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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以“转换”为中心的结构主义(2)


    这个过程可以像电子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一样不断地重复下去。《神话学》和后来的两部神话学著作就是沿着这样的“流程”结撰的。列维-斯特劳斯想要用归纳的方法在大量例证的基础上证明美洲大陆的全部神话都是依据同样的法则转换的。他的“野心”还远远不止这些,只有当全世界的神话都纳入这样的体系,结构主义对于“神话如何利用人类来思维”的求证才能有停止的一天。Carroll对旧约神话的分析可以看做这一“宏伟事业”的组成部分。他的目的就是证明旧约神话之间存在与列维-斯特劳斯业已揭示的东西一样的转换关系和法则。
    但是,Carroll却不是列维-斯特劳斯100%的拥趸者,他发现结构主义存在两个缺陷:其一是列维-斯特劳斯的研究在美洲各地区各民族神话间穿梭,跳跃很大,近乎凭借直觉或所谓经验和敏感捕捉所选文本的深层共性,不易被认同和模仿;其二是研究范围太过宽泛,以美洲几千个神话及其异文为样本库,却因个别相符就做出结论,在统计学的意义上是有问题的,结论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会因随机事件发生的概率而打折扣。因此,Carroll对结构主义方法作出了修正,提出应选择在神话表面层次上即对显现共性的神话文本进行分析。具有转换关系的神话必须具有以下四点外部特征上的一致:相近的情节要素、共同的文化传统、近似的形成年代(如果可考)和被社会成员认定为同一类。他将符合这些条件的神话结组称为一个转换序列,按照上文所列举的步骤分析这些神话,流程中的各个步骤都不能超出这个序列。也就是说所有根据TR转换出的神话结构一定会在这个序列中找到。
    除了方法上的改动,Carroll还重新解释了列维-斯特劳斯提出的经典公式的意义。面对以纯数学函数形式表达的Fx (a)∶Fy (b) ∷ Fx (b)∶F a-1(y),他坦承自己并不能完全准确地把握其中的含义,只是从列维-斯特劳斯自己的分析中发现这个概括性的表述包含着若干个略有不同的转换法则。在他看来,其中的一个法则是:从两个角色(role)A和B开始,A和B各自与一个特定的结果(outcome)相联系,即A→OA,B→OB,这四个要素又各有自己的评价值(value);第一步逆转A或B的评价值,然后让任一结果OA或OB采用第一步中未逆转的角色的评价值。评价值分为“正”和“负”,由神话讲述群体的文化体系决定。
    根据修正后的方法,Carroll从旧约中选取了Esther、Judith和Susanna的段落,三个以女性为主角的故事,梗概如下:
    【Esther】:犹太美女Esther是波斯国王之妻,揭穿了波斯大臣Haman欺骗国王杀戮犹太人的诡计。Haman向Esther求情时被国王误会在勾引Esther而被绞死。
    【Judith】:Judith是以色列城市中孀居的寡妇,在以色列人被异族围攻紧急时主动只身来到敌营,色诱对方统帅,将之灌醉后砍头,解除了城市的危难。
    【Susanna】:Susanna是犹太人的妻子,丈夫很有地位。她因拒绝两个犹太长老会成员的色欲而被诬陷与一青年通奸。经一位先知帮助才获清白。两个长老会成员被众人打死。
    三者在情节上的共同点显而易见:(1)女主角为已婚的犹太妇女,(2)有人试图与之发生性关系,(3)引诱者多是有相对高位的男性,(4)引诱的尝试以失败而告终。这些以色列神话都写成于大约公元前2世纪,在传统上也被认为与其他旧约神话相区别。因此,它们符合Carroll方法的全部要求,为了明晰起见,我试将三个文本异同以下表表示:
    Carroll从Esther的神话出发,对之运用转换法则TR,即逆转“丈夫”(H1)这一角色的评价值由“-”到“+”,然后使OH2采用第一步中未变的角色“引诱者”(S1)的评价值“-”,由此得到一个新的神话结构:一个以色列人的妻子受到一个非以色列人的引诱,该以色列丈夫(H2)结果OH2不佳,引诱者S2的结局OS2也是负面的。而我们发现这正是Judith故事的情节。同理,对Judith故事应用TR,逆转引诱者的评价值由“-”到“+”,使丈夫的命运OH3采用S2的评价值即“-”,则得到如下的神话结构:一个以色列人的妻子被以色列人引诱,丈夫H3的命运OH3没有改变,而引诱者S3的下场OS3则很惨。于是我们得到了Susanna的故事。因为摩西法典对于通奸的严格限制,引诱者的命运OS是固定不变为负值的。因此结构因素中仅有三个是可变的。变化形成了如下诸如计算机程序流程图似的模式(见图1),这也是Carroll理解的神话转换的路径,不仅仅存在于旧约之中,与列维-斯特劳斯论证的美洲神话和世界其他地区的神话遵从的是同样的法则。
    到这里,Carroll这篇论文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但是出于对论证完整性的考虑,他对Susanna的故事再次运用TR,如下所示:
    他在《耶利米书》(The Canonical Book of Jeremiah)中找到了符合条件的相关记载,并论证了这段故事也是符合最初对列维-斯特劳斯方法修正的原则的。
    就我的个人理解而言,虽然我深深钦佩Carroll论证的清晰思路和容易模仿的方法,但是仍有一些不能妄加赞同的地方。首先,Carroll因为摩西法典的精神而将引诱者的结局固定在负值的做法与结构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不相容的。在列维-斯特劳斯的公式中,四个因素都是可变的。他想要论证的正是神话结构的内生性,用诸如道德法律这类外在因素限定神话的转换并不能支持结构主义的基本结论。如果按照Carroll的说法,建立了伦理秩序的社会中就不可能出现以乱伦为内容的神话,而在所有这类神话产生的时候,人们都是不知礼仪廉耻的。这明显是不正确的。
    其次,在对论证完整性的补充上,Carroll考虑到了研究超出所限定范围的可能性,但是仍然不够全面。由于角色评价值的逆转的步骤可以对A或B进行,故而上述转换的路径并不是唯一的,可以有变A或变B的两个分支。例如在对Judith的故事应用TR时,若选择变化H2的评价值,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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