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则民:查尔斯•比尔德与美国宪法——美国史学对比尔德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的评论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1:11:31 未知 丁则民 参加讨论
美国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巩固了十八世纪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为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鼓舞了当时欧洲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 美国宪法的序言中宣告:制定这部宪法的目的在于“树立公平和正义”,“增进一般人民的福利”和“确保”美国人民“从自由得来的幸福”等。但是,它所说的“一般人民”是不包括奴隶在内的,因为它没有触及当时美国的奴隶制度,也没有禁止奴隶贸易(而是把这个问题拖延到1808年以后),还作出把逃亡奴隶归还给奴隶主的规定。 因此,后来对美国宪法的评论是截然不同的:一种意见是肯定这部宪法在美国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宣扬宪法的制定乃美国人响应“圣灵的安排”和团结一致的表现;另一种意见认为美国宪法是自由与奴隶制这两个根本对立概念的混合物,是资产阶级对奴隶制妥协的结果。激进的废奴主义者威廉·加里逊在十九世纪中叶评论美国宪法时甚至说,它是“死亡的契约,地狱的协定”。 究竟应当怎样评价美国宪法?制定这部宪法的是些什么人?他们为了什么目的和什么人的利益制定这部宪法?这些都是长期以来美国人所关心和争论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查尔斯 A·比尔德在所著《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1] 一书中作出了有力的回答。它是一部探讨美国宪法制定过程的权威性著作,在美国学术界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它在美国历史研究方面几乎占有支配地位,那时许多美国历史教科书论述美国宪法时都以他的《经济解释》作为依据。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尔德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及其论据却不断受到了挑战和质疑。本文试图对比尔德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史学界对他的解释和论据所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作一简要评介。 一 比尔德在他的专著《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仔细研究了美国开国元勋们制定宪法的动机和他们代表的利益。他在“边疆学说”创始人弗雷德里克·特纳及其追随者对地域投票选举的模式所作大量的研究鼓舞下,调查研究了一七八七年美国经济权力的分配情况,详细列举了制宪会议每个代表拥有的财产。根据他对美国财政部档案的研究,在制宪会议五十五名代表中,四十个人拥有公债券,十四个人是土地投机商。二十四个人是放债人,十五个人是奴隶主,十一个人从事商业、制造业和航运业。[2] 没有一个人代表小农和手艺人的利益,而他们却占当时美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他得出结论说,美国制宪会议代表的大多数不是投资于不动产,而是投资于动产;发起和坚持美国制宪运动的是四个动产利益的集团:即货币、公债券、制造业、贸易和航运业。[3] 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中,“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人对他们在费城的工作结果有紧密的、直接的和个人的利害关系,而且由于宪法的通过他们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成为经济上的受益人”。[4] 因为他认为,这些代表的多数都握有政府发行的公债券,在宪法实施后,这些公债券不但提高了价格,而且得到了偿还。除了上述的目的外,美国宪法制定者还力图加强资产阶级专政,以防止和镇压“无财产的”群众的“骚动”。正象当时联邦党人詹姆斯·麦迪逊 [5] 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政府应保障国家的长久利益以免有所变动。……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6] 在当时社会阶级的矛盾斗争日趋剧烈的形势下,尽管资本家与种植园主都有着制定美国宪法,以加强资产阶级政权的共同要求,但是由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各不相同,在制宪会议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矛盾和分歧:比如商人与奴隶主、大州与小州之间的矛盾,南部的奴隶应算作征收联邦捐税的财产还是应算作据以决定代表名额的人口,以及在商业管理方面的分歧等等。他们之间这些矛盾分歧在不断讨价还价的交易中逐一达成了妥协。但是,比尔德却认为,这些矛盾分歧的解决标志了城市资产阶级对种植园主的胜利;而且还把美国宪法看成是资本家债权人一致反对拥有土地的债务人的工具。 根据邦联国会的指示,制宪会议只有修改邦联条款的权力,而且修改的建议要经邦联国会和各州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制宪会议的这些富有政治经验的代表清楚地认识到,如果遵照原先给他们的指示去做,他们制定的这个宝贵文件就不可能获得通过。因此,他们逾越了应有的权限,实际上采取狡猾的政变手段,促使宪法获得通过。这种情况正象比尔德夫妇合著的《美国文明的兴起》一书中所含蓄指出的:“宪法创制人为了更重要的理由违背了当时法律的规定”。[7] 在各州批准和通过美国宪法过程中,也产生了剧烈的矛盾和斗争。比尔德认为,支持宪法的是富有的动产集团,反对宪法的主要是不拥有奴隶从事耕种的农民和负债者。[8] 双方在这一斗争中形成了明显的分野。 美国宪法创制人之所以能使这部宪法获得通过,就是因为当时美国大多数群众没有参加投票的资格。用比尔德的话来说,那就是“在批准宪法方面,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没有对这一问题投票,他们不是由于漠不关心便是因财产限制而被剥夺选举权,因而没有参加各州批准宪法会议的代表的选举”,“参加投票批准宪法的人可能不超过成年男子的六分之一”。[9] 所以,它不是“全体人民”所创制的宪法,而是由一小撮动产利益集团所制定的。这个“巩固的集团,其利益是没有州界的,其活动范围是真正全国性的”。 [10] 因此,在比尔德看来,美国开国元勋们就是一伙“有才干的资本家投机商”形成的集团,他们“成功地哄骗一般老百姓去接受一个旨在有利于少数显贵所设计的政体”。[11] 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有关十八世纪美国革命的历史资料的不断发表和历史研究的日趋深入,比尔德这部有关美国宪法的权威性著作也受到了挑战。他对美国宪法的某些解释以及这些解释所依据的史料都遭到了批评和质疑。[12] 归纳起来,对他这部著作的评论和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比尔德将制宪会议成员划分为投资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两分法问题。比尔德认为,制宪会议的大多数成员主要是投资于“动产”,而不是投资于“不动产”。投资于“动产”者主要代表城市商业利益的集团,他们在政治上是支持宪法的联邦主义者;而投资于“不动产”的主要代表乡村农业利益的集团,他们在政治上是反对宪法的反联邦主义者。 有些历史学家认为比尔德运用这种两分法来划分宪法的支持者与反对者——即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把一些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情况简单化了。当代历史学家约翰·海厄姆承认说:“看来,比尔德的分析图样与后来精确的研究比较起来是粗糙的。”[13] 新左派历史学家斯托顿·林德就明确指出,比尔德的两分法导致他把纽约州哈德逊河流域的地主们看成是反联邦主义者,而且断言支持宪法的手艺人“在政治上是不存在的”[14] 而不予考虑,这显然是个错误。[15] 同时,他认为,宪法的支持者与反对者既不能以比尔德的两分法来划定,更不能以城市和乡村作为划分的界限,因为后者完全忽视了乡村、特别是城市附近的乡村与城市商业集团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著名的历史学家奥林·利比和杰克逊·梅因都没有在城市与乡村交界处划定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界限。在他们看来,“从事商业的农民”在某些大河流域附近定居下来,使得他们得以向遥远的市场输出他们的产品,这样就使他们与城市商业利益集团联系起来,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联邦主义。关于这种情况,梅因作了进一步的详细阐述。他指出,“商业利益并非仅限于城市,一些商业中心为附近的乡村地区所支持,这些乡村地区依靠城镇,把它们作为市场或代理机构,以便通过它们把他们的产品向海外输出。这就是说,商业利益也包括很大量的农民。……他们散布在一些富饶的河流盆地,从而促使大种植园主和大地主联结到这种商业关系中来”。[16] 因此,梅因强调指出:“关于批准宪法的斗争主要是居民中商业份子与非商业份子之间的斗争。这是最重要的事实,其他所有的因素都是增添的、补充的和例外的情况”。[17] 此外, 还有些历史学家认为比尔德关于“不动产”(即投资于农业的资本——作者)的概念也是不科学的和不严谨的,因为他的这种“不动产”的概念混淆了不同种类“农民”之间的差别:既混淆了北部、西部小农场主、自耕农与南部种植园主的差别,也混淆了“商业化”的农民与“内地”农民之间的差别。[18] 只有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复杂情况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从事农业的人们当中存在的差别,才能对下述的重大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即美国宪法为什么能够为一个当时十分之九以上白种人成年男子都是从事农业的社会所批准;而比尔德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法则是完全不能予以解释的。 尽管比尔德在分析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所提出“不动产”的概念是混淆不清的和不符合实际的,但是他强调“动产”的作用以及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美国宪法的形成仍为后来一些历史学家所肯定。福雷斯特·麦克唐纳在辩论中就承认比尔德把中部资本家聚集于费城富豪罗伯特·莫利斯周围而形成的集团阐述为“一个巩固的集团,其利益是没有州界的,其活动范围是真正全国性的”,就是对一七八三年局势完全准确的描述。[19] 对此,麦克唐纳还补充说,他们是“最贪婪的、最无情的,极力坚持和要求维护他们利益的政治活动”[20]。但是,他认为一七八七——一七八八年制定和批准宪法的运动比比尔德上述的描绘要广泛得多。比尔德对美国历史的经济分析及其研究方法,直到最近,仍在美国历史写作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海厄姆认为比尔德的这部著作不仅为美国建国初期政治派别的斗争提供了具体的阶级基础,而且他所运用的研究技术——“集体的传记”方式——也是一种令人注目的示范,而这种研究技术直到近年来才在历史研究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用。[21] 詹姆斯·弗格森也支持比尔德对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认为比尔德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探讨美国宪法形成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他写道:“在商业与农业之间,大资产与小资产之间以及社会各阶级当中在态度和利益方面都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导致了政治上的分野,并且这个国家(指美国——作者)占有较高地位和财产的一些阶级乃宪法运动背后的推动力量。”[22] 李·本森也持有类似的基本看法,不过他强调指出,比尔德和他的批评者都犯了个错误:即他们把注意力都集中于出席制宪会议和各州批准宪法会议的代表身上,好象这些代表就是个选举团的缩影。实际上,比尔德既完全忽视了许多投票赞成宪法的穷人——商业化的农民和手艺人——,也忽视了那些帮助起草宪法富有的“农民”。[23] 其次是关于奴隶制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的问题。比尔德和弗雷德里克·特纳一样,都竭力缩小了奴隶制在内战前美国历史中作用。比尔德在他那部著作中仅用短短几行谈到奴隶,并且没有把奴隶制问题放到应有的重要地位。林德就曾指出,如果象比尔德所说,有“一大批无产的群众,……从开头起就被排除在制定宪法工作之外”的话,那么占当时全国人口五分之一的世代遭奴役的奴隶就应该比其他白种人集团得到更充分的阐述,[24] 因为很少没有财产的白种人从事劳动或工作一生,最后仍然因财产限制而被剥夺公民权。[25] 根据比尔德的示意,似乎是美国宪法背叛了独立宣言的诺言,这里暂且不论宪法在哪些方面背叛独立宣言以及这种背叛到什么程度,但是深受这种背叛之害的首先是黑人奴隶,这是为一般正直的历史学家所公认的。 比尔德之所以忽视奴隶制问题是有其思想根源的,那就是从本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史学界盛行一股忽视奴隶制在美国历史中作用的思潮。一九O三年,著名的历史学家马克斯·法兰德在美国历史协会年会上作了一次重要报告,说“一七八七年奴隶制不是重要问题,不能过份予以强调。”[26] 十年后,他在所著《合众国宪法的制定》一书中,更加充分地阐述了这一问题,断言制宪会议的重要妥协并非关于奴隶制的妥协,因为“联邦的比例”——即把黑人奴隶按人口数五分之三折算的比例早在一七八三年就已计议好了,并且在制宪会议召开之前就为十一个州所接受了的,因此实际上,它不是制宪会议中的一个妥协。有关奴隶输入和商业法律的协议才是这次制宪会议的一个妥协,但比起其他妥协(有关接纳新州和选举总统的方式等)来却是不那么重要的。[27] 法兰德关于奴隶制的这种论述在美国史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比尔德在他那部专著中关于奴隶制问题的看法就是建立在法兰德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奴隶和奴隶制在比尔德分析宪法形成过程中就居于一种非常模糊不清的地位:比如黑人奴隶究竟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他都没有提出肯定的看法;对南部奴隶主作为一个利益集团究竟是支持还是反对宪法,他根本没有明确的表态。 比尔德自称他对美国历史的经济解释来源于麦迪逊及其所撰写的第十号联邦党人文件,可是麦迪逊远比比尔德更强调奴隶制。麦迪逊曾对制宪会议宣称:“各州不是由于它们的面积大小而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而是由于其他情况;导致这种划分的大部分物质部分由于气候,但主要由于它们拥有或没拥有奴隶的结果。” 因此,他强调说:“奴隶制度及其结果”在争议各州之间“形成了区分的界限”。[28] 尽管麦迪逊强调奴隶制在制定美国宪法过程中的重要性,但他并没有说奴隶制是当时美国的唯一冲突。后来,有的历史学家在批评比尔德忽视奴隶制问题时解释麦迪逊的文件说:“这时美国社会真正的根本冲突”是“奴隶(州)与自由州之间、南部与北部之间的分裂。”[29] 这是对麦迪逊的文件作了错误的解释。麦迪逊只是说奴隶制是制宪会议内最重要冲突的基础。他并没有否定那种坚持拥有财富者与没有财富者之间斗争的论点,他所强调的只是指出以奴隶制为基础拥有财富的人们当中补充划分而已。 再次,比尔德在著作中承认北部资产阶级与南部种植园主之间,由于各自经济利益的不同,在制宪会议期间出现了不少的分歧,但他断言这些分歧经过讨价还价后是以城市资产阶级对种植园主的胜利而告终。他的这一结论既与早期历史学家、特别是废奴主义历史学家关于奴隶制问题的阐述相对立,也为近年来美国历史学家所不同意。 早期历史学家霍勒斯·格里利认为十八世纪美国革命是为他称之为“反革命”所叛卖,[30] 但是废奴主义历史学家却认为这场革命是为他对奴隶制的妥协所叛卖。根据一些早期学者有关宪法的著作,[31] 美国制宪会议经历了两次危机,一次是一七八七年六月末七月初关于国会代表制的依据问题;另一次是在同年八月中,由于奴隶输入和联邦政府管理商业的权力问题而产生的危机。这两次危机都是由于两次大妥协而得到解决:第一次妥协是给予各州在参议院平等代表权并且在众议院根据“联邦的比例”,即根据白种人口加上五分之三的黑人奴隶来分配代表名额;第二次妥协是准许进口奴隶直到一八O八年,其交换条件是国会有权凭简单的多数通过管理商业的法令。 近年来,有些历史学家也不同意比尔德的这一结论,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定并非城市资产阶级对种植园主的胜利,而是这两个剥削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产物。林德就持这种看法。美国宪法既然是城市资产阶级与种植园主双方妥协的产物,为什么比尔德却认为是前者对后者的胜利呢?这里面固然有许多因素,但其中关键的因素就是比尔德忽视了奴隶制问题在美国宪法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而把资产阶级对奴隶制的让步看成是无关宏旨的让步了。 (本文曾经发表在《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 [1] 查尔斯 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Charles A .Beard, 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纽约1913年版。以下引用简称《经济解释》。 [2]《经济解释》,第149—151页。 [3] 同上,第324页。 [4] 同上,第149页。 [5] 詹姆斯·麦迪逊,(1751—1836年)是弗吉尼亚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后来,当选为美国第四任总统(1809—1817年)。 [6] 转引自路易斯·M·哈克,《美国资本主义的胜利》(Louis M. Hacker,Triumph of American Capitalism),纽约1940年版,第187页。 [7] 查尔斯·比尔德和玛丽·比尔德合著,《美国文明的兴起》(Charles A. Beard & Mary R . Beard,The Rise of American Civilization),纽约1947年版,第329页。 [8] 《经济解释》,第17页。 [9] 同上书,第325页。 [10] 同上。 [11] 参看威廉 H· 卡特赖特和小理查德 L· 沃森合编的《解释和讲授美国历史》(William H. Cartwright,Richard L·Watson,Jr., Interpreting and Teaching American History),华盛顿D.C.,1961年版,第49页。 [12] 参看拙作“关于十八世纪美国革命的史学评介”一文,载《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2期,第201—203页。该文已经评介的问题,这里不再重复。 [13] 参看约翰·海厄姆,(John Higham)为《社会科学的国际百科全书》(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所写关于比尔德的条目,纽约1972年再版,第I卷.B.,第35页。 [14] 参看《经济解释》,第24—26页。后来,比尔德在他的著作于1935年再版时,承认他错误地把纽约州的土地贵族放在反联邦主义当中。参看《经济解释》1935年版,第xv—xvi页。 [15] 斯托顿· 林德,《阶级冲突、奴隶制与美国宪法》(Staughton Lynd, Class Conflict, Slave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印第安纳波利斯1967年版,第10页。以下引用简称《阶级冲突》。 [16] 杰克逊T·梅因,《1781—1788年反联邦主义者对宪法的评论》(Jackson T. Main, The Antifederalist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1781—1788),查佩尔·希尔1961年版,第271、280页。 [17] 转引自林德,《阶级冲突》,第15—16页。 [18] 参看《阶级冲突》,第11—16页。 [19] 福雷斯特·麦克唐纳,《合众为一:美国共和国的形成,1776—1790年》(Forrest MckDonald, Epluri- bus Unum: The 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1776—1790)波士顿,1965年版,第34页。 [20] 同上书,第247页。 [21]参看约翰·海厄姆,(John Higham)为《社会科学的国际百科全书》(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所写关于比尔德的条目,纽约,1972年再版,第I卷 B,第35页。 [22] 詹姆斯·弗格森《宪法背后的一些势力》,载《威廉和玛丽季刊》( “The Forces Behind The Constitution”,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第3辑,第19卷(1962年)第434页。 [23] 李·本森《特纳与比尔德:重新考虑美国的历史写作》 (Lee Benson,Turner and Beard: American Historical Writing Reconsidered),格伦科,伊利诺斯1960年版,第160—174页。 [24] 参看《阶级冲突》,第18页。 [25] 据梅因研究,在美国建国初期,“在二十个白人中,只有一、两个人仍然是永远穷困的”。参看梅因,《革命时期美国的社会结构》(J. Main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Revolutionary America),普林斯顿,1965年版,第271页。 [26] 马克斯· 法兰德,《宪法的一些妥协》,载《1903年美国历史协会年度报告》(Max Farrand, “Compromises of The Constitution”, Annual Report of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for the Year 1903),华盛顿D.C.,1904年版,第1卷,第73—84页。 [27] 参看马克斯·法兰德,《合众国宪法的制定》(Max Farrand, The Framing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纽黑文1911年版;转引自《阶级冲突》第157页。 [28] 马克斯·法兰德编辑,《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的案卷》(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纽黑文1937年修订版,第1卷,第486页,第2卷,第10页;转引自《阶级冲突》,第19页。 [29] 罗伯特·布朗,《美国宪法形成的重新解释》(Robert Brown,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America Constitution),波士顿1963年版,第48页。 [30] 霍勒斯·格里利,《美国的冲突,大叛乱的历史》(Horace Greeley, The American Conflict: A History of The Great Rebellion),哈特福特,1864年版,第1卷,第53页。 [31] 参看理查德·希尔德雷斯,《美国史》(Richard Hildreth,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纽约1849年版,第Ⅲ卷,第520页;詹姆斯·斯考勒,《宪法指引下的美国历史》(James Schouler,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der The Constitution),纽约1880年版,第1卷,第41—4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