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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羽]中国农村研究中的整体性和主体性


    [摘要]贺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一书,主要关注中国农村研究中的“整体性”和“主体性”上。所谓“整体性”,即提倡超越个案,通过划分区域类型来整体性地了解中国农村,以及提倡不割裂村庄各现象,通过“村治模式”来整体性地了解某具体村庄。所谓“主体性”,即提倡从经验中找到中国的“真问题”,拒绝以套用或修正西方理论为中国农村研究的出发点。以上这些,对于推动中国农村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农村;区域比较;村治模式
    山东人民出版社于2009年初出版了一套名为“中国村治模式实证研究”的丛书(共16本),贺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下简称《村治》)一书为该套丛书的“提纲挈领”之作。《村治》一书问题意识的缘起是,为什么同样的中央政策会在不同地区的农村有不同的实践后果。中国农村千差万别,造成了“一刀切”的政策在具体实践中表现迥异。例如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初,为了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推广村级公共品供给“一事一议”的经验,和水利部等部门推行“农户用水协会制度”的做法,在一些农民内聚力强,农村具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地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效果却十分负面,以致于当前中国相当部分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反而不如农村税费改革之前。
    “一刀切”的农村政策为何如此普遍?政策界和学术界其实很早就认识到,中国农村是非均衡的,但中国农村具体是如何非均衡的,却是大家长期没有搞清楚的一个问题,这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一刀切”的结果。另外,对于“制度万能”的迷信,也是造成政策“一刀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很多学者及政策制定者认为,设计出一个好制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却恰恰忽视了:在逻辑推导中十全十美的制度或是在某一地方运作良好的制度,却有可能在实际运作或是另外一地的运作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
    《村治》一书,可以看作是学术界关于探索中国农村是如何非均衡的一个新的尝试。作者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角度,来探讨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作者在提出 “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时,受到了费孝通“差序格局”的启发,但此概念与“差序格局”又有所不同:“差序格局”强调人们的认同感一轮一轮向外扩散,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差序格局”被当作一个均质的实体,而实际上,中国农村社会中,不同层面的差序有可能并非均质分布,而是有一些层面凸显,成为主导的认同单位,且因为这一主导认同单位的存在,会抑制其他层面的认同与行动。[1]于是,作者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出发,将中国农村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一)、宗族主导型。在这些农村,宗族仍然具有较强行动能力,并构成农民在村庄范围的主导认同单位;(二)、小亲族主导型。在这些农村,宗族已经解体,但以兄弟堂兄弟关系为主要纽带的小亲族认同却十分强烈,并构成了农民在村庄范围内的超出家庭层面的主导行动单位;(三)、户族主导型。在这些农村,户族具有对内协作功能,成为村庄中一个显而易见的行动与认同单位,其结构方式与小亲族相似,但不如小亲族紧密,且一般不具有对外行动能力(但具有对外进行面子竞争的功能);(四)、联合家庭主导型。在这些农村,当地农民认为兄弟关系必须亲如一家,兄弟之间若不团结,是非常丢人并为村民所不耻的事情,在生活和生产合作中,都容易见到兄弟合作的痕迹;(五)、原子型村庄。在这些农村,兄弟成家以后也很难联合起来进行合作,村民习惯于兄弟之间的不能合作。[2]除了以上五种以血缘为基础的村民认同类型,作者及其同事在调查中还发现了两种以地缘为基础的村民认同类型。一是村民组的认同。在此类农村中,在小组一级,农民的合作较为容易和频繁,小组内部的人际关系和谐。另一是行政村认同。构成农民对行政村认同的原因比较特殊,即该地经济比较发达,使得农村的土地升值很快,土地具有极大的利益,而土地的所有权归行政村,行政村巨大的经济收入,使得村民对行政村产生了认同并围绕行政村来展开各种斗争。[3]
    继而,作者通过“地方性共识”这一概念,来完成由村庄类型到区域差异的转变。作者指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布具有区域特点,农民认同是以远远超出村庄范围的相当广泛地区的地方性共识为前提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分布的区域特点,决定了乡村秩序生产能力和政策实践环境的区域差异,从而造成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4]在现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之上,作者对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初步了解如下:宗族主导型农村,以江西、福建地区为代表;小亲族主导型农村,以山东、豫东、皖北、苏北所在广大的黄淮海地区为代表;户族主导型农村,以陕西关中地区和甘肃陇东地区为代表;联合家庭主导型农村,以豫北地区为代表;原子型农村,以安徽徽州、湖北和东北地区为代表;而地域主导型农村,以城郊或发达地区为代表。[5]在一般性区域比较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更为抽象也更为广泛、事实上也是更具建构性的区域模型:南方农村、北方农村、中部农村。[6]
    在实际调查中,如何对“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进行测量?或者说,“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何“操作化”?作者认为,应从“村治状况”和“村庄特征”两方面来考察。“村治状况” 为正式乡村治理制度在乡村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状况和结果,如乡村关系、村两委关系和村干部的状况、村民群体上访、计生工作、干部报酬、一事一议、农民负担、村级债和村庄选举等;[7]而“村庄特征”则为乡村内生秩序的机制,如生育观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竞争、老年人地位、姻亲关系的强度、第三种力量(外出工作的村民)的状况、村内纠纷的频度与特征等。[8]作者还强调,应借鉴功能主义的整体论视角,不能孤立地看待各个变量,即要关注各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注重村庄内在的治理逻辑(作者将其称为“村治模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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