒充“馮將軍毋擇子”的詐騙案的木簡內容)
    1219號簡文: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前222年5月26),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乃二月甲戌走馬塞告曰盜,盜殺傷走馬
    1211號簡文:五月甲辰(前222年5月28),州陵守綰、丞越、史獲論:令癸、瑣等各贖黥,癸行戍衡山郡,居三歲以當法。……
    1347+1003號簡文:廿【五年?】六月丙辰朔癸未,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乃四月辛酉枝長癸、求盜、上造□、士五□□□□□□治等四人,女子二人告群盜殺人,治等曰群盜
    0083號簡文: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求盜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
    0163號簡文:廿五年七月丙辰朔己未,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荊長癸等□男子治等告
    0061號簡文:……州陵守綰令癸與□徙……
    0706號簡文: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穎川署江湖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
    0194號簡文: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穎川署江湖郡;南陽
    0383號簡文: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臣)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
    0480號簡文:□遷其弗見莫告,貲一甲。前此令□□已入關,及陰密□環陷?江胡而未出關及其留在咸【陽】……
    0485號簡文:同罪其繇使而不敬,唯大嗇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時修其令,都吏分部鄉邑間,不從令者論之。·十九
    0556號簡文:“丞相上廬江假守書言:廬江莊道時敗絕不補,即莊道時敗絕不逋(補)而行水道。水道異遠。莊道者……”
    第一,從含有“州陵”的幾條簡文慣用語、內容,以及其他秦簡中的行政文書用語格式可以判斷,這幾條簡文是南郡與州陵縣之間的往來文書。
    詞語一:敢讞之。這是秦行政文書中上行文書,即下級給上級呈報事項的慣用語。讞的意思是將案情上報、請示。《禮記·文王世子》:“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鄭玄注:“讞之言白也。”孔穎達疏:“讞,言白也。謂獄斷既平定其罪狀,有司以此成辭言白於公。”《後漢書·孔融傳》:“一門爭死,郡縣疑不能決,乃上讞之。”李賢注:“《前書音義》曰:‘讞,請也’”。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𤅊。相國、禦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為守丞,皆得斷獄、𤅊獄。”整理小組注:𤅊即讞。[26]誤。按,《說文·水部》:“𤅊,議辠也。”此簡文意思是:縣級官吏(縣道官丞)不能審理和判決案件、不能給犯人定罪。而相國、禦史及二千石官(郡守一級)或這些官員所指定的臨時代理者可以審理和判決案件、可以給犯人定罪。在里耶秦簡中的上行文書的相同位置上用的是“敢言之”,大概因為是秦統一之後的文書,故其行文格式更加規範化。
    此外,與“州陵”諸簡同屬《奏讞書》的案件有冒充“馮將軍毋擇子”的詐騙案,其簡文有“胡陽丞唐敢讞之”云云。胡陽,文獻作“湖陽”,是南陽郡轄縣。簡文是湖陽縣丞給南陽郡守的上行文書,使用的是“敢讞之”,與“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的情況一樣。這也可以佐證“州陵”是縣級行政區劃。
    詞語二:報。報,即回信、回復。《報任安書》:“闕然久不報,幸勿為過。”《後漢書·孔融傳》:“融報曰:‘猥惠書教,告所不逮。’”里耶秦簡貲贖文書中多處出現“寫上,謁報”、“至今未報”“未得報,謁追”字樣[27]。這與睡虎地秦簡《行書律》“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的規定是一致的。
    詞語三:請許。請許,意即請求允許。也是向上級禀報事項的敬語。
    可見,1347+1003號簡文是州陵縣上報南郡的文書,0083是南郡的回復文書。簡文中的“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是州陵縣令的臨時代理者和縣丞將有關案情向上級(南郡假守)稟報有關案情。“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是南郡臨時代理太守給州陵縣的回復文書。回復文書中緊接著有“子讞……”,意思是你們上報請示的案情……。
    第二,從0458號簡文的內容來看,州陵也應該是縣一級的行政單位。《考略》認為“州陵守”或許是0485號簡文中的“新地守”。0485號簡文內容是:
    同罪其繇使而不敬,唯大嗇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時修其令,都吏分部鄉邑間,不從令者論之。·十九
    簡文中的“大嗇夫”,據鄭實、高敏、裘錫圭等先生研究,其職位最高不會超過縣令[28]。從0485號簡文中的大嗇夫、新地守、都吏分部鄉邑間等言辭來看,說的也應該是在新征服的地方設立縣之後,對新設縣的事務管理。
    如果“州陵守”即此簡文中的“新地守”,那麼其職位最大不會超過縣令一級。這樣一來,州陵自然不會是郡名了。
    第三,“州陵守”不符合秦郡級官吏的名稱的命名原則。按照《考略》一文的說法,“州陵守”屬於征服六國的戰爭中臨時設置的郡。果真如此,按照秦郡級官吏的名稱的命名原則,臨時代理的郡守應該叫“假守”,如這批簡文中的“清河假守”、“南郡假守”“廬江假守”等,還有“元年上郡假守暨”[29]等。可見,“州陵守”不是秦郡名稱。
    2.關於江湖郡
    于薇先生認為岳麓秦簡中“江胡郡”即“淮陽郡”。于薇先生指出“江胡郡”即文獻中的“淮陽郡”,對於這個結論筆者心懷疑慮,但尚無成熟意見。以下僅指出于薇先生所論中存在的幾個問題,敬請批評指正。
    第一,于先生說“胡”與“湖”通的例子“在簡帛和傳世文獻中其實是不多見的”。按,陳松長先生《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一文公布的1647+1649簡文中有“胡陽丞唐”,此“胡陽”即《漢書·地理志》“湖陽”,南郡轄縣。又秦封泥有“胡□之□”“胡印”[30],即《漢書·地理志》京兆湖縣。
    第二,于文認為0706號簡文中的“綰”“恐怕不是1219、1221簡中小小的州陵守,而是秦開國丞相王綰”。按,據我們上文所論,這幾條簡文是州陵守綰給南郡假守賈的上報文書,簡文中的“請許”很明確地說明了此文書的性質;而且同類簡文多次出現“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可見這些簡文中的“綰”是同一個人,即州陵縣的臨時縣令。另外,0556號簡文有“丞相上廬江假守書言……”,只出現了職官名“丞相”,並沒有出現“丞相綰”或“綰”,可見秦時的下行文書沒有直接署名丞相名的慣例。
    2009-6-30一稿
    2009-7-2 二稿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7月1日。)"
    

    [1]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2期。
    [2]于薇:《試論岳麓秦簡中“江胡郡”即“淮陽郡”》,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90。
    [3]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59頁。
    [4]陳曉捷、周曉陸:《新見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動態》2006年第2期,此文又刊西安碑林博物館:《碑林集刊》第十一輯,陜西人民美術出版社2005年。
    [5]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傅嘉儀:《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西泠印社2002年;周曉陸等:《在京新見秦封泥中的中央職官內容》,《考古與文物》2005年5期;
    [6]陳曉捷、周曉陸:《新見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動態》2006年第2期。
    [7]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51頁。
    [8]孫慰祖:《中國古代封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42頁。
    [9]孫慰祖:《中國古代封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42頁。
    [10]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66頁。
    [11]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TG1:38,《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
    [12]周曉陸等:《于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圖15,《西北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4期
    [13]羅福頤:《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征存》0048號,文物出版社1987年。
    [14]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54頁。
    [15]陳曉捷、周曉陸:《新見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動態》2006年第2期。
    [16]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267、259頁。
    [17][清]孫楷撰、徐複訂補:《秦會要訂補·附錄》中華書局,1956年,463頁。
    [18]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2期。
    [1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91、92頁。
    [2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23頁。
    [21]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新文豐出版公司2000年,256頁
    [22]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新文豐出版公司2000年,256頁
    [23]陳治國先生認為“守”和“守丞”是一種代理職務,“假”是一種兼職,參見陳治國:《里耶秦簡“守”和“守丞”釋義及其它》,《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3期。
    [24]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新文豐出版公司2000年,256頁
    [25]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3期。
    [2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23頁。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87頁。
    [2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 。
    [28]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嗇夫初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432頁。
    [29]王輝、王偉:《<秦出土文獻編年>續補二》NO.2557,三秦出版社2006年,216頁。
    [30]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TG1:67,《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陳曉捷、周曉陸:《新見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秦陵秦俑研究動態》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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