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重庆]桃之夭夭,其叶蓁蓁——孙村婚礼及姻亲关系中的“例”行与“例”变(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1:11:22 三农中国 2009-04-07 19:43:5 吴重庆 参加讨论
二、“走仪”:合二姓之好 如上所述,婚姻并非男女个人之间的私事,而是事关家族兴旺和睦之大计,所以婚姻乃称为“合二姓之好”(并非“合二人之好” )[17]。因此,婚礼成之后,姻亲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至为重要的。姻亲关系的维系,需要一系列有来有往的仪礼表达,孙村人称之为“走仪” ,这也是姻亲关系中的“例”。“走仪”虽是由“新妇”在走动,但表达的是两个家族之间的相互敬重,尤其是娶妇之家对嫁女之家的敬重。 《礼记.曾子问》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此正是出于对嫁女的伤痛。伤痛归伤痛,“女大当嫁”乃“天经地义”──按《礼记.内则》的说法,婚嫁之年,女子为二十,因故迟嫁的,到二十三岁也得嫁出。若有女嫁不出,孙村人说:“那会‘丢手’(因脱不了干系而出丑、遭连累)”。从娶妇之家的立场看,聘金的付出并不足以构成对嫁女之家的补偿,因为中国传统婚姻的意义并非在经济方面,而是在社会及文化的方面。我问孙村的“乡老”,为什么亲家之间必须“走仪”?“乡老” 说,人家将女儿嫁过来,等于是给你家里“做一个祖”,能不感激人家吗?“乡老”所说的“做一个祖”,是指组织家庭、繁衍后代,不致断子绝孙、无人照顾祖宗的香火。在此意义上,嫁娶过程中聘金的存在,并不是“买卖婚姻”的证据。列维-斯特劳斯在《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一书中指出,妇女是最高等级的礼物,婚姻是妇女的礼物交换制度,而聘礼是作为对应物提供的妇女被象征性的对等物所替代的过程[18]。他对欧洲社会婚姻的这一判断,其实并不适合中国社会里的婚姻。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中国社会里的婚姻并非“妇女的礼物交换制度”,那么,以馈赠形式出现的姻亲之间的“走仪”,算不算“礼物经济”(gift economy)中的馈赠[19]? 在孙村,娶妇之家对嫁女之家的“走仪”主要为“送年暝”(年前送礼)、“送节”(端午节前送礼)、“送秋”(中秋节前送礼)三个“节季”(季节中的传统节日),表达娶妇之家对“新妇”的亲生父母的感激与敬重。 “送年暝”。第一次“送年暝”的时间为迎娶“新妇”的当日,娶妇之家以最为隆重的“办盘”形式“送年瞑”。“盘”为竹篾编制、上了桐油红漆、直径一至两尺不等、扁圆、有盖的容器,一般用于重要礼仪场合。一担“盘”可以是八个盘(一头四个)也可以是十个盘(一头五个)。头回到亲家送礼,当然是“办十个盘”,里面装有线面、糯米、菜丸、面食(糕点)、炸豆腐、金针花、香菇、猪脚(连蹄的猪大腿肉)等“做岁料”(年货)。往后的“送年暝”由“新妇”在年关之际挑一担(一对)“花蓝”(加提耳的“盘” )回娘家,一头为猪脚,一头为线面。娘家将收下盘中或花蓝里的六七成的东西(若收了八九成,会被村人认为“无底”或“无礼数” ),这叫“收礼”;留下三四成的东西让女儿挑回夫家,并送上一大一小的两只纸糊灯笼,名为“子母灯”,寓意“添丁”,这叫“回礼”。 “送节”。端午节前,“新妇”挑一担花蓝回娘家,一头为猪脚,一头为面粉(莆田人家端午的节令食物为汤面)。娘家“收礼”时可以将礼物悉数收下,而“回礼”的东西为100只鸡蛋及100支糊在竹签上纸虎仔,蛋与虎合称“虎蛋”,寓意女儿在夫家传下一大群虎虎生机的“虎仔虎蛋”。此外,另加一套男孩的衣裳衫裤,一个红兜子,希望其赐福能马上转成现实。 “送秋”。中秋节前, “新妇”照“例”挑一担花蓝回娘家,一头为猪脚,一头则为米粉(莆田人家中秋的节令食物为炒米粉)。娘家“收礼”时可以将礼物全部收下,而“回礼”的东西为红糖(寓意红红甜甜)、姜母(生姜)及芋头(此二物皆寓意易发芽生子)。 “送年暝”、“送节”、“送秋”依“例”必须连续送三年[20]。第四年时,如果“新妇”仍未得子,娘家还是会在年关提“子母灯” 到女儿的夫家,直至得子为止。 如果“新妇”生产(无论男孩女孩),其娘家则要给亲家“走仪”。第一环节为“做十四日”,娘家给坐月子的女儿“办盘”,挑来糯米、线面、金针菜、蛏干、香菇、莲子、茨实、桂圆干等“月子料”(坐月子的滋补品),而女儿的夫家将大部分东西收下,余下少量东西“压盘”,也算是回礼。小孩满月时,娘家挑一担花蓝来给外孙“做出月”,一头为猪肉、线面等给女儿的营养品,一头为给外孙的银手镯、银锁、童衣、童帽等,而女儿的夫家以办满月酒时备置的炸豆腐、米粉等作为回礼。小孩满周岁时,娘家也得挑花蓝来给外孙“做对啐”,除童衣、童裤、童帽、童鞋、童袜外,还有一架“车椅轿”(竹制的儿童坐椅),女儿的夫家并没有给予特外的回礼,只是给一两斤米粉“压花蓝”。 如果女儿在夫家生育第二胎、而且不是男孩时,则娘家的“走仪”要比第一胎时简单得多,但会备来男孩款式的儿童衣帽,寓意招丁。如果第三胎还是女孩,“新妇”的公婆干脆跟亲家说“这次就免了”。 我问孙村“乡老”,在这些环节中,为什么不讲究给“新妇”娘家的回礼?“乡老”解释说,小孩出生了,双方大人都感到大欢喜,娘家挑来的东西是给其女儿吃和外孙用的,其实都用不着回礼。 上述姻亲之间的“走仪”固然也存在送礼、收礼和回礼三个环节,此类似于莫斯(Mauss)在论述馈赠时所说的馈赠、受馈赠和回赠“三重义务”,莫斯认为,“回赠同样的礼物,或回赠等价或甚至价值高于接受之礼的更好的礼物”,乃是受礼者的义务[21]。但在“走仪”之中,姻亲之间并不需要做等价或高价的“回礼”;“走仪”固然不是个体如朋友之间的馈赠,而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社会再生产,但“走仪”也并非如莫斯描述的氏族之间的“全面给予”(prestations totales)的馈赠交换行为──“在这些交易中,财富的流通只不过是契约关系持续的一种方式罢了”[22],从而使馈赠交换不断引起一系列规模更大的回赠。而“走仪”的时段却是“例”行三年而已,其馈赠有固定的时段。 阎云翔先生在《礼物的流动》一书中辨别了礼物交换的四种类型:横向情境中的表达性馈赠;横向情境中的工具性送礼;纵向情境中的表达性馈赠;纵向情境中的工具性送礼[23]。如果增加礼物交换场合(仪式化和非仪式化)这一维度[24],礼物交换的类型可增至八类。依此类型区分,孙村的“走仪”也许接近于仪式化场合、横向情境中的表达性馈赠。按阎云翔的分析,横向情境中的表达性礼物交换,“双方都没有从馈赠中获得权力……很少有人感到他们送的礼物会增进他们控制或影响他人的能力……赠礼者可望得到的唯一权力是积聚将来的潜在回礼”[25]。而孙村“走仪”的双方,固然都没有从馈赠中获得权力(此不同于莫斯所谓的传统的简单社会中的竞争性或非竞争性馈赠),并且其赠礼者也没有指望“积聚将来的潜在回礼” ,因为受赠者的回礼是即时的但却是不对等的(此不同于阎云翔所谓的横向情境中的表达性馈赠)。孙村的“走仪”也许类似于“非均衡互惠”,但它又并没有导致社会等级的再生产──如A.Stratherm所言“如果一件礼物没有带来严格对等的回礼,那么一定存在某种不可见的相应礼物来恢复均衡,比如对收礼者的政治控制或赠礼者声望的增加”[26]。 当然,对互惠的普遍性模式构成挑战的情况并不少见,如等级情境下不求物质回报的日本的“恩”礼及印度的“檀施”(dan)之礼[27]。而孙村的“走仪”更为特殊,赠礼者不求物质回报并非基于双方具有纵向的社会关系。 其实,与互惠的普遍性横式相比,孙村“走仪”的诸多特殊性无非源于如下事实:赠礼与回礼双方都以家族(家庭)而非以个体为单位,赠礼与回礼行为皆非期望物质、权力、声望、地位或面子的获得与回报,而是基于“无条件的积极义务”[28],在固定的时段内,着重表达对家庭及婚姻核心价值(生殖繁衍子孙以传宗接代)的敬重与维护──“新妇” 的夫家在头三年对“新妇”娘家双亲的“走仪”是感念其为自家子孙的血脉延续付出了辛劳,而娘家在当时的回礼以及对外孙出生时的“走仪”并非是以回报赠礼者的形式出现的,因为其祝福与馈赠的对象并非女儿的公婆,而是自已的外孙。此并不同于杨联升先生所谓的以家庭为“法人单位”的时间延后的“报”[29]。 可以说, “走仪”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馈赠,乃因其出发点及指向皆围绕中国家庭及婚姻的核心价值;它之所以没有引出无休止的、连锁式的“礼物债的道路”[30],乃因家庭周期决定的──新婚夫妇一般都在三年之内生育,并且在两三胎内得子,若已得子,那些具象征性回礼及馈赠就不再有必要。此家庭周期过去,“走仪” 不再,姻亲关系趋于松散。所以孙村人常说“没走没亲”,或“众姑没人叫”、“表爷亲情尾”,都是指隔代姻亲的关系状况;而“走仪”之“例”之所以在毛泽东时代照样风行,乃因中国家庭及婚姻的核心价值并未受到冲击。在此,并没有象萧凤霞在研究了中国南方通俗仪式后认为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摧毁并以政治功能取代了传统仪式的主要社会基础”[3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